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由于交通建设和相关技术的发展限制,大城市越来越多地集中了富有阶级和工业人口,比较贫困的人和农业人口则居住在城市边缘地带、郊区以及离城市较远的农村,这种分布虽然也带动了周边城镇化的发展,但在居住水平和区域间的职能配合等方面,仍然留下了隐患。
二战后,随着交通逐渐发达,美国部分人口开始出现像周边城镇流动的趋向,这种“郊区化”或“逆城市化”趋势改变了过去资源与人口片面向中心城区高度集聚的发展模式,城市之间、城镇之间群体化发展的模式初见雏形。
这一趋势的背后,是上一阶段中心城市盲目扩张带来的隐患,无论是交通拥堵、环境恶化、治安不良以及种族冲突等,无不暴露出现有中心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能力不足。
为了适应这种发展趋势,联邦政府和各州、各市的地方政府纷纷倡导在郊区建设小型城区,1968年,美国国会通过《新城市开发法》,随后又推行“示范城市”实验计划,这些措施都有效地将“郊区化”或“逆城市化”趋势整合到城市化的发展进程中。它们的核心并不是结束了中心城市的城市化,而是提升城市郊区的社会功能和第三产业功能,它们和中心城市的工业以及其他原有产业是接轨与配套的,这就支持了原本的中心城市或其他大都市的进一步扩展。
值得注意的是,与美国政府积极参与城市化发展规划的立场相匹配的,是“大萧条”之后和“二战”后的凯恩斯主义在美国的盛行,自由主义经济和“小政府”理念已经开始变化,支持了政策立场的转变。
不过,这种发展模式仍没有解决中心城市的衰落问题。随着富有阶层的“外迁”,中心城市出现了贫困化,一个直接的原因是贫困者,尤其是黑人等有色人种向中心城市的集中,中心城市福利负担急速加重;而中产阶级和富裕人口向郊区流动则导致了中心城市税收的减少。 此外,向郊区流动的富裕人群在改造居住环境的同时直接减少了周边农业用地,甚至自然森林,生态环境恶化逐渐成为问题,而居住地重新进行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交通枢纽的发达程度又不能到达使各个新兴居住地间或它们和中心城市间可以共享部分公共资源的程度,这就造成了政府在重复建设中的极大的财政压力。
为了走出这种困境,美国政府从60年代开始积极投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治理,在城市化进程中提升公共服务。到八九十年代,过去认为应当由市场解决的卫生服务、交通建设、能源等问题,逐渐由政府专门设立的卫生、交通、能源和教育等部门参与管理,90年代之后环保部设立,“9·11”事件之后国土安全部权力更加深入了公共空间。这些都深刻地标志着政府履行公共职能成为美国城市化进程和城市生活方式得以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根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从二十世纪60年代到80年代,联邦政府开支当中的社会开支项持续上升,从23.4%上升到63.3%,到2011年达到最高点;各州和地方政府的社会开支项则在二十世纪60年代由不到20%,到2002年接近30%地持续上升。
与政府在城市化进程中的公共职能强化相适应的,是美国宪法体制层面联邦权力和行政权力的扩张。依托“州际贸易管辖权”条款,联邦政府不断扩张其权力,直接结果是促成各城市间统一市场的形成和彼此之间经济联系的强化,推动各城市在城市化进程中逐渐发生“集群”的效应,这就成为大规模城市圈、城市群形成的内动力。
此时联邦政府权力的强化,在整合跨行政区域城市化进程的过程中,就发挥其优势。政府基于大市场语境下对资源配置和人员流动展开的公共事务的规划和管理,调整公共服务政策并协调各州和地方政府在公共服务中的职能履行方式,能够适应同一城市化进程在多个城市间的推进,从而协调城市间的发展行为使之在系统论的角度上构成一个有效协作的整体。
三、政府职能在城市群发展过程中的启示
美国最为典型的示范意义是它始终强调市场,在城市化进程中的基础作用。政府的介入虽然成为趋势,但在公共事务中协调城市化在全国范围内的体系化发展,但始终强调政府作为公共服务者而非管理者的角色,既有效地履行了职能,又没有造成对市场力量的挤压或其他不良影响。
(一)联邦政府宏观规划全国城市化中的公共服务职能
最初美国的联邦权力较小,在越来越多涉及跨区域的市场活动中,依据“州际贸易管辖权”,对“州之间的积极或消极的‘溢出效应’,或由单个州无力处理它们自己的问题”的情况,不断拓展其管辖权。
