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退出,使国有企业的改革进入新的阶段。但是,日渐突出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却在制约着国有资产退出的进程,对国有企业的改革形成了障碍。如何采取合理的手段和方法防范国有资产的流失?笔者在此提出以下看法。
一、加强国有资产的评估和核定
1.资产评估的原则。
(1)未来收益原则。资产评估应当核定公司价值,即在根据公司盈利能力、股利发放比率以及资金时间价值和投资风险价值所确定的股东权益资金成本的基础上确定的公司未来价值,而非目前公司净资产的账面价值或股票价值。在评估公司价值时,还要根据企业生命周期理论,随着企业的发展而有所侧重。
(2)贡献原则。根据资产的某一部分对于资产整体的作用或价值来确定该部分资产的市场价格,该部分资产的价值取决于其对资产整体效用、价值等的贡献情况。根据这一原则可以有效地对资产的某一部分进行科学的评估。
(3)市场原则。某项资产具有何种市场价格,除了其本身的价值外,还受到市场供求关系变化的影响。资产评估应该充分考虑该资产由于市场供求关系所导致的市场价格。
(4)替代原则。替代资产的价值对资产的评估同样会产生影响。在资产评估中,接受评估的资产的价值不应超过同种商品的最高售价。
(5)外在性原则。资产本身之外的经济或非经济因素也会影响资产的价值。如果资产本身之外的经济或非经济因素发生变化的话,资产的市场价格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2.国有资产评估和核定中必须注意的问题。大部分国有企业都拥有一些不具备经营条件的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不具备经营条件的资产包括应核销资产损失、核减债权等方面的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包括用于城市管理如市政道路、供电、排水、清洁卫生和市政园林等方面的资产,用于劳动人事、社会保险如离退休人员管理、劳动用工管理和扶贫等方面的资产以及用于其他应由政府负有职责如职工住房管理、学校、医院和托儿所等方面的资产。
在国有资产退出时,必须先将这些不具备经营条件的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从国有企业资产中剥离出来,以便在国有资产转让时能够正确核定转让的国有资产数额。对非经营性资产进行剥离可以采取整体出售、租赁经营、无偿移交或委托代管等几种方式。在对国有企业不具备经营条件的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进行剥离的过程中,政府必须全力介入,一方面与国有企业共同完成不具备经营条件的资产的核销或核减,完成对非经营性资产的估价;另一方面妥善处置其中的部分非经营性资产(例如国有企业的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使产权尽快明晰,完成国有产权退出的过程。
二、国有资产退出实行“二次改制”
1.国有资产退出的第一次改制。国有资产退出过程中发生的国有资产流失,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政府这个原有的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信息缺失。无论进行怎样的国有资产评估,国有企业的管理者和经营者掌握的信息总是多于政府主管部门掌握的信息。在缺乏相应约束情况下,很容易出现国有企业的管理者和经营者的“逆向选择”问题。如何防止国有企业的管理者和经营者故意隐瞒资产或者人为采取措施使国有资产“缩水”而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呢?较好的选择是在国有资产退出时,在原来的国有企业中仍然保留部分股份,国资委或国有资产运营公司作为国有企业的股东之一而存在。
政府在国有企业中保留部分股份,国资委或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就能作为国有企业的股东之一。这样可以在国有资产退出中掌握大量的改制信息,避免原来的国有企业管理者和经营者可能发生的隐瞒资产的情况。退一步说,即使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原来的国有企业资产被隐瞒或被人为缩水,也会因为国有资产部分股份仍然留在国有企业中,国资委或国有资产运营公司是企业的股东之一,在企业的日后经营中会获得大量的国有企业经营信息和资产信息,从而大大地降低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
为了保证国有企业改制的顺利进行,完善原来企业的产权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保留的国有资产股份在企业中所占的比重不宜过大。一般情况下,在改制后的国有企业中保留20%左右较为适宜。按照我国普通股份制企业的情况,20%左右一般不会造成国有资产在国有企业中处于控股地位,也就不会影响国有资产退出对于国有产权结构的调整和优化作用的发挥。但是,20%左右的股权比例在国有企业的股权结构中也是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在国有企业的经营决策中享有重要的发言权和决策权,能够获得有关资本运营的相关信息,能够保证国有资产在改制过程中的保值和增值。
2.国有资产退出的第二次改制。在第一次改制中,保留的国有股份,能够避免国有资产在改制过程中的流失。但是,保留国有企业中的部分国有资产,并不是国有资产退出的终极目标。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要通过国有资产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逐步减持,有序退出”,盘活国有企业存量资产,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完善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因此,在完成国有资产的保值退出后,国有资产运营公司要进一步减少国有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比重,以利于国有企业股权结构的进一步完善和国有企业经营的进一步市场化。
国有资产退出的第二次改制,可以采取企业国有股上市交易、转让、租赁、委托经营等方式。通过这些方式,降低国有企业中国有股的比重,完成国有资产退出一般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改制。
通过第一次改制,政府在国有企业中保留部分国有资产,以存量吸补增量,减轻国有企业资金压力,使国有企业有足够的资金进行新产品的开发和上市,促进国有企业的运营进入一个良性轨道;通过第二次改制,完成国有资产的退出,促进国有企业的产权多元化和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
三、积极发挥专家学者在国有资产退出中的作用
为了在国有资产退出过程中保证国有资产评估的公正性以及国有资产退出后国有资产运营机构对于部分国有资产运行的有效性,引入相对独立的专家学者团队,可以产生以下几个方面的效应:
1.国有资产评估的准确性。专家学者在国有资产的评估标准、评估方法和评估手段等方面,具备专业知识,是对国有资产进行准确评估的高素质人才。专家学者在国有资产退出过程中,可以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对原有的国有资产评估进行监督,从而在技术上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2.国有资产评估的公正性。专家学者在国有资产退出过程中,其地位比较中立。因为无论对于国有资产的让渡者还是承接者来讲,专家学者都不具有利益关系,是利益相关方之间的中立者。这种特殊的中立身份和地位,使专家学者在国有资产的评估中,能够避免受到利益的影响和牵制,尽可能地按照国有资产的真实价值进行评估。
3.国有资产评估的有效性。专家学者在国有资产退出中对国有资产进行准确评估,一方面可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另一方面也可为以后国有资产运营公司的经营提供宝贵的一手资料。如前所述,国有资产退出一般竞争性领域后,仍然要通过国有资产运营公司的经营,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在这一方面,专家学者也可以提供很大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