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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障碍和对策

2015-07-08 10:27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环境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障碍和对策

 随着环境保护事业的蓬论文联盟http://勃发展和日益深入人心,各级环保执法机关不断提高执法意识,强化执法手段,营造执法氛围,环保执法力度正在明显加大。但是,环境保护执法依然很难,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问题随处可见,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还较普遍,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固然很多,但环保执法存在的障碍是一个重要原因,消除障碍成为深化环保执法工作、推动执法进程的根本出路。近年来,党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公民的民主权利提升,维权意识增强,全社会乃至全球对环境保护的日益重视,环境形势的日益严峻等因素使公众比以往更加关心生存、生活环境,更积极主动地参与环境保护和建设,依法保护自己权益的意识不断增强。
  1、 在环境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障碍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资源要素分别对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据此,我国在环境保护领域实行的是统管与分管相结合的多部门多层次的执法体制。执法主体林立、执法权力和执法责任分散、不仅不利于集中执法、统一执法,而且容易造成执法混乱,并给执法相对人履行义务造成很大不便,同时,环保部门除行使审批权、验收权、许可权、收费权、检查权、处罚权等环保执法权外,还要对公安、林业等其它13个部门的环保执法进行规划,协调、监督。WWW.133229.COm但是,各项环保法律法规对环保部门如何监督其他部门,拥有哪些监督权均没有做出具体规定,致使在实际执法中形成无法弥补的执法空挡;公安等其他部门只忙于自身主要业务,不去履行环保执法职责,环保部门既无法监督这些部门、又不能具体行使这些部门的执法权力,这在机动车辆尾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中表现得最为突出。此外,环保部门与其他相关环保部门之间,其他各相关环保执法部门之间的执法权限也不甚分明,导致部门与部门之间经常相互扯皮,争权推责,严重影响了环保执法效率和效果。
  环境保护是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管、哪些方面监管、如何监管以及监管的方式、手段,特别是如何相互配合对这些重要问题现行法律、法规缺乏明确的界定。我国入世后,面对的一些重要问题如:绿色食品等环保产品的认证、环保产业及产品市场准入等方面、也都有相应的执法部门。这种状况、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环境保护执法工作中的重要特点,环保执法主体多元化需要以法律为依据,加强统一监督,对各有关执法主体的职责和执法主体之间的关系进行规范、避免多头执法,交叉执法和执法不到位,执法不作为。要防止和克服部门之间借执法来争夺各自的利益,损害环保整体利益。
  1.1. 环境执法手段障碍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要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履行某种行为规定很多,这是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不能没有的强制性规定,也是全民社会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但是这些规定在法律法规中往往没有相对应的法律责任条款。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不遵守这些规定时,环保执法机关没有制裁的依据,致使环保执法机关面对违法行为常常束手无策,难以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同时,环保部门是对本辖区环保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在保护环境方面要对人民和政府全权负责。但法律法规却没有赋予环保部门任何强制执法手段,特别是没有赋予象工商、税务等部门所拥有的查封、冻结、扣押、没收等手段,而环保部门面对的却是肆意污染和破坏环境违法行为,层出不穷的社会状况、这也决定了环保执法不可避免地带来软弱性、不彻底性。
  1.2环境执法对象新变化
  随着改革开放、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尤其是个体、私有、合资合作等所有制经济迅速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会有大量外资企业进入,执法的对象呈现出多面性特点、分散化趋向,这种变化对环保管理部门提出了新要求。一是要进一步明确界定执法对象与执法主体之间的关系;二是要以发展生产力为根本目的,保护好执法对象的利益,为执法对象提供良好的服务。如何根据执法对象的新变化,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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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环保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论文联盟http://,履行好行政执法职能。是我们面临的新课题新任务。
  2环境行政执法中消除障碍的对策
  自1979年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以来,经过了20多年的努力,依法保护环境已成为全国上下的共识,期望生存环境得到改善的人们都在热切呼唤环保执法克服软弱、走向严格、但社会公众一般只注重提高环保执法频率、扩大环保执法影响。选好环保处罚对象等直观和表面现象问题,很少研究和分析环保执法不严的原因、揭示和解决深层次矛盾、而环保执法的障碍不消除、环保执法难的问题就无法从根本上解决。
  2.1修订环保法律法规,完善环保执法
  国家应尽快修订环保法等法律法规、最大限度地统一环保执法主体、把分散在公安等部门的环保执法权力集中到环保部门,特别把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部分环境监督管理权必须由其他相关部门行使时,也应使环保部门能对行使这些权力的相关部门进行有效的协调、监督,现行的分散执法体制一改变,环保部门的责任权就基本统一,也就能真正对本辖区的环保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在环保上就能真正对政府负责,对人们负责。
  2.2强化环保执法,完善法律责任
  国家在对原有环保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出台新的环保法律法规时、要赋予环保部门一些必要的强制执法手段,使环保部门与税务、工商等部门一样拥有较强的执法能力,同时要不断强化环保法律责任。对环保法律法规中义务性条款均要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和处罚规定。凡是要求执法相对人履行义务的条款、均应有相对应的不履行义务时如何进行处罚的条款;凡是要求执法者履行责任的条款、都应有执法者不作为和乱作为时要承担什么责任的相应条款、既要重视追究执法相对人的法律责任,也应重视追究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要完善双罚制度,针对环保执法中普遍存在的只处罚企事业单位,不处罚单位的行为人和有关领导的缺陷,确立既罚公家也罚个人的双罚制度,拖动污染单位进一步贯彻落实环保法律法规,履行环保义务。
  2.3理顺执法主体之间关系
  环境保护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众多的领域和方面,单靠环保部门包打天下也是解决不了问题。必须广泛动员联合各方面力量一起来干。但是,这也会带来多头执法的弊端。环保执法主体的多元化和规范化建设之间缺乏协调和配套,影响了法律效用的发挥。因此,要根据环保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制度的规定,明确相近相关部门所反映的环保职责,重点理顺与计划、经贸、国土资源、农业、建设、林业、工商、公安等部门的关系。环保部门切实履行好环境统一监管职责,统一环保法规,统一环境标准、统一环境规划,统一环境监测规范、统一环保信息发布,加强协调配合、加强综合执法。
  环保执法工作要始终紧紧围绕“一个宗旨”就是认真保护环境、切实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环境安全、改善环境质量、代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也完全符合三个代表的要求。同时、环保执法人员应增强四个意识:一是环保基本国策意识。说话办事首先要找准立足点,从环保基本国策的重要角度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高度看问题真正树立生态平衡观、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观,而不能站在污染者的立场上,替污染者说话;二是严格执法、依法行政意识。环境保护法是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最佳结合点,只要严格执法,才能促进经济与环境相协调,实现可持续发展;三是执法责任意识。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要对自己的执法行为负责,发生执法过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根本利益、严格执法就是实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根本利益,对法律负责就是对党、对人民负责;四是增强服务意识。执法的过程就是依法保护环境,实现广大群众根本利益的过程。只有严格执法、依法行政,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的利益。严格环保执法是促进企业调整产业结构、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和科技进步的强制驱动器、这是最大的服务。环保工作者应认真分析环保法制工作的变化,深化认识,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开创环保法制工作新局面。转贴于论文联盟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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