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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的本质特征及其实践印证启示

2015-11-06 11:22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本文认为风险投资学界普遍认为的特点只不过是其外在表现,非其本质特征。其本质特征是:1、投向技术创新领域并企图从技术创新带来的市场垄断中获得高度资本增值的权益资本。2、风险资本家是以输入资本将技术创新和市场创新连接起来的具有企业家才能的人。并从这两个本质特征出发,结合实践经验推演得出对风险投资的支持制度的合理界限,以及发展我国风险投资的启示。
论文关键词:风险投资,本质特征
  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已有20多年的历史,但是目前对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贡献仍然相当有限。2007年,我国本土风险投资机构主导的投资总量仅为95.542亿元,风险投资孵育创新企业成功的例子也是屈指可数。我认为主要是因为我们还没有清楚的认识到它的特点,在风险投资发展的过程中也没有完全遵循风险投资发展的规律。
  一、风险投资的两个主要性质
  对于风险投资的定义和特点,有很多的不同的表述。按照我国风险投资的首倡者和权威之一的成思危的观点,是指将资金投向蕴藏着较大失败风险的技术创新领域,以其成功后取得高资本收益的一种商业投资行为。其实质是通过投资于一个高风险、高回报的项目群,将其成功后项目通过出售和上市,实现所有者权益的变现(蜕资),这时不仅能弥补失败项目的损失,还可以使投资者获得较高的回报。
  根据本人对收集到的资料的归纳,此领域的学者尽管表述不一,但一般对风险投资定义和特点的界定与成思危基本相同。成思危认为风险投资具有五个特点:(一)它是一种高风险的投资,(二)它是一种组合性的投资。(三)它是一种长期投资。(四)它是一种权益投资。(五)它是一种专业投资。
  但是,单就主要特点五项归结性提示而言,我发现前四个特点说的都是风险投资的外在表现特征。而(五)“它是一种专业投资”,虽然指出了作为合格的风险资本家必须是高标准、高素质的人力资本,但没有指出风险资本家与其他投资决策管理者相比在人力资本方面的本质区别。总而言之,这五种特点的描述并未切中风险投资特异性的深度,并没有指出风险投资与其他投资方式的本质区别。
  例如,“它是一种高风险投资”,涵盖范围似乎过宽。证券市场上的投资的风险也很高,但并不是风险投资。一些并非投向技术创新领域的投资的风险也很高,也并非风险投资。
  又如“它是一种组合投资”,涵盖范围同样太宽。。组合投资的早期概念是指以多元化投资形成投资组合,投资者以此来分散证券投资市场上的系统风险。但在美国学者亨利×马科维茨创立现代证券组合理论之前,人们只是凭经验直觉对一笔投资分散到什么程度、每一投资组合包含几种证券、怎样选定这些证券、每种证券占多大比重等组合进行设计和修订。自1952年马科维茨发表了创立现代证券组合理论的标志性论文之后,投资者找到了在有效集即那些不同风险水平下提供最大期望收益率和在不同期望收益水平下提供最小风险的投资组合的有效边界确定最佳组合的计量方法,从此以后,组合投资即进入理性分析的阶段。由此可见,早已在证券市场广为人知和广为应用的组合投资并不能作为风险投资的专有技术存在。因此它就不能作为风险投资区别于普通投资的特异性而加以列示的理由。
  关于风险投资主要特点的其余三项列示,也存在于上述讨论中所指出的相同的问题。债权人从带有从投放资金到带有一个增长额的资金回流的意愿满足之间的期限,多长时间为长期?多长时间为短期?只能是相对而言。《中国大百科全书(财政税收金融价格卷)》将一年期以内的信用工具的发行与转让市场的总和界定为货币市场即短期金融市场,而将经营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资金借贷和证券业务统称为资本市场即中长期市场。可见以短期、长期来界定风险投资与于普通金融的区别,仍然难以做到泾渭分明。
  至于“权益投资”它涵盖着所有非借贷资金所形成的投融资关系,并非是风险资本领域里所建构的权益资本架构的专属。
