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组织是提高乡村旅游专业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的重要手段。本文通过对我国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现状、产生动因和发展趋势的分析,指出我国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正面临着组织转型,规范的“农家乐”协会和“农家乐”专业合作社将成为乡村旅游发展主要的组织形态,后者最终将推动乡村旅游发展的产业升级。
[关键词]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转型
一、引言
合作经济是一种全球性的经济现象,在众多的经济组织形式中,合作经济独特的制度安排和运行机制,成为人们尤其是弱势群体通过互助达到自助的一个重要手段。自1844年12月24日世界上第一个合作经济组织——罗虚代尔先锋社建立以来,关于合作经济的理论和实践就从未间断。近年来,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成为解决或缓解“三农”问题的重要组织形式,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市场化取向改革和农业弱质性相结合的必然结果。随着乡村旅游的不断扩大和深入发展,农村和农业经济原子式经营形态的弊端也开始显现,市场信息不灵、市场竞争力弱等逐渐制约农民与市场之间的良性互动。与此同时,政府引导和推动的“农家乐”协会、服务中心、旅游服务公司等专业合作组织应运而生,成为提高乡村旅游专业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增进“农家乐”综合竞争力的积极力量。但正如走在前列的合作经济研究者们所遇到的一样,乡村旅游发展中专业合作组织在产生、绩效以及性质定位等方面都存在许多需要厘清的概念。本文的目的在于通过对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组织现状特点和产生、发展的一般性条件分析,探讨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组织未来发展的主体模式。Www.133229.Com
二、我国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现状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依法自愿联合组成,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实行民有、民管、民享原则为其成员提供生产经营服务的经济合作组织”。广义理解,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可包括各种类型的农业合作社、专业协会、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及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等;狭义理解,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主要指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2007年7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义“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一)我国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组织主要类型
我国的乡村旅游是在市场需求的推动下,在农业发展急需调整产业、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的情况下发展起来的。相应地,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组织的发育时间短于一般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组织结构、运作方式还很不规范。根据创办主体的性质和组建的途径,大致可分为“农家乐”服务中心、“农家乐”协会、旅游服务公司、“农家乐”联合社(2007年7月1日以后出现的专业合作组织)四大类。
1 “农家乐”服务中心
“农家乐”服务中心一般由乡(镇)政府出面设立,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除在乡(镇)设“农家乐”服务中心外,还在乡村设立“农家乐”服务站,服务中心、服务站的负责人由当地乡镇或村分管负责人担任。乡镇“农家乐”服务中心的工作经费主要由乡镇财政拨付,村级“农家乐”服务中心(站)的活动经费由村级集体经济积累、进入中心的农户交纳定期会费、客源提留一定差价、经营当地土特产所得利润及其他合法服务项目所得等构成。这类组织在实际运行中更像是政府管理“农家乐”的派出机构,邻近的、一家一户的经营户被捆绑起来,实行以中心带动下的“四统一”管理,即统一接团、统一标准、统一价格、统一促销;服务中心有权认定“农家乐”的服务资格,同时通过年检等对“农家乐”服务质量实行监督;服务中心接受主管部门的年度考核。浙江省安吉县是“农家乐”服务中心制度开展最早的县市之一,现有“农家乐”服务中心9个,到2007年底共带动和管理“农家乐”505家,床位8500个。
2 “农家乐”协会
大部分“农家乐”发展重点区域都成立有“农家乐”协会,由政府和村委会发动成立,履行协会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职责。王兵等调查的北京郊区的32个民俗村中,2/3的村庄有旅游协会。但多数“农家乐”协会并不规范,有协会名称,却由于没有在民政部门正式注册,无法收取会费、接受捐助,因此基本没有自主开展协会活动的能力。正式注册的“农家乐”协会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主要通过收取会费、接受捐赠和赞助开展相关活动。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以村为单位的“农家乐”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多是村书记、村长等村委会成员,协会与村委会重合;联合多个村组成的“农家乐”协会多以乡(镇)政府主导,部分建有自己的网站,帮助会员进行网络营销,收取每年50-100元的会费,运作经费相对有保障一些。大部分协会的工作基本停顿或停留在组织会员参与旅游主管部门开展的培训、营销等活动上,协会自主性、独立性和自我发展能力普遍偏弱。
