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发生了重大的变革,这也为我国乡镇政府的职能定位提出了新课题。本文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建立健全农村工程产品和服务体系;进一步明确乡镇政府在地方经济发展中的地位;进一步明确村民自治与政府职能之间的界限;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等措施,以期推动新时期下我国乡镇政府公共管理职能水平的进一步提升。
乡镇政府是我国政府职能的直接体现者,与农民关系最紧密的部门,任何有关中国政治、社会和经济变化的研究如果不涉及到农村地区的话,就无法真正准确和完整地描述这些变化的图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化推进,基层政府面临着各种新的问题和矛盾。尤其突出的是广大农村地区面临“三农”问题,农民之间分化形成多个层面的关系,这就需要乡镇政府转变职能以适应新形势下农村建设的巨大挑战。
1 建立健全农村工程产品和服务体系
根据农村公共产品在消费过程中的性质不同,可把其区分为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这些公共产品与服务对农民农村农业都很重要,但因其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以及成本投入高、回报率低、周转慢等原因,私人不愿或无法提供,或者供给不足,农村公共产品服务依靠市场提供是不能满足需要的,故其责任落到了乡镇政府的身上。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是新时期乡镇政府最重要最基本的职能,而当前我国农村的公共产品的供给机制比较脆弱,很难满足农村发展的需要,故全面有效的农村公共产品服务供给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是实现乡镇政府职能成功转变的关键。随着农村市场的发展,乡镇政府要不断探索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模式,努力建立新型有效的乡镇公共产品服务供给体系。
2 进一步明确乡镇政府在地方经济发展中的地位
我国政府体制在各级政府间关系上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只关注权限程度的大小区分,而不重视事权范围的分工。除有些权力如外交权、军事权等为中央政府所独享以外,其他各级政府的事权差不多没有分工,所不同的是对同一事权的处理权限随政府级别的高低而有所区别,这一点可以从各级政府部门设置的高度一致性和对口性清楚地表现出来。乡镇政府尽管机构设置简单,但来自上级政府的任务却一点也不少,因此才有“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的说法。这使得乡镇政府的职能很混乱、不明确。我国乡镇政府作为一级直接与农民打交道的基层政权,应该明确它的职能:该管什么,不应该管什么;哪些应该重点管,哪些只需一般管。尤其是要明确乡镇政府在发展地方经济中的掌舵职能。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地经济发展的宏观经济政策,维护良好的发展环境,并监督各种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而不是具体去干涉影响各个经济实体的经营行为。
3 进一步明确村民自治与政府职能之间的界限
现阶段,我国农村社会管理体制中有两种独立的权力,乡镇政府的行政管理权和村民自治权,它们构成了党领导下的农村社会/乡政村治0的总格局。应当说,乡镇政府的行政管理权与村民自治权在最终归属和运作目的上是一致的,但在实际工作中,二者却经常发生矛盾,法定的乡村指导关系相当程度上带有行政领导关系的色彩,乡镇政府经常干预本属于村民自治范畴的事情,给村委会下达发展指标,制定村庄的发展规划,如:给辖区的企业下达投资任务数,给以种植为主业的村庄下达种植结构任务书等。这使得本来处于自治地位的村民自治组织被动地服从上级的工作安排,其结果是可想而知的。按照新公共管理理论,应该合理划分乡镇政府和村民自治组织的职能范围,从制度方面规范乡镇政府的掌舵和服务职能,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自治功能,不越权干预村民自治范围职能的事情。
4 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
公共产品的提供、社会管理等政府职能的最终实现需要人来实施。人事制
度改革对实现新时期乡镇政府职能转变的意义就不言而喻了。要与时俱进不断加强乡镇干部素质培养提高,学习先进的管理手段、治理理念。乡镇干部往往呆在乡村,缺少对新事物新理念的接触,学习机会不多,这就要求不断拓宽乡镇干部的学习途径,促使乡镇干部观念能够与时俱进。加强政治素质教育,避免教条式的教育学习,不能将为人民服务流于口号,要落实中央精神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将其作为干部行动的出发点和归宿,工作方式的好坏要以群众满不满意作为衡量标准。不断提高乡镇干部的依法治理的理念,培养乡镇居民的法治理念,加强法律法规培训力度,逐步使乡镇干部学法、知法、懂法、带头守法、严格执法,最终会用法治理念引导新农村建设。在思想道德教育上,要从清、廉、勤、俭出发,促使干部队伍树立正确的金钱观、权力观、地位观,做到修身正气,洁身自好,勤于政事,俭约朴素。合格的干部素质是为政之要,优秀的干部素质是兴国之本。
作者简介:李媛 单位:邢台县南石门镇人民政府党政办,学校:中共河北省委党校 在职研究生学员 研究方向:公共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