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地方行政立法公众参与机制的完善
广州市于2007年元旦开始论文联盟http://实施的《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是我国首部规范公众参与地方行政立法的规范性文件,开启了公众参与机制对地方行政立法产生影响的新阶段。作为地方性的行政立法,其本身有十分特殊的地位和特点,这也使得在立法过程中,公众参与机制的不可或缺成为一种必然。
一、地方行政立法公众参与机制的法理基础
(一)平等原则
平等的价值观念在当下早已深入人心,而大多数人能平等的参与到社会管理活动中,正是法治社会重要表象之一。所以,针对地方行政立法的公众参与应当是实现法治的手段之一,平等原则是指导完善公众参与机制的首要原则。前文说过,地方行政立法主要是有权的地方行政机关作为主体的立法活动,因为是行政机关而非权力机关,所以地方行政立法的主体相对于其他立法活动是特殊的,地方行政立法更偏重体现的是行政首长负责制,更强调的是效率优先。地方行政立法的优点在于立法程序简单,灵活高效,但这也是它的缺点。因为立法主体的特殊和立法程序的简便,使得公众更多的只能通过单方接受的形式了解立法成果,对整个立法程序难以行使平等参与的权利。立法活动平等参与应当是一个法治社会赋予公众的政治自由和权利,那么,只有完善公众参与机制才能更好的维护平等的人权价值。
(二)民主原则
民主原则与前述的平等的价值观念应当是相辅相成的,只有在平等自由的环境下才有可能实现真正的民主。wWW.133229.cOM从社会契约论的角度出发,民众为了便利社会管理,寻求安定的社会秩序和实现最大的生存利益,将手中的一部分权力让渡出去,从而成为国家,成立政府。那么,政府的出发点应当是服务民众,政府的主要职责应当是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最直接的方式莫过于使公众很好的参与到立法程序当中,而地方行政立法的内容往往同社会生活联系最为紧密,影响最为直接,如果公众很难参与到立法程序当中,很难保证所立之法维护的是谁的利益,事实表明大量的地方行政立法由于缺少必要的民意参与其中,出现了部门利益化的趋向,地方行政立法成为部门攫取利益的工具和手段。那么,《立法法》的第五条也规定了民主原则应当作为公众参与地方行政立法的基础性原则之一。由于立法是利益的博弈,我们很难相信行政机关会在不与公众广泛探讨的前提下自觉、先觉、完整的表达公众真实意愿,所以,只能由程序入手,采取完善的公众参与机制最大限度的化解多方利益间的矛盾。
(三)程序正当原则
想要达到通过程序化解立法中的利益博弈,意味着追求程序正当的原则成为完善地方行政立法公众参与机制的另一个法理基础。毋庸置疑,立法的目的在于追求良法,而良法的特性在于其内容的正当性,至少如边沁所说的那样应当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而良法的产生必然是通过正当的立法程序达成的。前文述过,地方行政立法的程序相对其他立法活动比较简单,主体又相对特殊,因此亟需通过在立法过程中加入有效的公众参与机制来调和各方利益的衡平,保证程序的正当性。这实际上就是利益最大化问题下寻求分配正义与分配效率兼顾的一种途径。公正与效率二者的兼顾才能确保立法成果的正当,如果片面追求立法程序的民主性,会降低立法效率,使得非必要因素对立法活动介入过深。而片面追求立法程序的效率性,则难以避免出现缺乏民意参与和民意监督的暗箱操作。所以程序的正当要求我们以兼顾公正和效率为目的的完善公众参与机制。
二、地方行政立法公众参与机制现存的缺陷及完善
(一)地方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现存缺陷
首先,参与地方行政立法主体范围过窄,根据《规章规定制定程序条例》规定,规章的直接相关利益人,法律专家等以及其他相关组织并不在申请立项主体之中。其次,行政机关信息公开力度有限,针对
地方行政立法的信息公开多限于立法文本,而对于立法过程中包括规划、立项、审议会议内容则并不属于公开范围。公众对立法背景和立法过程中的利益权衡知之甚少。最后,现有地方行政立法听证程序规定过于原则和模糊,缺少具体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