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导读::国有企业改革的目的是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和增值,而改革过程中必然涉及产权关系的变动,国有企业产权如何定价一直是产权交易过程中的一大难题。本文通过分析协议转让、拍卖、招投标三种交易方式的弊端以及公开竞价的比较优势,进一步讨论了公开竞价的实现条件,得出了公开竞价机制能够更好地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更加有效地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结论,在此基础上讨论了公开竞价机制在推行中的问题提出了相关建议。
论文关键词:产权,公开竞价,国有资产
一、引言
改革开放的脚步已经伴随中国走了30多年。在这30年中,中国经济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各种体制也在探索中发展,中国处在改革又改革的环境中。国有企业本身的局限性决定了它不可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必须进行改制。由此,20多年前产权市场应运而生, 为国有企业的改制提供了交易的平台,经历了20年的艰难探索,终于迎来了规范发展的新阶段。产权市场发展20年里,完成各类产权交易约25万宗,成交金额超过1.5万亿元,带动或涉及资产规模超过6万亿元,为成千上万家国有企业的破产兼并、改制重组、资产结构调整提供了综合配套服务,涉及上百万国有企业职工的安置和上万亿国有企业债权债务的处置。20年的实践探索过程,交易方式也经历着变化,为了最大限度的挖掘国有资产的价值,防范国有资产流失,交易方式和价格机制的探索显得十分有意义。
纵观我国对产权交易公开竞价的研究,学者们的研究的方面主要有公开竞价的方式与其他方式的区别利弊比较。公开竞价方式的优点决定了它的强大生命力,如何从立法、行政方面解决公开竞价推行中遇到的问题,是其发展的关键。应充分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为公开竞价发展铺平道路,本文从我国产权交易的现状出发国有资产,分析讨论公开竞价的优势,提出一些政策上的建议。
二、产权与产权交易
(一)产权的定义
产权,就是对财产的权利,亦即对财产的广义的所有权——包括归属权、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它是人们(主体)围绕或通过财产(客体)而形成的经济权利关系;其直观形式是人对物的关系,实质上都是产权主体(包括公有主体和私有主体)之间的关系。
(二)产权的内容:
1、产权首先是指特定的客体,即任何产权都是以特定客体为前提和基础,产权中“产”即为客体,没有特定客体的存在,产权便不再存在;同样任何产权都是以依赖于特定客体的产权,也只能某一特定客体的产权。在现实生活中这样了客体有多种表现形式,如财产、资产、资本、商品等。
2、产权其次是指主体对客体的权利,即主体与特定客体的关系。这种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常表现为财产权等。主要包括包括对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可以说产权是主体对客体一系列权利束的总称。
3、产权还应该包括,不同主体基于对特定客体的权利,相互之间发生的各种各样的经济关系论文服务。如常见的领导与被领导,监督与被监督,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等之间的相互关系。表现在现代公司制企业中,经常是公司的所有者与公司的管理者以及公司各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构成现代公司法理理论的重要内容。
4、从权利本身的内容来讲,产权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特定主体对特定客体和其它主体的权能,即特定主体对特定客体或主体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或采取什么行为的权力,二是该主体通过对该特定客体和主体采取这种行为能够获得什么样的收益。所以产权又称权益。传统经济学侧重于研究收益的配置机制,而现代经济学侧重于研究权力的配置机制。
(三)产权的表现形式
具体而言,产权包含三层含义:
1、原始产权,也称为资产的所有权,是指受法律确认和保护的经济利益主体对财产的排他性的归属关系,包括所有者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2、法人产权,即法人财产权,其中包括经营权,是指法人企业对资产所有者授予其经营的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法人产权是伴随着法人制度的建立而产生的一种权利;
3、股权和债权,即在实行法人制度后,由于企业拥有对资产的法人所有权,致使原始产权转变为股权或债权,或称终极所有权。原始出资者能利用股东(或债权人)的各项权利对法人企业产生影响,但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
