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障碍和对策
随着环境保护事业的蓬论文联盟http://勃发展和日益深入人心,各级环保执法机关不断提高执法意识,强化执法手段,营造执法氛围,环保执法力度正在明显加大。但是,环境保护执法依然很难,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问题随处可见,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还较普遍,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固然很多,但环保执法存在的障碍是一个重要原因,消除障碍成为深化环保执法工作、推动执法进程的根本出路。近年来,党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公民的民主权利提升,维权意识增强,全社会乃至全球对环境保护的日益重视,环境形势的日益严峻等因素使公众比以往更加关心生存、生活环境,更积极主动地参与环境保护和建设,依法保护自己权益的意识不断增强。
1、 在环境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障碍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资源要素分别对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据此,我国在环境保护领域实行的是统管与分管相结合的多部门多层次的执法体制。执法主体林立、执法权力和执法责任分散、不仅不利于集中执法、统一执法,而且容易造成执法混乱,并给执法相对人履行义务造成很大不便,同时,环保部门除行使审批权、验收权、许可权、收费权、检查权、处罚权等环保执法权外,还要对公安、林业等其它13个部门的环保执法进行规划,协调、监督。WWW.133229.COm但是,各项环保法律法规对环保部门如何监督其他部门,拥有哪些监督权均没有做出具体规定,致使在实际执法中形成无法弥补的执法空挡;公安等其他部门只忙于自身主要业务,不去履行环保执法职责,环保部门既无法监督这些部门、又不能具体行使这些部门的执法权力,这在机动车辆尾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中表现得最为突出。此外,环保部门与其他相关环保部门之间,其他各相关环保执法部门之间的执法权限也不甚分明,导致部门与部门之间经常相互扯皮,争权推责,严重影响了环保执法效率和效果。
环境保护是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管、哪些方面监管、如何监管以及监管的方式、手段,特别是如何相互配合对这些重要问题现行法律、法规缺乏明确的界定。我国入世后,面对的一些重要问题如:绿色食品等环保产品的认证、环保产业及产品市场准入等方面、也都有相应的执法部门。这种状况、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环境保护执法工作中的重要特点,环保执法主体多元化需要以法律为依据,加强统一监督,对各有关执法主体的职责和执法主体之间的关系进行规范、避免多头执法,交叉执法和执法不到位,执法不作为。要防止和克服部门之间借执法来争夺各自的利益,损害环保整体利益。
1.1. 环境执法手段障碍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要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履行某种行为规定很多,这是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不能没有的强制性规定,也是全民社会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但是这些规定在法律法规中往往没有相对应的法律责任条款。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不遵守这些规定时,环保执法机关没有制裁的依据,致使环保执法机关面对违法行为常常束手无策,难以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同时,环保部门是对本辖区环保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在保护环境方面要对人民和政府全权负责。但法律法规却没有赋予环保部门任何强制执法手段,特别是没有赋予象工商、税务等部门所拥有的查封、冻结、扣押、没收等手段,而环保部门面对的却是肆意污染和破坏环境违法行为,层出不穷的社会状况、这也决定了环保执法不可避免地带来软弱性、不彻底性。
1.2环境执法对象新变化
随着改革开放、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尤其是个体、私有、合资合作等所有制经济迅速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会有大量外资企业进入,执法的对象呈现出多面性特点、分散化趋向,这种变化对环保管理部门提出了新要求。一是要进一步明确界定执法对象与执法主体之间的关系;二是要以发展生产力为根本目的,保护好执法对象的利益,为执法对象提供良好的服务。如何根据执法对象的新变化,贯彻
好环保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论文联盟http://,履行好行政执法职能。是我们面临的新课题新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