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共利益”的权衡作用成为影响反倾销措施实施的一个重要因素,这一权衡的作用不仅仅体现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也直接影响到反倾销行政复审中主管机关是否决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关键词] 反倾销反倾销行政复审公共利益
一、反倾销行政复审制度中公共利益条款存在的必要性
反倾销行政复审制度是反倾销法中的一个重要制度,它的存在决定了反倾销税是否继续得以征收,在这一制度中,“公共利益”条款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具体体现在:
1.贸易自由化与贸易保护政策矛盾的调节器。wto体制的形成不单纯是一个自然规则的形成过程,因为它从一开始就带有国家的政治经济的价值取向。一个与wto基本原则不相容的协定事实上也能成为确认体系不可分割的一个构成部分。如何在贸易自由化原则与贸易保护政策之间寻求一个法律上的理想的平衡点一直是国际贸易法上的难题。“公共利益”是使这一问题得到解决的一个很好的平台,在反倾销行政复审中设置“公共利益”条款可以在复审中避免对自由贸易的过当限制,也可以及时地中止反倾销税以适应变化中的国际贸易关系。
2.不同利益主体利益调和的必要工具。一国采取反倾销措施被认为是一种贸易救济措施,为遭受倾销之害的国内产业提供保护性救济。在未设有公共利益条款情形下,反倾销程序中欠缺机制考虑本国竞争与消费者利益,反倾销执行机关在法律授权之下,仅仅是单独的行政裁量,不会考虑到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公共利益”可以为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调和提供一种工具。在决定征收反倾销税时考虑到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而不是仅仅考虑单方利益,在征收反倾销税后,复审也可视情况的变化决定是否中止反倾销税的征收,以平衡各方利益。wWw.lw881.com
3.反倾销税征收与公平贸易矛盾的调和。反倾销税是指进口国对于出口国产品以低于该产品之正常价格销售之倾销行为征收的特别关税。其主要理念在于制裁倾销这种不公平竞争的行为。公平贸易之理念,即促进国内市场公平、自由竞争,增加消费者福利。在反倾销行政复审中,“公共利益”条款对反倾销税征收和公平贸易矛盾的调和作用尤为明显,如2004年月10日,我国商务部复审决定中止对原产于俄罗斯等国进口冷轧板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二、反倾销行政复审制度中公共利益条款的具体运用
反倾销的行政复审主要包括新出口商复审、期中复审、日落复审等。在反倾销行政复审中“公共利益”条款的具体运用可以分为几种不同的情况。
1.新出口商复审。新出口商复审制度的设置本身就是对于被诉出口商之外其他厂商利益的兼顾,在被诉出口商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之后,新出口商可以通过复审取得单独税率。在一国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之后,该国产品进口量肯定大减,而国内上下游产业之间利益可能会因此产生矛盾,此时若限制新出口商产品的进口,那么这一矛盾势必加剧。因而新出口商复审本身是为了平衡各利益方利益。欧盟法第11条第5款规定,反倾销程序以及开展反倾销调查有关的规定均适用于复审调查,而欧盟《反倾销条例》第21条规定调查应考虑各种利益,可以看出,新出口商复审也应考虑公共利益的因素。
2.期中复审。期中复审是指反倾销措施执行一段时问后(通常至少为一年),外国的出口商、生产商、国内进口商及原来的申诉方请求并提交了证明需要复审的肯定性资料,主管机关审查是否有必要继续征税。复审中当发现存在倾销和损害继续或重新产生的可能时,主管机关一般会作出继续征收或变更征收反倾销税。但是,当征收反倾销税不符合进口国整体利益时,主管机关可能决定中止征收反倾销税。
3.日落复审。日落复审是指反倾销措施执行满5年之前的合理时间内,国内产业或其代表提出有充分证据的请求而由主管机关发起复审,若在该复审中主管机关认定终止反倾销税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则可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在复审期间,原反倾销税继续有效。这种复审主要内容是对损害的复审,也要复审倾销的内容。公共利益成为主管机关日落复审时审查的内容,在欧盟硅铁案中得到充分体现。在日落复审中,欧委会最终基于对该反倾销措施对用户造成损害的累积效应的考虑,认为维持现行反倾销措施不符合欧共体利益,决定终止反倾销税的征收。
三、我国反倾销法行政复审制度中公共利益条款的完善
我国反倾销法起步较晚,存在很多不足和欠缺之处,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加以完善:
1.明确“公共利益”条款。在内容上明确规定相关概念,应对“公共利益”的概念进行法律界定。我国反倾销法修改的方向可以在借鉴欧盟法律制度的基础之上对其加以改善。
2.确立“公共利益”程序规则。应当借鉴欧盟的相关规定,确立公共利益调查的程序以及救济的程序,在《条例》中明确反倾销公共利益调查的程序,赋予相关利益方充分的程序性权利以及通过公开听证等程序上的安排给相关利害关系方提供充分发表意见的平台,应当确立消费者、下游产业等利益主体因征收反倾销税而寻求救济的规定。
3.补充规定反倾销行政复审中的“公共利益”条款。应当将“公共利益”条款引入反倾销行政复审制度之中,从而使这一利益调和的调节器更好地发挥作用。当然,反倾销行政复审制度中的部分内容都可以参照反倾销其他制度的规定,对“公共利益”的规定没有必要另立专章,更没有必要确立一个与反倾销调查中“公共利益”内容完全不同的特殊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