(四)企业产权
国有企业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3]企业产权是一种十分重要的社会资源,产权在交易中具有一般商品的属性,但是比一般商品更加复杂,其价格的影响因素也比一般商品多。产权交易机制对产权的价格影响很大,同一产权在不同的交易机制下价格是不同的,一个好的产权交易机制的作用在于能够发现价格。为了规范企业产权的交易行为,保证交易的合理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家对企也产权的交易方式进行了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三、原有产权交易方式的利弊分析
(一)协议转让
协议转让是产权交易双方通过协商确定交易内容、交易价格国有资产,从而完成产权交易过程的交易方式。协议转让的方式在操作上简单易行,运行成本也比拍卖转让和招投标转让方式低。基本方式是通过私下一对一的谈判,最终达成一致的过程。但这种交易方式公开性不强,透明度不高,容易引起暗箱操作,价格发现作用不明显,不利于最大限度挖掘国有资产的产权价值。但在实际的国有产权交易中,协议转让却是成交量最高的交易方式。
协议转让的一般程序如下:
第一,填报资料,出让申请登记;第二,产权交易机构对出让方的审核答复;第三,出让产权公示;第四,受让方征集及受让申请登记;第五,查询洽谈;第六,确定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第七,成交签约;第八,价款支付,产权交割;第九,成交确认;最后,变更登记。
(二)拍卖转让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卖是一种传统的价格发现机制,也是一种资源配置方式,起源较早,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在实践操作上容易把握。拍卖有如下几个特点:
1、拍卖过程中竞买人的机会是均等的,拍卖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出价高者得到拍卖标的,因而透明度高,公开性强,能有效减少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和规避交易风险。
2、拍卖作为特殊的买卖方式是受到法律法规的严格规范的,《中国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为拍卖当事人、拍卖程序、纠纷解决等方面提供了法律依据。
3、拍卖具有价格发现功能,拍卖的过程正是一个搜寻市场真实价值的过程。通过拍卖形成的价格是由各竞买人通过激烈的竞争,最终由出价最高者决定的成交价格,充分体现供求决定价格的原理,它可以真正的实现标的的物有所值,充分解决标的商品价格的不确定性,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但是拍卖这种交易方式本身就存在着问题,拍卖的过程反映的是一种委托代理的关系,如果代理人与投标人或是几个投标人之间串谋,使拍卖仅存在于形式,拍卖标的只能以底价成交,而剩余的权益则被投标人或代理人瓜分。这样的拍卖一旦交易成功,不仅使产权所有者甚至国家蒙受巨大损失,而且会扰乱市场秩序国有资产,败坏社会风气。
(三)招投标转让
招投标的转让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由招标人发出招标公告或通知,若干家投标单位同时投标,最后由招标人确定最佳投标人为中标人,并与之最终订立合同的过程。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根据自己的需要,提出招标项目和条件,向社会或几个特定的单位发出招标邀请的行为。招投标的法律约束力强,招投标过程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规定进行。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相比,更能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有利于规范市场行为,创造公平环境;由于竞争较为激烈,所以招标过程中有利于产权的保值增值,在公开程度、竞争的广泛性等方面具有较大的优势,适用范围较邀请招标广泛论文服务。但是公开招标由于投标人众多,一般耗时较长,需花费的成本大,参加竞争的投标人越多,招标人审查投标人资格、招标文件的工作量越大,耗费的时间越长,招标费用支出也越多。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在一定范围内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不须发布公告,招标人只要向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即可,因此邀请招标所需要花费的招标成本相对较低,对招投标双方来说是双赢的方式。但是邀请招标过程和结果均不能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在操作中容易产生不法行为,因此限制了充分竞争,不利于营造健康的交易环境。
