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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视野下的家庭关系问题研究

2023-12-06 21:46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社会的发展,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平等的内容也被引入各种人身关系中,家庭关系的内容是多而复杂的,比较典型的就是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夫妻关系的问题,目前社会上也出现了这样的法律问题,究竟该如何理解夫妻之间的平等问题,父母子女之间在不平等基础上的平等问题呢?


  一、夫妻平等关系问题

  夫妻关系内容主要是夫妻作为独立的男女方的平等问题。首先可以根据法律规范对这一问题进行解读。

  关于夫妻间的平等,在宪法和婚姻法中都有集中的表述,即在宪法中的表述如下:宪法第3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夫妻双方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当然地具有平等地位;宪法第48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其中妇女和男子也说明了夫妻双方的平等地位,尤其是指出在各方面。婚姻法中的表述:婚姻法第2条第1款“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这就明确点出婚姻制度中夫妻双方属于男女平等关系;婚姻法第13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在法律规范层面,明确地指出男女之间的平等性。


  但同时法律也将妇女作为弱势群体进行保护,如宪法第49条第4款“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这就将妇女和老人儿童一起定位于弱势群体。同样的宪法第48条第2款“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这条其实也是从另外一个角度将妇女置于弱势群体行列。而婚姻法中同样存在这种问题,即婚姻法第2条第2款“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利益”。

  可以发现,夫妻关系中男女的不平等,但这种不平等又是相对的。关于平等,多数学者们认为平等就是同样的人应受同样的对待,其实换句话也就是亚里士多德自然平等论中的格言,即“平等对待那些平等的,不平等对待不平等的”,即徐国栋提及的“虽然你们不同,但也要同等对待”。①


  还可以从另一层面理解夫妻的平等,根据夫妻在家庭生活中承担着不同的责任,按照传统的观点,女性主要承担的是家庭生育方面的责任,这也是从人类社会发展历程所得出的观点。②从社会分工来说,夫妻双方天然地承担着不同的职责,如今女性在各种场合中都与男性有平等的地位,这并不是有些学者认为的增加女性的负担,而是给女性以更多的选择的权利。


  二、父母子女平等问题

  目前学界关于这个问题的研究并不是很多,多数学者认为平等关系运用不到父母子女之间。但是从宪法文本中我们还是可以发现一些问题的。

  (一)宪法中“母亲”表述问题

  关于“母亲”一词的使用,文章主要是通过法律规范进行分析,主要是“母亲”一词在宪法第49条存在的不合适。当然不合适并不是指作为国家保护对象的不合适,而是宪法在表述的过程中将“母亲”放置于此的不合适。从两个方面进行论述:


  1.比较各国宪法中“母亲”的表述

  各国宪法中存在“母亲”的表述并不多,主要是包括俄罗斯联邦宪法第7条第2款“在俄罗斯联邦,认得劳动与健康受到保护,规定有保障的最低限度的劳动报酬,保证国家对家庭、母亲、父亲、儿童、残疾人和老年公民的支持,发展社会服务系统,规定国家退休金、补助金和社会保护的其他保障措施”、第38条第1款“母亲、父亲和家庭受国家保护”;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宪法第77条第2款“国家通过保障产前产后休假,缩短多子女母亲的工作时间,妇产医院、托儿所和幼儿园及其不断扩充以及其他各种措施,特别保护母亲和儿童”、第78条第1款“婚姻和家庭受国家保护”等等。纵观各国宪法中关于“母亲”的表述,仍然会发现一些特点:第一,将“母亲”和“父亲”一词均表述出来,从法律层面以显示平等;第二,婚姻与家庭放置一起,并未将“母亲”放置于此;第三,将“母亲”与“儿童”作为特殊主体加以强调。


  2.我国宪法中“母亲”使用

  主要依据世界各国对“母亲”使用来说明我国宪法中存在的问题,宪法第49条第1款的表述即“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有瑕疵,一方面是上述所提到的只有母亲没有父亲;另一方面该内容在此应为分为两部分分别表述,这样表述是重叠的,而且这不能体现本应表达的含义。这里应该分为两部分,即婚姻、家庭受国家的保护,这是从整体进行的表述;下一部分即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这里是将这两个主体作为弱势群体进行保护的含义。


  有学者依据以下两点来阐释母亲受宪法保护的原因,即一方面基于母亲的性别,另外一方面是基于母亲对于子女所具有的特殊地位。③但是这个理由是比较单薄的。首先基于第一点的理由,性别原因,这在宪法中也有体现,即对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这个理由并未涉及关键内容。第二点理由,母亲对于子女的特殊意义,关于这一点,当然不能否认母亲对于子女的特殊性,这里也不想否认这一点,但是与母亲同等地位的父亲难道不应该也受到国家的保护吗?


