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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诚信、交易成本和个人权利——和谐社会的

2015-08-06 09:32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关键词】社会诚信;交易成本;个人权利;和谐社会

  【论文摘要】社会诚信是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社会诚信对于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不仅在于使人和谐相处,而且还可以大大节约交易成本。当前社会诚信缺失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国家对个人权利保障无力,不能给人们提供一个追求长远利益的稳定预期和重复博弈的规则,使得信誉机制难以形成。只有对权力的行使进行有效监控,才能切实保障个人权利,在这个基础上,社会诚信才能真正树立,社会和谐才能真正实现。

    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当前社会主义建设中一个重要的政治目标。建设和谐社会涉及政治、经济和文化的方方面面,其中社会诚信是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和谐社会必定是一个社会诚信度高的社会,一个社会诚信度高的社会必定是一个和谐杜会。社会诚信的缺失是我国当前社会发展中存在的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也是建设和谐社会觅需解决的问题。本文将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对社会诚信缺失的现实危害、存在的根源以及解决的途径进行剖析。

  一、社会诚信和交易成本

    社会诚信对于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不仅在于使人和谐相处,精神愉悦,而且还可以节约社会成本,而社会诚信的缺失导致的将是交易成本的增加。为了更好地说明这个问题,我将借用新制度经济学有关交易成本的理论并结合现实进行分析。

    交易成本是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基石,以至于人们往往将新制度经济学称为交易成本经济学。在这里,交易的含义非常宽泛,它指发生在人与人之间的一切关系,和人与自然发生关系的“生产”相对应,既包括民事上的买卖、代理等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也包括企业的经理对员工的管理关系,还包括国家对个人的关系,如征税等。一切交易都是有成本的,交易成本包括获取准确信息的费用以及寻找合约对象、达成合约和保证合约得以实施的费用。交易成本是一种社会摩擦力,它的高低直接影响社会的发展水平,也是社会是否和谐的试金石,而社会诚信度的高低又直接影响交易成本的高低。

    人类要谋求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必须形成一系列规则。规则最重要的作用就在于它可以产生一种稳定的预期,人们据此可以准确地预见自己的行为将会产生的社会后果,从而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规则包括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前者指的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的各种法律制度,后者主要包括习俗、习惯、道德和意识形态等。社会诚信属于道德的范畴,是一种非正式规则,但它的形成与正式规则有着密切联系,这一点将在后面专门阐述。社会诚信度越高,交易成本就越低,社会就越和谐,反之亦然。这可以从以下三类社会关系人手进行分析。

    首先,从市场交易看。经济关系是社会关系中最基本与最重要的关系,经济的和谐发展既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也为社会和谐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古典经济学派的代表性人物亚当·思密雄辩地证明了建设在专业化和社会分工基础上的市场交易是促使经济发展的关键,新制度经济学派则揭示了交易成本的高低直接制约专业化和社会分工的发展水平。专业化和社会分工越发展,交易链条就越长,交易者利益的实现对他人的依赖性就越大,由此而产生的不确定性因素就越多。如果没有一套规则来确保交易各方信守合约,为防止违约行为所花费的成本足以抵消社会分工和专业化带来的效益,社会分工和专业化根本就不可能正常发展。防止违约行为当然离不开法律的保障,但社会诚信更为重要。这是因为,一方面,运用法律手段防止违约行为需要成本,并且,即使排除执法不公正因素,法律手段一般也只能在违约行为发生以后发挥其作用;另一方面,交易者运用法律手段防止和制裁对方的违约行为也需要成本,如果再考虑执法者存在诚信间题,在社会诚信缺失的情况下,很多交易行为根本就不可能发生。因此,社会诚信是影响交易广度和深度并进而影响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其次,从企业管理的交易看。企业作为一种经济主体之所以比自然人更能促进经济的发展,不仅由于其规模效应,还由于它能节约交易成本,能用较低的企业内交易成本代替较高的市场交易成本。新制度经济学派的创始人科斯在其《企业的性质》一文中对此进行了明确的剖析。企业内交易成本的大小主要取决于管理成本的大小,而管理成本的大小一方面取决于企业的激励机制是否合理,另一方面取决于员工的诚信度。如果员工的诚信度低,企业就要花很大的成本监督员工的行为,如果再考虑到监督者自身的诚信度问题,即如何监督监督者的间题,成本就更大了。当企业内交易成本等于市场交易成本时,企业相对于自然人就没有任何优势;当企业内交易成本大于市场交易成本时,企业只有破产和倒闭。