四、公开竞价转让优势分析及实现条件
(一)公开竞价转让的优势
公开竞价的转让是近几年来我国对产权交易方式的新探索,是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社会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需要。国资委2007年发布了《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国有产权不能贱卖,要在市场中公开竞价。相对于前面三种交易方式,公开竞价的转让形式在企业产权交易中具有如下优点:
1、公开竞价彻底实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原则,避免了“地下作业”、“暗箱操作”,根除了场外交易不透明、不公开的弊端。将国有产权交易放在交易市场中公开进行,投资者公平参与,实现国有资产产权明晰,流转有序,有效地防范了国有资产流失。
2、产权所有者和市场投资者能够达到双赢,投资者可以自己分析和判断,并且比较其他投资者的出价,通过博弈,对称信息,最终成交价格是双方都能够接受的最佳价格。
3、缩短了产权交易时间,提高了效率,公开竞价方式能够形成成熟的交易程序,竞价方式的选择可以根据标的的不同灵活运用,国内的产权交易机构在操作企业转制出售过程中,已逐步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竞价方式国有资产,主要有“评审法”、“一次报价法”、“限次报价法”、“不限次报价法”或“电子报价法”。这些方式适应了产权交易的特点和要求,以快捷的方式寻找到适当的价格和受让人。
4、降低了转让方和受让方的成本,公开竞价虽形式上类似于拍卖,但是却不用支付拥金,只用支会少量的手续费(一般约为交易额的千分之一),相对于高昂的拍卖拥金来说,这是一大笔成本的节约,这些节约的成本扩大了安置下岗分流人员的资金来源,保障了国有资产收益的提高。
5、充分发挥市场发现和公平确定价格的功能,市场化程度高,有效的保证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企业产权交易通过公开竞价转让,规范了程序,提高了效率和服务质量,充分体现了“三公一诚”的原则,吸引了大量投资者,特别是民营资本参与,扩大了交易市场,竞买人通过平等、公平的竞争,最终形成交易价格,充分体现了价值规律在产权交易中的作用。
(二)我国已具备实行公开竞价的条件
从1988 年5 月湖北武汉成立第一家企业产权交易所至今,我国的产权市场已经在实践中走过了20 年的风雨历程,产权市场的高速发展,为产权交易提供了一个平台。从政策方面和实践方面来看,我国已具备了实行公开竞价的条件。
政策方面:国资委发布了《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按照《办法》的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应当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在产权交易市场中公开竞价形成,产权交易机构应按照有利于竞争的原则积极探索新的竞价交易方式。这对产权交易公开竞价提供了一定程度的政策上的支持。
实践方面:近年来,我国的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健康快速发展,已成为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产权交易所的发展,交易过程的不断完善,为公开竞价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环境。借助产权市场的力量,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建立一套“阳光”、“透明”的价格发现机制具有实践上的需求性和紧迫性。
(三)国外产权交易方式的主要内容与借鉴
根据资产的存在形式,资本市场可以划分为证券资本市场和非证券资本市场。证券资本市场是指证券化的产权交易场所,主要指股票市场。按照不同市场上市标准的高低,可以依次分为主板市场、二板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非证券资本市场指资产尚未实现单元化、证券化的企业进行整体性产权交易的场所,它与证券资本市场最大的区别在于存在非标准化的产权交易方式,如协议转让、竞价交易、招标转让、合作开发等等。
我国各地的产权交易所,就是非证券资本市场的有形场所,这种交易市场是中国特殊经济条件下的特殊产物,是基于中国国有企业多,非上市公司多的国情而建立起来的,但是从世界各国的成功经验来看,主要还是采取的证券资本市场的模式。从本质上讲,中国目前的产权交易所和技术产权交易所都是有形的产权交易市场,也就是为产权交易提供集中竞价交易的场所国有资产,虽然我们把它归为非证券资本市场,但是在西方发达国家并不存在类似的有形市场。由于经济严格按照市场方式运作、产权关系明晰、有关法律体系完备、中介机构发达以及信息渠道畅通,西方发达国家的产权转让都是在无形市场中自发进行,也就是说,西方国家的非证券资本市场采用的都是无形市场的形式。笔者认为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条件下必须建立中国特色的产权市场和产权交易方式,而不能机械照搬国外的成功经验,对于世界的大资本市场来说,中国产权市场可以说是刚刚走步,中国的产权市场可以说是一个过渡性的市场,而西方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较为健全条件下的产权交易是中国发展的方向,但是必须经过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
