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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网络时代湖南群体性事件对策研究

2015-08-25 09:11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 伴随网络普及和社会的变化,国内群体性事件频发,这对政府的公共事务管理能力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本文针对社会现象,提出了妥善解决群体性事件的对策,对于从根本上预防和解决湖南省群体性事件具有重要的意义。
  论文关键词 网络时代 群体性事件 对策

  “郴州事件”,诱因相当简单,其直接的导火线就是市政府的一个郴政通[2010]13号通告。这个通告的规定直接影响了部分公民的利益,结果就是越闹越大,游行示威的群众上数万,并且演化成打砸烧的暴力事件,直接危害到社会的稳定。笔者认为,该事件是21世纪来我省规模最大、最典型、处理较慢的的一次群体性事件之一,研究该案例的对网络时代解决我省的群体性事件具有启发性意义。

  一、网络时代群体性事件的新特点

  (一)新时期网络舆情的新变化
  伴随社会经济的转型市场利益主体多元化和网络技术的进步,网民数量急剧增加,网络舆情出现了频发现象,并且网络传播出现了开放性和互动性的特点,网络成为每个网民发言的平台,网民可以自由地发布自己所掌握的信息,网络使人类步入到了信息飞速传播的时代。正如有些专家所言,我们已经有原来的“大喇叭时代”进入了“网络麦克风时代”,也就是说每个人都有一个麦克风,都可以随意地再这个平台上发言,表达自己的任何想法。在移动通信和互联网承载的社会多元素表达平台上,政府要完全控制信息的传播是很困难的,这种新时代媒体的信息传播所具有的特征使得这种媒介状态、舆论态势、传播范围是政府难以控制的,这对舆论引导提出了更高要求,政府发声和舆论引导需要有比过去更高更强的能力。
  (二)网络加剧群体性事件的新发展
  伴随互联网普及程度的提高,网络信息传播速度提加快,波及面拓宽,影响扩大,可谓前所未有。尤其是今天对于“涉腐”“涉富”“涉权”等三类事件的关注性越来越高,极易成为网络炒作的新闻焦点,这些也很容易形成汹涌的网络舆情。据不完全统计,在郴州事件发生后的3天内,在网络贴吧的相关信息中,约出现了近600个与郴州事件有关的帖子,至于相关的微博和视频更是举不胜举。不可否认网络对群体性事件产生了积极影响,但是其消极的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网络极易形成群体性事件蔓延和扩展的“助推剂”,网络极易形成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线”,由于网络信息的同步交流,亲密互动,迅速产生了“蝴蝶效应”群体性事件规模迅速扩大。“由于政府对于网络信息难以控制,网络甚至有时直接酿成了群体性事件,有时间接推动了群体性事件的恶性发展。”
  (三)网络舆论加剧影响政府形象,降低政府公信力
  网民不同于普通的民众,在对信息的追求上存在“求新、求异”的心理特征,又加上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存在,政府的公信力收到极大冲击。首先,存在较多网络负面信息,甚至敌对势力很可能利用社会矛盾加剧政府和民众的矛盾,故意破坏政府形象和社会稳定。其次,由于客观原因,政府对网民及利益受损群体的诉求回应不及时、不完整、不充分甚至堵塞诉求渠道,当这些诉求都不能得到及时的解决是,网络就更加容易成为网民向政府“投诉”的重要平台,甚至一发不可收拾,民众的矛头就直指政府,政府的公信力直线下降。
  (四)群体性事件参与者多数是无直接利益者使对抗加剧
  网络信息良莠不齐,绝大多数的网民其实不了解事情的真实情况,更不是直接利益的关系者,仅仅是因为通过网络获取信息而路见不平,于是便通过网络发泄心中怨恨。“这种无直接利益冲突”或“泄愤性冲突”是网络时代群体性事件的重要特征。对比研究“安徽池州”“四川达州”“贵州瓮安”“湖南郴州”等群体性事件可知,群体性事件的发展过程都有一个共同的规律,从最初的直接利益群体聚集,到相关利益群体纷纷参加,最后无利益群体集会游行示威,多数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根本就没有一个明确的目标,最后也就随波逐流把矛头直指党委和政府,趁此表达心中的不满和怨恨。
  二、处理群体性事件中存在的问题

