吉林:出台劳务派遣管理办法
近日论文联盟http://,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吉林省劳务派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吉林省率先在全国建立了完善的劳务派遣用工监管制度。
据介绍,该《办法》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劳务派遣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各类用工单位以及被派遣劳动者。
为从源头上规范劳务派遣单位的派遣行为,便于用工单位了解掌握正规的劳务派遣单位信息,《办法》提出对劳务派遣单位实行备案登记公告制度,劳务派遣单位自工商登记之日起15日内,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为避免用工单位违法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现象,《办法》对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岗位进行了界定,同时规定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前,应当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其用工岗位,未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用工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视为其直接用工,应及时与其补签劳动合同。
为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办法》规定对劳务派遣单位实行备用金制度,劳务派遣单位按规定将备用金存入指定商业银行,用于因劳务派遣单位责任造成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的赔偿等,实行专款专用。
《办法》还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