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在世贸组织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是wto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中规定了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内容,第19条规定了对某些产品进口的紧急措施(即我们现在通常所讲的保障措施)。1994年结束的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通过了《wto协定》及其附件所包括的一揽子协定。在其中最重要的货物贸易多边协定中,其中3个即《反倾销守则》〈关于实施199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补贴与反补贴协定》、《保障措施协定》,这构成了wto的贸易救济体系,是世贸组织游戏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传统的贸易保护手段被逐步取消的情况下,正越来越多地为wto成员国家广泛用来作为保护本国产业的手段。
二、中国成为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
从欧共体l979年对我国糖精和盐类产品征收反倾销税以来,国外对中国产品发起的反倾销调查己多达500余起。据世界贸易组织提供的资料,在l987年一1997年间,我国遭受的反倾销调查案件数量为247起,占全世界的11.25%,排名第一位。这一比例在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的六年来又上升为14%。从趋势看,案件数量呈急剧增加态势。70年代只有2起,80年代平均每年有6.4起,90年代平均每年有30.5起,2001年有55起。今年1月至10月己有对我反倾销立案36起,保障措施立案11起。除案件数量增加外,对我实施反倾销的国家和产品范围也不断扩大。截止到2002年10月底,共有33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发起过反倾销和保障措施调查,并且还有向全球蔓延的趋势。wwW.133229.cOM被调查的产品4000多种,其中,遭受反倾销立案和裁决最多的是化工产品、基本金属、纺织品、鞋类、机电产品。据不完全统计,20年来反倾销案件给我国出口造成的直接损失达160亿美元。国外反倾销已成为我国产品扩大出口的主要障碍之一。
三、我国企业如何利用规则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我国企业的自我保护和竞争意识增强,对国外反倾销案件的总体应诉率已上升至60%-70%,胜诉率达到37.5%。但是仍然存在着有相当一些企业应诉不积极的问题。当国外发起对我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后,如果我们的企业不去应诉,就等于放弃了法律上的知情权和申诉权,国外反倾销当局可以本国提诉企业的一面之词为依据,极易导致对我反倾销得逞。而且,还会形成连锁反应,诱使国外对我实施更多的反倾销。我国企业怎样才能有效地运用规则保护自己呢?
(一)对应诉反倾销不要有畏惧心理,不要怕。首先,只要应诉就存在着胜诉的可能性。据世界贸易组织公布的资料,在全球范围内立案的反倾销案件中,被裁决征收反倾销税的比例为60%,也就是说,被诉方平均有40%的胜诉率。其次,即使不能取得绝对胜诉,也可以通过应诉,积极抗辩,降低征税幅度或达成承诺,这样都可以在不同程度上保住出口市场。
(二)要正确认识规则的公正性与不公正性,学会利用规则。
wto是一个规则体系,是各成员谈判的结果,也是各成员利益相互妥协和平衡的产物。从总体来说是合理的、公平的,但有很多不合理、不公平之处。反倾销的规则也是同样。wto的反倾销协议规定了比较详细的实体性条款和程序性条款,但也给各成员的立法和具体操作留下了很多空间,各成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比如在美国或欧盟遇到了反倾销案子,就要按照他们的法律应诉。尽管其法律中可能有我们认为不合理之处,但毕竟也有其合理的一面,就看我们如何去利用法律,会利用法律,也可以说是"钻法律的空子"。美国的产业界,包括农民是非常会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根据没个案件的不同情况,可以找出应诉的关键点。比如说,申请人资格问题、同类产品问题、累积评估问题、替代国问题、因果关系问题等等。这需要对当地的反倾销法律非常熟悉,也需要有经验的律师的帮助。
(三)积极运用反倾销法律,对向我国倾销的进口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这也是遏制国外对我滥用反倾销的办法。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又是一个进口大国,很多产业容易受到进口产品的冲击,国外产品倾销的现象时有发生。过去,我国企业对反倾销法律不熟悉,往往更多求助于政府的行政保护。随着我国加入wto和市场经济体系的完善及政府职能的转变,我国企业正在学会使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今年以来已有反倾销立案9起,保障措施1起。这些案件在遏制倾销和进口增长给产业造成的损害的同时,也对国外对我出口产品滥用反倾销起到一种震慑作用。过去,一些大的跨国公司频繁对我发起反倾销,现在,他们成了被告,这对他们也是一个教训,在处理与我国的贸易摩擦时会有所收敛。
(四)勇于运用司法审查和wto的争端解决机制,维护我国产业和企业的利益。wto规定各成员国在反倾销案件中要为各利害关系方提供司法救济,就是说对行政裁决不服时,可以上诉到司法机关。最近在美国对我苹果汁反倾销一案中,烟台一公司将美国商务部告到了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最后,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推翻了商务部在此案中关于替代国选择、价格及成本计算等几个关键性内容,我企业获得了胜诉。这为我企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的信心大大增强。 今年,美国对钢铁产品实施"201"条款以后,我国积极进行抗辩,并第一次使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与欧盟等7个成员一起把美国上诉到世界贸易组织。世贸组织己为此案成立了专家组进行审理,专家组第一次昕证会己于10月召开,第二次昕证将于12月9日进行。今后我国政府还要更多地运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对国外在反倾销中对我企业的不公正做法提起上诉,维护我国产业和企业的利益。
(五)关于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长期以来,一些国家无视我国在市场经济建设方面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将我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待,在涉及我国的反倾销调查中采用"替代国"的方法确定我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执行歧视性的反倾销政策。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政府要积极做工作,开展政府间双边和多边谈判,加大对外交涉的力度,争取我市场经济地位,为我国企业应诉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其次,企业也要积极抗辩,争取在个案中获得市场经济待遇。如今年在欧盟所立的2起案件中,我国7家企业申请市场经济地位,全部获得。具有重要意义的是在今年的两起案件中,加拿大和澳大利亚承认我挡风玻璃行业和水泥行业属于市场经济产业,这是西方国家首次承认我国某一产业的整体市场经济地位,为我推动解决反倾销中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创造了好的开端。
第三,要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行业协会要努力为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服务,并加强与国外同行业组织的联系,积极宣传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成就。要组织对企业进行有关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法律知识的培训,帮助企业培养能立够从事反倾销业务的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