  熊彼特认为,创新是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创新的目的是获取经济中实际存在却非人人都能看到和得到的潜在利润。例如,采用新技术,新的企业组织形式,开辟新产品、新市场等。那么以投资开发新技术和对于新技术的市场开拓无疑是一种创新,但风险投资要获得并不是熊彼特所指的“潜在利润”即超额垄断的创新收益,而是因风险企业处于垄断阶段初期的远大前景而获得的高倍风险资本增值。“并非人人都能看到和得到”是因为风险投资是一艰难而充满风险的过程,具有高风险性。风险投资所支持的技术创新一般要经过技术研究开发阶段(开发设计、研制、中试、扩大试验)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商品化)等多个过程。据统计,RD计划在技术上成功的概率为60%。美国的一项调查表明,技术上获得成功的高技术只有30%能够推向市场,而在推向市场的高技术产品中只有12%是成功的。据美国一些有丰富经验的风险投资家介绍,在他们投资的项目中只有三分之一相当成功,三分之一持平,还有三分之一血本无归。而这个过程本身有一定期限,一般需要3~7年时间,这就使得投向技术创新的风险投资具有长期性,只好选择长期的股权投资。而为了分散风险,不得不使投资具有组合性。一旦成功就能因为技术垄断而产生的壁垒而在市场获得垄断地位,取得垄断利润,此时风险企业发展的良好前景足以让许多投资者心动,当然此时也就是风险投资以高倍的资本增值退出的时候了。也就是它企图从高风险中获得高收益。于是从这里我们可以得到它的第一个本质特征:投向技术创新领域并企望从技术创新带来的市场垄断中获得高度资本增值的的权益资本。

因为这种本质特征,风险投资必然具有上述前四种特点即高风险、组合性、权益投资、长期性的表现。
  而第五个特征“它是一种专业投资”。“专业投资”是指那一方面的专业?是指投资者对自身专业的熟悉和精通,抑或是融资者那一方的相关产业和行业专业性知识的了解?成思危在“风险投资及其在中国的发展”一文中是这样解释的,“风险投资不仅要为创业者提供资金,其管理者还提供所学的知识经验以及广泛的社会联系,并积极参加风险企业的管理,在改造企业组织结构、制定业务方向、加强财务管理、配备成员等方面出谋划策,尽力帮助创业者取得成功”。从成思危关于“专业投资”的解释中我们可以看出风险资本家要取得高收益的艰难性,所需要的并不是一般的单方面的专业知识,而是集金融、管理、市场运作等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知识与一体。因此仅以“专业投资”便过于泛泛而论。证券投资作为一种投资也需要投资者具有投资领域的财务及技术分析专业知识等。银行借贷作为一种投资需要投资者熟悉该投资企业的财务状况,具有财务专业知识。可见专业投资并不能说明它与其它投资的区别。当然成思危在这篇文章中的解释也没有触及到风险投资参与风险企业的深度。风险投资家并不只是尽力帮助,实际上,按照风险投资家与风险企业创业者签订的投资协议,为了保障风险资本的利益,风险资本家甚至有权在经理层未达到合约规定时,更换企业经理或选择撤资。风险资本家还需要帮助企业联系后续投资、及成功后上市蜕资的资本运作等。
  因此风险投资与其他投资方式另一个迥异之处或本质区别实际上在于风险资本家的人力资本的特殊性。风险资本家首先需要评价风险企业研发中的新技术的成熟度,要对新技术发展前景作出预测,能不能届时在该领域居于领先地位,形成技术屏障,这就要求风险资本家具有相关领域的知识。他(他们)还需对创业者的个人素质和能力品质进行综合评价,看是否具备带领企业克服重重险阻,过关斩将,使企业由弱小发展到强大的魄力和才能。风险资本家每发现一个具有远大市场前景的风险企业都不是一个简单的过程。在经过严格筛选后,一般签约的只占其中的0.1%。签订投资协议之后,风险资本家不断对对企业管理层进行帮助,包括财务管理、技术支持、市场运作、上市规划等各个方面,力促技术创新和市场创新的成功及风险资本的高度增值。按照熊彼特的定义,企业家是指将劳动、资本等生产要素组合起来进行生产的人,是具有特殊才能的,勇于创新的并能承担决策风险的技术创新的组织者。那么我们可以看出,这种以投资将技术创新与市场创新结合的具有开拓品质的人实际上是具有企业家才能的人,是极少数人才可能具有的人力资本,它是一种稀缺资源。风险资本家和风险创业者一起便进行了完整的创新活动,是风险投资成功的最重要两个因素。也就是说风险投资的第二个本质特征是,风险资本家是以输入资本将市场创新和技术创新连接起来的,具有企业家才能的人。