    最后,从国家与个人的交易看。虽然在国家与个人的交易中,国家在运用强制力上相对于个人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但运用国家强制力本身需要成本。社会诚信的缺失将直接导致国家与个人交易的成本增加,这可以举两个事例予以说明。一是有奖发票。在我国餐饮业中普遍实行有奖发票,这一举措刺激了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积极性,增加了国家的税收。但这一措施本身就说明了社会诚信度低,经营者缺乏自觉纳税的诚信,消费者缺乏主动护税的意识。有奖发票中的“奖”就是一种征收成本,它是社会诚信缺失造成的。我国税收征收成本非常高,占税收总额的7%左右,尽管如此,实际税收相对于应征收的税收的比率还是相当低。征收成本中的相当部分加上因偷税漏税所流失的税收就是社会诚信缺失的成本。二是发生在救助站中的欺诈。将全国各地的收容所改成救助站,并改善设施和待遇之后,新的问题也接踵而至,其中大量人员涌人救助站,如何准确认定救助对象成为最突出的问题。根据规定,救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四个标准: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只有第三个标准的操作相对容易一些,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绝大多数来自农村,而我国当前农村还存在五保供养的寥寥无几。这一标准在排除“非救助对象”上的作用十分有限,而获取相关的信息需要花费成本。其它三个标准的操作较为困难,只要进人救助站的人有意隐瞒那些不合救助标准的事实或者捏造符合救助标准的事实,认定的难度一点都不亚于普通刑事案件中的调查取证。从《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于2003年实施至今,欺诈救助站的行为在媒体上时有披露,这些欺诈之所以能够得手,关键就在于认定是否符合救助标准的成本往往高于救助的成本,而对于不符合救助标准的人进行救助的成本就是社会诚信缺失带来的成本。

    二、法律对个人权利保障无力是社会诚信缺失的根本原因

    对于当前社会诚信的缺失,很多人认为这是伴随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而必然产生的负面效应。其实不然,导致社会诚信缺失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法律对个人权利保障无力,从而使得个人在公共领域普遍缺乏安全感。

    追求自我利益的最大化是人普遍具有的本性,而自我利益最大化得以实现的方式决定着个人思维与行为的方式。当自我利益最大化得以实现的方式在社会上具有趋同性时,一种具有普遍意义的价值观念以及与之相应‘的思维与行为的方式就形成了。因此,我们对社会诚信缺失的根源进行探究时,应当立足于对社会中自我利益最大化得以实现的一般方式进行分析。

    根据博弈论,个人在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普遍具有机会主义倾向,同时他又会考虑到别人也有这种倾向,为了避免两败俱伤,他会相应调整自己的行为。一般来说,制约机会主义行为的社会机制主要有两个:交易频率和信息灵敏度。一次性交易最容易导致机会主义行为,因为一旦成功就实现了自我利益的最大化。如果交易是多次性的,虽然在第一次交易中你采取机会主义行为实现了自我利益的最大化,但在以后的交易中对方就会避开你甚至报复你,因而从长期来看就是自我利益的最小化。此外,信息的灵敏度也很重要,江湖游医的骗术之所以能频频得手,依赖的就是信息的不通畅。

    依靠交易频率和信息的灵敏度来制约机会主义行为的社会机制多存在于私人领域,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熟人圈子内。随着市场和社会的发展,陌生人之间的一次性交易会越来越多,乃至成为一种主要的交易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必须依靠法律的手段来制约机会主义行为。法律手段是否有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的目标是否和社会普遍存在的价值观念协调即社会遵守法律的诚信度。“与一个社会的道义上的观念或实际要求相抵触的法律,很可能会由于消极抵制以及在经常进行监督和约束方面所产生的困难而丧失其效力。”而社会遵守法律的诚信度又取决于个人的权利能否得到切实的保障,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理解这一点。

    首先,法律对机会主义行为制裁的力度决定个人利益最大化得以实现的方式,从而决定社会的诚信度。对个人权利的保障体现在对机会主义的直接制裁。在任何一次交易中,采取机会主义行为更有利于实现自我利益的最大化。行为人之所以不采取机会主义行为,一般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对方事后的报复,二是法律的制裁。在与陌生人进行一次性交易的情况下,行为人一般只需考虑后一种因素,即招致法律制裁的可能性以及制裁的力度。如果法律对机会主义的制裁力度足够大,个人利益最大化得以实现的方式就是信守合约。当信守合约成为一种普遍的长期的行为,诚信就成为社会普遍的价值观念并不断强化,这将大大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和谐。相反,法律对机会主义行为制裁无力,行为人就会据此判断采取机会主义行为所带来的利益大于法律制裁的风险,从而采取机会主义行为以实现自我利益的最大化。当这种现象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时,就必然会降低社会的诚信度。

