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听证制度是现代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和核心内容。特别是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价格听证制度,已经成为近年来学术界和立法中的热点问题。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颁布后,我国正式确立了价格听证制度。其范围涉及水电、交通、景点门票、教育收费、电信等诸多方面。然而作为一项新制度,价格听证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并不尽如人意,在实践中也出现了诸多问题。
论文关键词 价格听证 听证参加人 制度完善
一、价格听证的含义
价格听证制度,又称价格决策听证制度,是指制定和调整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收费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时,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请社会有关方面对其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的程序制度。它是行政民主的必然要求,是行政法制的核心内容。法理上来源于英国法中的“自然公正原则”和美国法中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其意义在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增强定价程序透明度和公开性、实现社会公正。
二、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法律、法规发展情况
我国的价格听证始于199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由于当时立法条件和社会条件的限制,原则性规定较多,可操作性不强。因此出现了“春运公路客票价格”听证会、“铁路客票政府指导价方案”听证会等引起广泛关注的案件。这些案件加快了价格听证制度的完善步伐。2001年7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颁布了《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经过1年的实践,进行了重大修订,于2002年1月颁布了《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数年后,2008年10月15日,国家发改委又对《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这表明我国的听证制度更趋于完善。
三、我国价格听证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正式确定听证制度以来,全国各地方物价机关举行了近千次听证会。其中,有较大社会影响的70余次。不可否认,一些听证会确实受到了理论界和民众的好评。但是,更多的是不满的声音,争论更是不绝于耳。一方面,大部分民众认为我国的听证会就是“涨价会”,只是走形式。到底是“逢涨必听”还是“逢听必涨”的争论成为我价格听证领域最为激烈的争论。另一方面,部分民众认为消费者“被代表”了。2010年以来召开的水价听证会上,就有“洛阳只有一名听证代表反对涨价”、“哈尔滨仅有一位代表反对涨价的听证代表”、“北京大多数代表同意第二种调价方案”、“济南水价听证会低收入群体无一代表”、“福州听证代表产生程序不合法”等情况发生。还有其他诸多的问题,但最大的问题就是我国的价格听证制度起不到相应的作用,是形式主义。
四、我国价格听证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
仔细分析,不难发现导致这些问题的主要是制度和观念两个层面的缺失。关于制度的缺陷,因为我国价格听证制度刚刚起步,属于移植来的制度。在制度的设计上难免存在缺陷,不能最大地发挥作用。另外,再好的制度,如果参与人没有相适应的观念,那么这种制度永远不会起到很好的作用,只会沦为形式主义。
(一)制度方面的缺陷
1.代表选任制度不合理
代表是听证会的核心组成要素。负责任、有分析能力的代表,才能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而我国代表的遴选存在着严重问题。
第一,代表的产生方式不明确,具有明显的政府主导倾向。我国《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第10条规定,听证代表的产生方式由价格主管部门推荐或聘请。具体如何产生未做明确规定。实践中,大多数由行政机关直接指定的。如2002年9月“兰州市公交车调价听证会”的31名代表都是由市物价局选定的。
第二,价格听证代表的结构、比例不合理。听证会代表比例的协调和结构的合理是充分表达各个利益群体声音的重要保障。然而,我国《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虽规定了代表由经营者、消费者、专家、学者、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人员组成,消费者代表不得少于参加人总数的2/5,但并未规定专家、学者参与人的比例,实践中消费者代表也往往少于规定人数,这无疑使听证会博弈结果变得可预测。另一方面,还经常出现与听证内容有密切联系的利益群体没有代表参与听证会的情况。如作为与春运关系密切的高校学生,在2002年举行的全国铁路票价听证会上就没有代表参加。
第三,遴选标准不确定,具有明显重政治背景、轻视专业性。我国的价格听证会没有制定统一的遴选标准,各地方对于遴选标准的确定更是五花八门。一方面过多重视政治的背景。另一方面,表现为轻视专业性。作为一个合格的听证会代表,应当懂得关于经营成本计算、利润统计、市场需求以及相关专业的知识,否则连相关材料都看不懂,更无法提出有力的意见和主张。
2.价格听证过程中信息的不对称
