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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法学案例教学模式的一些反思

2016-07-14 11:35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的工作重心多是灌输理论知识,对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较少,从而导致法学专业的学生缺少应变能力与创新技能。随着我国法学教育职业化导向的日益增长,同时也受到美国法学教育模式的启发,传统理论与案例讲解相互结合的教学方式已基本上在各高校法学院得到了普遍的适用。案例教学是指根据教学目标与要求,教师组织学生对典型的案例进行分析和探讨,由此加强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与应用,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一种教学方式。案例教学的目的在于改变过往法学教育中过分注重教义分析的弱点,强化对学生法律职业技能的培训,为培训实务型、复合型和高素质法律人才奠定基础。

 

  行政法学是一门具有较强实践性的学科,作为法学必须的专业课程,其教学目的不应局限于考查学生对行政法学体系结构与基础理论的掌握,更多是对面临就业学生的积极引导,帮助他们在主观和客观方面都做好准备。这样的教学目的基本上决定了行政法学既是通识教育又是职业教育,采用理论讲授与案例教学相结合的方式,既照顾了学生对于法学知识理论体系的学习,又培养了学生处理行政执法案件的实际操作能力。

 

  一、案例教学方法的反思

 

  首先是案例质量良莠不齐。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因此正式法的渊源中不包含判例,同时也没有权威的案例汇编。虽然目前教师们已经努力在传授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加强对案例教学的应用,但是在案例的搜集与整理方面仍然难像英美等国那样信手拈来。国内教学案例的来源非常繁杂,诸如报纸、杂志、各种教学参考书籍,还有很多是以自己代理的案件现身说法,很多案例由于时间久远,缺乏现实感、时代感,难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其次是教学设计过于简单。笔者以为法学案例可大致分为示例型案例和研讨型案例。示例型案例是通过对案例分析的手段强化理论知识的理解,选择案例时通常会对案例进行适当的简化,突出表达案例与该知识点的印证;研讨型案例主要以培养对现实问题的洞察力为目的,具有存疑性。示例型案例分析的方式占据主导地位,案例的功能基本局限于对所授知识点的解释,研讨型案例作为了学术论坛、学生沙龙的素材。这样的教学设计实际效果是有限的,提升学生思考的广度和深度方面功能欠佳。

 

  最后是教师和学生作用两级化。案例教学的授课方式主要是课堂讨论,教师组织学生理解案例、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到最终得出结论,其所涉知识点的深度、广度和学生的准备时间等,基本是由教师控制的,学生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英美国家的法学案例教学中,学生通常是占据主导地位,在探讨问题时,各种观点自由交流、激烈碰撞,教师只是起辅助引导的作用。我国法学专业的学生从高中直接升入大学,按照概念命题定理固定答案的思维方式运行了十多年,这样思维方式与法律思维不在一个步调上,用这样的思维去解决生活中高度不确定的形形色色的实际问题,难度系数过高。由教师选取案例并引导发问,阻却了学生们对案例设问的权利,使得学生们探究意识和批判意识受到影响。

 

关于行政法学案例教学模式的一些反思


  二、一些改善建议

 

  首要任务是做好案例的收集整理工作。案例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教师和学生对知识点的学习效果,一个好的案例能把部分真实的社会生活在课堂上生动展现,另人感悟、引人深思。教师在选取案例时必须谨慎。案例的来源真实是开展教学的前提和,那些为了印证所授知识点而生造案例的做法应当摒弃,若学生无法置身于真实的法律环境当中,那么其教学效果也只能停留在对知识点简单理解的层面上。除此之外,教师还应该定期更新案例题材数据库,做到与时俱进。当然,这是一项长期的、持续的工作。教师针对授课需要挑选可以充分体现所授知识点的案例展开讨论,使学生们能够及时了解专业动态与发展趋向,使学生对现实法律运行环境具有较高的敏感度和适应性。案例的收集和整理是目前案例教学中最弱的环节,因此需要法学教育工作者更加努力的去做好这项工作。

 

  其次是精心设计案例教学的环节。无论课堂上使教师占主导地位还是学生主动自觉的探讨都不是我国行政法学案例教学的理想状态。笔者在日常的案例教学中发现,不少学生仅仅满足于填鸭式教学,只是被动地从老师那里接受知识,从不去独立思考,这样的学习态度非常不利于案例教学的发展。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让他们主动地去思考,这就需要教师就精心安排设计案例教学的每一个环节:课前的准备工作,案例如何抛出,围绕案例的模拟练习如何展开,练习结束之后的反馈和总结如何进行等等。在整个教学设计中,教师应当发挥其必要的引导作用,鼓励学生们各抒己见,使学生明白,分析问题和论证方法远比结论本身更重要。模拟练习的安排应当尽量多元化,这样可以使得学生们尽可能地亲身体验到法律职业中不同角色的要求,培养他们综合运用各种法律资源,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职业技能。

 

  作者简介:杨阳(1978-),辽宁沈阳人,女,回族,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教师,研究方向:行政法学和行政诉讼法学;闻书宁(1992-),辽宁铁岭人,女,锡伯族,沈阳师范大学法学硕士,研究方向: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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