    其次,法律对国家权力的行使进行合理约束的有效程度决定了社会诚信形成的机制是否有效。对个人权利的保障体现在避免国家权力的行使由个人的任性所决定,从而避免个人的权利遭到国家权力的侵害。在“丛林状态”中,每一个人都要防范来自其他所有人的侵害,因而自我保护的社会成本最大,而效果又最不理想。国家之所以能够获得社会的普遍认同,主要是因为它解决了上述问题。自从国家产生之后,由于个人力量的联合存在巨大的交易成本,个人面对国家权力的侵害往往是无能为力的。“个人反抗国家强制力的费用,历来导致对国家规章的冷漠和顺从,而不管这些规章是多么不堪忍受。”。国家对个人权利的侵害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既得利益的侵害,如无偿征用个人财产;二是对可得利益的侵害,主要表现为限制和剥夺一个公民应当具有的权利,如对经营权、居住权的限制。

    如果国家权力的行使缺乏有效的监控,必然会导致对个人权利的侵害,从而破坏了信誉机制的形成。一方面,缺乏有效监控的权力在当权者手电会产生租金,从而刺激了人们的投机行为,因为相对于取得千千万万消费者的信任和通过正常的市场竞争的手段来取得竞争优势来说,贿赂一个当权者成本小、收益大且见效快。在这种状况下,市场主体对当权者的好恶比对经济规律更有兴趣,必然是投机而不是诚信在市场主体的头脑中居于支配地位。另一方面,由于权力行使的不确定性,国家不能给市场主体提供一个追声长远利益的稳定预期和重复博弈的规则,从而促使大部分市场主体追求短平快,信誉机制难以形成。这是因为信誉是通过市场主体的长期投资来形成的,信誉带来的利益属于一种长远利益,在国家权力的行使具有很大随意性的情况下,这种长远利益具有非常大的不确定性,以至于难以对市场主体形成吸引力。可以说,当前社会诚信的缺失并不是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附带后果,恰恰相反,它是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程度不够造成的,是计划经济的惯性力所造成的非市场因素在资源配置和财富分配当中还起着相当大的作用,从而破坏了信誉形成的机制。

    最后,在个人权利没能得到国家切实的保障,个人在公共领域普遍缺乏安全感的情况下,进一步强化私人领域的道德信条对于实现自我利益的最大化来说就显得尤为重要;同时,公共领域特别是国家,就作为私人领域的对立面而普遍存在于人们的观念中。“兔子不吃窝边草”,这形象恰当地表明了中国传统的道德主要表现为熟人之间的道德。整个社会就是由无数分散的、封闭的“窝”组成,离“窝”越远,道德的约束就越弱。社会诚信的缺失在中国人当中并不是偶然的,更不是最近才形成的。梁启超曾经指出:“我国民所最缺者,公德其一端也。林语堂对中国人的这一缺陷做了更为形象的描绘:“家庭与朋友一起组成了一座有围墙的城堡。城内是最大限度的共产主义大协作,相互帮助;对城外的世界则采取一种冷漠无情,一致对抗的态度。结果正如人们所见到的那样,家庭成了有围墙的城堡,城墙之外的任何东西都可以是合法的掠夺物。”闭而造成这一缺陷的根本原因与其说是以“爱有等差”为原则的儒家思想灌输和统治者对家族伦理的维护,不如说是国家对个人权利保障无力乃至于进行随意地侵害,使得个人在公共领域无法形成稳定的利益预期。从而使得个人对私人领域的依赖性更强。

  三、和谐社会中的个人权利

    由上可知,培育社会诚信、建设和谐社会的关键在于保障个人权利。那么,和谐社会中的个人权利应该具备哪些内容呢?这可从三个层面理解。

    第一个层面不妨称之为基础性权利,主要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和有关思想言论的权利三类。

