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宪法援引过程中的宪法解读,是一个经常性的、同时又常常被忽略的问题。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要得到正确有效的贯彻实施,首先就有一个对宪法进行援引和解读的问题。宪法解读与宪法解释的性质和作用不同的。人们对黑龙江规定风能属国有涉嫌“违宪”的质疑,在很大程度上是混淆了宪法解释与宪法解读的结果。同样,人们对于人民法院在司法裁判中对宪法文本援引问题的争议,其原因也是混淆了宪法援引与宪法适用的区别。宪法有效的贯彻实施离不开对宪法的援引和解读。宪法援引过程中的宪法解读是一个严肃的法律行为,要澄清理论上与法律上的某些误区,在宪法援引过程中的宪法解读问题上,应当合理、规范地运用。
关键词:宪法解读;宪法援引;宪法解释;宪法适用
中图分类号:D9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257-5833(2012)12-0092-09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规定“气候资源归国家所有,对气候资源探测将实行探测许可制度”,引发了普遍的争议。黑龙江省气象局有关人士表示:风能和太阳能等气候资源属于自然资源,“气候资源为国家所有”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关自然资源的规定。《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这一说法,又受到了法学界的质疑,更有学者指责其有“违宪”之嫌疑,理由之一,就是《宪法》的解释权专属全国人大常委会,地方人大对宪法的条款进行扩张解释,超越职权①。
我们注意到,自现行宪法颁布实施以来,每当相关机构或部门因处理一些具体问题而对宪法文本进行援引时,总会因为对宪法文本的理解和解释而引发是否“违宪”的问题。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对“齐玉玲案”作出司法解释时,也有人认为宪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是违宪的②。而人民法院在司法裁判中对宪法文本进行援引,更是一个充满争议的问题。其实,此类问题的关键,是如何看待在宪法援引过程中对宪法文本的“解读”,包括宪法解读与宪法适用的关系等。正确认识宪法援引过程中的宪法解读,是宪法实施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一、宪法解读是什么
宪法援引过程中的宪法解读,是一个经常性的、同时又常常被忽略的问题。宪法援引从广义上说,就是对宪法的引用过程中的相关活动与行为。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要得到正确有效的贯彻实施,首先就有一个对宪法的援引问题。宪法援引既涉及宪法的遵守,又涉及宪法的实施、宪法的适用。宪法援引也是宪法遵守与宪法实施过程中所不可回避的问题,它与宪法的规范性、宪法的效力、宪法精神的理解与把握、以及宪法文本的适用等诸多方面都有密切的联系有关宪法援引的具体问题,将另文探讨。。
宪法援引有着具体、丰富的内涵,它并不是对宪法条文的简单引用,还包括了对宪法的理解和运用。从方式而言,大体上可以分为援引宪法、援引宪法原则、援引宪法精神、援引宪法条文等方式。通过援引宪法,阐明宪法的原则与精神,达到遵守宪法、实施宪法的目的。为了更好地实现宪法援引的目的,在宪法援引过程中,需要对被援引的宪法规范及文本的内容和精神、原则等进行必要的阐释,这就涉及到了一个宪法解读的问题。
什么是宪法解读?就笔者所查阅到的资料来看,明确提出这一概念的是美国学者却伯和多尔夫合著的《解读宪法》[美]劳伦斯·H.却伯、迈克尔·C.多尔夫:《解读宪法》,陈林林、储智勇译,上海三联书店2007年版。,其中谈到宪法解读时这样说到:“对宪法进行‘解读’(read)意味着什么?当我们‘解释’(interpret)这份宪法时,我们又在做什么?在应当‘如何’解释宪法的问题上,为何会存在如此之多的争论?”[美]劳伦斯·H.却伯、迈克尔·C.多尔夫:《解读宪法》,陈林林、储智勇译,上海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4页。当然,这里谈到的宪法“解读”,依然是从宪法解释学的角度进行阐述的,而且从广义上说,宪法解释本身也是一种“解读”,但从严格意义上说,两者又是有一定的区别的,特别是在特定的场合,区分宪法“解读”与宪法“解释”的不同内涵,对于准确判断不同场合下宪法援引的性质、特点,保障宪法的贯彻实施,是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的。
宪法解读就一般意义而言,是指对宪法规范及文本的原则、精神、内容等所作的分析阐述。由于宪法解读的主体、内容等的不同,决定了宪法解读在实践中的效力、影响力也是不同的。就严格意义上的宪法解读而言,由于解读的效力与后果不同,而区别于宪法解释;在内容与方式上的接近,又与宪法阐释有共同之处。
