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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高管的刑事法律风险

2015-07-25 09:34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 要:公司高管在经营管理公司的过程中面临着诸多刑事法律风险,公司高管应尽量避免实施诸如非法处置公司资产、商业贿赂等妨害公司经营管理秩序的行为。此外,我国《刑法》对国有公司高管和非国有公司高管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关键词:公司高管 刑事法律风险

  公司高管在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有的来自民商事领域,例如《公司法》规定公司高管关联交易行为限制或禁止义务,竞业禁止义务等,公司高管违背上述义务一般需要承担对公司或股东的赔偿责任。当公司高管实施诸如上述违背对公司忠实或勤勉义务的行为,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时,则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近年来,许多知名企业的高管纷纷落马,被追究刑事责任,也不得不让我们对公司高管的刑事法律风险给予更多的关注。我国《刑法》对公司高管经营管理公司行为的规制具有一个显著特点,即对国有公司高管规定了比非国有公司高管更高的审慎和勤勉义务。所以,公司高管所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也具有一定的层次性,第一个层次是公司高管普遍具有的刑事法律风险;第二个层次是国有公司高管独有的刑事法律风险。 
  一、公司高管普遍具有的刑事法律风险
  “忠实义务规范是现代公司的核心制度,公司高管违背忠实义务的行为是刑法调控的重点”①。我国《刑法》对公司高管违背忠实义务的调控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两个方面:
  1.对公司资产的正当管理。《刑法》分则第271条规定了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第272条规定了挪用资金罪和挪用公款罪。当公司高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挪用归个人使用、借贷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有可能构成犯罪。若是非国有公司高管为上述行为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若是国有公司高管为上述行为可以构成贪污罪或挪用公款罪。《刑法》对上市公司高管规定了更为严格的资产管理义务,他们必须做到:第一,不得无偿向他人提供资产;第二,不得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产;第三,不得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人提供资产或者提供担保,以及无正当理由为他人提供担保;第四,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第五,其他不正当处置公司资产,并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所以,如果公司高管实施了上述侵占公司资产、不正当使用公司资产以及非法处置公司资产的行为,就有可能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2.经营公司活动的正当进行。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正当获得交易机会。我国《刑法》明确禁止商业贿赂行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商业贿赂可能触及《刑法》规定的所有贿赂犯罪的罪名。《刑法》对商业贿赂行为的规制是相当广泛的,检察机关也将商业贿赂犯罪列为深化治理的对象。所以,公司高管应该杜绝为了获得交易机会而给予有关单位或它们的负责人、代理人、采购人员以及对交易业务具有决定权的人金钱、实物,以及其他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的行为,以及与此相对应的收受行为。
  二是正当获取和利用商业信息。第一,不侵犯其他公司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通常包括非专利技术和经营信息,对公司来说,商业秘密往往关系到公司经营的成败,甚至关系到公司的命脉。《刑法》第219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公司高管如果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泄露或者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或者违反约定及相关要求,泄露、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第二,不利用本人知晓的公司的商业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公司高管不得在对证券发行、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
  二、国有公司高管独有的刑事法律风险
  我国《刑法》对国有公司高管提出了比非国有公司高管更为严格的要求,笔者认为原因有两个:一是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要求,二是对国有公司的特殊保护。
  国有公司高管不仅是公司的经营者和管理者,更是国家工作人员,他们经营和管理公司的行为同时也是履行国家职务的行为。我国《刑法》基于国有公司高管的特殊身份,以及经营和管理公司的行为所具有的特殊性质,一方面要求他们遵守公司高管的行为规范,另一方面也对他们履行“公职”的行为提出了更多的要求——他们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一样,都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如果因为国有公司高管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造成国有公司破产或者严重损失,或者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被诈骗,或者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可以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或者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另外,《刑法》基于对国有公司的特殊保护,要求国有公司高管,第一,不得非法经营同类营业,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第二,不得为亲友非法牟利,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经营,或者向自己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销售商品,或者采购不合格商品。
  总的来说,公司高管的刑事法律风险往往来自于为“一己之私利”,而摒弃对公司忠实、勤勉之义务。公司高管应该重视刑事法律风险的防范,因为刑事法律风险不仅会影响到公司的经营,甚至关系到公司的存亡,而且会“严重破坏经济交往中经济群体的诚实信用和相互信赖的道德基础”②。对公司高管自身而言,刑事法律风险对个人前途带来的打击,往往也是毁灭性的。  
参考文献:
[1]邓多文:公司高管忠实义务刑法调控机制的立法完善.商场现代化.2008 年4 月(下旬刊).
[2]杨秀梅:公司高管侵害公司利益犯罪与刑法控制.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06年10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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