五、公开竞价机制在推行中的问题及相关建议
公开竞价的交易机制有在产权交易中有着它的魅力和优势,但是我们必须看到,产权交易公开竞价机制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还不能做到有法可依,而只能单纯地以合同来约束。此外,产权市场的统一化程度不够,信息披露制度不够完善等问题都制约着公开竞价机制的发展。笔者认为要发挥公开竞价机制的作用,以下问题亟待解决论文服务。
(一)资产评估问题
要在我国建立和推行完善的公开竞价机制,必须要建立一个完善的市场化的资产评估体系。资产评估是专业机构和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根据特定目的,遵循评估原则,依照相关程序,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运用科学方法,对资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的行为。资产评估是国有产权交易的重要环节,国有资产评估结果是对国有资产作价的重要依据,保证国有资产评估结果的真实、客观和公允,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举措。评估过程从评估方法的选择到评估机构的选择都遵循一定的原则。在评估方法的选择上,更多地考虑到企业未来盈利能力,真正表现国有资产的实际价值,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在评估机构的选择上,应落实“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遵循“优胜劣汰”,选择那些独立性和专业性较强的评估中介,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特设机构,对选择评估机构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评估目的是否明确、评估基准日是否适当、评估依据是否充分、评估方法是否正确、评估过程是否规范、评估结论是否合理等有关内容进行审核,特别是要对评估结果的真实性进行合理的判断。
(二)市场规范问题
经过20多年的发展,产权交易在交易规则内部管理、业务拓展等方面进行了不懈的努力与探索,规范化程度日益提高,但是各地的产权交易机构主要是为本地区国有企业改革服务,产权交易机构繁多,产权市场区域分割较为严重。据不完全统计,我国产权交易市场最多时高达270多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3号)实施以来,国资委把推进各地产权交易市场的整合作为贯彻落实“进场交易”制度、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一项重要内容,出台了《关于做好产权交易机构选择确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用于指导地方国资委通过选择确定产权交易机构国有资产,促进市场资源整合,规划发展当地产权交易市场。通过合并、省市共建、异地联建、异地委托等方式,对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了整合,初步发挥了产权交易市场的整体资源优势。截至目前,各省级国资委共选择确定交易机构64家,产权交易机构整合取得积极进展,但是仍缺乏统一的监管机制。所以,建立全国统一的政府监管机构,打破地方政府管理的现行制度安排,是形成统一、规范的产权市场的关键环节,也是建立完善的产权市场监管体制的重要内容。政府应尽快出台全国统一产权市场的监管机构和相关监管法案,进而在全国建立统一的产权交易市场,以改变目前各地产权市场监管机构设置不统一,制度不健全,责任和权利不明确造成的产权市场监管缺失的状况。
(三)法律法规制度环境问题
尽管公开竞价的转让机制相对于传统的转让方式有着不可比拟的优势,但是公开竞价的法律规范性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分别为拍卖和招投标转让方式提供了法律依据。公开竞价却没有相关法律保驾护航,一旦产生纠纷,找不到法律依据可以遵循。目前,全国各地已经相继出台了公开竞价的交易办法,但统一性差,并且约束范围公限于当地的产权交易。国家应该完善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出台一部全国统一的产权交易方面的法规文件,通过制定法规,明确各种交易方式含义和适用范围做到标准统一、口径一致,产权的公开竞价作为一种新的方式进入市场必须有一个好的制度环境作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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