关于宪法“解释”(interpretation)与“阐释”(construction)之间的区别,美国学者惠廷顿在《宪法解释:文本含义,原初意义与司法审查》一书中作过分析,他认为:宪法解释是一种相当常见的发现宪法文本含义的过程。整个过程的结果就是可以由法院详述和适用的宪法性法则(constitutionallaw)。而宪法阐释则有所不同,它虽然仍然关注文本的含义,但它的作用并不只是对基本文件中业已存在的含义的发现。阐释在本质上是创造性的。宪法解释是对宪法含义的发现,宪法阐释是对与宪法文本有关内容的阐发和展开[美]基思·E.惠廷顿:《宪法解释:文本含义,原初意图与司法审查》,杜强强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10页。。也就是说,宪法阐释虽然仍关注宪法文本的含义,但由于它不只是发现文本中先前存在的含义,而是注入了现实的社会和政治考量,这就不能通过纯法律的形式来理解。宪法解释只是发现宪法的含义,而宪法阐释则是发展与宪法有关的东西刘国:《宪法解释方法的变革——宪法解释的法理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8-19页。。从这些对宪法阐释的论述中,可以看到宪法解读的一些重要的、基本的要素:它是基于宪法文本的含义,但不是纯粹的、或者仅仅是关于宪法文本的解释,而是通过宪法文本的解读阐释文本中所应当包含的内容。宪法解释是一种纯粹的基于司法需要(如美国)或一种单纯的法律活动,是司法活动或者法律活动的依据;而宪法阐释可能是一种非纯粹性的司法或法律活动,它并不是这些活动的依据,而可能仅仅只是这些活动的理由。正确理解这一点,对于我们了解宪法解读的含义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我们在现实的政治活动与法律活动中,离不开对宪法的援引。而援引宪法又必然会对被宪法文本的内容、原则、精神等进行必要的阐述。这个过程就是广义上的宪法解读的过程,包括了对宪法文本的解释。但我们又应当看到,在我国,现实生活中纯粹的宪法解释活动几乎没有,现行《宪法》自1982年颁布实施以来,享有唯一宪法解释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从来没有解释过任何宪法条文。在实践中,更多的是国家机关援引宪法相关文本的内容、原则、精神等进行阐释,也就是严格意义上的宪法解读。同样,在适用宪法的过程中,离不开对宪法文本的援引,但援引宪法并不等于适用宪法,援引宪法文本对特定问题进行阐释、说明也不等于是宪法解释,更多的可能是一个宪法解读的过程。无论是权力机关,还是司法机关,关键要看它的目的与内涵是什么。
就宪法解释与宪法解读的区别来看,前面我们已经说过,虽然从广义上说宪法解读包括了宪法解释,宪法解释本身也是一种对宪法的解读行为,从严格意义而言两者是不同的。宪法解释是指有解释权的专门机关对宪法的含义所作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说明和阐述。就宪法援引这一特定的行为而言,在宪法援引过程中的宪法解释与宪法解读的区别主要在于以下几方面:
第一,宪法解释是一种“权力”,而宪法解读只是一种“行为”。宪法解释是有解释权的专门机关作出的,其他任何机关,包括国家机关,只要没有宪法规定的解释权,就无权对宪法进行解释。而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67条的规定,宪法解释的权力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就是说,除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任何机关,包括全国人大在内,都无权进行宪法解释。而宪法解读则不同,它是国家机关在实施宪法过程中的一种“行为”。宪法的实施、宪法的适用,离不开对宪法的援引;在援引宪法的过程中,需要对援引的目的、被援引宪法文本的内容等进行必要的说明,这种说明行为就是对宪法的一种解读。因此,宪法解读是履行职责过程中的一种行为,与宪法解释是履行职责所需要依赖的一种权力是不同的。
第二,宪法解释是一种“职责”,而宪法解读只是一种“手段”。宪法解释本身是有解释权的机关在履行职能过程中的一种职责和义务,它意味着只要有必要,必须依法行使,不得放弃或通过其他方式来履行。而宪法解读则是国家机关在履行职能过程中的一种手段,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履行职能,提高履职效率。也就是说,除了解读宪法之外,还可以通过其他手段达到履职的目的。只不过选择宪法解读的方式可能更有利于达到预期的目的而已。
第三,宪法解释是明确行为的“依据”,而宪法解读则是阐明行为的“理由”。有解释权的机关通过对宪法文本的解释,明确相关行为的宪法依据;而宪法解读则主要是通过对宪法文本内容及原则精神的阐释,阐明宪法援引的理由,或者为相关行为提供宪法依据的理由。或者说,同样是宪法援引,宪法解释所要阐明的是“是什么”的问题,而宪法解读所要阐明的是“为什么”的问题。
第四,宪法解释的效力是基于宪法文本本身,而宪法解读的效力是基于宪法的权威。宪法解释的效力,来自于宪法文本,而且宪法解释行为本身就是由宪法文本所明确规定的,因此解释同样也是具有宪法意义上的强制力;而宪法解读是基于对宪法文本的理解,其效力是来自于社会公众对宪法权威的认同,它具有宪法意义上的说服力,但不具有强制力。