3 旅游服务公司
旅游服务公司由村镇设立,属于集体性质的法人实体,申请有旅游经营执照,各“农家乐”经营户挂靠在村镇旅游服务公司下以家庭为单位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户要把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10-30%)上交村镇旅游服务公司。村镇旅游服务公司通过制定内部的一些规章制度来规范每个经营户的经营行为,对旅游资源和游客信息采用集中管理、统一分配的办法,也即在经营中实行“四统一”:统一接待、统一登记、统一分配和统一结算。村镇旅游服务公司的总经理一般为村支书、副总经理由“农家乐”经营户推举产生。在实际运作中,村镇旅游服务公司还开拓有其他旅游经营业务,比如村镇景区等,而对“农家乐”更多的是管理和规范。上海崇明岛上的“农家乐”经营基本采取这一形式。由于公司管理权建立在村镇集体组织对村镇的管理权限而非产权基础之上,“四统一”的运作受到相当挑战。
4 “农家乐”联合社
“农家乐”联合社是200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实施以后出现的新形式的专业合作组织。组建、运作基本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范进行。“农家乐”联合社属于经济组织,由5名以上成员组成,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联合社选举的理事长是合作社的法人,在治理机制上实行一人一票的民主决策机制;联合社对内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对外同样追求组织利益最大化;成员按照合作社章程参与合作社内事务的管理,有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并分享盈余的权利,同时承担一定的合作社经营资金需求。2007年7月25日,浙江省安吉县的9个农家乐经营户签署协议成立“故里炊烟”营销联合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行规范运作。
(二)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组织的作用和发育特点
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组织是伴随着乡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转型而出现的,它一方面是乡村旅游经济发展的产物,另一方面自身也处在不断发展转型之中,因而在乡村旅游经济发展中有其特殊作用,其结构和组织行为也很具特色。
1 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组织的作用
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组织将外部市场内部化,起到联结农户与企业、联结生产与市场的作用,而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提高也提高了农户在市场中的谈判地位和抵御风险的能力,拓宽了农民增收渠道,带动农村第三产业的发展和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同时有助于形成乡村旅游的“精品名牌”。专业合作组织还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促进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
2 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组织发育的特点
乡村旅游是政府大力扶持的加快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兴产业,在市场推动和政府引导下,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组织具有鲜明的发展特点。
(1)以政府主导为主,具有较浓的行政色彩。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组织的生成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一样,是介于政府强制与农民逐利动机下自发行动之间的政府主导下内生需求诱导型的制度变迁。虽然有独立发展的市场化的业务,比如土特产品购销等,但总体发展并不好,相对而言,行政色彩更浓一些。
(2)组织形式较为松散,自我发展能力不强。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组织的组织形式普遍较为松散,没有自有的固定资产,内部协调成本也比较高。这种松散的组织形式往往导致运作资金缺乏。没有资金上的保障,不仅组织发展壮大成问题,甚至连组织的正常的活动都无法开展。
(3)内部管理不够规范,运行机制不健全。“农家乐”专业合作组织属于新生事物,内部管理不够规范,稳定性差,对内服务缺乏,惠及成员的能力较弱,导致参与的农民失去对合作组织的信任;作为经济组织或准经济组织,最吸引组织成员的是组织的营利能力,而现有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组织内部运行机制普遍不够健全,使得大部分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组织无法对外营利,失去了对农民的吸引力。
