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将法治教育纳入到国民教育系列,作为面向中小学生法治教育核心的宪法教育,不应只在于普及抽象的宪法条文,而应通过教育中小学生认识宪法的终极目的是为了人的生存和发展来培植宪法文化,传播宪法精神,弘扬宪法价值,从而建立宪法信仰。培养适应法治中国所需的公民法治意识。
一、问题的提出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指出:“保全诸政体(宪法)的方法中,最重大的一端还是按照政体(宪法)的精神实施公民教育——这一端也正是被当代各邦所普遍忽视的。”[1]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系列,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而宪法教育是法治教育的基础与核心。[2]全国上下掀起了一股学习宪法的热情,全国各中小学都开始了一系列如火如荼的宪法教育,就建设法治中国的长远目标而言,当前的宪法教育一方面唤醒了我国学校公民的宪法意识;另一方面,当前的宪法教育在普及宪法基本知识的过程中似乎并不能很好的树立宪法权威,建立宪法信仰。究其原因,许多中小学生只是把宪法条文当作死记硬背的东西,缺乏对宪法实质和系统的理解。很难使学生树立正确的宪法意识,培养起坚定的宪法信仰。我国已经处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对中小学生的宪法教育只有沿着正确的路径,才能让广大的中小学生树立正确的宪法意识和宪法信仰,最终成长为国家的栋梁之才。
二、中小学生的宪法教育
我国的中小学法治教育制度已经实施了很多年,尤其是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设立每年12月4日为国家宪法日之后,全国各中小学的宪法教育也随之进入一个感受宪法的崇高和庄严,领会宪法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进而培养中小学生对宪法的认同和尊重的阶段。
(一)宪法教育与中小学生公民教育的关系。没有公民的参与,便没有宪政的未来。凡是成功的宪政国家,均有一套成熟的公民教育体系。宪法教育与公民教育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所谓公民教育就是指通过适当的教育手段促使公民养成对自身主体身份的正确认识,从而塑造公民的政治态度,使之能准确地把握自己同国家之间的关系,调整自己的心态和行为。这就意味着,公民教育自其肇始之日起,就与宪法教育密切相关。亚里士多德认为,要维持政体正常运转,最重要的还是公民教育问题。公民教育本身是应该而且必须按照政体(宪法)的精神来实施的。在现代社会,随着宪法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日益彰显,宪法教育已然成为各国公民教育的核心要素——以培养“忠于宪法,尊重人权,崇尚法治,热爱民主与自由”的公民为基本目标的宪法教育已经成为各国公民教育的共同课题。首先,宪法知识是现代公民之基本常识。“公民教育首先要传播的是宪法的知识。”宪法不应该仅仅是政治宣言或是法律文件,更重要的是作为与公民息息相关的知识体系而存在;这种知识体系是公民把握自身角色的必要条件——宪法是调整国家和公民关系并以人权保障为终极价值追求的根本法。公民是民主政治参与的主角,是宪法权利的主体。宪法及其知识体系,都是以公民主体性的彰显为着力点,以公民权利的最大化实现为皈依。宪法就是一部公民法,公民之诉求成为贯穿宪法和宪法知识体系唯一的主线。因此,宪法知识构成了公民意识的重要基础,通过宪法知识的学习,内化为现代公民自我认同的基本常识。其次,宪法意识乃公民意识之基本内核。公民意识就是民众对自己在国家政治和法律生活中所处地位的认识,也即是公民对其主体性的认同。公民意识的核心是公民的权利意识。每一个公民都应知道自身拥有不可剥夺、不可侵犯、不可转让的基本权利,如财产权、生命权、言论自由权和政治参与权。这些权利是宪法所赋予的并且从根本上是通过宪法来给予保障的。公民意识还包括公民的责任意识,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应该自觉履行自身角色义务、关心公共福祉,积极参与公共生活。公民的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的培养离不开宪法教育,通过宪法的规范教育和价值教育,克服“私民”的狭隘意识,形成对自身公民的主体地位的认同和对宪法的信仰,训练公民素养。