    人身权在法律上表现为个人的人身自由和安全以及人格尊严不受非法侵害。人身权是和谐社会中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也是公民享有其它一切权利的前提条件。如果公民的人身权得不到切实保障,社会诚信就无法树立。文革时代,由于人身权得不到切实保障,哪有社会诚信可言。之所以有些人认为那个时候社会中的欺诈现象反而不如现在多,只是由于在人民公社和严格的计划经济条件下,人们的交易单一,即只存在国家与个人的交易,从而大大压缩了滋生欺诈的空间。

    财产权是个人权利的核心。财产权对于社会和谐的重要意义在于它可以保障个人的自由,使个人摆脱对他人的强制和依附关系。从个人角度看,私有财产为个人自主地安排自己的生产与生活提供了可靠的物质保障。“私有财产通过提供一种可行的从潜在的剥削性经济关系中退出或者避免进人的权利,保护了个人的自由。从社会角度看,对财产权的保护可以弱化单个的个人、组织乃至国家对于个人的强制和奴役的力量。私有财产是“自由的最重要的保障,这不单是对有产者,而且对无产者也是一样。只是由于生产资料掌握在许多独立行动的人的手里,才没有人有控制我们的全权,我们才能够以个人的身份来决定我们要做的事情。

    有关思想言论的权利主要是指思想的表达与传播不受不合理的限制。言论自由对于建构一个和谐社会意义重大:首先,言论自由可以增加信息传播的灵敏度,从而抑制机会主义行为的产生。在传媒发达的今天,言论自由的这一作用将体现得更为充分。其次,言论自由可以促进知识的交流,从而增进人们理性把握客观事物和正确决策的能力,减小社会摩擦力。第三,言论自由可以使人们心中对国家和社会的不满情绪得以及时宣泄,而国家也能够据此发现问题和采取相应的对策。言论自由作为一项基本权利,不仅是促进民主政治不断完善的重要手段,而且是促进社会和谐的必要条件。马斯洛从心理学的角度对钳制言论自由的危害进行了较有见地的分析:“在那些新闻、消息事实的来源被切断的国家,在那些官方的理论与明显的现实极相矛盾的国家,至少一部分人采取玩世不恭的态度,不相信任何价值,不抱任何希望,甚至怀疑不言而喻的东西,人与人之间的一般关系的深刻的瓦解、丧失道德,等等。另一部分人似乎采取了更为被动的方式:沉闷、顺从、丧失主动性,丧失能力和与世隔绝。

    第二个层面是政治权利。个人的政治权利是指能够促进民主政治发展所应当具备的各项权利,主要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政议政的权利等。

    社会的诚信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治的诚信度,而政治的诚信度又取决于民主的发展状况。确保公民的政治权利,促进民主政治的发展,这不仅为公民其它权利的实现提供政治上的保障,而且也有利于增强民族的凝聚力和促进社会的和谐。

    我国当前许多社会诚信问题产生的根源实际上也在于公民的政治权利尚未得到充分保障。以税收为例,征收比率低和征收成本高是我国当前税收工作存在的最突出的两个问题,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社会诚信存在问题。而造成这一问题的根源还在于对公民的政治权利保障不够。由谁来管理和使用纳税人的钱、他们是怎样使用、应当怎样使用,对于这类问题,纳税人是否有充分的知情权和决定权;如果没有,我们就无法期望诚信纳税成为具有普遍意义的社会公德,而不管人们在客观上是否从自己或其他人的纳税中受益。因此,确保公民的政治权利,发展和完善民主政治从而增加政治的诚信度对于树立社会诚信、增强民族的凝聚力来说,比单纯的思想灌输更为根本,也更为有效。

    第三个层面是社会权利,主要包括受教育的权利和享有医疗、失业等维持基本生存与生活保险的权利。

    社会诚信与和谐社会都内含个人的社会化这一命题,个人的社会化越充分,就越易于形成一种共同的价值观念以及相应的思维和行为的方式,从而减少社会的摩擦力。而个人的社会化必须具备一定的物质和知识条件,如接受教育、维持基本生存和生活的保障等。然而,由于历史和现实等多方面的原因,一部分人自身并不具备创立这些条件的能力,如果国家不能给他们提供这些条件,他们将处于社会化的边缘。社会中存在这一部分人本身就是社会不和谐的表现,同时,这些人往往会因失落、绝望和怨恨而制造一些新的不和谐因素。因此,随着社会的发展,义务教育、医疗和失业保险等基本社会权利越来越受到重视,发达国家普遍在法律上将其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予以确认和保障。切实保障个人的社会权利,尽量使每一个人都具有进行社会化的基本条件,对于建设一个和谐社会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