  在处理群体性事件的过程中部分地区政府和官员被动、粗糙处理问题,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一)各级党和政府忽视网络舆请的影响
  群体性事件在发展的过程中。各级党和政府的官员对网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也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非但没有及时掌握网络舆情,相反在发展的过程中刻意封锁官方信息,保持沉默甚至回避民众的各种质疑和提问,在这种背景下,民众只有把视角转向网络,网络成为民众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这样一些言论由小到大,星星之火终究发展成燎原之势。同时各种相关的传闻也在网上盛行,令事件的真相变得朴素迷离。
  (二)各级党和政府忽视群体性事件形成的心理诱因
  群体性事件其实是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对社会不满进行的发泄,这种发泄不仅仅具有“传染性”而且有其形成的过程。首先,人群聚集共同关注相关利益问题;其次,高度刺激个体无形中接受他人影响;最后,通过网络的交流和各种流言蜚语的影响,相关人群达到狂热的阶段,群体性事件就爆发了。然而,各级党和政府自始至终都未有察觉、注重群体性事件发生、发展的这一过程,也没有对相关利益群体进行任何的心理疏导,任其发展,最后使得群体性事件愈演愈烈。
  (三)某些地方政府事后问责不及时,反而及时追究群众责任
  群体性事件发生后有些官员不但不反省、不问责,相反一味打压群众,追究相关人的责任,甚至变本加厉。在湖北石首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府官员非但不及时澄清事实真相相反把不明真相的民众和相关家属刑拘起来,导致事态进一步扩大和恶化,石首的做法是一种典型的秋后算账的做法。政府既不澄清,又不进行疏导,任其网络舆论泛滥,最后群体性事件就爆发,当然相关责任人也受到了应有的处罚。“秋后算账”是石首事件处置不当的的后遗症,然而在这个事件的始终,政府负责人始终未有清醒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其实真正需要被算账的是当地政府官员”。


  (四)某些地方政府刻意掩盖群体性事件的真相,损害政府公信力
  当群体性事件发生时,相关政府部门只是为了应付事情的进展,而并没有深思熟虑,精心策划解决方案,没有耐心去沟通和善待网民意见,更没有面对面与一些网络意见领袖进行对话,未有充分发挥他们对网络舆论的引导作用。更有甚者就是有些政府部门在事件还没有调查清楚前就急于给事件做了结论向众人公布,这样非但不利于群众矛盾的解决相反会导致更多更深的误会和质疑,最终把政府推向了风口浪尖,是自己成为了网络攻击的对象。有些政府一味急于求成、躲避掩盖甚至去骗只能导致谣言更加疯狂传播、流传。这些政府的行为根本无助于事情的解决,反而损坏了政府的公信力。

