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领导干部要具备完善的法治思维的能力,这成为改革深入阶段我党对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本文结合对相关文献的研究及相关调研结果,有针对性的指出领导干部有限的法治思维能力水平,就如何提高法治思维能力,合理运用法治思维等问题进行论述,并将其与实际工作进行联系,得到了一些完整的论断。
论文关键词 领导干部 法治思维 能力
一、前言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处在一个全新的充满挑战性的阶段,如何正确的看待当前国情,需要领导干部能够用法治思维能力进行判断,对领导干部提出了具有时代特征的要求。针对此习近平同志在不同场合的重要讲话中,不同程度的强调了各级领导干部要努力提高自身法治思维能力,提高运用法治方式工作的能力。
可以看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完整的提出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的思路,而十六大报告将法治理论的要求范围扩大到公职人员强调了“法制观念”,十七大报告则进一步阐述了“弘扬法治精神”,到十八大报告和习近平同志提出的“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能够明显看出我党的理论路线,形成了党的理论的历史性的突破和创新。
二、领导干部具备法治思维能力的重要意义
(一)提高法治思维能力是满足人民群众对领导干部执政能力要求的合理提法
十八大报告强调,虽然中国的经济发展进入到高速阶段,但是在相当一段时间内仍将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党的基本理论的依据没有变化,任然要坚定的依据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思想。这也对全党全国人民指明了前进的目标,即必须全力而有效的推动经济高速发展,并且保证其健康性和稳定性,经济保持高速健康的发展,才能保证社会的进步程度与人民的期待达成一致,才能更好的积累基本的社会物质基础,既要发展物质基础,还要带动和提高精神文明建设水平,人民只有自由的享受到需要的精神文化生活,才能感受到基本人权的保障性,大力加强对人权的尊重,让人民群众更好的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使社会进步成果全面的惠及更广泛的人群。相对于落后的经济社会发展模式,科学发展以全新的面貌带领全国人民前进,这就更多的依赖法治的保驾护航,对于领导干部提出了法律思维和法律素质的客观要求。
(二)提高法治思维能力是破解改革、发展、稳定难题之道
我国现处于经济社会重要的发展阶段,面临着改革、发展和稳定几大重要任务,这就对所有的领导干部必须及时合理地调整工作状态,明确前进方向、工作方法的目的所在。近年来,领导干部都在进行深入研究如何加大改革的力度、提高发展的速度,同时要满足社会可承受度,将三者有机协调进行统一,对于领导干部既是工作的难题,也是对我党执政能力的挑战。发展是唯一的目标和方向,我们想要做到提高,想要顺利的处理现有的全部问题,只有也只有依靠自身的提高和发展才能达到目的。改革与发展是经济前行的基本动力和社会进步的促进力,同时带动社会主义制度进行自我完善,自我发展,进而形成健康的循环状态,可知其重要作用就是能够有效而顺利的处理改革和发展中的一系列难题,可以大大促进生产力的解放,还有重要的作用是可以推进国家经济的高速发展,确保国家的长治久安稳定发展。从我党近些年的实践经验来看,改革、发展和稳定就不能优其一,必须同时发展,使其相互促进,进而形成全局健康稳定前行的局面,确保经济社会的稳定前行;反之,则能够阻碍经济发展,影响社会的稳定。
(三)提高法治思维能力是转变党的执政方式的客观需要
世界经济在近些年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有区域化经济进入到全球化经济的阶段,同时伴随而来的还有政治民主化的客观发展,我国的改革发展也和经济发展一样进入到攻坚阶段,中国的社会也在经历着深刻而巨大变革,对党的执政能力提出了考验。对于国家而言,处在转型过程中的社会,国家在极力推进现代化在不同产业的深入,保证经济的增长速度。同时,在全球格局和政治结构的大变动环境下,中国社会中的很多矛盾都显露无疑,这样就不可避免的产生了新的矛盾与冲突。宪政是当前人类能够选择的最理想的治理国家的模式。所以,作为执政党必须要走必须坚定地依靠法律工具来治理国家,义无反顾的在依法治国的道路上坚定前行,党的领导干部就要顺应时代要求,做到顺势而变。要能够按照社会发展的规律进行相应的执政方式的调整。
三、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内涵