  当然明确的是否认宪法中“母亲”的表述,并不是不承认母亲的特殊性,而是作为法律规范的宪法文本中“母亲”一词在宪法中第49条的表述不恰当,不仅是与家庭、婚姻词的表述有差异,即与这两个词设置于一起不恰当,而且就其内涵来说也有问题,即母亲与父亲的内涵体现不出,同时作为弱势群体已经有了妇女一词的表述。总之,对于“母亲”一词的表述,可以有两种表述,即同俄罗斯联邦宪法似的表述,将父亲增加进去,也可以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宪法似的,另外表述。而从“母亲”一词的表述,引发了作为妇女家庭生活中和男子的地位平等问题。


  (二)目前存在的问题

  可以从我国目前法律的规定来进行分析一下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进而探究父母子女平等问题。在宪法相关的法条如下:《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论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该条内容主要说明的是具体的平等权,即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内容,但是从反面分析一下,有两点内容值得注意:1、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2、后边九项内容。主要说明的是在本条中并未真正的体现平等,尤其是前半的十八周岁和后半的没有提到年龄成为了一个对比,这就意味着年龄会存在被区别对待的情况。《宪法》第49条第三款前半句“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该规定是宪法中唯一明确提出父母与子女关系的条文,而且该条内容在婚姻法中也有具体的体现,即《婚姻法》第21条、第23条分别说明了抚养教育和保护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内容。从目前的法条中并不能发现父母子女的平等性法条。


  从反面论证不平等,即保护关系。有学者从反面论证,歧视和保护都是不平等的体现,尽管两者都是不平等,但还是有区别的:歧视基本上是恶性的,而保护完全是善的。而父母子女关系就是保护关系,也就是服从的不对称关系。事实上,父母子女关系是反向不平等关系,即父母双方义务性规定较多,而权利性规定少,而子女享受权利较多,尽义务少的不对称关系,这个领域中完全是义务本位性的,这也如目前宪法和婚姻法的规定吻合。但是值得关注的是,在这种关系中,父母享有的也并不是通常的意义上的权利,而是权威,即父母可以行使必要的手段,使子女感受到这种不平等。这样的保护不仅是对父母的不平等,而且对子女也是不平等的。在我国法律中这种不对称保护主义我国实际采取的家庭政策,这点可以从宪法中关于夫妻地位平等规定与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宣言中看出来,而且这点在婚姻法中也是有明确体现的。


  (三)父母子女平等的体现

  通过对宪法条文的简要解读,也可以发现,在宪法中并没有从正面提及父母子女的平等。而在宪法第33条中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更多层面体现在诉讼法中,在实体法中并不能真正体现其平等的含义。

  宪法应从正面提出父母子女的平等,具体应该将宪法第49条重新规定,其中一条可以明确提出父母与子女的平等。由于我国目前不存在宪法司法化,但是可以从法治理念的深入强化这种思想,同时可以与道德层面的家庭伦理相结合,使家庭在平等的基础上更加和谐。


  三、小结

  上述内容都是从现有学说和现有法律规范进行的简要分析,实际上提及夫妻平等以及父母子女平等问题主要是为了缓解目前社会上存在的一些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从宪法内容上进行高层次的分析,希望通过从宪法角度分析以对改变这些不平等作出贡献。


  [注释]

  ①徐国栋.家庭法哲学两题[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3):49-50.

  ②陈飞强.女性家庭权力及其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夫妻相对资源的视角[J].湖南行政学院报,2015(3):65-66.

  ③王锴.婚姻、家庭的宪法保障—以我国宪法第49条为中心[J].法学评论,2013(10):7.


  [参考文献]

  [1]张燕玲.家庭权及其宪法保障—以多元社会为视角[J].南京大学学报,2011(4).

  [2]徐国栋.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关系的法哲学透视—与夫妻关系的比较[J].东方法学,2010(3).

  [3]徐国栋.家庭法哲学两题[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3).

  [4]王锴.婚姻、家庭的宪法保障—以我国宪法第49条为中心[J].法学评论,2013(10).

  [5]杨遂全.论国家保护婚姻家庭的宪法原则及其施行[J].中国法学,2001(1).

  [6]曾培芳,王冀.议“家庭”概念的重构—兼论家庭法学体系的完善[J].南京社会科学学报,2008(11).

  [7]姚国建.宪法是如何介入家庭的?—判例法视角下的美国宪法对家庭法的影响及其争拗[J].比较法研究,2011(6).

  [8]陈飞强.女性家庭权力及其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夫妻相对资源的视角[J].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15(3)

  [9]刘庚常,孙奎立,张俊良.我国家庭关系的变动特点及其影响[J].东岳论丛,2006(3).

  [10]叶文振,林擎国.我国家庭关系模式演变及其现代化的研究[J].厦门大学学报,1995(3).

  [11]赵毅,徐国栋.新人文主义家庭法哲学的理论先驱和理论追求[J].学术界,2013(4).

  [12]薛宁兰.我国亲子关系立法的体例与构造[J].法学杂志,2014(11).

  [13]王琼雯.家庭权初论[D].苏州大学,2013(3).


  来源:法制博览 2016年3期

  作者:南彩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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