从宪法解释与宪法解读的区别可以看出,两者的性质和作用等都是不同的。在宪法援引的过程中,对被援引文本的解释或解读由于功能的差异,其效果和后果也是不同的,不能将它们一概而论。如果不注意这一点,混淆了两者的区别,则有可能对一些涉及宪法的问题作出不正确的乃至错误的判断,从而造成不良后果。
二、解释抑或解读:对黑龙江规定风能属国有涉嫌“违宪”的宪法判断
在明确了宪法解释与宪法解读的区别后,我们再来看有关黑龙江规定风能太阳能属国有涉嫌“违宪”的争议。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于2012年6月审议通过的《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其中规定了“从事气候资源探测活动,应当经省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气候资源归国家所有,对气候资源探测将实行探测许可制度”。当被问及气候资源属于国有的依据时,黑龙江省气象局相关人士的回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条规定自然资源属国家所有。对此,有法学界权威人士表示,该《条例》不但违背了常识,还有违宪之嫌《黑龙江风能太阳能属国有规定被指涉嫌违宪》,http://www.chinanews.com/fz/2012/07-03/4002358.shtml,2012-09-10。。也有学者认为:《宪法》的解释权专属全国人大常委会,地方人大对宪法的条款进行扩张解释,超越职权《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引争议,风能太阳能到底归谁》,《人民日报》2012年7月5日。。黑龙江省气象局相关人士的回应是否合适,我们将在下文探讨。但认为这种回应有“违宪”之嫌疑,就本人看来,显然是混淆了宪法解释与宪法解读。黑龙江省气象局在回应时援引了我国《宪法》第9条进行说明,这一行为是对宪法的解释,还是对宪法的解读?如果按照以上对问题的分析思路来看,我们认为,显然是在解读宪法而非解释宪法。
首先,作出回应的并非如有学者所说的地方人大(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而是黑龙江省气象局相关人士,而且这种回应无论是从主体而言还是程序而言,都与宪法的“解释”毫不相干,而仅仅是政府相关部门在回应社会公众质疑时援引宪法作出的回应,因此不能被视为是一种解释宪法的行为。正如有学者在谈到这一问题时所指出的那样:“根据《宪法》规定,《宪法》的解释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手中,其他机构、学者等的解释,只能是理解,没有法律效力。”《黑龙江风能太阳能属国有规定被指涉嫌违宪》,当然,黑龙江省气象局虽然没有解释宪法的权力,但从工作需要出发,可以通过对宪法的解读,阐明规定“气候资源为国家所有”的理由,这属于解读宪法而非解释宪法。退一步说,即便这一行为是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作出的,也需要看是在什么样的场合、依照什么样的程序,不能轻易就作出“违宪”的结论。
其次,从黑龙江省气象局相关人士对我国《宪法》第9条援引的目的来看,只是试图针对社会公众的质疑,阐明“气候资源为国家所有”这一规定的“理由”,或者说提出这一理由的依据,这种依据并不是纯粹意义上的“宪法依据”,因而整个行为只是解读宪法而非解释宪法。由于黑龙江省气象局本身并不是有宪法解释权的机关,因此不能、也无权来解释或说明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宪法依据,而只是说明了怎么规定的理由。也就是说,援引宪法规定的目的不是要阐明“是什么”的问题,而是要阐明“为什么”的问题。
第三,如前所述,宪法解释是有解释权的机关在履行职能过程中的一种职责和义务,而宪法解读则是国家机关在履行职能过程中的一种手段,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履行职能,提高履职效率。我们注意到,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并没有明确指出《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立法时的宪法依据,而只是表明它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正式公布》,http://www.gov.cn/gzdt/2012-06/20/content_2165934.htm,2012-09-11。,也就是说,在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看来,《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的立法依据显然是《立法法》中的相关规定,而非宪法。至于地方立法的有关内容超越国家立法的内容,则是目前立法实践中有争议的问题,有赞成的,也有反对的,但似乎还不能说是“违宪”;而黑龙江省气象局则是《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的实际操作者和执行者,它援引宪法文本的目的,是为了通过阐明这部法规相关规定的合宪性,证明其履行职责的合法性。