    从历史上看,这三个层面的权利是一个逐步发展与深化的过程,这既体现在个人权利大致沿着由基础性权利拓展到政治权利再拓展到社会权利的发展轨迹,也体现在每一个层面的权利的内容日益丰富,享有权利的人的范围日益扩大和普及。从这三个层面的权利的功能上看,它们既发挥各自不同的社会功能,同时又相互联系,共同为建设一个和谐社会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四、加强和完善民主制度以确保个人权利是建设和谐杜会的根本所在

    民主作为一种政治制度得以确立和发展并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关键在于克服了人性的两大弱点.这两大弱点在国家发展史上与权力结合在一起成为长期阻碍社会和谐与发展的根源。

    一是人普遍具有的机会主义倾向。个人在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普遍具有机会主义倾向,统治阶层也是由具有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倾向的个人所组成,而其利益的最大化表现为权力寻租过程中租金的最大化。孟德斯鸿曾经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川滥用权力不仅直接危害那些构成社会发展基础的个人努力的成果,而且从根本上决定了个人努力的方向即谋求权力或者对权力的趋附;滥用权力造成了权力行使的随意性,破坏了社会稳定预期的形成,促进了社会中短期行为和机会主义行为的增长。

    二是个人的有限理性。个人的认识能力相对于复杂的客观世界与社会关系来说是非常有限的,而每一个人的需求又是千差万别的,实现各自需求的条件也是复杂多变的,因此,社会的发展不能离开国家,但决不是掌控国家权力的人主观设计的结果,而是国家中个人的创造性潜能被充分激发的结果。因此,国家的责任应当是为个人自由地发挥其创造性潜能提供条件。“只有当社会是自由的时候,社会才会比个人更伟大;换言之,只要社会的发展由国家所控制或指导,那么社会的发展就会受到控制或指导它的个人心智所具有的力量的限制。通过自由人的自由联合可以在最大范围内促进知识和信息的交流,这对社会和谐与发展所起的作用远远大于个人理性设计所起的作用。

    民主制度之所以能够克服人性中普遍存在的机会主义和有限理性,就在于它通过制度的设计能够对权力的行使进行有效监控。民主制度这种功能的发挥取决于对权力行使进行监控的有效性,而监控的有效性主要取决于制度设计的合理性。

    对权力的行使进行监控并不是要削弱权力,而是要规范权力行使的方式和限定权力行使的范围。以我国当前的市场经济建设为例,规范权力行使的方式就是增加权力行使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而限定权力行使的范围就是国家的权力应当限定在制定有利于市场交易的规则并确保其得以实施,而不能对经济活动本身进行直接的干预和管制。我国由于计划经济在具体制度、治国理论和社会心理等诸方面的深刻影响,国家对经济活动本身进行直接的干预和管制的现象在当前市场经济建设中仍大量存在,这不仅破坏了信誉形成的机制,而且造成了越管越乱,越乱越管,管理成本不断攀升的恶性循环。

    发展和完善民主制度,对权力的行使进行有效监控,其根本目的是保障个人的权利。作为民主基石的个人权利远远比作为民主象征的选票箱要重要。在衡量民主发展程度的客观标准上,选民对违法行使权力的行为表达意志的积极性与有效性远远比选民的投票率要重要。

    民主制度对个人权利的保障有两个最基本的要求:一是上文所说的三个层面的权利应当平等地赋予每一个公民并确保其实现,二是个人的权利不能因多数人的意志或国家的意志加以限制与剥夺,其中后一点尤其应当引起我们注意。利益和思想的多元化是民主社会的重要标志,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和一个人对所有人的暴政在本质上是没有任何区别的。“通过赋予政府以无限制的权力,可以把最专断的统治合法化;并且一个民主制度就可以以这样一种方式建设起一种可以想象得到的最完全的专制政治来。”总之,对个人权利的保障既是民主制度存在的基础,也是民主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的核心所在。

    将保障个人权利置于国家政治的首要地位是社会进步的结果与表现,也是社会发展的目标导向。正如罗素所说:“最终的价值正是应当在个人身上,而不是在整体那里被追求。一个善的社会是为了给构成它的成员们谋得幸福生活的一种手段,而不是某种由于自身的缘故而孤芳自赏的东西。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明确指出,未来的社会“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只有对权力的行使进行有效监控,才能切实保障个人权利,在这个基础之上,社会诚信才能真正树立,社会和谐才能真正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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