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法制化是国家认定和认可的、用以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组织、职责、行为以及监督、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及其贯彻执行的总称。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传统政府机构法治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的欠缺已成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障碍。如何增强政府的法治意识和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已成为各级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管理法制化的意义
(一)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
依法治国与法治的概念在内涵上是相同的,因为法治本身表达了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法治是保持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基础,也是维系社会进步、保障人民福社、促进经济繁荣的关键所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关于法治应成为我国社会所追求的目标的观点,已成为有识之士的共识。依法治国必须要切实贯彻依法行政。
(二)依法行政是树立政府良好形象的必然要求
中国要建设全面的小康就必须依法行政。同时依法行政也是当今社会解决基层建设问题特别是农村各类问题的关键。依法行政的目的是保护干部本身,更重要的是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一方面,各级政府机关以法律为依据管理各种事务,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受权力、履行义务,对那些不能够正当行使权力和不能够很好履行义务的人们追究法律责任。另一方面,政府工作人员也必须依法管理各项事务,在行使权力时,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必须用法律这把尺子衡量是非对错,而不是施权者的主观意识所决定。
(三)依法行政是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的切实保障
构建和谐社会必然要求尊重自由、保障权利和契约社会,要求创造安定有序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而这些都必须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上并以法治作为保障。政府行政工作人员通过依法行政、按规办事,可以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对和谐社会的建设起到重要作用。
二、行政管理法制化的问题分析
(一)行政管理程序法制化滞后
由于行政行为的步骤、方式、时限处于无序、无规律状态,缺乏必要的规范、制度。所以,随意执法、野蛮执法、暗箱执法、越权执法、滥权执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情枉法等行政违法、不当行为常有发生,大大影响了行政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民主性和效率性。通过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解决行政活动中长期存在的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和执法机关膨胀等问题,提高行政执法效率,降低行政执法成本,建立“精简、统一、高效”行政管理体制,促进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行政处罚法》是一部包含较完备程序内容的程序法,它的颁布实施彰显出我国政府解决行政管理程序法制化滞后问题的决心和能力。
(二)行政管理执法方式落后
这个问题我们通过行政执法在城市管理中的运用来具体分析。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城市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大创新,是实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法定化、规范化、统一化和专业化的有效途径,但是由于管理体制、执法机制、执法依据、执法人员素质、执法环境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效果并不尽如人意。
(三)行政管理存在多头执法
相当一段时期以来,在我国行政管理的几乎所有领域,都由若干个部门同时进行直接的管理和干预,在这些领域中从事相关活动的当事人要接受来自政府多个方面和不同层次的检查和监督,人们把这种状况形象地称之为多头执法、多层执法。不同行政部门对同一个人、同一件事进行重复管理、实施交叉执法,给老百姓造成沉重的负担。
三、行政管理法制化进程中的对策
(一)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
广泛树立“人治”要向“法治”转变的思想。法治观念是人们对法律现象的心理观点知识及对它的看法。它对行使依法治国,建立法治国家有着重要的作用。法治观念具有认同功能,它使人们能够接受,认同法律的权威;它也具有指引功能,对人们的行为起到导向,引路的作用,指引公民或去做某种行为或不做某种行为。由于行政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具有扩展和滥用的倾向,往往容易造成对公民合法权利侵害,因此对行政权力的行使要进行监督和控制,以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利。要树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法制观念,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全面加强行政执法能力建设
我们一些执法人员思想道德素质较差,在平时的工作和生活中,不注重法律学习和自身修养,在平时执法工作中,执法不懂法,执法犯法,用一个违法执法行为去纠正另一个违法行为,甚至造成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
1.加强执法人员职业道德、职业情操的学习
提高他们的思想素质,从思想上树立为民服务的理念,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权力观,培养清正廉明的气节和高尚的道德情操。加强执法人员政治学习,提高他们的政治素养,使执法人员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策略,时刻不忘自己的历史使命,自觉抵制各种腐败。加强执法人员文化学习,提高他们的文化素养,提高他们认识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加强对广大行政执法人员文明执法、严格执法、规范执法的教育,按照“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要求,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观念。
2.推进行政执法组织建设
对同级政府各职能部门发生权限冲突如何解决,《组织法》未作规定。实践中通常由主管部门开“协调会”、“碰头会”。这只能就事论事,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矛盾,有时仅仅是暂时掩盖了矛盾。因此,必须从体制上理顺各主体之间的关系。同时,为了减少行政权限不清造成的行政低效问题,集中的各项职权,要尽量实行整体划转,不要部分划转。如果不能整体划转,应不予划转。集中各项权力,要事先做科学、合理的划分和配置权力的准备,以免重新陷入职责不清和职责交叉。
作者:李茹雪 来源:智富时代 2015年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