它所作的一切,目的依然是解除社会公众的疑虑,以更好地履行职能,贯彻实施《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提高履职的效率。如果不对这部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宪法解读,同样也可以达到履职的目的,并不影响其履职的合法性。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认为,认为《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违宪”的观点,实际上是一种误解。而造成这种误解的原因,一是忽视了黑龙江省气象局相关人士对我国《宪法》第9条文本援引的具体情况,二是混淆了宪法解释与宪法解读的区别。客观地说,黑龙江省气象局相关人士援引宪法行为的本身并不违宪,包括对宪法解读行为的作出,也没有超越其职权范围;相反,倒可以说是符合宪法和法律关于国家机关履行职责的要求的。问题的关键在于,这种对宪法的解读是否正确,我们认为才是问题的症结所在。从黑龙江省气象局相关人士对《宪法》第9条文本的解读来看,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宪法》第9条关于“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明确界定了“自然资源”的内涵。所谓自然资源,是指我国领土内天然生成的各种生产资料和一切可以为人类利用的其他物质资料唐德华主编:《宪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22页。。由于人类对自然的认识和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因此对自然资源内涵的理解也是不断发展的,所以《宪法》第9条中的“等”是列举未尽的限定词,意指今后也可能有新发现利用的自然资源,但对这个问题,就需要通过宪法解释来界定,而不能随意进行解读的,如太阳能、风能、光能等,是否属于宪法意义上的自然资源,是否属于应当归国有的自然资源,都是需要由宪法解释机关进行解释的。黑龙江省气象局相关人士对被援引的《宪法》第9条文本的解读,主观上试图说明《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的合法性,但由于对宪法文本内容理解的不正确而导致对宪法文本的“误读”,反而引发了社会公众更大的质疑。这一事件也告诉我们,宪法解读同样也是一个严肃的法律行为,在援引宪法文本进行解读的过程中,必须遵循宪法的本意和精神,通过准确的解读来更好地贯彻实施宪法。
三、司法裁判文书援引宪法过程中的宪法解读
宪法援引是一个经常性的行为,而对宪法文本正确的解读,又是保证准确援引宪法、实现援引目的的前提和基础。人民法院是实施宪法的义务主体之一,在司法审判活动中,特别是在司法裁判文书中,也会经常性地遇到宪法援引的问题。如何看待司法裁判文书中宪法援引的性质与功能,也是目前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
(一)司法裁判文书中宪法援引的性质
由于受到“宪法司法化”问题争议的影响,在人民法院的司法裁判活动中尤其是司法裁判文书中援引宪法的问题,往往与人民法院能否直接适用宪法的问题联系起来,甚至是混为一谈,其原因就是混淆了宪法援引与宪法适用的区别。
之前我们曾提到过,宪法适用必然会涉及宪法援引,但宪法援引不等于宪法适用。有学者曾指出,人民法院在判决文书中援引宪法与适用宪法之间没有必然联系童之伟:《宪法适用应依循宪法本身规定的路径》,《中国法学》2008年第6期。,这一观点虽然有些绝对,但也指出了宪法援引与宪法适用之间的区别。宪法适用是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宪法规定,在具体活动中贯彻、执行宪法的行为。宪法适用是宪法实施的一个基本方面,宪法实施主要就是通过宪法的适用来体现的。例如,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立法行为,将宪法规定具体化,以便于使宪法得到切实的贯彻实施,这就是一种宪法适用的行为。而司法机关适用宪法,就是直接依据宪法规定进行裁判,这显然不符合我国宪法的规定。因为按照我国宪法,司法机关完全没有适用宪法的职权童之伟:《宪法适用应依循宪法本身规定的路径》,《中国法学》2008年第6期。。但司法机关不能适用宪法,并不等于不能在司法裁判活动中特别是在司法裁判文书中援引宪法。现实的实际情况是,司法机关在裁判文书中援引宪法的情形不仅普遍存在,而且不少案件曾经产生过巨大的影响例如王禹的《中国宪法司法化:案例评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一书中,就收录了30多个人民法院在司法文书中援引宪法的案例。。而司法机关对宪法的援引,不是宪法适用,援引宪法条文并没有将宪法规范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朱福惠:《我国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援引宪法研究》,《现代法学》2010年第1期。,同样也不是为了将其作为司法裁判的依据当然也有个别例外,如1998年发生在上海的“钱缘诉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四川北路店名誉权上诉案”,该案二审判决书中,直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8条作出判决。这一做法,也引起了很大的争论。,而是通过对被援引的宪法文本或原则精神的解读,对相关问题进行说明,阐明判决的理由。因此,就司法裁判文书中宪法援引的性质而言,是人民法院对宪法的解读而非对宪法的适用。