第一,经营者隐瞒信息、提供信息不全面。价格听证的重点是就有关商品或服务调定价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经营者必然会提供有利于调高价格的信息,而隐藏一些不利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专家、学者都很难完全准确地把握相关成本情况,普通消费者就更提不出有效的反驳意见。如果生产者不向消费者披露成本,这样的听证会势必会造成信息的严重不对称。
第二,消费者发言时间过短。一场好的听证会,是要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尤其是弱势的一方。而我国价格听证会消费者的发言时间过短。纵然,我们不可能让每一位消费者都发言,但消费者因其弱势地位,发言时间至少应长于经营者。
第三,消费者准备时间严重不足。我国在价格听证实践中,往往是在听证会前几天才把相关材料印发给消费者代表。消费者代表没有足够时间去调查,很难在几天时间内理解。然而,经营者却是这一领域的行家,因此,价格听证中消费者代表面临严重的准备时间不足。
3.价格听证救济制度不健全
第一,没有为听证代表设置救济权。我国《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中31-33条,仅原则性地规定政府定价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如违反相关规定或玩忽职守,应当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和承担责任。然而,具体通过何种方式,当事人是否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都缺乏明确的规定。这造成了有救济权,但无法行使。
第二,缺乏事后监督机制。一场听证会过后,往往所有的程序都戛然而止。关于主持人是否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经营者生产成本是否虚假,以及生产者承诺目标是否达到,这些是无法在听证会过程中发现的,需要事后核实。而我国缺乏事后监督的机制,如果只注重事前不注重事后,那么必然鼓励与会各方弄虚作假,使听证会失去其真实价值。
(二)观念的束缚与缺失
我国改革开放后经济飞速发展,物质丰富的同时,法制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却相对落后。听证制度这样的新制度在我国的确立与施行,无疑使新观念与我国一些古老文化意识产生碰撞,这是传统观念在法制领域中的一场革命。其中至少有两个方面对听证制度影响较大:一是“官本位”思想的束缚,二是对于“程序正义”的轻视。
1.“官本位”思想的束缚
“官本位”是一种以官为本、以官为尊的价值观。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文化致使这种思想意识深入中国社会的每个方面,甚至可以说是中华文化的一部分,即“糟粕”的那部分。它推崇人治,而非法治;这使得,民主与自由的理念难以深入人心,尤其缺乏对政府权力制约的意识。这种思想严重影响着我国法治的建设。回想过去,我们不难发现新中国以前我国一直是高度集权,轻视控权的国家。虽然随着改革开放,三中全会后的深刻反省,使各种教条开始被打破,要求政府部门依法行政、以人为本的呼声日益高涨。豍但是积重难返,数千年的思想积淀是很难在短期内消除的,不依法办事,“走后门”的现象仍层出不穷。在行政管理中,滥用处罚、执法态度恶劣,老百姓也不敢问原因,因为怕遭到更重的处罚,更别提主动制约政府权力了。然而,价格听证制度的设立,正是要求百姓敢于向政府问为什么,主张自己的权利,并利用手中的权利去限制国家的权力,这是与“官本位”思想截然相反的主张。“官本位”既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影响政府公信力,更阻碍改革创新,严重制约着我国社会发展。
2.对于“程序正义”的轻视
“程序公正”是相对“实体公正”而言的,它是英美法系的一项重要法律传统,来源于英国一句古老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Justicemustnotonlybedone,butmustbeseentobedone.)换句话说,就是对于一个案件的判决,即使是非常公正、合理、合法,还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还要使裁判结论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保证裁判的过程也是公正、合理、合法的。最初,这项法律传统适用于司法领域。后来,人们把这项制度巧妙地引入到行政领域,要求行政部门做出的决定或处罚必须符合程序。程序正义的意义在于:第一,程序是限制国家权力的最重要途径。第二,“程序正义”保证“实体正义”。罗尔斯在《正义论》说到,是因为过程的公正使结果的公正性有了来源和依据,换句话说,是由于程序的公正使实体获得了公正性。第三,“程序正义”虽然不能绝对保证实体公正的实现,但是,“程序正义”却保证了“实体正义”容易被接受。正如这样一句话,及时、准确的消息公开是消灭流言蜚语的最有效武器。豎第四,程序使得决策过程中出现的错误容易被发现和纠正,让人们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参加国家管理无异于椽木求鱼,公共管理活动的秘密化、公共权力的神秘化是民主制度的死敌。因此,我们必须提倡程序的重要性。然而,一直以来,我国就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在思想观念上,一方面,民众认为程序是没用的、复杂的、多余的,不能理解“程序正义”对于社会管理的重要性。另一方面,政府决策时也没有组织听证的意识。这双方面的意识缺失,直接导致价格听证制度的建设出现各种难以克服的问题。
我国的价格听证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无论是在制度层面还是在意识层面,都还存在许多缺陷与漏洞,严重制约着我国广大消费者行使自己的权利,经过分析我们找出了相关的原因。听证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尽管目前的价格听证还存在诸多问题,但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必须有其完善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