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消防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运用的控制方法
一、立法控制。在依法治国论文联盟http://的时代前提下,任何一种措施或规定都要有着法律的保障。现在我们对于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加以规定时,立法就成了最基本的控制。
1.立法倾向的选取
在谈及立法控制自由裁量权时,基本上有两种不同的态度,形象地可以表述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无论大小,“织密网而捕鱼”。即力图穷尽一切法律细节而避免人为操作,可能因为基因图的启示和计算机技术的进展已经有人打算织这样一张无所不包的网了;二是反其道而行之,寄望于“操网之人”,即为防变法过于频繁,而将词语故意用得模糊,以不变应万变,凭借司法自由裁量权来控制行政的自由裁量。这两种态度都有其利弊,根据中国当前的国情及消防部门的特点,要彻底解决问题并非立法一项所能做到的,在逐步提高全社会法律意识的同时,立法能为之的只有一步步地织网了。
2.技术措施
首先、需要加强立法解释,使得执法行政行为规范化,以从源头上尽量减少裁量空间,使标准更加确定。自由裁量权部分归因于立法者认知能力的局限、语义的模糊特性、固定规则与流动现实的矛盾及执行人的个人原因,然而立法者不能怠于职责。各种消防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部门在制定法律或规章制度时应注意到:(1)应设定明确的权力。在拥有专门技术优势下,相关部门应对不确定的概念、范围、标准、语义、幅度、情势等进一步细化,某些纯技术方面甚至可象海上避碰规则一样量化。wWW.133229.cOm(2)应设定可救济的权力。立法的目的和精神是永不可弃的,抽象行政行为对权利侵害缺乏救济是它的一大通病,因为现行法律中向行政执法机关授予审判权一直存在着,而行政执法内的救济以其符合专业性、效率性和尊重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优势,为现代行政救济制度所广泛采用,消防行政执法也同样可以存在救济制度。(3)立法时应设定适当的权力。授权不应超过应有的幅度,同时为避免多个利益集团的争斗,应根据消防部门的特点或执法地区的特性和实际,明确区别某项权力的真正归属,如某项权力消防执法部门外,还有多个地方政府部门有权利染指,其实质则是造成了自由裁量的无限空间。
其次、完善程序立论文联盟http://法,促进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化、程序化。自由裁量权既受法定行政程序的规范,也受自由行政程序的合理控制。虽然从某种意义上说,自由行政程序难脱自由裁量权的影子,但好在程序天生的形式意义巨大,通过程序的公开和公平原则,立法规范适当的程序,对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依据、资讯、条件、过程、决定意向、结果予以公开,对涉及相对人利益较大的及与公共利益关系密切的或过于集中的权力领域予以公开,而使权力行使为公众所瞩目;赋予行政行为相对人相应公平的程序权利,而使之形式的平等也就促进了实质平等的发展。《消防法(修订草案)》及各项有关规章制度的出台只是一个开始,伯纳德•施瓦茨的他的著作《行政法》中强调了执法程序化的重要性:“以前行政法分为权力和补救两个方面,而现在的焦点是行政程序自身——是行政机关在行使它们的权力时必须遵从的程序。行政法更多的是关于程序和补救的法,而不是实体法。我们所说的行政法是管理行政机关的法,而不是由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像《联邦行政程序法》这样比较完善的程序性法典是值得我们参考和学习的。
影响较大的自由裁量行为,执法人员有义务说明裁量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