(二)公民教育是宪法教育的基本内容。从宪法教育的内容看,宪法教育主要包括了人权规范教育和权力规范教育。人权规范教育并非简单的规范教条的灌输,不仅仅是让公民了解人权规范与相关知识,更重要的是在于促使公民人权观念、独立人格和责任意识的形成和发育,强化公民对自身作为权利主体地位的认识。权力规范教育包括政府权力的产生、权力机关的设置、权力行使的规则以及政府与公民的关系等。学生通过学习宪法权力规范,应该认识到,政府的权力既不是固有的,更不是无限的,政府所行使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予;宪法是政治国家的最高行为准则,政府权力的运行必须纳入宪法运行的轨道;政府权力不是为个人谋取私利的工具,而是为维护公共福利和社会正义创设的力量。公民应成为国家政治生活的主人,自觉参与到公共生活中,为了使每一个公民都能够过上有尊严的生活,必须使政府的公权力得到宪法的规制。通过引导公民对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的正确认识,使公民在宪法教育中形成公民主体意识、权利意识、责任意识和法治意识。可见,宪法教育和公民教育是同步进行密不可分的关系。公民这一主体总是跟国家的民主政治与宪法发展结合在一起的。脱离了公民教育的宪法教育只是政治灌输;而缺失了宪法的人权教育和权力规范教育,公民对自身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就无法获得清晰的认识。
(三)中小学生宪法教育的目的。宪法教育作为中小学生法治教育的基础与核心,其本质在于通过中小学生对宪法的认知,形成宪法意识,树立宪法信仰,以此为培养公民意识,促进依法治国,增强国家认同。公民意识是指“公民依据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对自己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地位、主人身份的认识,及其对相应的责、权、利的认知和价值取向。”[3]公民意识是公民国家认同的重要方面,是国家文化软实力的直接体现。宪法的本质是一部公民法,公民之诉求成为贯穿宪法和宪法知识体系唯一的主线,宪法知识构成了公民意识的重要基础,内化为现代公民自我认同的基本常识。宪法只有“活在”国民的心中,宪法才能够得到承认和信仰,才能成为法治中国建设的不竭动力。具有宪法知识的公民意识,其国家认同的形成和爱国情感的表达也将更具有理性、合法的稳固根基。因此,宪法教育作为中小学生法治教育之基础和核心的重要地位必须得到保障,其教育路径也需要逐步探索与完善。
(四)当前的宪法教育。根据教育部印发的教政法[2014]12号文件——《关于在国家宪法日深入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 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以弘扬宪法精神为宗旨,以宣讲宪法基本原则和基本知识为重点,全面开展宪法学习教育活动。按照教育部通知的要求,各学校结合实际,采取诸如组织宪法晨读活动,上一节宪法教育课,举行特别升国旗仪式,中高考考察宪法知识以及在校园悬挂标语等方式进行宪法学习教育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让中小学生认识到了宪法的存在,但是就建立中小学生对宪法的信仰来说,这是不足的。“民无权利则不立,国无宪政则不兴。”要在中小学生内心深处树立坚定的宪法信仰,就必须以公民权利意识的灌输为核心进行宪法教育。
三、宪法信仰的重要性
何谓信仰?《辞海》解释为:“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主义极度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的准则。”从根本上看,信仰是人类内心深处对某种事物或理念的一种朴素的、坚贞的信念,是支撑其活的来自灵魂的力量源泉;信仰从来都不是、也无需一种言词的表白,而是一个人的活动所展现的存方式。宪法信仰,意味着对宪法有一种深深的信赖、依恋、真挚的情感,自觉自愿地顺从于宪法的统治在其中可以获得归属感、愉悦感,并理所当然地把宪法当作其生活的一部分。“有什么样的人民,就有么样的国家。的确,国家由人民组成,如果人民普遍具有够水准的宪法素养,知道如何建立稳定的宪政序,愿意为维护宪法而打拼,则国家必然和平繁荣,人民必然自由安乐。反之,如果人民的宪法素养低落欠缺正确的宪法意识,甚至视宪法如无物,则宪政难以上轨道,国家岂能安定?人民岂能幸福?”这就表明法治国家的建设与公民的宪法教育、宪法意识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公民的宪法教育和宪法意识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进程。从精神层面而言,宪法信仰是对公众宪法情感的最高要求,是建立宪法意识的最高层次。
