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诉讼。因此,在立法时应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协议法律效力,以及不遵守、不履行调解协议的法律后果。第四,人民调解如何与诉讼程序相对接的问题。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人民调解与诉讼程序的对接有一些规定,如《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等。但这些规定过于简单,不能完全适应和满足现实的需要,在立法时应该就对接的前提、条件、程序、保障等方面作详细的规定。
(二)努力提升司法调解法制化水平,构建科学、合理、公正的司法调解制度
不可否认,我国司法调解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比较成熟和完善了,体现了一定程度的法律化和制度化。而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变革的趋势来看,我国司法调解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进一步科学化、法制化才能满足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目前司法调解在实践中暴露出来的主要问题有:调解自愿合法原则界定不严格,调解监督、救济机制不完善,司法实务中存在着“以权压调”、“以拖压调”、“一判压调”等强制性调解。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利于矛盾和纠纷的彻底解决,不利于当事人利益的保护,也不符合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司法理念。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司法调解制度,使之更加科学、合理,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确立调解合法、自由与公平的原则。可否运用调解、调解的过程、结果等应遵守法律规定,同时调解应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调解应显示公平。其次,实行调审分离的纠纷解决制度,将调解制度和审判制度分别独立起来,减少相互干扰,保证公平、公正。再次,完善监督和救济措施。这对于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现代司法的公平有着重要意义。
(三)完善行政调解制度,努力打造服务型政府
行政调解能很好体现服务政府的理念,有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目前我国已有一部分单行法律和法规规定了行政调解制度。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与行政管理活动有关的各种纠纷越来越多,现有关于行政调解的法律、法规已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完善和发展行政调解制度成为打造服务型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一环。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扩大行政调解的范围。由于目前与行政管理活动有关的纠纷越来越多,现有法律、法规关于行政调解的规定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有必要进一步扩大行政调解的范围,把更多的与行政管理活动有关的纠纷纳入行政调解的范围来,这样不仅有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而且有利于降低当事人处理纠纷的成本,减少法院诉讼,维护社会稳定。第二,设置专门行政调解机构,规范行政调解的法律程序。有必要在行政机关内部设置专门的调解机构,配备专门的调解员,同时引入行政告知、听证等现代行政程序制度。第三,明确行政调解的效力。目前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行政调解的效力作出明确规定,这样行政调解的作用大打折扣,应当赋予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又不在法定时间内起诉,则调解协议发生效力,可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