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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路径

2016-07-11 14:21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强化对行政权力监督和制约。在我国,依法行政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行政权的形使与公民紧密相关,我国宪法虽然规定了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对行政主体进行监督,但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我国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存在监督方式欠缺刚性、监督法规不健全,监督滞后,监督保障不力等不足,本文尝试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完善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主体监督的路径。

 

  随着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我国正处于急剧的转型期升级期,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我国需要探索更科学的监督路径,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对行政主体的监督和制约。

 

  一、我国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主体监督的特性

 

  在我国,根据宪法内容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由其产生,并向它负责,接受它监督。国家权力的监督的核心首先是行政权,主要表现为权力机关对行政法主体的监督。而行政权在维护社会秩序,推动经济发展,完善社会保障等方面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由此不难发现,我国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主体的监督是一种依法设置的外部的最具权威全面监督,因此这种监督具有以下特性。

 

  ()依法性和最高性

 

  在我国,根据宪法的规定,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国家行政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接受其监督。因而,人民代表大会对行政主体的监督是依据宪法的并且具有最高权威性。

 

  ()外部性

 

  不同来源的监督主体使行政机关的监督分为内外部监督。显然,权力机关对行政主体的监督和行政机关内部的监察部门监督性质不同,属于外部监督。

 

  ()全面性

 

  在我国转型时期,行政机关在国家机关在国家治理的经济建设、民生保障、社会稳定、文体发展等各个方面发挥着更加重要的作用,这就要求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需更加全面。

 

  二、我国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主体监督的意义

 

  ()有利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促进我国治社会理现代化

 

  权力倾向于腐败,绝对的权力倾向于绝对的腐败。因而当我国的行政主体在社会治理和建设法治国家中日益重要的今天,需要完善国家权力机关对其的监督,我国的宪法规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有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本级财政的预算和决算,有权撤销本级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有权对政府贯彻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有权提出质询案,有权罢免政府的组成人员,这些措施能在一定程度上对依法行政起到保障作用。无疑,这些措施能够推动依法行政,从而为我国构建更为科学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供保障,并同时提升我国社会治理综合能力和现代化水平。

 

  ()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加快保障和民生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当下人民主要是通过选举各级人大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将自己的权利委托给国家机关及其组成人员,由他们代表自己选举并监督其他机关,管理国家事务。

 

  ()完善行政法律体系,促使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受到监督,是现代行政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因此,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主体的家督能够加强行政管理法制化水平,促进行政法其他内容真正落实。也能够使行政主体依据法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减少和避免行政主体因个人利益和地方利益而越权或弃置职责。

 

  ()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建设高效廉洁的服务型政府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行政体制中存在官本位思想,这在一定程度上滋生了腐败现象,阻碍了行政管理中的正确指挥和准确执行。而完善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主体的监督,能够促进行政主体政府真正地为公民服务,减少腐败,构建高效廉洁的服务型政府。

 

论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路径


  三、我国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主体监督的不足

 

  ()人大对行政主体的监督法规不健全,监督缺乏可操作性

 

  我国现有的宪法和法律对人民代表大会监督行政主体的内容、对象和范围已经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并没有对其具体的监督措施进行明确的规定,同时相关的制裁法律、法规缺失,这造成相关的监督法规体系不够健全,实际操作具有一定的困难性。

 

  ()监督方式不足,削弱了监督权威

 

  我国人大对行政主体的监督方式不足,一是该方面的内容缺乏法律化和规范化,如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以开会的方式监督行政主体时缺乏具体的议事规则。而是现有的监督方式往往以审议工作报告、视察和调查等软性监方式是为主,而质询、罢免等刚性监督方式使用缺乏,这必然削弱我国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主体的监督权威性。

 

  ()人大代表监督意识和素质不强,监督存在滞后性

 

  在我国,存在人大代表对监督存在一些误区,其监督意识不强。同时一些人大代表受文化或法律或业务素质的影响,限制了其监督的能力。而这造成了一下地方人大对行政主体监督存在滞后性。

 

  ()监督保障不力

 

  在实践中,我国权力机关对行政主体的监督虽然有法可依,但是因为人大经费保障不到位,一些权力机关并没有像法律规定的那样享有事实上的审计、财政和人事权等原因,造成了监督出现困难。

 

  四、我国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主体监督的路径

 

  ()强化权力机关人员的监督素质和意识

 

  权力机关对行政主体的监督效果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取决于监督者的整体监督意识和素质,因此应促使人大代表增强对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认识以提高其政治素质。

 

  ()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法

 

  建立、健全权力机关对行政主体的监督法律、法规十分必要,当前我国的《监督法》仍然存在需要完善的内容,尤其是全国人大常委需要对行政主体不服从其监督的后果做出补充规定,并且有权立法的地方权力机关也应因地制宜制定出实施细则。

 

  ()完善审计制度,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审计可以防止弊端,揭露各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和违法犯罪活动, 严肃财经纪律, 协助司法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在我国应完善审计制度,对公共资金、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方面实行审计全覆盖。

 

  作者:赵振兴 曹凡 来源:智富时代 20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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