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商行政管理理论学科分类理论学科分为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两大类,而哲学则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概括和总结。
工商行政管理,是指国家为了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通过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等机关,运用行政和法律手段,对市场经营主体及其市场行为进行的监督管理。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以前,工商行政管理属于行政学,行政学中的公共行政学已成为独立的分支学科,工商行政管理理论属于公共行政学的范畴。而行政学又是政治学的一个分支,政治学隶属于法学,而法学又是社会科学的一个门类。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教育部调整了我国高等教育学科专业目录,新设置了管理学门类,管理学门类下设公共管理学,而行政管理学是公共管理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工商行政管理理论属于行政管理学理论范畴。这_变化意味着该专业的人才培养模式由传统的学术型(理论型)向应用型(实务型)转变。
二、对工商行政管理理论的认识
一门成熟的学科,其概念、范畴、体系结构、基本原理,应达到解释实践和揭示规律的程度。
工商行政管理理论的研究应该包括工商行政管理行为(事实)、工商行政管理规范(价值),以及行为与规范之间的关系和如何实现行为与规范的统一。
到目前为止,工商行政管理理论尚没有成为一门独立的分支学科。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政府职能不断发展和完善的条件下,经过长期的实践、探索和理论升华,工商行政管理理论很可能成为一门具有中国特色的独立的分支学科。工商行政管理理论的基本概念、范畴、体系结构和基本原理,都是建立在公共行政学的基础之上,即应符合行政管理学的基本原则。
从政府的职能入手,即从研究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入手,进而深入到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再细化到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如市场主体准入、退出监管;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和竞争行为监管;消费者和经营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商标权)的确认和保护等,从中得出工商行政管理理论的概念、范畴、体系结构和基本原理,并从工商行政管理行为与规范之间的关系和如何实现行为与规范的统一,达到解释工商行政管理实践和揭示工商行政管理规律的程度。
三、工商行政管理与市场
工商行政管理与市场的关系就是缩小了的政府与经济的关系。政府一方面要遵循价值规律和经济规律,另一方面又要干预和管理经济。同样,工商行政管理既要尊重市场自身的规律,又要对市场进行监管。政府干预经济和监管市场的理由是市场失灵。市场失灵的原因在于效率和公平。市场的外部非经济性和不公平问题是市场自身无法克服的,必须由政府提供公共产品以消除市场的外部性问题;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调节收入分配;稳定宏观经济环境。政府管理经济是必须的,但是,如果政府干预经济过多,做了它不该做也做不好的事情,也会破坏正常的市场机制。总之,在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关系问题上,政府既不能是一个自由放任、无所作为的弱政府,也不能是一个无所不管的全能政府,而应该是一个能够实现政府的行政权力与市场及社会的自身调节能力之间的结构性均衡的政府。
四、政府职能转变
政府职能转变的路径选择,应本着克服改革阻力,降低改革成本的原则,最优化的路径是法治化。职能转变的法治化是克服改革阻力的克星,法治化是权力再分配的有效平衡机制,法治化具有公开、公正、稳定和可预见的特点,为各种利益群体所最能接受。
政府职能转变法治化,首先要以制度建设为先导。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行政。要凭制度规则规范和引导人们的市场行为和社会行为,而不是凭权力。要以制度规范自身,用法律制约权力,严守公共权力行使的边界,绝不允许有任何的专横和恣意。
其次,要以提高执行力为重点。规则是秩序的前提,没有规则就没有秩序。但“徒法不能自行”,秩序只有通过规则的执行才能维持。政府的基本职能就是执行规则以维护秩序。因此,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对于政府职能的转变是至关重要的。
再次,要以强化责任机制为保证。政府职能仅停留在执行力层面是不够的,因为滥用权力或执行不力得不到追究,不仅会使制度本身形同虚设,而且会对执行力造成毁灭性破坏。对决策失误、违法行政、执行不力、效能低下、疏于管理、处置不当等等,必须追究其责任。对于以权谋私、执法犯法,绝不能姑息。
对于政府的职能,从法治化的观点来认识,则应明确:政府代表的是公权力,市场和社会反映的是私权利。政府与市场、与社会的关系,实际上是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正确处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是政府职能转变的一个基本课题。行政权力作为一种国家公权力,来源于公民的私权利。私权利是国家公权力存在和行使的法律基础,如果缺乏对私权利的确认和保障,国家公权力的存在便不具有任何法律上的意义。
道理很简单,在人的生命权、财产权及其他权利可以被任意剥夺的社会中,是没有法律可言的。因此,可以说公权力维护的是全体公民共同的私权利。政府依法行政应当以保障公民、法人的权利为前提,权利保障是行政机关行使权力过程中,必须遵守的一项法定义务,是不可让渡的责任。因此,一个法治政府必须是一个可以问责的政府,这也是政府的公权力和公民、法人的私权利发生冲突时一个很重要的法律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