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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中国劳动力流动制度变迁史

2015-11-09 11:10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劳动力流动制度不断进行着改革和完善,劳动力流动呈现出日益活跃的趋势。大体上看,我国劳动力流动制度变迁和劳动力流动规模演变历程可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严格限制时期(1953-1980 年代初)

  建国初期,国家仍允许各单位自主选择录用,企事业单位的用人基本上保持了能进能出的机制。因此,在这一时期,农民向城镇流动的自由度较大,出现了第一次大规模的城镇化。1949-1952 年间,从农村流入城市的劳动力人口大约有1398 万。但是持续的时间很短,几年后就被新政策中断。

  1953 年,国家开始限制农村劳动力流动,并以法律的形式对人口流动、户口迁移进行严格限制。自此,不仅农民自由流入城市的通道基本封闭,而且在1958-1978 年间,劳动力流动呈现“逆城市化”的特点,大量城市人口回流农村,而之前盲目流入城市的大批农村人口被遣返原籍。

  劳动就业制度方面。1955 年以后,企事业单位的用人自主权逐渐削弱,并最终形成了以政府“统包统配”和固定工制度为主要特征的传统劳动就业制度。城镇劳动者无法在不同工作单位之间自由流动,企业也缺乏用人自主权,无权辞退“富余劳动力”,导致“全员就业”的表象下隐藏着“隐性失业”的实质。一旦经济发展减缓或停滞,城镇就业问题就十分突出,政府只有采取行政干预手段来应对,由此也出现了上世纪六十、七十年代的“干部大下乡”和“知识青年下乡”运动,这种“逆城市化流动”是这一阶段劳动力流动的显著特征。

  总之,严格限制时期的劳动力流动制度具有鲜明的计划经济体制的特点,也是计划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和反映。这一时期,合理的劳动力流动几乎停滞。

  第二阶段:改革探索时期(1980-1991 年)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和国有企业展开全面改革。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极大地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农村有了大量的富余劳动力。而此时城市建设也需要更多劳动力,两方面的需要,促使农村富余劳动力流向城市,客观形势要求对限制迁徙的户籍制度进行改革。1984 年国家首先允许农民自理口粮进入集镇落户,这标志户籍制度改革开始破冰。1985年“农转非”的相关政策和比例出台。同时,我国开始实施居民身份证制度,公民获得了不充分的迁徙与定居权利,为劳动力迁移提供了制度空间。

  劳动就业制度方面。上世纪七十年代末,中国出现了“知青”回城潮,由于就业制度的“统分统配”,造成大量回城知青及应届毕业生无法就业。1980 年8 月,国家提出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三结合”就业方针。这是对传统“统包统配”就业制度的突破性变革,开辟了国有、集体和个体多种就业渠道,拓宽了就业领域。尤其重要的是,1986 年《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中,提出对新招职工普遍实行劳动合同制,首先在新增职工中打破了固定工制度。劳动合同制的推行,改变了原有的用工模式,实行双轨制并行,即:一部分(非国有经济领域,包括农村和城镇非国有经济以及国有经济的增量部分)受市场调节,劳动力自由流动,自主谋职,一部分(国有经济)仍然实行“统包统配”,企业和职工没有就业自主权。在劳动力流动制度改革探索时期,劳动力流动呈现两个重要特征。一方面农民工以空前的规模和速度向农村非农产业和城镇流动,形成大规模的“民工潮”。1984-1988 年间,累计转移农业劳动力5566 万人,平均每年转移1113 万人,转移劳动力总量平均每年增长23.11%。1988 年, 外出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已经超过2000 万人。不过,这一阶段的农民工主要向小城镇流动转移,在乡镇企业就业。另一方面,城市出现了第一次“下海潮”(工作流动),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少数企业工人或事业单位干部主动打破“铁饭碗”,另谋职业;二是停薪留职。

  第三阶段:市场导向确立时期(1992-2005 年)

  1992 年十四大确立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改革目标,标志着我国劳动力流动制度开始进入市场导向确立时期。市场经济体制天然要求迁徙自由,要求进一步打破束缚劳动力流动的制度枷锁。

  1992 年起,部分省份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人员办理蓝印户口,与当地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这对一些异地流动的、尤其是农村户口的劳动力获得城镇户口打开了方便之门。随后几年,一些中等城市也分别制定了有关户口迁入及暂住的管理规定,对传统户籍管理制度进行改革。1997 年,国家进一步明确:从农村到小城镇务工或者兴办第二、三产业的人员,小城镇的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聘用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办理城镇常住户口。2001 年起,对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再实行计划指标管理。自此,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施行。

  劳动就业制度方面。1992 年《全民国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企业可以实行合同化管理或者全员劳动合同制。这意味着企业拥有决定招聘或辞退员工的自主权,并且合同化管理范围由新增职工扩大到包括原有职工在内的全体就业人员。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以后,劳动就业制度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缩小了指令性计划的调节范围,劳动就业转变为“以市场调节为主、计划调节逐步消失”的新阶段。1998 年,针对国企改革出现的问题,提出“要建立和完善市场就业机制”,实行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2003 年,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2005 年底,经过持续多年改革,我国“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基本确立。

  这一阶段基本确立了市场导向的劳动力流动制度,进一步促进了劳动力流动。一方面,农民工流动规模进一步扩大,根据农业部、原劳动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估计,2002 年离土离乡的农民工约为9460 万。另一方面,城市工人下岗失业(属于非自愿性工作流动,是市场调节劳动力资源的必然结果)也比较普遍,同时还出现了第二次“下海潮”(主要是体制内官员、干部辞职经商)。

  第四阶段:市场导向完善时期(2006 年至今)

  2006 年以来,劳动力流动制度继续朝市场导向完善发展,并取得新的进展,主要是确立了新型的户籍制度改革目标,推进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改革。

  2006 年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和农村人口城镇化的政策措施。2013 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发布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创新人口管理,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2014-2015 年,国家针对户籍制度提出了进一步的改革措施,“取消暂住证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

  劳动就业制度方面。长期以来,相对于企业而言,我国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尽管也实行劳动聘用制,但是不够严格,制度建设相对滞后。2014 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颁布,规定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同时明确了聘用合同的期限、初次就业人员的试用期,列明了聘用合同解除的情形。同时,一些地区开始尝试对公务员进行分类管理,将公务员分为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并引入聘用制和辞职辞退制度。这是我国劳动就业制度改革的新趋势,表明我国劳动就业制度向更广范围拓展,有利于促进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劳动力流动。

  这一时期,我国劳动力流动规模进一步扩大,流动自由度也进一步上升。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3 年外出农民工16610 万人,比上年增加274 万人,增长1.7%。随着城镇化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民工开始迁往城镇定居,同时城镇劳动者的工作流动也日益普遍。

  综上可见,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劳动力流动制度经历了不同阶段,总体趋势是由“限制、禁止”向“鼓励、促进”演变,劳动力流动规模和自由度也逐渐增强,体现了市场对劳动力资源的配置作用不断增强。展望未来,我国劳动力流动制度还存在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的空间,改革仍然需要继续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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