(4)合作环境存在较大局限。“农家乐”经营者大多文化水平低,企业化、产业化意识不强;自给自足观念较强,合作意识较淡薄;过多注重小利益、当前利益,而忽视长远的较大利益;诚信不足,自律意识有待提高。从业人员的总体素质偏低和固有的“小农意识”,是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包括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共有环境困局。个体理性和集体理性之间存在较大距离,大大提高了合作中的摩擦成本,合作组织运转困难。
除以上各点外,乡村旅游发展势头总体向好,客源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基本还处于卖方市场状态,加之许多“农家乐”经营户以兼业的心态发展“农家乐”,也使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有待成熟。
三、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模式选择
从罗虚代尔先锋社开始,合作组织就是经济弱势群体为避免大资本、中间商盘剥,维护自身的生存地位而创立的一种自助组织。传统合作组织最基本的出发点是保障组织成员的基本利益,农户通过合作获取个体分散时难以获得的技术咨询、丰富的市场信息、较低利率的信贷服务以及规避市场风险等好处。但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国家相关政策的调整,传统合作组织单一的支持和帮助已不能满足农户的多样化需求,尤其是农户们对经济有更大发展的需求。
(一)我国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组织生成动因分析
在经济学家眼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与企业相仿的一种替代市场功能的制度安排。为了招徕更多客人,“农家乐”经营户既可以自己组建合作经济组织,通过合作社完成销售,也可以亲自在市场上进行交易。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优势在于将部分市场关系内部化,形成互惠互利的机制,减少中间环节,节省中介成本,争取公平竞争的机会,获得平均利润并合理地分享增值和交易利益。因此,大部分经济学者都认为,专业合作组织产生是市场发展和农民理性选择的必然结果。但在现实中,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生成具有很多特定条件,“农家乐”专业合作组织也是如此,并增加了在我国目前条件下农村第三产业发展偏弱的独特性。除了农产分散独立经营导致产业弱质化这一根本原因外,我国“农家乐”专业合作组织生成的其他动因还包括:
1 “农家乐”集群发展
“农家乐”集群发展是乡村旅游迅速覆盖全国的主要原因。具体表现为村落型的发展态势,如甘肃麦积后山村有“农家乐”经营户35户,四川郫县农科村有37户,北京密云石塘路村有172户等。集群发展既是“农家乐”专业合作组织生成和发展的促进因素,也是“农家乐”专业合作组织获取规模经济收益的产业基础。“农家乐”产业规模初现和集群发展带来的无序竞争,使政府部门、农村基层组织和“农家乐”经营户都发现有组建“农家乐”专业合作组织进行自律管理的必要。
2 “农家乐”经营户出现分化
乡村旅游发展与农作物生产的忙闲有序相关,其最大特点之一是兼业经营普遍,而且呈多样化。受季节性影响,在乡村旅游发展初期,许多家庭既从事原有农、林、牧、渔业,也在旺季经营“农家乐”,部分家庭在乡村旅游淡季还外出务工。与这种“有则做,无则转”的经营心态相适应,前几年乡村旅游发展投入(包括政府和农户)普遍不高。但随着乡村旅游需求市场的快速发展和政府在乡村公共设施投入上的增加,“农家乐”经营户开始出现分化,出现了以经营“农家乐”为主和专业经营“农家乐”的经营户,并呈现扩大之势。专业化程度和商品化程度更高的“农家乐”经营户往往不满足于现有的市场规模和季节特征,他们成为推动专业合作组织产生的强大动力。
3 “农家乐”产品交易的弱质性
“农家乐”以农民家庭生产为基础的,具有分散经营的特点,存在信息不灵、没有能力采用先进技术、抗风险能力差等弱质性。提高组织化程度,将规模经济、市场进入、降低交易成本、获得附加价值等外部服务“内部化”,建立合作经济组织成为不可或缺的重要途径。而消费的季节性、服务的不可储存性、资产的专用性、交易半径的限制性等“农家乐”产品交易上的弱质性,也使合作经济组织能以良好的制度优势适应这种交易特点。这种制度安排的吸引力在于它可以发挥市场和企业不同协调机制的功能优势而克服单一协调机制的制度缺陷,它没有市场组织较高的交易费用,但又保持着市场的灵活性;没有企业组织高昂的管理成本,而又具备企业配置资源的优越性。
4 政府引导
与国外特别是欧美国家不同,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以体制内外结合生成为主,即其形成得益于政府及相关部门(或群团组织)的直接倡导和大力培育,或直接由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组建。“农家乐”服务中心、“农家乐”协会、旅游服务公司、“农家乐”联合社四类合作经济组织行政色彩渐淡,但都有政府主导或推动的身影。合作经济组织对促进乡村旅游经济增长、推动乡村旅游产业化进程、扶持农民增产增收方面发挥出的积极作用,使政府有引导的积极性,而国外上百年积累下来的成功经验,也使政府能够设定一个明确的引导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出台,以法律的形式指明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农家乐”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方向,将极大促进农业和乡村旅游业的持续发展。
(二)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组织性质再认识
从理论上讲,在市场体制和乡村旅游比较效益较低的情况下,分散经营的农户经营规模偏小,很难参与激烈的市场竞争,于是从节约交易成本角度出发,寻求交易过程中的联合与协作,使内部交易费用低于外部交易成本,于是便出现各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吸引农民加入。但是,经过上百年的发展,随着政府不断加强对农村和农业的支持以及其他外部环境的变化,能保障成员基本利益但不能保障成员获得更大发展的传统合作的基础已经从根本上受到了动摇。欧洲作为农业专业合作组织的发祥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尽管无处不在,但合作组织的实质已经从“非盈利、一人一票的公平原则”转向“强调发展和承认差别的原则”,合作组织的功能、作用都发生了变化,合作的形式也日趋多元化。
