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本和平宪法产生的背景
(一)《日本国宪法》的产生
1945年8月15日,日本天皇裕仁接受《波茨坦公告》,宣布无条件投降。随后美军占领了日本。为了彻底铲除日本的军事力量,摧毁竞争对手,同时也迫于战后蓬勃高涨的日本人民斗争和国际舆论的压力,战后初期,美军占领当局对日本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实施了一系列“民主化改革”。其中,重中之重是修改《大日本帝国宪法》,以最高法规形式确保实现占领初期的美国对日方针,要在日本完全实现非军事化和民主化,使日本不再具有威胁美国和破坏国际安全秩序的能力。
1945年10月,《大日本帝国宪法》的修改工作开始。迫于占领当局的强大压力,经内阁会议反复磋商,终于在1946年3月4日完成了《宪法修正草案纲要》。之后,又听取了社会各阶层的意见,作了某些修改,于4月17日发表了《宪法修正草案》。这一草案表面上由日本政府制定并公布,实际上完全是按照占领当局的意愿行事的。宪法修正草案经过众议员和贵族院的反复审议、修改,枢密院通过以及远东委员会同意,最后与1946年11月3日公布。根据宪法100条关于“本宪法自公布之日起经六个月开始实行”的规定,自1947年5月3日正式施行。这部宪法被称为《日本国宪法》,一般又称作“和平宪法”或“1946年宪法”。
(二)《日本国宪法》的主要内容。
《日本国宪法》共十一章一百零三条。该宪法形式上是对《大日本帝国宪法》的修改,实质是依照现代资产阶级宪法原则重新制定的一部宪法。同旧《大日本帝国宪法》比较,新《日本国宪法》有两个最为突出的特点:一是“主权在民”,二是放弃战争和军备。而新宪法的核心部分即是第一条和第九条。
《日本国宪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改革了天皇制议会制度;改革了内阁制度和司法制度;将中央集权制改为地方自治制度;以保障国民的基本人权为原则,详细规定了国民的权利与义务:明确规定了放弃战争的条款等。
(三)《日本国宪法》的意义。
新宪法在日本历史上具有重大意义。它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日本军国主义彻底失败和国际及法西斯民主力量取得伟大的胜利的直接产物,是在战后国际民主力量的蓬勃发展和日本人民的迅速觉醒对历史发展过程发挥深刻影响的情况下,以美国占领军当局为主导、经过占领当局、日本统治阶级、日本人民和有关盟国之间曲折、复杂的斗争,依力量对比达成妥协的结果。
新宪法从国民主权主义、和平主义、尊重基本人权这三大原理出发,集中反映了资产阶级思想理论体系,是一部比较完全的资产阶级宪法,从而在日本首次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政治体制。新宪法的制定虽然表面看来是占领当局强制进行的,但其内容在一定程度上是符合日本国民的意志和愿意的,是符合时代发展潮流的,所以不能说是纯粹由占领当局“强加”的。长期以来,日本保守势力以“强加”为由,力图重新修改宪法,但由于日本人民为维护和平宪法坚持斗争,使“改宪”主张至今未能实现。
二、日本修改“和平宪法”问题的现状
从20世纪50年代以来,“和平宪法”就不断遇到挑战。但在整个冷战时期,迫于国内外强大压力,日本修宪活动并没有取得很大进展。冷战结束后,国际格局发生重大变化,为日本修改“和平宪法”提供了外部条件,日本抓住一切可以利用的“良机”突破传统防卫政策和防卫方钊一的限制,相继制定了一系列新防卫法案,不断在政策和法律等多个层而上突破“和平宪法”的束缚。
1991年,日本借海湾战争之机,派遣自卫队赴海湾参加多国部队的扫雷活动,开创了战后日本自卫队走出国门的先例,揭开了冷战后日本以实际行动架空“和平宪法”的序幕。1992年,日本国会以承担“国际责任和贡献”为名,通过了《联合国维持和平活动合作法》,简称“PKO法”。该法案为自卫队走出国门执行联合国维和行动提供了法律依据,是对日本“和平宪法”的进一步突破和事实修改。
“911”事件后,日本立即以“反恐”为名,加紧立法,以图进一步修改和突破“和平宪法”。2001年10月29日,日本参议院通过《反恐怖特别措施法案》、《自卫队法修正案》和《海上保安厅修正案》3个法案。
2003年6月,日本参议院顺利通过了“有事法制”相关三项法案,即《应对武力攻击事态法》、《安全保障会议设置法改正案》和《自卫队法改正案》。
2004年5月,日本众议院通过了日本政府提交的7项法案包括《限制外国军事用品海上运输法案》、《美军行动便利法案》、《自卫队法修正案》、《交通通信管制法》、《国民保护法》,《处罚违反国际人道法法案》和《俘虏处理法案》。这是对“有事法制”三法案的重要补充。
除在法律和政策层而上不断突破“和平宪法”限制外,日本还通过实际行动来实践上述法案,以使对“和平宪法”的突破造成既定事实。2001年11月,日本派遣舰艇抵达印度洋,开创了日本自卫队首次赴海外参与战争的先例。同年12月,日本海上自卫队和海上保安厅在东海水域击沉不明国籍船只,开创了日本自卫队在“周边”动武的先例。2003年12月,日本政府决定部署战区导弹防御系统,突破了日本宪法关于“禁止使集体自卫权”的限制。2004年初日本派遣自卫队员抵达伊拉克,开创了日本自卫队首次公然携带现代化武器装备进入处于战争状态下的别国领上的先例。
通过法律上的突破带动战略突破和军事力量的发展,日本防卫体制已发生质变,“和平宪法”根基通过法律上的突破带动战略突破和军事力量的发展,日本防卫体制已发生质变,“和平宪法”根基已被严重动摇,“和平宪法”第九条事实上已基本被废弃。日本右翼势力历来是日本修宪活动的主要推动力量。右翼势力将和平宪法视为日本走向政治、军事大国的严重障碍。修宪的焦点集中在修改宪法第九条上。
