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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简论国有电力企业预防职务犯罪的几点思考

2015-10-28 11:26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犯罪,职务犯罪是滥用权力的表现,是严重的腐败形式。职务犯罪严重侵害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职能,影响正常的管理秩序、工作秩序和生产秩序,破坏由此产生的种种社会关系,损害了国家和公众利益,具有严重的危害性。从国有电力企业预防职务犯罪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职务犯罪产生的主要原因、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三个方面进行了阐述。

  论文关键词:国有电力企业;预防;职务犯罪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全会上强调:“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面临不少新情况、新问题,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依然艰巨。我们一定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进一步坚定信心、加大力度,继续把反腐倡廉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做出成效。”
  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犯罪,职务犯罪是滥用权力的表现,是严重的腐败形式。职务犯罪严重侵害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职能,影响正常的管理秩序、工作秩序和生产秩序并破坏由此产生的种种社会关系,严重损害了国家和公众利益。

  一、国有电力企业预防职务犯罪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从近几年国有电力企业所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来看,职务犯罪的案件占了相当大的比例,从辽宁省的情况来看,有的供电公司总经理接受贿赂,为私营企业主挪用巨额公款,有的营业岗位工作人员制作假账,大肆贪污营业款项。从国电东北电力公司的情况来看,职务犯罪也时有发生。在国有电力企业这个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中,有极少数意志薄弱者利用职务之便以及掌握的一些人、财、物方面的权力,大搞以权谋私,损害了被称为“光明使者”的国有电力企业员工的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危害了国家和企业的根本利益,通常我们把盗窃电能的人叫做“电耗子”,其实这些职务犯罪的人也是在电力企业队伍内部的损公肥私的“电耗子”。同时对于这些曾为国有电力企业发展建设做过一定贡献的当事人而言,也落得个身败名裂的下场,一失足而成千古恨,败露后无不痛心疾首、追悔莫及。因此,在当前开展的反腐倡廉活动中,要加强对国有电力企业人员,特别是对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有效地遏制职务犯罪,不仅是一个需要深入探讨的理论课题,更是一个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国有企业的生存发展,是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掉以轻心的大事。
  国有电力企业的职务违法犯罪除了包括贪污、挪用公款和行贿收贿等这些职务违法犯罪的普遍表现外,还包括私设小金库、私分公款,转移、侵吞国有资产,挥霍浪费和违反规定公款消费,乱收费、乱罚款,偷税漏税、招投标的暗箱操作等等表现,特别是猖獗泛滥的商业贿赂在国有电力企业也经常出现。另外,对于在国有电力企业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施工项目中出现的失职渎职行为,也应该视其为违法犯罪活动的一个表现方面。总之,我们既不能把眼前看得漆黑一片,也不能丧失警惕,把眼前看得光明灿烂。应该冷静地正确地分析当前国有电力企业防腐倡廉的形势,充分地认识到当前国有电力企业预防职务犯罪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把预防职务犯罪作为一项长抓不懈的党风廉政建设的根本任务。

  二、国有电力企业职务犯罪产生的主要原因

  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也是复杂的,既有社会大环境影响的原因,也有教育不到位、管理不规范、监督不周密的原因。笔者认为,诱发国有电力企业职务犯罪的主要因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机制方面
  虽然干部监督机制已初具规模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也存在诸多薄弱环节,即存在临时应急的多,完善配套的少;治标的多,治本的少;一般硬性规定的多,具体可操作的少;正面规定的多,逆性规定的少等问题。如廉洁自律登记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大多流于形式,只要求填报,是否属实却无监督检查措施。再者在干部的管理、选拔、任用上缺乏有效的连续性,导致对重点人、热点岗位把握不准,监管力度不够,致使一些有违法违纪苗头的人员长期占据在热点岗位上。另外,预防工作仍然是零打零敲,不呈系统性和机制性,或者说仅仅是蜻蜓点水式,大都是在做表面应付工作,炮制一些所谓的“预防职务犯罪的经验”,却很少去深入开展一些有益的建设性工作。
  2.心理方面
  从心理学角度分析,人的行为是受人的心理支配的,行为只是人的心理的外在表现而已。国有电力企业要求涉及人、财、物重要岗位的上岗人员必须具有健康的心理,必须具备抵御外界不良诱因刺激的能力,但部分人员由于错误心理作祟,在膨胀的私欲驱使下,走上了自毁前程的犯罪道路。
  一是侥幸心理。国有电力企业人员的行为规范和工作纪律都有明确而严格的规定,但是职务犯罪者仍是明知故犯,其中侥幸心理起着决定性作用。侥幸心理使人丧失理智,自认为做事巧妙,不会轻易被发现、被查处,或者认为平时大量的正常工作足以遮掩住“偶然”的一个污点。殊不知,正是这一个污点却使自己丢掉了做人的根本。
  二是攀比心理。职务犯罪者发现个别上级领导的违法违纪行为在暂时没有暴露的情况下,获得了相当大的好处,致使他们心理失衡,于是产生了别人能做,自己为什么不能做的念头,进而驱使自己走向了职务犯罪的深渊。

