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管理论文>企业管理论文

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相关问题研究

2015-11-07 11:04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导读::分期收款销售是现代企业运用的一种重要促销手段。分次开票时。次性开票时。相关的所得税纳税调整分录为:。
论文关键词:分期收款销售,分次开票,一次性开票,纳税调整

  1.引言
  分期收款销售是指在较长的时间内按照合同规定期限分期收取货款的销售方式。分期收款销售是现代企业运用的一种重要促销手段,一般适合于具有金额大、款项收回风险大等特点的大宗商品交易,如房产、汽车、重型设备等。从某种意义上说,它相当于销售方给购货方提供了一笔长期无息贷款。当然,分期收款销货的售价通常比现销或普通赊销的货价更高一些,产生的差额部分可作为销货企业的信贷利息收入,部分可用来补偿该种销售方式可能带来的损失。
  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货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销货方可以借助这一销货方式将潜在消费者转化为现实消费者,从而为企业的产品打开销路,扩大市场占有率。另外一个原因便是分期收款销货的售价通常要高于现销或普通赊销的价格,但分期收款销货由于收款期限较长等原因发生的损失通常也要比普通赊销大。
  分期收款销售根据开票时间的不同有两种不同的核算方式:商品发出时一次性开具发票和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时间开具发票论文范文。
  2.商品发出时一次性开具发票核算方式
  例:某公司出售某系列大型设备分次开票,协议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从销售当年末起,分三年收款,每年末支付4000万元,合计支付12000万元。发出货物当日即开出发票,金额为12000万元。该大型设备成本为10000万元,如果在销售当日付款则只需支付11000万元。假定企业除去此项业务外,每年的利润为500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所得税税率为25%。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者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与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在销售当日确认的收入部分一次性计缴增值税,分期确认的利息收入1000万元其实也包含了增值税额,分期收款销售及其增值税的计算如下:
  应确认的收入=11000(万元)
  销售收入应缴的增值税额=11000×17%=1870(万元)
  不含税利息收入=1000÷1.17=854.7(万元)
  利息收入部分应交的增值税额=854.7×17%=145.3(万元)
  应交的增值税总额=1870+145.3=2015.3(万元)
  运用插值法得到的实际利率为4.48%,每期具体的计算过程如下表所示:
  表1单位:万元
  


 

期初未收本金

利息收益

(含税)

利息收益

(不含税)

本金收现

总收现

期初

11000


 

 

 

 

第一年末

7492.80

492.80

421.20

3507.20

4000

第二年末

3828.48

335.68

269.90

3664.32

4000

第三年末

0

171.52

146.60*

3828.48

4000

总额


 

1000

854.70

11000

12000

*为尾数调整。
  1)具体销售收入确认的处理
  (1)销售成立时:
  借:长期应收款12000
   银行存款1870
   贷:主营业务收入11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87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00
   贷:库存商品10000
  (2)第一年末:
? 〗瑁阂写婵?4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492.80
   贷:长期应收款4000
   财务费用421.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71.60
  (3)第二年末:
  借:银行存款4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335.68
   贷:长期应收款4000
   财务费用286.9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48.78
  (4)第三年末:
  借:银行存款4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171.52
   贷:长期应收款4000
   财务费用146.6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24.92
  2)具体所得税纳税的会计处理
   按照税法规定,销售实现时,应当按照已收取的款项或者合同约定的应收款项确定销售商品的收入金额。上述业务在销售成立日应当按照确定的应收款项12000万元确认销售收入,与按照会计准则确认的收入11000万元不同分次开票,导致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具体来说,应首先确定产生差异的项目为长期应收款,然后确定具体差异以及对所得税费用的影响。
  第一年:
  长期应收款账面余额为8000万元(120000-4000),未实现融资收益账面余额为507.20万元(1000-492.80),应确认的长期应收款账面价值为7492.8万元。按照税法确认的长期应收款计税基础为8000万元(12000-4000)。期末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为507.20万元(8000-7492.80),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为86.22万元(507.20×25%),由于本项业务影响,期末利润总额为6421.2万元(5000+1000+421.20),相关处理为:
  借:所得税费用1605.30
  递延所得税资产86.22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691.52
  第二年:
  长期应收款账面余额为4000万元(8000-4000),未实现融资收益账面余额为171.52万元(507.20-335.68),应确认的长期应收款账面价值为3828.48元。按照税法确认的长期应收款计税基础为4000万元(8000-4000)论文范文。期末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为171.52万元(4000-3828.48),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为29.16万元(171.52×25%),递延所得税资产发生额为-57.06万元(29.16-86.22),由于本项业务影响,期末利润总额为5268.90万元(5000+268.90),相关处理为:
  借:所得税费用 1317.23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260.17
  递延所得税资产57.06
  第三年:
  长期应收款账面余额为0万元(4000-4000),未实现融资收益账面余额为0万元(171.52-171.52),应确认的长期应收款账面价值为0万元。按照税法确认的长期应收款计税基础为0万元(4000-4000)。期末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为0万元,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为0万元0,递延所得税资产发生额为-29.16万元(0-29.16),由于本项业务影响分次开票,期末利润总额为5146.6万元(5000+146.6),相关处理为:
  借:所得税费用1286.6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257.49
  递延所得税资产29.16
  3.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时间分次开具发票核算方式
  不管企业何时开具发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应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者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而税法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定销售商品的收入和成本。为了加以比较,选用如上例题,只不过“发出货物当日即开出发票”改为“企业按约定的收款日期开具发票”。
  由于同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来进行会计处理,所以会计处理相同,都是第一年确认收入,未实现融资收益分三年分摊;差别之处在于所得税的纳税处理。按照税法,应当分三次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即:每年确认收入3666.67万元(11000÷3),每年确认成本为3333.33万元(10000÷3)。所以,会计与税法的差异不仅在于收入,成本也有差异,具体差异如下表:
  表2 长期应收款和存货差异表 单位:万元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长期应收款账面价值