形成具有底蕴的宪法信仰,培育起宪法至上理念的法治环境,理想与现实的确还有相当长的一段距离。“宪法未能至上是中国法制化进程中的根本问题所在,漠视宪法是中国法制化进程中的重要障碍”,而要使我国的民众普遍树立宪法信仰,加强宪法实施是至为重要和关键的一个环节。世界各国的法治国家建设实践一再表明,宪法与宪政建设在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居于极端重要的地位。宪法是依法治国的首要法律依据,依法治国必须在宪法的范围内进行,要达到法治的目标,其关键就是确保宪法的贯彻实施。只有加强宪政建设,使宪法得到较好的实施,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才能得到切实的保障,国家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才能获得坚实的支撑,公民普遍的宪法信仰才能真正树立。
四、培养中小学生的宪法信仰
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说:“宪法的生命和权威在于实施。”“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4]宪法的实施必须加强宪法教育,通过一唤醒中小学生宪法权利意识为核心的宪法教育引导中小学生树立宪法意识,让他们发自内心地尊重宪法、信仰宪法,宪法的实施才有可能。
(一)对宪法中权利义务的深刻认知。宪法是人为了自己的生存和发展有意识的组织政治共同体的规则,以及由该规则所构建的社会秩序,人的生存和发展是宪法的目的和终极追求。[5]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又为了维护共同体所构建的社会秩序,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义务。我国宪法由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以及国旗、国徽和首都等五个部分组成,宪法的序言是对我国宪法“历史生命”和“政治生命”的正当性论证,总纲规定了我们国家的国体与政体等基本制度。公民的权利和义务部分承载的是我们国家宪法的目标和终极追求,所以宪法将其规定在国家机构以及国旗、国徽和首都等部分之前。宪法教育在于培养公民法治意识和国家认同,但这一切的基础就在于认识到宪法所追求的终极目标是为了公民更好的发展和生存,也只有认识到这一点,中小学生才会知道宪法的存在是为了他们更好的生存和发展。在为中小学生宪法教育开展的宪法课程中,可将与中小学生密切相关的宪法权利和义务条款为主要内容来生动的讲解宪法。比如宪法中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及保护、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文化活动自由、男女平等、婚姻家庭制度中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等。通过学习这些宪法内容,将权利意识根植于他们的内心深处,逐步的培养宪法意识,认可宪法价值,建立起宪法信仰。
(二)权利义务教育外化为国家和党的领导的认同。宪法作为一种社会秩序,[6]需要制定一系列的制度和规则来维护,以便更好的追求宪法的终极目的。具体到宪法文本中就是国家机构的组成以及代表这个社会秩序的国旗、国歌和国徽。宪法教育的另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培养中小学生对国家的认同,对党的领导的认同。宪法教育让中小学生明晰了自己作为宪法上公民的身份,为了维护这个身份宪法配套有国家机构的组成与运行,国家机构的组织与运行的最根本保证就是坚持党的领导,这也是宪法权威下社会主义法治最本质的特征。[7]因此,中小学生宪法教育应该在对公民权利义务深刻认知的基础上进行相应的国家认同和党的领导的认同,脱离宪法上公民权利义务的认知为基础的国家认同和党的领导的认同是盲目的,很难经得起外来的侵袭。
伯尔曼曾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8]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说,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就广大的中小学生而言,只有通过宪法教育让他们树立起宪法至上理念,让宪法走进他们日常的学习生活中,让他们认识到宪法真正在发挥护身符的作用,才能让他们产生对宪法的信任、依赖直至树立宪法信仰。
作者:马尊哲 来源:新一代 2016年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