联邦政府基于全国统一大市场实施城市化规划引,在社会公共服务领域推进的统一社会福利制度极大地促进了全国范围内人员的自由流动,以及资源的有效配置。
值得关注的是,无论是基于“州际贸易管辖权”扩张的联邦行政管理权,还是在社会福利制度等领域由联邦政府介入过去统一由州政府、地方政府所提供的公共产品,联邦政府宏观规划的城市化体系化发展模式中,始终强调政府权力依据宪法契约寻找其扩权依据,而其扩权一般必然应当符合宪法设置联邦权力的价值准则——最高的价值准则是促进公民权利的实现与发展,从契约的结构权力即应当为此负担一定的义务。换句话说,参与城市化体系化整合在形式上体现为联邦权力的扩大,但实质上是联邦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宪法义务”在具体历史与社会条件下得到进一步落实。
为了履行全国范围内城市化体系化发展过程中的公共服务职能,联邦政府基于有限的资源调配权力,并且尊重各州与地方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自主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其采取的方式就主要是政策性的宏观规划。
譬如针对“波士顿-巴的摩尔-华盛顿”城市群这种有明确中心城市与次级中心城市分层次带动各区域城市化发展的城市群,为了协调中心城市对周边城镇的辐射作用,防止其利用优势地位造成与之产业相关或其他职能配套的周边地区在城市化过程中出现资源被廉价掠夺等不良发展状况,联邦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有关自然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等政策,在城市化建设的基本制度要求方面提升对城市化程度较低的地区的保护力度。
这种宏观规划也为地方政府留下了较大的自主空间。在联邦政府的政策倡导下,城市群内的“成员”,其政府间协议也成为整合城市化进程的重要手段。
(二)区际城市化协作发展中公共服务的政治协调机制
进入城市化体系整合发展阶段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要解决跨行政区际的公共服务衔接问题,这是大市场环境下推进产业合作的必要条件。虽然美国作为联邦国家,其区际协调的政府权力模式比较特殊,涉及联邦、各州以及地方政府之间的分权关系,但这也是促进体系化整合中各城市找准自身特色定位、促进结构协作的多样化城市化道路的优势条件。对中国来说,这一点借鉴意义非常重要:虽然中国是单一制国家,中央政府能够更高效地进行全国性城市化进程的政策引导,但在现实中,由于各地方发展条件不均衡,多样化也是中国体系化整合全国范围内城市化进程必须满足的条件。
如果不能找到这种有效机制,就会发生发达大都市依仗高度城市化水平,在市场中滥用优势地位,以满足单一中心城市短期的自我发展为主导,既会侵害甚至牺牲周边城市的利益,造成中心城市和周边城市之间的矛盾和对立,更会在周边协调能力低下的不均衡格局中,无法获取长远发展的空间和持续支撑力量。
由于城市化归根结底总是市场条件下社会自主发展的过程,所以即使在中国中央政府享有统一行政管理权的条件下,也不宜以政府的决策代替城市间的发展需求,其规划毋宁说应当是辅助性和引导性的。
美国政府在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一开始,就因其自由主义传统对政府深入社会的方式和界限存在较高警惕——一个经典的历史案例是罗斯福新政中大量政府干预经济的法案被最高法院裁定“违宪无效”,以至于罗斯福总统威胁要在最高法院“掺沙子”,最终以最高法院尽量不干涉政治问题而总统放弃改造最高法院的妥协告终; 至今,对美国联邦政府和行政权力的发达的批评,仍然多见。
在这种情况下,美国设立了大量的政治性机构,其中比较突出的是以总统咨询机构方式运转的各类独立委员会,他们采取政治和政策协调的方式,进行各州、各地方城市化发展中的政府引导和政策斡旋。
在这种政治引导的方式下来进行区际城市化的体系化整合,既不违反宪法对联邦和各州、地方分权的规定及其精神,给予了地方极大的自主空间,尊重了地方的自治权;又在政治协调中,有效地沟通了各城市在同一城市圈或城市群中根据各自结构定位所作出的政策行为,推进政府间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和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