7492.80

3828.48

0

长期应收款税基

0

0

0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7492.80

3828.48

0

递延所得税负债

1873.20

957.12

0

递延所得税负债发生额

1873.20

-916.08

-957.12

存货账面价值

0

0

0

存货税基

6666.67

3333.34

0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6666.67

3333.34

0

递延所得税资产

1666.67

833.34

0

递延所得税资产发生额

1666.67

-833.33

-833.34

递延所得税负债发生额

206.53

-82.75

-123.78

由于本项业务影响,第一年期末应纳税利润总额为5754.53万元(5000+333.33+421.2),第二年应纳税利润总额为5620.23万元(5000+333.33+286.9),第三年应纳税利润总额为5479.94万元(5000+333.34+146.6)
  所以分次开票,相关的所得税纳税调整分录为:
  第一年:
  借:所得税费用1438.63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232.10
  递延所得税负债 206.53
  第二年:
  借:所得税费用1400.56
  递延所得税负债 82.7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483.31
  第三年:
  借:所得税费用1369.99
  递延所得税负债 123.78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493.77
  4.两种开票方式的比较
  由于开票时间不同导致不一样的纳税调整,具体所得税处理也大不相同,具体可以总结为下表:
  表3两种开票方式具体处理差异表单位:万元
  

年份

此项

业务的

影响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一次性开票

分次开票

差异

一次性开票

分次开票

差异

一次性开票

分次开票

差异

对当年收入的影响额

+1000

+333.33

+666.67

0

+333.33

-333.33

0

+333.34

-333.34

对当年费用的影响额

-421.2

-421.2

0

-286.9

-286.9

0

-146.6

-146.6

0

对当年利润的影响额

+1421.2

+754.53

+666.67

+286.9

+620.23

-333.33

+146.6

+479.94

-333.34

当年利润

总额

+6421.2

+5754.53

+666.67

+5286.9

5620.23

-333.33

+5146.6

+5479.94

-333.34

当年应纳所得税额

1691.52

1232.1

+459.42

1260.17

1483.31

-223.14

1257.49

1493.77

-236.28

合计

三年一次性开票应纳的所得税总额为:1691.52+1260.17+1257.49=4209.18

分次开票应纳的所得税总额为:1232.1+1483.31+1493.77=4209.18

(1)一次性开票和分次开票所得税核算的差异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①差异的项目不同。一次性开票时,会计与税法在收入和成本核算上处理一致,差异在于未实现融资收益。税法要求未实现融资收益计入第一年应税所得,而会计上是分次确认,由此产生了差异,差异体现在长期应收款账户。分次开票时,差异产生于收入和成本的确认,而未实现融资收益的确认没有差异,差异不仅体现在长期应收款账户,存货也有差异。
  ②一次性开票核算方式较为简单,纳税申报也比较方便,实物中容易操作;分次开票核算方式操作上稍微复杂。
  ③两种开票方式并没有改变企业应纳的所得税总额,但是改变了纳税的时间。一次性开票核算方式下,企业先纳税,然后再分期抵减应税所得,相对来说增加了企业税负;分次开票核算方式下,企业延迟了纳税时间,有利于资金周转,相对来说分次开票,企业税负较小,是一项合理的纳税筹划方式论文范文。所以,企业不管是从财务管理角度还是从风险管理角度,都应该选择分次开票方式核算。
  (2)从理论上来说,分次开票核算方式比一次性开票核算方式更具有合理性,具体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①分次开票的处理更加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
  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下,虽然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在商品交付时发生转移,但是在交付产品到收款日期之间的这段时间内购买方的经营状况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很难保证在下一个收款日期购买方有能力支付款项。如果到收款日购买方经营状况糟糕、收款可能性很小,卖出方此时冲回已经确认的收入就会非常被动。
  ②分次开票处理方法得出的利润更加真实。
    按照约定的收款日期开具发票、确认收入、结转成本得出的利润比一次性开票、在产品交付时确认收入、结转成本得出的利润更加合理。分次开票核算方式使得利润分期实现,对是否满足“收入”的确认条件的判定也更合理,同时也更加符合会计上的谨慎性原则和配比原则。这种核算方式同时也可以防止采用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方式夸大当期利润,可以一定程度上防止盈余管理行为。

参考文献:
[1]刘秋玲:《分期收款销售所得税会计处理》,《财会通讯(综合版)》2007年第7期.
[2]李歆,邱瑾:《再议分期收款销售所得税会计处理》,《财会通讯(综合版)》2009年第3期.
[3]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4]李敏.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所得税会计处理探讨[J]. 财会研究, 2009,(12) .
[5]李慧思.具有融资性质购销业务涉及的所得税会计处理[J]. 会计之友(中旬刊),2010,(03) .
 

相关文章
学术参考网 · 手机版
https://m.lw881.com/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