免费论文下载中心   三是不满足心理。其实职务犯罪者并非家庭生活困难、经济状况窘迫,他们之所以干以权谋私的事情,主要是把金钱视为人生的第一要义,有一千想一万,有一万想十万,受这种心理支配的人就会不择手段、不计后果的利用职权去谋取钱财。
 3.社会方面
  国有电力企业与社会有着广泛的接触,它是面向社会的一个窗口,其职务犯罪与社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如果社交不谨慎,失去了应有的警惕性,对于不法分子的攻势乱了阵脚,贪图享乐,在金钱和物质的引诱下,很可能走上歧途。实际情况正是如此,大部分职务犯罪一般都表现出内外勾结的特点。
  当然,诱发职务犯罪的因素决不仅限于以上几种,而且这些因素在短时间内很难消除,所以职务犯罪的预防亦需要相应的过程,同职务犯罪的斗争必然也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三、国有电力企业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

  预防职务犯罪必须坚持“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证,监督是关键”的方针,趋利避害,及时调整工作部署,积极主动预防。
  1.抓好党风廉政教育是预防职务犯罪的根本
  职务犯罪往往是从思想上的蜕化变质开始的,而思想上的蜕变又是与忽视学习分不开的。应该说,职务犯罪者本质上并不坏,只是由于放松了学习教育,头脑里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优良传统少了,而个人主义的东西逐步多了起来,政治上的淡化、思想上的滑坡,造成了精神支柱的逐步倾斜,最终成为腐朽思想的俘虏,走上了职务犯罪的道路。因此,抓好党风廉政教育是奠定反腐败斗争的基础,是预防职务犯罪的根本,只有坚持不懈地抓好党风廉政教育,才能筑起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才能增强拒腐防变的免疫力。为此,在实际工作中,首先要抓好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教育,组织他们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权力观,正确看待和行使手中的权力,时刻以党和人民的利益为重,不谋私利、不徇私情。对重点、热点岗位的干部及管理人员要加强党纪国法的教育,组织他们学习党纪、政纪及单位的制度规定,从根本上提高遵纪守法、抗腐防蚀、明辨是非的能力。
  2.加强制度建设是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保证
  制度建设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是规范人们行为,预防、惩治党内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的有力武器。健全的反腐倡廉制度,不仅可以使作风良好的党员干部忠于职守,还可以使那些思想不健康的党员干部无法任意搞不正之风和腐败。制度建设的关键在于落实,如辽宁省某市一家发电公司经理,就是钻了所属第三产业账目管理混乱的空子,设置了账外账,凭他开的白条就可以任意提取现金,其还采取制作假工资表的方式累计套出上百万元,以奖金所得占为己有。其实财务管理有着明确详尽的规定,这充分说明了制度即使存在但不执行也等于没有。因此,应立足于实际,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一丝不苟地贯彻实施以人、财、物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使之更加细致化、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实行定责、定岗、定位,调整各个岗位的相关环节,严密工作连带程序,堵塞一切漏洞,把制度落到实处,充分发挥制度的威力,通过有效的制度约束人、完善的措施制约人。
  3.实施监督机制是预防职务犯罪的关键
  从事物的普遍联系论的观点出发,国有电力企业的整体工作是一个圆,而在践行中的各个方面就自然成为了组成这个圆的弧。因此,我们要把管理、教育、监督等各个方面结合起来,建立起以党内监督、部门监督、民主监督为一体的科学、有效、完整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作用是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基础。纪检监察部门在严格监管的同时,要做好协调工作,建立各项决策评估、规章制度督查、违法违纪事件倒查、干部量化考核等各项工作,全方位地掌握各项情况,始终处于主动出击的地位,尽最大可能消除违法违纪的苗头。实施内部监督还要拓宽渠道,如在国有电力企业中将比较“敏感”的岗位形成多方监督、互相牵制的体系,以消除这项工作的单一性、局限性,更好地为预防职务犯罪打下坚实的基础。
  4.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是预防职务犯罪的有力措施
  预防职务犯罪不仅要加强教育和监督,还必须坚持执纪必严、违纪必纠的原则,加大对违纪行为的惩治力度,使违法乱纪者视国法、党纪、政纪为高压线而望而生畏“不敢为”,避免“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同时要及时发现和善于纠正一些不良苗头,特别是对一些突出问题要果断予以解决,不能听之任之,要把可能发生的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这也是对同志负责的态度。

  四、结束语

  在国有电力企业开展的各项工作中,预防职务犯罪是我们必须长抓不懈的一项重要工作。在以后的工作中,必须坚持在政治上防演变、思想上防蜕变、工作上防失职、管理上防死角、财务上防贪占,坚持立足于国有电力企业的实际,加大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力度,以更好地履行“人民电业为人民”的神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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