(二)司法裁判文书援引宪法过程中宪法解读的目的功能
为了更好地、同时方便地说明问题,以王禹的《中国宪法司法化:案例评析》一书中所收录的案例为例,对人民法院在司法文书中对被援引宪法进行解读的目的与作用作一分析。
从该书中收录的相关案例来看,人民法院在司法裁判文书中对宪法援引的解读,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阐明法律责任承担理由的解读
由于法律文本的规定是比较抽象的,而当事人的行为和事实又是复杂的。为了更好地明确承担法律责任的理由,需要从法理层面进行必要的分析和说明,有时候就需要援引宪法的相关文本进行这方面的解读。如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沈涯夫、牟春霖诽谤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87沪中刑上字第531号)中指出:“国家保障公民的言论、出版和自由的权利。但是,新闻记者和所有公民一样,在行使权利的时候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即‘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诬告陷害’。”该裁定书所援引的,正是《宪法》第51条和第38条的文本,并以此解读了上诉人(一审被告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理由王禹:《中国宪法司法化:案例评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3页。。四川省眉山县人民法院关于《刘明诉铁道部第二十工程局二处第八工程公司罗友敏工伤赔偿案》的民事判决书(1999眉民初字第72309-10号)也属于类似情况。该判决书中指出:“第八工程公司与其职工罗友敏签订承包合同,约定施工中发生的工伤事故由罗友敏承担,把应由企业承担的风险责任推给承担风险能力有限的自然人,不利于对劳动者的保护,有违我国宪法和社会主义的公德,属无效民事行为,在罗友敏不能全面承担劳动保护责任时,第八工程公司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王禹:《中国宪法司法化:案例评析》,第47页。
2.阐明法院(受理案件)行为的理由和依据的解读
法院受理案件所依据的是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但在有的时候,为了更好地说明受理案件或不予受理案件的理由、以及对当事人提出的相关问题的质疑进行法律层面的回应,在必要时会援引宪法文本的相关规定进行解读,以阐明法院行为的理由和依据。如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莫尊通不服福清市人事局批准教师退休案》的行政判决书(1997榕行终字第43号)指出:“且被上诉人福清市人事局作出的批准退休决定处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劳动权,是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对此不服的,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对此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王禹:《中国宪法司法化:案例评析》,第26页。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赫哲族乡人民政府诉郭颂、中央电视台、北京北辰购物中心侵权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2001二中知初字第223号)也属于类似情形:“原告作为一个民族乡政府虽然不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但该民族乡政府是依据我国宪法和特别法的规定,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内设立的乡级地方国家机关,体现了我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制度的特点。该民族乡政府既是赫哲族部分群体的政治代表,也是赫哲族部分群体公共利益的代表。在赫哲族民间文学艺术可能受到侵害时,鉴于权利主体状态的特殊性,为维护本区域内的赫哲族公众的权益,在体现我国宪法和特别法律关于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制度的原则,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原告作为乡政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本案被告提出原告赫哲族乡政府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王禹:《中国宪法司法化:案例评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07页。
