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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法律框架下网络表达自由的合理规范

2015-09-30 09:55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 表达自由作为我国公民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伴随着网络的发展而需要给予其新的诠释。网络表达自由作为表达自由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包含的关系。但在实践中,这种网络表达自由又与表达自由有相当大的区别,因此正确认识网络表达自由的具体内涵成为当务之急。本文主要通过对网络表达自由的概念以及特点进行论述,从而引出法律关于网络表达自由的限制原则,最后提出完善措施。

  论文关键词 网络 表达自由 公民 法律限制
  一、网络表达自由概述

  (一)网络表达自由的内涵
  我国的《宪法》在其第35条中有相关的规定:“中国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表达自由,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被认为是公民享有表达自由权利的宪法之源,它可以说是各种表达的自由的结合。对于网络表达自由,能够认定为公民使用互联网来展示他们的思想和要表达的意见,观点,主张,并且这种自由在没有他人干扰的限制下,要在一定范围内得到法治和国家的认可。网络表达自由的主体是相当广泛的,不仅包括公民个人,还可以有各种相关的团体和自由组织。信息自由也就是网络表达自由的基础,以表达自由为核心,网络通信自由为基础,要实现完整意义上的表达自由就必须实现三者的有机结合。
  (二)网络表达自由的特点
  1.行使权利具有及时性和便利性
  使用用户能够在短时间里通过网络及时地去浏览和进行不同的信息交流。在这期间其他的网络用户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去获得相关的信息,也能够及时的去浏览和进行不同的信息交流,这是一种双向的传播方式,和以前的单行传播的方式是不同的。这样就使得用户拥有很强的主动性和相互性,那么就可以自主选择信息,还可以对自己接受的信息及时答复。通过网络的这种快速迅捷的方式,可以对传统媒体信息的垄断进行及时有利的打破,由此可以看出行使网络表达自由的权利其实具备很强的快捷性,这样用户能够迅速积极地了解并参与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信息的沟通。
  互联网用户只需要一台电脑,并支付足够的上网费用,就可以及时获取大量免费信息。网络可以克服地域和时空的限制,公民可以在家中与任何国家的任何用户在线沟通,可以讨论和分享共同关心的话题和感兴趣的想法。远程通信变得越来越普遍,这使得公民的交往不再局限于地理位置,而它已成为当前流行方式。这些独特的网络功能为公民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为人们认识到网络的表达自由提供了便捷的途径,这种新的通讯手段,大大提高了行使表达自由权利的及时、方便等各种效益。
  2.主体参与具有平等性和广泛性
  由于网络的不断普及和扩大,如今大多数人选择通过网络表达意见,这就让网络具有强大的能力,能够在相对较短的时间里获取大量的公众意见。此外,网络用户可以凭借匿名的方式进行通信,因而它的优点是不管网络用户的社会财富和社会地位如何,都会平等的对待,也不会受到任何情况的限制和约束,可以让每个人都能平等的发表意见。网络表达自由使每个人的思想得以开放,并且在一定意义上使这种权利能够得到平等的保护。网络的出现,对其并没有设定的阈值,它使得人们可以享受不同的网络资源带来的丰富的内容,满足了人们的众多需求,正是基于这样的原因使它获得了很多公众的认可,使用的范围越来越广泛。网络具有自由、开放和平等的特点,这就会使得网络用户能够实现前所未有的平等表达自由的权利,因而会有越来越多的人通过网络表达自由。

  二、法律关于网络表达自由的限制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法律做出明确的规定对网络表达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必须依照相关的法律对不符合网络表达自由的行为进行处罚。其中该法律是指由相关立法机关有权制定的,具有抽象意义和普遍约束力的基本法律法规。不仅包括大陆法系国家所制定的有关法律,也包括英美法系法院在司法审判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判例法或者国家的议院或者国会制定的成文法。在我国可以根据《立法法》的第8条第5款相关的规定,只有通过制定法律才能对网络表达自由。所以只能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才能赋予权利去剥夺网络表达自由。法律必须积极地去保障公民网络表达自由的权利,同时也要努力防止政府对网络表达自由的任意干涉。法律应当具体明确地表示出政府权力的范围和它的具体行使方式,还要求这种权利的行使要合法有效,能够给公民确定的保障,用来防止政府的不确定性干涉。
  (二)合目的性原则
  政府在做出限制网络表达自由规定的行为时,不仅要符合上面合法性原则的要求,还要使得该种限制符合相应的正当性。由于法律一旦制定就具有了滞后性,即因为不能跟上及时变化的形势而使其变得僵化。所以只从合法性来评估限制的正当性是不恰当的,因此还要求从合目的性上来考虑网络表达自由。合目的性中的“目的”根据一定的原则可以分为三类:即私人利益、公共利益以及维护司法权威公正的利益。对于公共或者私人利益有时可以单独存在,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共存”或“兼有”。不愿意让人知道的信息也只局限于隐私和商业秘密,而他们是个人或公司所要保护的,因而对于网络表达自由的限制可以将出于保护这两类利益而把它和私人利益的目的限制相等同。而保障司法权威公正,就要求我们对于网络表达自由不仅要符合公共利益,比如保证司法制度得以健康有序地运转,而且也要求出于保护私人利益的目的,比如个人侵犯网络表达自由的案件获得公正审判等。