在我国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现实中,在“农家乐”休闲度假旅游市场不断扩大、重游率比较高的市场环境和经营户经营规模约束性很强的实际情况下,经营户和潜在经营户的需求是多角度、多层次的,有的希望能够获得优惠贷款、有的希望平抑淡旺季、有的希望改善乡村环境、有的希望发展乡村旅游品牌……。现行的专业合作组织尚无法满足这些经营户的多样化需求,因而也缺乏足够的吸引力。这也是我国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态势为行政色彩下的多元化,政府的支持总体要超过“农家乐”经营户对专业合作组织的兴趣的根本原因。
无论外部环境怎样变化,分散经营的产业特征仍然会积极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产生,但实现收益内部化的结果大于内部化的成本,才是维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无论是“农家乐”服务中心、“农家乐”协会、旅游服务公司、“农家乐”联合社,其发展壮大的根本动力均在于“农家乐”经营户的信赖和支持,即真正代表经营户的利益。保证这种利益的关键在于专业合作组织的运行机制和内部管理,这也是欧洲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多元化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趋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定了性并指明了发展方向,用根据自身特点和环境背景而拟定的章程来约束合作社的运作,承认差别的同时强调了共同发展,符合国际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潮流,也从法律层面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多元化提供了机会。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成立的专业合作组织为了持续保证吸引农民人社,专业合作组织包括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组织有以下3个发展趋势:
1 向企业化经营方向发展
经济组织的定性使专业合作组织区别于非营利组织,说明其功能不仅仅是服务于成员,还要求专业合作组织必须参与市场竞争并通过市场竞争获得发展,企业化经营成为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壮大的必然要求。
2 “对内服务、对外营利”是合作组织发展的基础
从实践看,无论是专业合作社,还是其他形式的专业合作组织,除了继续提供各种服务、施惠于自己的成员外,能不能通过企业化运营实现营利,已经成为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重要前提。现有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组织自身缺乏营利能力,但最根本的是缺乏有营利动机的企业运营机制,农民不能从合作组织中得到好处,不能得到超过平均利润以外的盈余,当然缺乏吸引力了。
3 专业合作组织将呈多元化发展
“农家乐”服务中心、“农家乐”协会、旅游服务公司、“农家乐”联合社等乡村旅游的专业合作组织将长期存在。但各类合作组织要存在和发展,要么突破合作的单一功能,延长联合的链条,比如将乡村旅游所在地景区经营者纳入进来或将客源地主要旅行社纳入进来;要么强化合作的专业类型,提高服务质量,创出能持续吸引乡村休闲旅游者的口碑和品牌。总的来讲,现有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组织要继续发挥作用,就必须通过改革增强自身的功能和适应性。
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除了农村固有的不利因素外,更有属于农村落后的第三产业的不利条件,因此,除了合作组织自身努力建立一个良好的运营机制外,政府在现有引导和支持的基础上持续支持必不可少,财政支持可能是首要的,并且很可能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四、乡村旅游发展模式的转型和升级
乡村旅游的发展模式与乡村旅游发展的组织形态紧密相关。研究者对乡村旅游发展模式的探讨是多方面的,从发展历程研究发展模式,从运营方式研究发展模式,与乡村旅游发展经历的由初级到高级、由分散到统一的发育过程相吻合。随着我国“农家乐”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实施,对乡村旅游主体组织形态的研究将成为乡村旅游发展模式研究的重要领域。事实上,随着“农家乐”规模的扩大和产业基础的完善,以及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组织产生的基本因素的推动,我国乡村旅游的发展模式正面临着转型和升级。今后乡村旅游的发展极有可能主要由规范的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组织推动,包括“农家乐”协会和“农家乐”专业合作社,它们都属于准市场(企业)性质的专业合作组织。“农家乐”服务中心、“农家乐”旅游服务公司也会在较长时期内依然存在,但分析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组织所处的环境和面临的产业局限,结合这两类专业合作组织的运作基础,它们必然向规范的“农家乐”协会或“农家乐”专业合作社转型。通过规范内部运营和管理,实行综合经营而不仅仅是提供单项服务。会是乡村旅游发展和“农家乐”经营户们的内在要求。从运营机制角度看,“农家乐”专业合作社更符合“农家乐”经营户的盈利诉求,它也将会是乡村旅游产业升级的主要组织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