  二、风险投资两个性质的实践印证、启示
  (一)第一个本质特点的实践印证、启示
  从第一个本质特点出发我们知道,既然垄断利润和风险企业发展的美好前景是风险投资成功的关键,那就必须给技术创新以一定期限专利权,当专利保护期结束专利再成为整个世界所共享,以保障其垄断地位,最大化其私人利益。而且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虽能起到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模仿的出现,但并不能消除在模仿基础上创新的出现,况且专利保护期结束专利就成为整个世界所共享。风险投资所带来的技术创新和市场创新的成功因为其他企业的模仿创新,将增加一国的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风险投资具有某种公共品性质。但不可否认,技术的这种外溢性必然加大它的风险性,使得靠追求高收益驱动的风险投资的预期利润下降,从而使风险投资有效供给出现不足,因此需要政府政策的制度扶持以保障风险资本的有效供给。
  由于风险投资具有公共产品这个重要性质,所以各国都对风险投资的发展予以支持。除知识产权保护外,在财政金融方面的支持政策有:财政支持,税收减免、贷款贴息、贷款担保。也有为风险投资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如风险投资退出提供渠道开设发展二板市场,完善信用制度及专门服务机构的建设等。美国是风险投资最发达的国家,这与美国完善的法律制度和知识产权保护,有效的财政金融政策,发达的二板市场,高效的具有独立性的为风险投资服务的中介组织这些因素密不可分。
  我国当前对于风险投资的政策中也有财政金融支持,税收减免、贷款贴息、贷款担保。也已经经开设了有利于风险投资退出的创业板市场。但是与美国相比,目前我国在这一方面仍有不少缺陷。首先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薄弱降低了风险投资的预期利润,其次相关法规和法律执行力度的缺乏常常不能保障风险资本投资成功后获得应得利润,最后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我国还不存在独立高效的为风险投资提供专门服务中介组织,这也阻碍着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所谓风险投资的中介机构是指通过设计、创立及运用各种金融投资的工具和手段,起到沟通创业者和风险投资家,为风险企业和风险投资的发展提供工程技术、科研、融资、财务和法律咨询服务的独立性中介组织。

这些中介组织的存在可以降低风险投资企业与寻求风险投资的创新企业、与风险投资的潜在合作者、与接替风险投资的普通投资者之间的交易成本,提高风险投资的运行效率。这些中介组织包括提供技术支持的公司、投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经公关公司、券商等。它包括技术鉴定、技术支持机构和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也包括通过独立公正的提供信息,从而连接风险投资家和普通投资者,使创业板市场的投资者做出有利的选择,完成风险投资的退出的如券商和法律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由于相关专业人才的缺乏人才,法律对风险投资中介机构的监督和制裁经常处于缺位状态,以及我国风险投资中介机构和政府的千丝万缕的联系,我国风险投资中介组织很不发达。例如当前,我国券商、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机构为了获得更多的承销费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夸大创新企业的盈利,提供假信息的事件层出不穷,这就伤害了创业板市场上投资者的信心。所有这些有利于风险投资发展的制度基础我们仍不具备,需要我们弥补在这些方面的缺陷。
  (二)第二个本质特点的实践印证、启示
