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高校学生权益的行政法保护是大学生法治精神培育的重要途径。目前高校学生受教育权利、民事权利、社会救济权利等受到侵害的问题开始凸显。从行政法的角度看,我们可以通过完善法律体系、健全学生申诉机构及复议制度、坚持学生主体地位原则、建立多样化法律维权制度等方面来保护学生的权益。
关键词:高校;学生权益;行政法
中图分类号:G64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4107(2017)10-0039-02
随着国家法制化建设的快速发展,高等教育体制改革逐渐深化和完善,其改革目标也转向依法建校治校。近年来,高校学生状告高校案件频频发生,但从行政法角度看,学生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激化了与高校的矛盾。因此,从行政法角度提出对学生权益保护的途径具有重要意义。
一、高校学生权益的内涵及权益保护范围
(一)学生权益的内涵
权益是指权利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可获得的利益。学生权益包括公法上学生作为行政相对方的权利和私法上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1]。高校学生权益是指学生取得高校学籍,通过其意思表示或要求他人为或不为方式,实现其利益的保障[2],其特点表现为:(1)高校学生权益的核心是学生自我素质得到提高。高校学生未来的发展前景与其素质的提升成正比,其素质的提高事关国家未来发展。(2)高校学生权益易受侵害。受传统教育观念影响,现代教育管理体系注重管理,学生处于弱势地位,其隐私权、获得公正评价权等权利易受到侵害[3]。
(二)学生权益保护的范围
1.受教育权利。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最基本权利。《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高校学生受教育权包括教育平等权、教育选择权、听课权、考试权、学位权、学历权、择业权和获得公正评价权等。
2.民事权利。高校学生享有的民事权利包括:(1)人身权。根据《民法通则》规定,高校学生享有隐私权、肖像权、生命权、荣誉权等。(2)财产权。高校学生的财产权表现为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4]。
3.社会政治权利。高校学生除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自由、集会、游行、示威等社会政治权利外,还具有参与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认为高校学生的参与权主要表现为高校学生参与高校日程民主管理的权利。
4.申诉救济权利。在教育领域,高校学生享有行政救济权和民事救济权外,还享有校园申诉权。校园申诉权作为一项特殊申诉制度,旨在赋予学生进行辩论的权利[5]。
二、高校学生权益受侵害的具体表现
(一)受教育权受侵害
受教育权是高校学生的基本权利,高校学生的受教育权极易受到侵害。例如非法剥夺学生参与学校教育活动,学生使用教学资源需额外缴纳费用,侵害其教育资源利用权。此外,教学人员给学生虚假评定,侵害学生的公正评价权;不按照国家规定发放奖学金、助学金,侵害了学生的获得物质帮助权等。
(二)民事权利受侵害
学生民事权利受侵害主要包括:(1)人身安全存在
隐患。例如学生宿舍设备老化,威胁学生的安全,存在消防安全隐患。(2)学校治安监管不到位甚至缺位。例如学校缺乏监管力度,对校外人员监管不到位,学生在校内存在被盗与被骗事件,尽管案发后,学生向校园保卫处或者公安机关求助,但都不了了之。(3)没收、罚款、不合理收费现象严重。
(三)社会政治权利受侵害
高校学生社会政治权利受到侵害主要体现在没有参与权。高校的运行需要一个公正合理的大环境,在高校,学生只有形式上的参与权,并不享有实际上的参与权,导致学生参与权形同虚设,学生权益受到侵害。
(四)申诉救济权受侵害
校内申诉救济机构是为保护学生权益而存在的,然而,很多高校并没有建立校内申诉救济机构,导致学生申诉无门。申诉救济权是高校学生保护权益的重要权利,高校建立校内申诉救济机构有利于真正将学生的申诉救济权落到实处。
三、高校学生权益受侵害的原因分析
(一)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法律法规是高校学生权益受保护的重要依据。目前,高校学生权益保护缺乏法律法规。(1)现行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学籍管理、学历颁发、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规定超出法律。(2)现行教育法律法规缺乏可操作性。高校在制定校规中,扩大校规适用范围,尤其在对学生申诉权、知情权上,缺乏操作性。
(二)法律救济机制不健全
