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关键词】纪律处分;制度;个案分析
【论文摘要】通过对内地S大学与澳门大学关于学生纪律处分制度的制定依据、执行机构、处分种类、处分程序及学生申诉等方面进行比较和分析,可以看出,内地高校的学生纪律处分制度较为规范,但仍有一些有待改进的地方,而澳门大学的学生纪律处分制度有许多值得S大学借鉴之处。
高等学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权是高等学校自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等学校依据学生管理规章制度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给予的惩戒与制裁。高校要建立和维护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就要对学生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与限制。校纪校规对于保证学校教学及管理任务的顺利完成是必要的。本文对内地S大学与澳门大学关于学生纪律处分制度的制定依据、执行机构、处分种类、处分程序及学生申诉等方面进行比较和分析,为进一步完善S大学关于学生纪律处分制度提供参考。
一、制定纪律处分制度的依据
S大学制定学校的纪律处分依据是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是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法人,享有独立的办学权利,学生一经入学,学校便有权对学生进行管理,而学生有“遵守所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的义务(《教育法》第43条第4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要求“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学校据此制定了《S大学管理规定》及其附则《S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
根据《澳门大学法律制度》(澳门特别行政区第1/2006号法律)第七条规定:“澳门大学享有纪律自主权,得依据相关规范对学生等所实施的违纪行为作出纪律处分”。澳门大学教务委员会根据第14/2006号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门大学章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制定了《澳门大学学生纪律规章》。
可以看出S大学和澳门大学在制定纪律处分的制度时都是依据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但澳门大学是依据特别行政区的《澳门大学法律制度》制定的,该法律制度中明确了大学享有纪律自主权,而国家教育部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表述的却很模糊,使得各高校在制定处分制度时不易把握。
二、执行机构
1、《S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第七十七条规定:“学生违纪处分由学生处主管,跨院系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处协调处理。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由院(系、所)根据保卫处或主管部门查处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审核。其中,留校察看处分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开除学籍处分报校务会议批准。”
2、澳门大学由教务委员会按照学生行为之情节,授权以下单位:学院院长、独立学术单位主管、学生事务处处长或学生纪律委员会。其中学生纪律委员会的组成为:由教务委员会委任,成员包括:教务长、有关学院的院长或独立学术单位主任、由校长建议之正教授一名、由校长建议之资深教授或行政部门主管一名、大学学生会代表一名。
从以上的条款中,我们可以发现,澳门大学在对学生行为进行处理时,执行机构非常明确具体,在纪律委员会的人数上也做了具体规定,兼顾了老师与学生代表。S大学调查、审核、报批过程中,没有学生及教师代表的加入,完全由学校的职能管理部门进行操作,这对学生来说,有失公平性。
三、学生纪律处分的形式及依据
1、S大学学生纪律处分的具体形式:S大学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的《S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明确了学校学生纪律处分包括(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等五种具体形式。《S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还非常详细地规定了各种具体的违纪行为应该给予何种处分。
2、澳门大学学生纪律处分的具体形式:《澳门大学学生纪律规章》第五条规定了澳门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包括(1)口头或书面警告、(2)谴责、(3)在适用情况下,归还或赔偿、(4)在规定的期限内暂停任何学术及其他学生权利、福利、优先权或使用大学设施的权利、(5)记过、(6)在规定的期限内暂行停学、(7)开除学籍等七种具体处分形式。此外,《澳门大学学生纪律规章》第七条还规定了附加处分,即“有关单位可暂停或取消违纪学生享有的奖学金、奖项、其他学术权利及福利作为附加处分”。
可见,澳门大学的学生处分不仅形式多样,相关执行机构可以灵活自主的运用,而且《澳门大学学生纪律规章》第三条仅规定了作出“严重骚扰课堂、学习、研究、其他学术活动或大学运作的行为”等十类任何行为者均属违纪,至于采用何种处分,则完全由违纪处分单位“根据违纪行为的性质、情况、后果和违纪者的态度”自由裁量,“予以处分”。这些都充分体现了高等学校纪律处分权作为一种自由裁量权的特征。而S大学的五种纪律处分形式都是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所明确规定的,形式单一,学校无权进行改动。导致学校无任何调整的余地,不能有效地满足学校管理违纪学生的需要。
四、学生纪律处分及申诉程序
《S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第七十七条规定:“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第七十九条至第八十三条对学生纪律处分及申诉程序作出了一些规定:“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须出具处分决定书” 并送达学生,“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学校对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受理学生听证要求和申诉工作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制定了《S大学受理学生听证要求和申诉工作细则》,对申诉及听证进行了非常具体的规定。其受理学生申诉的机构是“S大学申诉受理委员会”。《S大学受理学生听证要求和申诉工作细则》第十七条还规定了一些不予受理的情形,如“申诉申请书未署名、学号、班级或所在单位的;申诉申请书未就不服学校处理决定的事实或依据提出具体理由的等”。对复查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澳门大学学生纪律规章》亦规定了学生纪律处分程序及上诉程序。其纪律处分程序可归纳为:违纪处分单位调查完成报告、挂号信通知学生、学生自辩或听证、作出决定及书面挂号信通知。对有关学院院长、独立学术单位主管及学生事务处处长作出的调查结果或作出的处分不同意的,可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纪律委员会提出上诉。对学生纪律委员会所作出的调查结果或作出的处分不同意的,可在十个工作日内向校长提出上诉。校长委托三人组成上诉小组,其所作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学生纪律委员会或上诉小组处理上诉时也必须按照学生自辩或听证、作出决定及书面挂号信通知的程序进行。同时《澳门大学法律制度》第七条中规定学生“有权按法律规定,就作出的纪律处分提起上诉”,为学生权利保障的司法救济提供了充足的依据。
对比两校的纪律处分程序,可以看出澳门大学的纪律处分程序非常重视事前救济,学生可在接到调查报告时提出自辩和要求听证,而S大学学生提出申诉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后。同时澳门大学的纪律处分及上诉程序比较清晰,而S大学的纪律处分程序比较简单,而申诉与听证的程序和要求又规定得比较繁琐,并且还规定了种种不予受理的情形,对学生的申诉权的行使作出种种限制。
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S大学的学生纪律处分制度较为规范,但仍有一些有待改进的地方,而澳门大学的学生纪律处分制度有许多值得S大学借鉴之处。
【参考文献】
[1] 张鹏. 从美国高校看我国高校学生违纪处理制度.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 1,6(1):153-154.
[2]S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S大学受理学生听证要求和申诉工作细则(试行).
[3]澳门特别行政区第14/2006号行政命令及附件《澳门大学章程》、澳门特别行政区第1/2006号法律.
[4]林天伦等. 中美英三国学生纪律处分制度的比较研究. 教育科学研究. 2005.7:6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