  由于风险资本具有的第二个本质特征所体现出来的高人力资本性质,所以必须由市场配置评价人力资本资源,在竞争中优胜劣汰,吸引高水平的风险投资人才不断进入风险资本家行列。这就要求风险资本的人力资源配置具有最少的外部干预性质,完全由市场决定谁优谁劣。
  政府必须正视风险投资的这种高人力资本性质要求。美国曾经有过这一方面的的教训。195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中小企业法案,其目的是通过政府设立政府风险投资资金引导带动民间资金进入风险资本市场。只要选定的项目符合政府的标准,每投资1美元即可得到4美元的政府低息优惠贷款。在此政策激励下到1962年,政府管理的风险投资公司占整个投资的75%。但是,这种政府提供风险贷款做法并不适应风险投资发展的规律。首先政府提供4倍于私人投资规模的贷款,由政府决定应该向什么项目投资表明投资的主体已经是政府。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取得贷款后由于风险投资的风险大、投资周期长,许多投资人和管理者并没有真正用于支持创新者创业,而是以高利率贷给工商企业以稳赚利率差。更为严重的是这些中小企业投资公司由于有政府的大力支持而又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难以培养和吸引高素质的投资管理者,从而因管理不善造成亏损。到1967年,共有237家中小企业出现问题,但政府还坚持认为这是监管不够所致,而不是体制和机制问题,因而促使美国国会通过一项立法,赋予中小企业管理局以更大的执法和监督权,加强对中小企业投资公司的审计和监管。但这些措施并未能挽救中小企业投资公司的衰落,1978年这些公司管理的资产只占全美资产总额的21%。到1989年则降至只占1%。这种按“政府意志”兴办的风险投资公司遭到了彻底的失败。
  2001年,政府投入占风险投资65%,但我国风险投资对科技成果的转化为生产的贡献仅为2.3%。这一切证明了一方面政府不能介入风险投资的直接管理,另一方面表明风险资本家作为一种企业家人才,应在市场中优胜劣汰,大浪淘沙,不应由政府行政任命产生。
  其实风险投资公司是由一批高素质的人力资本运营,不仅政府不能参与,其他任何不具有这一领域特殊才能的个人和组织也不宜直接参与。因此风险投资公司不以一般公司组织形式设立。最适宜它的组织形式是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制。在这两种制度中,一般投资者(无论其出资份额多大)都不参与风险投资公司的直接运营,只因为是资金的投入者具有利润分配权和一定期限的投资参与和撤回权力。在这两种组织形式里,由风险资本家(有限合伙制里的一般合伙人和信托机构里的信托基金管理者)管理日常事务。而美国风险投资发展的实践表明,有限合伙制里对普通合伙人的激励约束机制更为有效。一方面是巨大的利润分配刺激,(普通合伙人出资一般占风险资本总额的1%左右,盈利后一般可获20%左右的利润分配。)另一方面是日常投资管理开支的严格限制和亏损后的无限清偿责任。在强有力的激励和约束压力下,经营业绩差的因难以取得投资者的信任而自动退出,经营业绩好的风险资本家受到投资者的青睐,更易筹集到风险资本。激烈的竞争一方面不断优胜劣汰,另一方面不断吸引高素质的普通合伙人。
  由于风险投资一方面具有公共产品性质,需要政府予以扶持,另一方面却拒绝任何外来的对其经营活动的影响。政府只能为其建立一整套的支持制度。联系我国风险投资发展初期必需政府出资引导的实际,从这个角度我们更容易理解我国风险投资学界共识:政府在风险投资的作用定位应是“引导而不干涉,支持而不控股”。当前我国也已经立法允许以有限合伙的方式成立企业,但是当前我国缺乏合格的普通合伙人,而且当前我国的信用体制和法律效力是否能支撑有限合伙制这一企业组织形式尚待观察。
  目前最有利于风险投资发展的制度环境还不具备。完善的法律保障和信用制度、独立而公正有效地为风险投资发展提供服务的中介结构、甄别风险资本家的有效率的人才市场,这些都是我国当前所欠缺的,需要我国政府抓紧改革的步伐,为风险投资发展铺垫制度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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