和平宪法为日本迅速重新崛起奠定了基础,维护了周边和平稳定的环境。爱好和平的日本人民一直是“和平宪法”的拥护者,他们强烈反对重走军国主义道路,反对修改和平宪法。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在日本政府的纵容诱导下,在日本右翼势力的积极推动下,日本国民对修宪的态度也出现了变化。
美国既是日本“和平宪法”的“制定者”,也是修宪的积极支持者。冷战结束以来,美国默许、纵容乃至鼓励和支持日本不断突破宪法的制约,以加强美日军事同盟为借曰,要求日本履行“和平宪法”所禁止的军事义务。美国参与日本的“制宪”与“修宪”的目的,都是为实现其自身全球战略和亚太战略利益的需要。
三、修宪的前景和影响
目前日本各党派对修宪的态度表示不一,六大主要政党基本上分为两大块,其主张可谓径渭分明。
1998年11月民主党就成立了“宪法调查委员会”,研究修宪事项。该党1999年6月通过的“安全保障基本政策”指出:“关于宪法问题的讨论非常重要。当宪法条文与现实发生偏离时,根据需要修改宪法,这才是成熟的民主主义国家应该选择的道路。”
自由党除小泽明确提出修宪方案外,该党1999年6月通过题为《今后的自由党》的文件,进一步提出“对新时代的日本及日本人的状况进行广泛讨论,以确定与日本相称的国家之根本。制定宪法修改程序,使国民明确宪法制定权”。公明党、共产党和社民党的主张与上述三党相反,反对修宪,特别是反对修改第9条。
社民党在1999年5月举行宪法纪念活动时特别强调,“而向21世纪,再次向爱好和平的人们表小态度:我们决心遵守、维护宪法,并将这一宪法向世界宣传”。今年2月26日社民党召开定期党代会,党首上井多贺子强调:“宪法目前处于危机,要把护宪作为当前最重要的斗争焦点。”大会通过的“斗争方针”指出:“宪法改恶是战后政治的最大反动,要向国民宣传和平宪法的重要性。”
除各政党的政策与主张外,日本国民的思想与动向也不能忽视。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以冷战结束为界,日本主张修宪的群体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在冷战时期,主张修宪者在国民中所占比重很小,影响力也并不大。而冷战结束之后,主张修宪和赞成对宪法问题进行讨论的人分布逐渐广泛。笔者认为,可以从这样儿方面思考:(1)经济实力因素。日本经济实力迅速增强,在国际社会的影响力不断扩大,这极大地激发了大和民族意识。主张突破战后禁区、重塑日本形象、在世界发挥更大作用的民族主义情绪不断膨胀。(2)政治因素。冷战结束后,护宪队伍逐渐瓦解。日本政界几经分化重组、离合聚散,影响政治运作的纯政治因素在弱化政治分野逐渐趋同。执政的自由民主党出于自身考虑提出修宪,在野党中也有一些人积极支持,从而形成一种上下结合、内外结合的强大势力。(3)人口构成因素。战后出生者在日本人曰中占绝对多数,而且一些人已成为“新生代政治家”。这些人没有战争经历,其行为方式不同于他们的前辈,没有历史包袱,考虑更多的是现实和切身利益。这些因素直接影响日本国民的思想和行动。
那么,对日本修宪前景如何估计?笔者认为,尽管护宪派与修宪派的力量对比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但两者的斗争仍将继续下去。而且这种斗争会随着具体问题的展开而越发激烈。目前日本政府的具体运作才刚刚开始,许多情况需要观察,现在下结论为时尚早。但有两点应予注意:其一,当前日本是“自自公联合”内阁,执政党在国会中占居绝对多数。虽然自民党与自由党而和心不和,自民党内部在修宪问题上也有“急进论”和“慎重论”之分,但他们在大的方向上观点则是一致的。在这种情况下,执政党若提出有关修宪议案,加上在野党一些人士的配合,在国会肯定会通过。其二,修宪究竟何时能够实现?法律规定,宪法调查会的设置时间为五年在此期间对宪法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然后根据研究结果决定是否修宪。按此推断,真正要修宪最早是在五年以后。但根据近年来日本政治和社会现况分析,这一时间表有可能是一种试探。如果各界反应趋同,国内外形势有利,日本政府加速运作提前修宪也不是没有可能的。
(作者: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8级宪法研究生)
注释:
彭玉龙.谢罪与翻案.解放军出版社.2001.245
戚超英.21世纪亚太安全问题纵横.2003.106
参考文献:
[1]姜孝若、宋绍英.战后日本政治经济大事纪要.辽宁人民出版社,1984年.
[2]刘江永.仿徨中的口本.天津人民出版社2002.第180页.
[3]潘晓英.提防日本修宪野心.世界新闻报,2001年2月3日第16版.
[4]宋长军.对日本改宪问题的回顾与前瞻.比较法研究,2001年第2期,第65-71页.
[5]王大军.日本和平宪法的命运令人堪忧.《隙望》新闻周刊.2001年3月12日第11期,第45-46页.
[6]姜士林等主编.世界宪法全书.青岛出版社,1997.383.384.
[7]何华辉著.比较宪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8]李龙著.宪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9]周叶中主编.宪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来源: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10年9期
作者:余亦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