3.阐明事实判断理由和依据的解读
在有些案件中,涉及一些根本制度、政策调整的因素,这不是一般法律所能够解决的,需要通过对宪法层面的政策变更的解读,阐明人民法院对事实进行判断的理由。如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范雪珍、范其昌、范桂娣、范昌波、范小蓉诉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颁发房地产权证案》的行政判决书(1998沪二中行终字第102号):“根据一九八二年宪法关于城市土地收归国有的规定,舟山路二百四十三弄五号房屋所属使用的土地为国有土地。被上诉人市房地局所颁发的房地产权证确认房屋的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有据。上诉人范雪珍等五人在城市土地收归国有之后,仍主张其土地继承权,于法相悖。”王禹:《中国宪法司法化:案例评析》,第30页。
4.对当事人的行为或诉求进行合法性或违法性判断的理由的解读
对当事人的行为或诉求进行合法性判断的基本依据是相关法律的规定,但在有的时候,法律的相关规定或是比较抽象,或是规定的不是很完善。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加强判决文书说理部分的力量,需要通过援引《宪法》相关规定进行解读。从司法裁判实践来看,这种类型的解读也是最为普遍的。
首先,对当事人的行为或诉求进行合法性判断的理由的解读。如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王红军不服阆中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案》的行政判决书(1999南中法行终字第136号)指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马信云代表其家人参加乡人大代表选举未得到选票,马信云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主持选举大会的人员要自己的选票是合法的。”王禹:《中国宪法司法化:案例评析》,第62页。再如,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关菲诉天津福泰房地产开发公司侵犯著作权、隐私权案》的民事判决书(1999高知终字第33号)指出:“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上诉人的住宅是其个人领域,上诉人对其享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领域拥有保护、保密及利用的权利。上诉人住宅的秘密性属于隐私权的范畴,应受法律保护。”王禹:《中国宪法司法化:案例评析》,第71页。
其次,对当事人的行为或诉求进行违法性判断的理由的解读。如北海海事法院关于《罗代西、芩志芬诉刘敏水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2000海事初字第003号):“经本院审查,该协议严重损害了罗如金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违反我国宪法和劳动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属于我国《民法通则》第59条第2款规定的显失公平行为,依法可予以变更或撤销。”王禹:《中国宪法司法化:案例评析》,第109页。再如,青岛海事法院关于《宋修林诉王珂海上养殖损害赔偿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2001青海法海事初字第23号)中指出:“当事人行使自己的权利,保护自己的权利,固然是在谋求个人之利益,但同时也要维持社会秩序,增进社会公共利益,因而个人行使其权利,不能恣意为之,尤其不能只知有己,而不知有人,因此各国法律无不对权利的行使设置一定限制,禁止权利的滥用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1条就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王禹:《中国宪法司法化:案例评析》,第141页。
从上述关于司法裁判文书中对宪法文本援引所作解读的分析来看,基本上都是出于加强说理部分的需要,通过对宪法文本援引的解读,阐明法院对事实和法律进行判断的政策和法理的基本出发点,明确法院进行事实判断和法律判断的依据和理由,以增强判决的合法性与说服力。它是基于宪法文本进行的解读,而不是对宪法进行解释,更不是在判决中直接“适用”宪法。
(三)司法裁判文书中宪法解读的类型及其规范
