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界对民法上人的尊严讨论较多,然而,与行政法上的人的尊严相关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却一直存在着,期待我们去关注和解决。下面从行政法的角度分析对人的尊严的保护问题。
一、人的尊严的涵义
人的尊严,简单来说就是对人的尊重,它体现的是对个体人的至高无上的内在价值的尊重,是把每个人当作人来对待的价值取向,人的尊严是生而为人就具备的权利。在行政法的意义上,维护人的尊严是现代文明社会和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它至少包含以下内容:1、每个人(而非某类人)都有权获得符合维护人的尊严最基本的生存、生活条件;2、每个人享有满足自我实现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权利;3、任何人不得将自己仅仅作为他人的工具,任何主体(包括国家)亦不得将人作为工具,人是社会生活的目的;4、尊严不只意味着物质生活的满足,也是人的自我实现与超越。
二、人的尊严行政法保护的必要性
(一)宪法的原则性要求
宪法的最高价值理念就是尊重和保障人的尊严。行政法作为宪法的重要实施法,必须在宪法的理念下发挥作用,其对人的尊严的尊重和保护是宪法上人的尊严权在行政法领域的具体体现、实践与张扬。在此意义上说,人的尊严保障原则当然应成为行政法的原则之一。
(二)人的尊严是行政侵权实践的要求
行政法是规范与制约行政权、保护公民权利之法,理应在维护人的尊严、促进人的发展方面发挥巨大功用。当下社会上出现的暴力拆迁、野蛮执法、钓鱼执法、刑讯逼供、执法扰民等乱象,折射出政府在依法行政方面,离实现人的尊严的目标还有较长的距离。
(三)法治行政理念的要求
现代政府要树立法治行政理念,然而在行政领域,行政权力往往容易构成对公民权利的侵犯。公民尊严的实现仰仗公权力的谦恭,需要全部社会主体对法律以及人的尊严的广泛尊重。只有在法治的语境中,公民尊严的保障才不是空谈。
三、人的尊严于行政法保护的完善
在现实条件下要切实地保护人的尊严,“行政”与其关系最为普遍也最为贴切,因而行政法在保护人的尊严方面实际上始终是处于最核心最关键的位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这可视为我国关于人的尊严的规定。2004年宪法修正案首次确立了“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原则,这标志着国家初步形成对个人权利保护予以充分关注的理念,它凸现以人的尊严作为宪法的核心和最高价值。然而具体到行政法层面,尚未有关于人的尊严的明确规定,基于以上分析,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完善我国人的尊严的行政法保护:
(一)公民权利与政府义务的理念更新
传统行政理念将公民看做政府管理的客体、行政决定的受体。现代行政理论认为,政府与公民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应是服务与合作、尊重与信赖的关系。结合行政法之基本理论,人的尊严主要体现为公民均平等地享有尊严的权利和政府负有维护公民尊严的义务,以此在行政立法领域贯彻人的尊严理念。
(二)确立人的尊严保障原则
在行政法领域,确立人的尊严保障原则,要求如下:第一,行政主体以及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的人格。第二,行政机关应该积极履行职权,切实保障各项基本自由。非出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特别需要,不得限制公民的自由。第三,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应该注重保护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应赋予人民有接近、使用法院,以请求司法救济的机会。唯有不断的致力于充实制度,以赋予人民有提起诉讼与应诉的机会,才能避免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成为有名无实。
(三)人的尊严在行政法适用过程中的保护
人的尊严可以说是产生行政法最根本的思想基础,它适用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救济三个方面。
首先,应在行政立法领域完善对人的尊严保障的法律解释,使之具有可操作性。我们可以借鉴德国的方式,在司法解释中确定 “客体公式”、“侵害之强度”作为判断人性尊严是否受到侵害及侵害程度的标准,对人性尊严的藐视行为,原则上必须达到某种强度,方能构成侵害。此外,法院在解释行政法中公共秩序、公序良俗等具有道德内涵的条款将人的尊严涵盖其中,但应避免产生法律道德化侵蚀法治的趋势。
其次,在行政执法领域坚持从人的尊严理念出发,严格约束行政自由裁量权。现代行政法的核心是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与制约,将人的尊严作为行政执法的准则是较具操作性的做法。这主要表现在:应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的人格;对公民的要求应积极回应,不得无故拖延或置之不;应认真对待公民享有的行政法上的权利。执法过程中,要保障公民在行政法上的权利如知情权、参与权、隐私权、受益权、建议权、请求权、申诉权、控告权等得以实现。只有让公民充分享有这些权利,才能彰显公民在行政法上的主体地位,才会让他们感受到尊严的真实存在。
最后,提高行政救济的有效性。行政救济是法律救济的一种,它是指国家机关通过解决行政争议,制止或矫正违法或不当的侵权行为,从而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获得补救的法律制度。将人的尊严作为司法审查的标准,是人的尊严适用于行政法最具操作性、最有效的做法。反观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实施的状况,撤诉率居高不下,相对人不敢诉、不愿诉以及起诉难;行政机关怕当被告,不出庭、不应诉;法院行政庭法官无案可审,有案难审,案件判决难,执行难的情形,绝不是个别现象,行政诉讼法绩效不彰,相对人的人性尊严受到莫大伤害。
实现行政救济的有效性重点在于给予法院更大的行政审判权。所谓得到更大的审判权就是能够使得公民的合法权益通过行政诉讼得到真正地、及时地救济,而不是一纸空文。如果法院行政审判权进一步扩大,不但能审理行政裁定的法规的合法性,还能够对行政裁定实体内容的公平性、合理性、合法性做出公正的裁决,这将会使得百姓合法权利真正及时地得到司法救济,同时也弥补了公民司法救济的一大漏洞。
此外,还应增强政府接受监督的自觉性,主动地接受各机关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尤其要创造条件让公民走进政府、监督政府的行为,这既是对行政权力的有效规制,又能政民之间的关系,是权力在本原意义上的回归。
中国正在走进权利时代,人的尊严和自由借助权利语言逐渐成为社会进步和制度建设的核心价值。法治国家建设须从尊重每一个人的固有尊严开始,要将人的尊严作为最高的价值追求予以保护。在2010 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让人们活得更有尊严”,这不仅是政府的一种政治承诺,更是彰显了政府对公民承担的社会责任。我们应不断深入地推进法治与依法行政,促进政府进一步转变行政观念,努力打造法治政府、亲民政府、服务政府、透明政府、责任政府、回应型政府的良好形象,只有这样,才能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的承诺变成社会生活的现实。
作者:赵源 来源:博览群书·教育 2014年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