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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上访的原因及解决对策

2015-09-11 10:57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 随着我国社会转型期的到来,尤其是社会改革的深入发展,我国越来越多的各个阶层利益受到冲击。从而引发了我国上访问题的出现。本文试从上访的定义和特征出发,对我国上访现象的原因进行阐述并提出一些建设性的想法,以期对解决上访问题有一定的帮助。

  论文关键词 上访 法律体制 协商和解制度

  “上访”又叫“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采用一定的形式,如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简而言之,就是群众越过底层相关国家机关到上级机关反映问题并寻求解决的一种途径。

  一、上访特征

  (一)上访主体多元化
  随着社会转型期的到来,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受到调整且调整幅度越来越大,自然导致矛盾的主体不断增多,因而出现上访主体不断扩大趋势。从农村劳动者到工人,从个体工商户到私营企业主,从经理人员到国家与社会管理者等,各行各业都不乏非正常上访活动的参与者。如果各阶层中个人具体矛盾受到其他个人的认同,这又会形成具体的利益团体,这又导致上访主体进一步的多元化。
  (二)上访诉求复杂化
  因社会体制改革触及越来越多人的利益,导致非正常上访的诉求内容也纷繁复杂,其包括了社会矛盾、体制矛盾、思想观念矛盾和经济利益矛盾等,其中不乏复合性矛盾。现如今这些矛盾主要集中表现在土地征用、企业改制、下岗职工安置、特殊群体、城镇房屋拆迁、工资和养老保险等方面。总而言之,非正常上访主要是涉及的还是群众切身利益。
  (三)上访规模集群化
  近几年,上访数量不断增多,但在整体数量增多的情形下,我们不难发现新的情况。在上访人群中,有些人通过集资、串联、聚会等形式集体到相同地域或相同单位去反映情况。这就是一种上访集群化的表现。随着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越来越多具有相同厉害关系的人民对于他们的共同利益容易产生共鸣。他们为了更好的维护共同存在的利益而彼此之间进行沟通和联系。或者他们之中并不存在共同利益,但是为了给有关单位或个人一种形式上的了压力,他们也会纠合有关上访人员去反映问题。

  二、上访现象发生的原因解析

  (一)司法效率问题
  司法效率讲究投入最低的司法成本获得最大的司法效益。有不少人认为:“讲求司法效率就是提高办案速度”。这是对司法效率是一种片面、肤浅的理解,因为司法效率内容远不止这些,但办案速度以及办案数量也是司法效率的一种最低的要求。提高司法效率,最低的要求就是解决当下社会诸多的矛盾纠纷。而司法效率低下就是不能及时和有效的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上访数量的增加表明,社会中的许多矛盾纠纷无法得到及时和有效的解决才发生的。从我国每年上访案件的数量上就能反映出我国的司法效率有待提高。如何提高我国的司法效率、如何让上访案件在正常的司法程序中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等等,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社会不公问题
  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公正作为服务于实现社会正义的终极目标,不仅是法律制度运作的核心和司法活动本身的要求,也是实现法治国家社会稳定的必然需要。上访虽然是解决纠纷的一种方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种选择,但随着上访的数量的激增,尤其是社会上出现的无理上访的情形,直接影响我国现有的法治秩序,而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之一就是有社会不公的存在。无论是司法程序的不公正还是结果的不公正,都直接导致当事人对我国解决矛盾纠纷体制的不信任,甚者会反感,其结果就是无法建立司法权威性,而当事人选择行之有效的上访方式来解决纠纷矛盾就不难理解了,毕竟在当事人眼里,他们会认为上访的影响力大于司法结果的影响力。
  (三)腐败问题
  由于受到长期封建专制思想的影响,总有一些国家工作人员认为自己贡献非大,因而拿点好处是理所当然的;有的国家工作人员更把人情或是关系凌驾于法律的上面;更有甚者不从自身的素质抓起,不提高司法工作人员队伍的整体执法水平,为求政绩而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办公,从而助长了歪风邪气,也引发了一系列的贪污腐败的产生。
  (四)法律体制有待完善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在立法方面,我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我国法律并不是很严密,有的法律法规伸缩性很大,有的地方会有漏洞,我国强调在审判中扩大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但也使有些执法人员钻法律空子,导致他们在执法随意裁判案件,往往会发生重罪轻判、轻罪不判的现象。如本应判处实刑的罪犯判缓刑;有的甚至等罚金交到以后再宣判;不到位即判实刑、判重刑,收到罚金则判轻刑、缓刑。



  三、上访的法治治理

  (一)积极构建民间调解制度
  健全基层调解组织。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地方行政机关将工作重点放在乡镇级的调解机构建设上,而忽视了基层民调组织的建设,因而基层民调组织地位下降,功能弱化。因此,建立司法部门指导下的乡镇、行政村、村民小组三级人民调解网络很有必要。在乡镇一级建立人民调解办公室,设首席人民调解员;在自然村建立人民调解办公室并设专职人民调解员;在村民、居民小组设兼职人民调解员,形成比较完整的农村人民调解体系。另外,在农村集贸市场、旅游景点和外来人口聚集区还应建立专门的调解组织,最大限度地扩大人民调解工作的覆盖面。同时,调委会应广纳热心于调解矛盾纠纷的人员,如热心公益、德高望重的村民、村庄精英、退休干部等,使基层调解矛盾纠纷的方式方法更广泛。同时要提高基层调解员素质。笔者认为我国人民调解员须具备良好的道德以及心理素质,同时也要熟悉并知晓我国的法律政策,更要掌握明法析理的技巧。对于基层调解员,他们还要熟悉他们所在基层的风土人情以及社会规则。因此,司法行政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农村调解员培训机制。
  (二)努力建立和完善协商和解制度
  纠纷的解决是双方当事人自己合意和交涉的过程。如果缺乏当事人自己的参与,往往会导致结果不被认同,甚者会引发更激烈的矛盾或者新矛盾。由此,在应对纠纷解决时,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首先,有必要在制度层面创造出当事人沟通的程序空间,提供当事人充分阐述自己想法的机会和场合。其次,为了避免当事人之间的沟通陷于混乱的局面,在制度上还应赋予解纷主体一定的控制权。解纷主体可以根据当事人交涉的具体情况适时调整,尽可能使当事人的沟通聚焦在特定问题上。
  (三)完善我国法制建设
  国家大力执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政策。第一要做到的就是有法可依。因此,大力完善我国的法制建设是我们当前亟需要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我国法制的建设关键需要两个条件为前提。一方面是资金保障,另一方面是人才建设。一般看来,一个国家对于法制建设的关注程度体现在这两个方面。对于中国来说,要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制,也必须以上述两个条件为先导。因此,国家应加大对法制建设的资金投入,并且培养一批具有高水平的法律工作者。当然,这只是前提。我们必须还要依据我国的特殊国情来完善我国的法制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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