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化是科技发展对农业经济带来的影响,是一项历史新课题。本文从公共管理视角出发,分析了农业机械化管理对于农业机械化进程的稳步推进具有重要意义。文章提出完善农机化管理方面的立法、完善行业内管理机制、提供农机服务质量、加强跨地区交流、信息交流能等措施完善农业机械化管理,助推农业生产在现代社会取得转型和重大突破。
问题的提出
农业机械化是将现代机械产品运用于农业生产,改进原始农业生产水平和效率,是现代社会发展对农业生产提出的要求。人类历史上的重大进步都是工具的进步,淘汰落后的工具是农业生产发生质变的关键。传统的农耕工具不能适应现代社会,所以农业机械化是不可抵挡的历史潮流。
在公共管理视角下,公共管理的核心主体是政府职能部门,对象是公民及社会组织,公共管理就是在政府部门的引导协调下展开工作,重要问题集中领导决定。我国各地域情况不尽相同,某些新兴事物的发展离不开职能部门的规划和领导。公共管理视角的显著优势就是注重整体性,社会组织或个人的视角限制之下很难看清事物的全局性,忽略公共利益和行业整体发展利益。所以,即便是在市场经济较发达的现代,我们仍然不能放弃公共管理视角看待问题。当前,相关部门普遍认可现代农业取得突破的关键在于实现高效的农业机械化,那么如何尽快实现农业机械化管理、避免弯路是应直面解决的重点问题,笔者正是围绕这个问题展开研究。
农业机械化公共管理的必要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并存,农业机械化发展就是这一典型代表。一方面,对农业机械化发展需要遵守市场经济规律,这是行业长期正向发展应坚持的原则,另一方面,政府部门的扶持、集中规划作用也不可忽视。当前,农业机械化需要引进大量现代机械,这对于村民个体甚至集体组织而言是笔巨额投资,我国农业经济长期以户为单位,机械化的运用率和投资效益受到质疑,所以某些地区迟迟没有进入农机化进程。这一环节的工作离不开政府的扶持。政府为广大农民引入农业机械提供便利条件,可以增加农民的投资信心和成功概率。除了投入阶段之外,在机械的选择与使用上,农民缺乏专业的判断能力,政府应当提供适当的协助。由此可见,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背景下,实施农业机械化公共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建立完善的农业机械化管理机制
在农业机械化管理方面完善相关立法
我国在新兴事物上的立法进程相对缓慢,但是出台明确的法律法规是确保有关政策得以实施的保障。立足我国国情,农民所占人口仍然庞大,而且分布比较分散,为农业管理方面增加难度。完善立法一方面可以确立农机化法保障的地位及公共管理组织的职责,另一方面还可确立相关安全问题的解决途径,为农业机械化提供法律约束,对生产商、经销商、消费者的权力义务予以明确。通过立法全面实现农业机械化规范化管理,是公共管理视角下应采取的第一步。
完善农机化行业的管理体制
农业机械化需参与者充分发挥市场竞争优势之外,还需要公共部门行使相关职能。我国目前政府部门的大方向是精简公务人员、控制财政收支等。在农业机械化上,仅有这些是不能提供全面帮助的。农业机械化管理方面还需要以下措施。
1.农业机械化监理部门应充分发挥监理职能。现行体制之下,农机化监理工作由县级以上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但应该注意的问题是,分工上应明确区分普通问题和专业问题,监理工作不包括专业性的机械技术检测,执法部门不能胜任技术安全检验工作,技术检测需要专业技术部门判断,以免造成人员、财产的重大损失。
2.完善农机部门建设。政治大环境之中将冗余机构裁撤,但是必要情况下,建立新的政府部门与其并不违背,实事求是的处理具体问题才是根本。农机化管理涉及的工作比较广泛,而且直接影响到当地农民的收入。在推广阶段还有大量的宣传工作,包括向百姓传达农机化发展新信息、进行农机化必备知识培训等等。所以农机化部门的建设很有必要,一定程度上说,某一地区的农机化进展是否顺利与当地农机部门的工作息息相关。
提供高质量农机服务
农机化虽然是政府扶持项目,其本质上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农民是农业机械服务的消费者,农业生产组织是农机化的销售者,双方都是基于自愿达成的民事法律合同,双方可自愿随时解除合同,农业机械服务是有偿的,提供服务一方不是公益性质,存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这其实是利用市场发展规律对农机服务提供保护,扼杀大锅饭之下生存的劣质服务。
促进农机跨地区交流
农机化是一个全新的领域,向优秀地区学习经验是取得快速进展的捷径。我国长期以来农业经济实行集体承包制、家庭联产责任制,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农业方面的对外交流。农机生产需要大面积集约经营,跨区合作势在必行。在信息开放的网络时代,每个人都应对信息保持接受能力。农机方面技术培训、优秀地区展示、最新机械信息等等,都需要及时掌握,才能清晰认识自己正着手进行的工作,坚持正确的内容,改进存在的不足。
作者:张圆圆 来源:经济视野 2016年1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