高校学生权益保护法律救济机制不健全导致学生权益受侵害。(1)高校学生申诉机构存在缺陷。当前,高校虽然设立申诉机构,但申诉机构规定不足,申诉机构规定内容过于原则化。(2)学生权益复议范围受限制。目前,相关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哪些权益或处分可以复议,高校只允许对做出取消学位证或者勒令退学的处分进行复议,对一般权益受侵害则不予理睬。
(三)“行政化”管理对学生权益的影响
传统高校“行政化”管理导致高校学生权益受侵害。(1)“行政化”思想影响高校管理。高校“行政化”传统观念影响高校管理水平,学生是被教育对象,学校拒绝听取学生意见。(2)高校重行政管理而轻法治教育。当前,高校在教学活动中把教育与管理分裂开来,存在着把学生与学校关系简单定位为管理关系,对学生存在着管教失当,不利于高校法治化建设。
(四)學生权利保护意识薄弱、维权途径缺失
高校学生权利保护意识薄弱,缺失维权途径。(1)学生缺乏维权意识。通过调查结果发现,大学生对权利救济途径缺乏了解,致使其权益受损。(2)学生权益保护途径缺失。目前,高校学生权益保护途径主要为行政救济和行政诉讼,缺乏其他救济方式。
四、行政法视域下高校学生权益保护的对策
(一)完善法律体系,增强法律法规的可行性
完备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是高校学生权益保护的依据。(1)建立完备的高校教育法律法规体系。首先,要完成对现行教育法律体系的补充,制定高校管理的专门法律法规,完善高校教育管理体制和学生权益纠纷解决途径。其次,完善现行教育法律法规内容,明确高校对学生奖励或处分的权限,确保高校按法律规章办事。(2)增强高校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将原则性条款细化,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二)健全学生申诉机构及复议制度
学生申诉机构及复议制度的健全是维护高校学生权益的保障。(1)健全高校学生申诉机构。依照《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规定,高校要建立健全的学生申诉制度,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高校应创立申诉处理委员会,制定工作规章制度,明确申诉受理机构的法律责任,学校不得随意更改其内容或者拒绝执行。(2)扩大高校学生权益复议范围,完善学生权益复议制度。学生权益受损,有权向上级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寻求法律救济[6],得不到救济时,学生则可向教育行政机关提出复议。
(三)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学生地位的原则
维护学生权益,高校要坚持“以人为本”原则。(1)尊重学生独立人格与主体地位。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在生活学习上以及心理上关爱学生,以服务促进学生的成长成才。(2)坚持依法治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首先,高校对其内部规章制度进行定期梳理和审查,还要将校规体系的抽象性内容具体化。其次,高校把管理权力的运行纳入程序化、规范化轨道,建立健全的高校管理权力制约机制。最后,推行学生事务公开制度,引导学生积极参与学校活动。
(四)建立多样化维权途径
建立多样化的学生维权途径,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1)培养高校学生维权意识。首先,大学生要树立宪法意识和民主意识。大学生作为高校权利的主体,應当树立宪法观念,领会宪法精神对其自身与社会的重要性。其次,树立公民意识和守法意识。高校要通过教育,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三观”以及权利义务观,促使学生树立守法意识。最后,大学生要树立申诉意识和诉讼意识,合法运用法律途径维权。(2)建立多样化的高校学生维权方式和途径。一方面学生权益受侵害时,允许高校学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保障学生权益。另一方面,高校要建立新的救济途径,建立听证制度等多样化高校学生维权的方式和途径。
作者:鞠凤琴等
参考文献:
[1]张永华.高校学生权益的内涵、类型、结构及其法律特征[J].高教探索,2003,(4).
[2]段启俊,曹艳华.高校学生权益保护的范围与途径[J].湖南大学学报,2012,(5).
[3]丁子,马逸.校园权力榜[J].华夏少年,2011,(4).
[4]罗爽.从高等学校权力为本到学生权利为本——对公立高等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分析[J].北京师范大学学 报,2017,(2).
[5]寿继国.对在校大学生婚育问题的有关思考[J].安阳师 范学院学报,2006,(1).
[6]郑良信.教育法学通论[M].广西教育出版社,2002: 134-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