  三、解决群体性事件的对策研究

  (一)适度干预网络舆情,加强引导是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前提
  政府要积极面对群众及时澄清事实的真相而不是立即封锁信息,所以要适度干预网络舆情,加强对网络舆情进行控制,对网络舆情的控制可通过多种手段和途径来实现,其最基本的就是要坚持“硬”和“软”两种手段结合,“硬”就是要加强对网络舆情的控制和监督,及时掌握网民在网络上的言论及态势;“软”就是要加强对网络舆情的疏导,充分利用知名人士、专业评论员等具有影响力的人物对舆论情况进行引导,及时化解矛盾和消除误会,其实,“硬”手段就是堵,“软”手段就是疏,当然这两种手段也有主次之分,以疏为主,以堵为辅。采取以以疏为主,以堵为辅的舆情引导和管理方式,不失为一种理性的、科学的选择。古语讲:“防民之口,甚于防川”所以群体性事件发生后,政府一定要强对网络舆情引导。
  (二)加强对相关群体进行心理预防,是解决群体性事件的条件
  预防和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关键之策就要从官方入手,这要求各级党和政府坚决克服官僚主义和衙门作风,不搞贪污腐败,增强廉洁自律,始终把人们群众利益摆在首要位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负责人可以充分利用网络工具深入基层,了解民间疾苦,扎扎实实为民众办实事切实解决民众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尤其是对于那些民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难点问题,比如,民众医疗问题、下岗工人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就业、居民住房拆迁补偿问题等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政府要想人民群众之所想,急人民群众之所急,对于短时期内不能解决的问题一定要多做解释工作,消除和缓解民众的怨恨,网络就是一种绝好的途径和工具,通过各种形式与群众进行交流,及早给予群众一个满意的答案,这样利益群体就可以在心理上得到安慰,及早把怨恨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超前防范,高度重视,落实责任是解决群体性事件的关键
  各级党政机关一定要恪守承诺,大力开展干部作风转变行动,尤其是对于那些不作为、乱作为和瞎作为的领导干部加大问责力度。各级党政机关尤其党政负责人,要严格坚持和落实“责任制”要坚决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要把解决热点和难点问题作为对领导考核的重要指标,要求各级领导定期排查各种隐患问题,建立层级负责制,一级对一级负责,并且层层签立责任状,坚决维护和落实“一票否决制”与此同时,进一步强化基层基础,严密监控和监督信息网络,及早发现情况,及早上报相关部门,消除各种隐患,争取做到抓小抓早妥善处置,力争把问题在基层解决,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减少和预防群体性事件发生。
  (四)建立和健全群众利益诉求机制是解决群体性事件的立足点
  群体性事件是群体利益矛盾的激化的最终结果,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利益群体矛盾,其根本途径就是要建立和健全能够反映不同群众利益诉求的机制,并且要完善群体性事件的预警机制,这样即能治标又能治本。对于我省而言,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政府治理的理念要发生转变,要由管理型向民主型和服务型转变,增强民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机会并且使其制度化,尤其是政府要通过网络广泛向民众征求意见,进行科学决策;建立健全社会基层议事制度,民众充分发言,从而化解群体性冲突;尽力发挥“人大”“政协”的利益表达功能;鼓励和完善社会中介团体的发展,充分利用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使其发挥社会桥梁的作用,既掌握群众的意见,又了解政府决策,在政府和群众间互通信息;政府还要利用网络等媒体工具,大肆传播正能量,发挥媒体功能,用正确的舆论引导人。
  (五)加强立法,规范网络行为是解决群体性事件的保障
  事实表明,网络信息真伪难辨,现在的网络舆论完全是处于无政府主义的混乱状态,从这个角度来看的话,网络对于促进群体性事件的爆发和加剧具有推动作用,网络群体事件与网络中不法分子散布谣言等虚假信息不无关系,所以政府在预防和处理群体性事件中很有必要加强立法和规范网络行为等工作。
  首先,要制定和完善网络言论自由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网络立法可以净化网络空间,这样可以防止极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和敌特分子利用网络实施渗透活动,让网络言论控制在合法有序规范的范围内。
  其次,坚决落实网络实名制和网站信息备案制。网络实名制的却是使得网民在网络上出于高度的自由,其言行没有任何的限制,也不瘦任何的监督,这样极易引起群体性事件的发展,所以必须严格控制网民在网上的言论以及网络行为。
  最后,加强网络警察权限的范围。笔者认为,当前网络警察的职权范围应该扩大,不仅要控制不良网页的浏览,也应该要监督和掌握网民在网上的一切言论,对于故意散布谣言,煽动群众闹事,挑起事端,破坏社会稳定的不法分子予以制裁,将网络的言论控制在合法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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