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性垄断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超越或滥用行政职权而实施的其后果表现为限制竞争或破坏竞争秩序的行为。
一、行政性垄断的成因
行政性垄断产生的原因是复杂和多方面的,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彻底和政治体制改革的相对滞后是行政性垄断产生的根本原因
我国由于经济体制改革的不彻底和政治体制改革的相对滞后,再兼以“官本位”封建思想的根深蒂固,使得某些政府管理部门为谋求本地区、本部门的经济利益和“政绩”,屡屡滥用行政权力,或者直接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或者对企业间的竞争进行排除和限制,形成非法的局部性的行政垄断。
(二)多元化的行政利益的趋动是行政性垄断产生的重要原因
由于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中央和地方开始“分灶吃饭”,再加上“分税制”的实行,所有这些都使得行政利益日趋多元化、地区化和部门化。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证本地区或本部门企业收入的增加,进而实现行政利益的最大化,某些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门“不甘后人”地实行地区垄断和部门垄断。
(三)国家对行政性垄断法律规制的不完善以及行政人员依法行政法律意识的淡薄也是行政性垄断产生重要原因
由于我国法制建设起步晚、时间短,使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必需的一些法律制度,不仅因为对行政性垄断行为的规定过于简单,而且不能适应新的形势的需要,再加上行政人员的各方面素质尤其是法律素质和意识的欠缺以及绵延数千年的“官本位”思想的存在,使得我们的部分地方政府或者政府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垄断时是那么的“冠冕堂皇”和肆无忌惮。
二、行政性垄断的危害
行政性垄断是一种比经济性垄断影响更广泛、更持久、更严重的排除和限制竞争的不法行为,因而其危害性远甚于经济性垄断。具体来说,行政性垄断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阻碍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
行政性垄断的肆行已经成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本障碍。这是因为,行政性垄断总是以某一地区或某一部门的利益为出发点,将该地区或该部门与其他地区或其他部门隔绝开来,形成地区经济封锁和部门经济封锁,从而直接阻碍和破坏全国性统一和开放市场的形成。
(二)损害市场主体的独立自主的经营权和消费者的利益
市场主体即企业是构成市场的基本要素,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企业应当是独立的自由的市场参与者,它们有权自主决定一切经营行为。而行政性垄断则通过强制限定交易、强制“拉郎配”等手段直接侵害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从而妨碍了企业之间自由的和公平的竞争。
(三)滋生腐败,破坏良好的社会风气
行政性垄断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地区和部门的利益,它的泛滥使企业不再把精力放在如何提高经济效益和科技管理水平来进行正当的合法竞争,而是将大量的费用用于寻租行为,尤其是要取得行政性垄断的庇护,这必然产生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从而败坏良好的社会风气。
三、对行政性垄断治理措施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和健全以《垄断法》为主线的法制体系
首先,必须牢牢抓住《反垄断法》这条主线。行政性垄断应由反垄断法加以调整规制。其次,行政法制必须健全。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界定好行政立法权。反垄断立法必须确立行政权的非经济化规制,确立行政权是一种非营利性的权力,强调行政权的服务性和有限性。
(二)推进政府职能的转变
行政性垄断需要由法律途径来规制和解决,但法律并不是唯一的途径。行政性垄断背后的势力是行政权力,因而改变掌握行政权力的主体对行政性垄断的治理更加直接有力。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实现行政法治,使得政府行政权力不被滥用,才能解决好行政性垄断问题。
(三)从社会角度看,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社会力量合力对行政垄断进行监督,
消除行政性垄断离不开民间力量的监督。
法律的实施离不开赖以生存的社会土壤,通过法律规制行政性垄断更要求规制的过程公开化、透明化,以民众看得见的方式扼杀违法的行政性垄断。用舆论的抨击力量给垄断行为和行为主体构成压力,形成自制机制,让行政性垄断的主体自觉改正错误,并在民众中形成反垄断的法律意识和营造强烈反行政性垄断的社会氛围,铲除行政性垄断生存和成长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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