依治治国是我党治理国家的可靠方式,领导干部的基本法治思维就是要依据法治的基本原则,在观察、分析和解决问题时能够客观地使用,形成稳定的观念。要求领导干部要明确分清人治思维、特权思维与法治思维的对立,法治思维对领导干部提出了运用法律观念合理的使用权力。领导干部具有法治思维,就能够运用法治方式来处理和解决相关的问题。行为方式就成为法治方式,利用法治方式来解决问题从另一个角度也就是打破旧的思维模式,形成能够适应法治社会的新的思维模式。
四、 现阶段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中国的经济社会转型已经卓有成效,对于转型期我党面对的各种问题和不断出现的新的矛盾,一些领导干部在解决问题时出现了与我党的法治思想相悖的情况,部分领导干部不能及时的完善自身法律意识,造成无法与转型期的客观要求相适应,法治思维还没能真正贯彻到一些领导干部的工作中,还没有使其成为一种发自内心的迫切要求,上述问题已经在很多领域凸显,笔者将其归纳为如下几点:
(一)轻视法律作用,甚至人治高于法治的思想任然存在
一些党的干部还没有一个较为全面的法治理念,对法律缺乏客观认识。没有理性的衡量权与法,一些领导干部不仅仅是认识上没有达到法治的标准,在行为上也处处暴露出法治观念的缺失,甚至认为法律是对普通百姓才有作用的工具,对其自身只是一个合理合法的工具而已。可以说完全没有起码的对法治概念的理解,肆意的讲法律的作用和权限,按其自身需要随意调整,没有真正给法律一个公平公正的作用环境。
(二)权力本位,忽视公民的基本权利
由于一些领导干部本身不具备法治思维的能力也没有提高能力的意识,因此对于法治下的权利行使不能很好的把握,一些领导干部还存在较为严重的官本位思想,不重视法治精神,崇尚官本位的权利意识,一些领导干部即使在组织提出官本位的整改意见后,仍旧我行我素,其思想境界无法满足执政要求,将漠视群众的各种权利作为工作的态度。从表现上看,其工作只是按照领导意识作为,而不对群众负责。严重的脱离群众,最终也成为激化和加深矛盾的根源。
(三)部分领导没有培养自身法律观念的意识
人们对于社会的认可和依赖是因为在法律的保护下能够认可所在环境和社会,这也是法律存在的价值。这对于公民而言就是要求其提高基本的法律素质,同时这也为中国形成理想的法治社会奠定基础。国家要实现法治化,不是仅仅在口头提,也不仅仅是执政党的自身要求,需要全社会的高度认知度和认可度,以及对于法律的理解,对法治的尊重,对法治的认可,如果这些都做不到,社会层面不能使群众产生基本的法律信仰,法律没有其社会基础,没有作用结构,必然会走向倾斜,逐渐失去群众对其的信任感,法律条文在这种行为面前终将沦为一纸空文。
(四)领导干部对于法律的掌握和熟悉程度无法满足形势的要求
很多领导干部能够意识到法律知识对于做好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而且也要求领导干部法律素质的具备能够合理的切实成为领导干部的先决要求,将其作为任用干部的基本条件。一些地区和单位虽然认识到法治的重要性,但是没能积极有效的对领导干部进行培训,没有可行的渠道来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素养。一些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知识流于形式或是基于表面,不能深入的进行学习,甚至是宪法等国家的基本法都没能认真的学习。
(五)领导干部法制观念陈旧,无法适应新时代的执政要求,没有养成法治行政的习惯
一些地区和单位对于法治建设认识和实践的比较早,领导干部已经具备了起码的法治素养,能够在立法和执法方面有着清晰的思路,在关键的法治观念上不动摇。但是对于较高层面的法律观念而言,还是存在较多漏洞和瑕疵。一些领导干部,还是没有将法律设置在合理的高度,还是在潜意识中有权大于法、党大于法的思想。
五、 如何培养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能力
领导干部应该努力培养自身的法治思维水平,否则就无法将依法行政的理念融入到日常工作中去。只有经过系统深入的学习,将法律知识和法律制度融会贯通,这些是无法生而知之或是靠自身的领悟所能获得的。只有学习是唯一可靠的途径,也是了解法律制度的前提。
法律的存在意义基于其实用性,而对于法律约束下的人民,认真遵守形成法律的基础。只有严格执法,才能形成全社会范围内的法治氛围。严格执法成为法治实施中的重要环节。而对于此项重要的环节的控制就由各级领导干部来担负。这就要求领导干部,将严格执法作为其重要的职责。
具备法治思维对于领导干部而言,是一个很低也很高的要求。一个领导干部如果能够理性的面对法治问题,认真学习法律,将法治思维贯穿于工作中,必定会合理的运用法治方式来处理法律事务,解决相关问题,进而推动我国的法治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