  (三)合比例原则
  为了使得政府对网络表达自由限制的正当性能够有效地存在,不仅需要符合上述所说的合法性原则和合目的性原则,还要求这种限制应当是基于网络表达自由案件的事实和情况所需要而做出的相关限制。具体到对网络表达自由的限制,就是如果不是非限制不可,就尽量不要去予以限制。只有在比表达自由更重要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才可以对其予以限制。合比例原则是政府在限制网络表达自由方面所使用的方式或手段中所必须遵循的,也就是说政府不能随意地采取限制网络表达自由的方法,并且要求其所采用的保护网络表达自由的方法应当和政府所要实现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成正相关关系。政府行使其限制网络表达自由的权力必须要合理、谨慎和诚信的去行使,防止其以不合理的利益作为限制网络表达自由的借口。当行使网络表达自由权时如果遇到需要限制的特殊状况,就必须授予政府适当可行的自由裁量权。同时还要求法院来确定政府的限制是否符合合比例原则,而不是交给政府自己本身去完成。

  三、完善对网络言论自由的规制

  (一)加强立法,采取相应的政策
  很明显,立法是世界各国为规范网络言论的通行做法。但是在加强言论自由的保护及规制方面,不可单独片面立法,而是需要平衡各方面的条件来进行,因为网络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首先,我们的立法是在加强保护公民人身权的前提下进行的,必须是围绕着这个目标。其次,要明确保护和规制网络行为的行政主体,划分受理网络犯罪的法院的管辖权,以及如何确定证据的效力问题。最后,在立法的同时不能忽视两点:一是在注重法律的直接作用的同时,不能忽视其间接作用,因而应该加强对于网络架构的约束方面的立法;二是在立法的程中要注重保障信息安全。从政府方面看,应当制定相关的法律,对网络的言论进行规范和引导,这就使得网络言论有法可依。最近几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在对一些不合理言论加以约束和管理的同时,也使言论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不利于言论自由的正常发展。政府要出台一些针对网络言论的法律法规,让网络的言论在法律的范围内朝着合理有序的方向发展。
  (二)加强对网络服务商及发布不良内容网站的规范和整治
  1.规范网络服务商的责任。由于当前网络技术的不完善,想追究大量匿名的网络言论发布者的责任相当困难。但是,提供发布这些言论平台的网络服务商却非常清楚,并且这些服务商有义务保证在自己网站上发布的信息合法、不与社会公共道德相抵触。尤其像各种网络论坛,博客的版主更应当注意及时删除各种违法和不道德的言论。如果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服务商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从网络自身看,各网络媒体、论坛博客网一方面要加强自身的责任意识,提高论坛管理员和网站编辑的“把关人”意识,要考虑社会道德、国家利益和公众价值,杜绝不健康的话题。同时,网站要引导舆论,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为网民提供专业权威的信息,形成言论中心使网络舆论朝更好的方向发展。
  2.对发布不良言论内容的网站源头进行清除。开展由政府主导的,全社会广泛参与的不良信息举报活动。整合政府监管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形成合力,对那些充斥黄色暴力信息,宣传反动信息的网站核实处理,或者通报给国家有关执法部门处理。对于一些不良网站,通过成千上万的网民提供的线索和举报,能更高效地消除不良信息发布源头,从而有效地杜绝不良信息对网民的影响。
  (三)从实际出发,发挥政府“网络新闻发言人”作用
  数亿网民构成的网络社区使中国开始进入“传媒聚光灯和大众麦克风”时代,“云南躲猫猫事件”“广东佛山小悦悦事件”“杨达才手表门事件”“贵州习水官员嫖宿幼女事件”,越来越多的热点事件通过网络被迅速炒热、放大。随着一系列网络事件的发生,政府网络新闻发言人制度逐步进入“试水”阶段。很多省市相继建立网络新闻发言人制度,通过网络即时、主动、准确地发布权威信息,尽快澄清虚假、不完整信息,消除误解、化解矛盾,正确引导网络舆论。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要更好的实现对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和规制,就必须要发挥政府“网络新闻发言人”的作用,使政府“网络新闻发言人”真正成为“三人”:网络信息的权威“代言人”,网络舆论的鉴别“筛选人”和网络矛盾的“化解人”。
  网络作为新媒介促进了网络表达自由的发展,促进了公民个性的自我张扬,其观点与思想正趋向于多元化,日益挑战着权威的传统地位,网络言论表达的实现渠道和途径越来越多样化,并且越来越开放,也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从根本上讲,人类表达自由的核心价值是为了适应社会进步和民主的不断深化发展,并最终实现公众期望的和谐社会。因此,探讨网络表达自由是非常有必要的,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是我们在法律上对其进行准确定位的前提,也是我们对其保障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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