从司法裁判中宪法援引与解读的实践来看,由于缺乏统一、规范的标准或要求,在实际操作中的情形各异。同样以王禹的《中国宪法司法化:案例评析》一书中所收录的案例为例,大体上有以下几类情形:
1.对宪法原则的援引进行解读:即依据宪法相关原则规定,阐明理由。如前引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赫哲族乡人民政府诉郭颂、中央电视台、北京北辰购物中心侵权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2001二中知初字第223号)就属于类似情形。王禹:《中国宪法司法化:案例评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07页。
2.对宪法精神的援引进行解读:及依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如保障人权、保护劳动者基本权益等,前引四川省眉山县人民法院关于《刘明诉铁道部第二十工程局二处第八工程公司罗友敏工伤赔偿案》的判决(1999眉民初字第72309-10号)就属于类似情况。王禹:《中国宪法司法化:案例评析》,第47页。
3.对宪法文本的援引进行解读:这又分为两种情形:一是直接援引,如直接援引《宪法》xx条进行解读,这是最为常见的援引类型;二是间接援引,即援引宪法文本的相关内容进行解读,而不是直接援引xx条,这种类型的目的更多地是试图阐明宪法精神。
4.对宪法的概括援引进行解读:即不是明确援引《宪法》的原则、精神或是文本,而是笼统地用“宪法”来进行解读。这种类型也是比较普遍的。
上述对宪法援引进行解读的各种不同类型,也反映了司法裁判中对宪法援引不是非常规范的事实,这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宪法判决中宪法援引的正当性与合理性,乃至必要性。对此有学者指出:“援引《宪法》条文是人民法院实施宪法和遵守宪法的表现,宪法的援引对行政、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判决具有法律上的价值;因此,只有在必要的时候才能援引宪法条文。”朱福惠:《我国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援引宪法研究》,《现代法学》2010年第1期。这也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如何来规范宪法援引过程中的宪法解读,尤其是在司法裁判文书中,当我们的司法裁判人员在援引宪法的时候,是否认真考虑过,为什么要援引宪法,对所援引的宪法文本的解读是基于什么目的,我们的解读是否达到了既定的目的,等等。宪法援引过程中的宪法解读是一个严肃的法律行为,应当合理、规范地运用。
结语:正确看待宪法援引过程中的宪法解读
宪法有效的贯彻实施离不开对宪法的援引,而宪法援引的过程在很大程度上需要对宪法进行解读,甚至可以说宪法援引的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解读宪法的过程,因为援引本身就可能是一种解读,只不过这种解读有可能是明示的,通过宪法援引告诉对方想要表示或者说明的问题;也可能是暗示的,让对方通过宪法援引的行为领悟出自己想要阐明的问题。要使得宪法援引过程中宪法解读的功能得到充分的实现,就要求对宪法的原则、精神、宗旨(原旨)以及文本内涵的理解做到科学准确。否则其效果就有可能适得其反。社会公众之所以对黑龙江省气象局相关人士关于“气候资源为国家所有”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关自然资源的规定属于国有的说法提出“违宪”的质疑,原因之一就是黑龙江省气象局相关人士对宪法文本的解读的确不够严谨、准确,甚至可以说是牵强附会。因此,尽管其主观动机或者出发点可能是好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根据自己的理解和需要随意进行解读,而是应当依据宪法所固有的原则、精神与内涵,以保证宪法解读的科学性、准确性。同时,基于人民法院在司法裁判中对宪法的援引是一种经常性的行为这一现实,要认识到人民法院在司法裁判中对宪法的援引与解读对于宪法的实施、提高宪法权威、提升公民的宪法意识、规范人民法院依照宪法行使权力有着积极重要的意义。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在宪法援引过程中的宪法解读问题上,澄清理论上与法律上的某些误区,规范宪法援引过程中的宪法解读行为。
有关宪法援引过程中宪法解读的相关问题的产生,主要原因是混淆了宪法适用、宪法解释与宪法解读的区别所造成的。对人民法院在司法裁判中援引宪法、黑龙江规定风能太阳能属国有涉嫌“违宪”的质疑等等,都是这个原因。我们应当对宪法援引与宪法解读的问题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与思考,明确宪法解读的性质、功能与作用;明确宪法援引与宪法适用、宪法解释的区别,推进宪法解读在实践中的运用,并以此“激活”我国的宪法解释制度的运用。在此之前,不要简单地将援引宪法并对宪法文本进行解读的行为一概视为是在“适用宪法”或是“解释宪法”,并轻易地作出“违宪”的判断。
作者:殷啸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