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宪法是以1982年宪法典为根基不断发展、不断革新的。我国宪法已经走过了30多年的历程,这30年也是改革开放突飞猛进,取得长足进展的30年。法律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宪法也一样。30年社会面貌的变化,不断促进着宪法的深化和发展。宪法沿革具有三个特征:宪法的每一步发展都体现着党和人民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深刻认识;体现着党对自身执政规律的深刻认识;体现着党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深刻认识。宪法是党的主张、人民意志和法律意志的高度统一。
2014年12月4日,我国设立“宪法日”;2015年12月4日,我国开展以“弘扬宪法精神,推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为主题的宪法日暨法制宣传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繁荣、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障。”[1]宪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了我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必须遵循宪法为最高行为准则。庄严宪法,字字珠玑,从1982年宪法典到31条宪法修正案,每一字都反映出我国宪法稳定性与时代性的结合、人民意志与法律意志的结合,也反映出我们党在领导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不断深化认识的进程。
一、宪法的每一步发展都体现着党和人民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深刻认识
从执政以来,我们党就不断探索“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新中国成立后,社会主义制度在我国逐步确立,我国现行宪法在1949年《共同纲领》、1954年、1975年、1978年宪法的基础上,总结社会主义改造、“十年动乱”等历史经验,在十一届三中全会胜利召开的背景下,经全民讨论,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颁布了由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五部分组成的1982年宪法。以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我们步入了改革发展的新时代,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有了全新的认识。我们清楚地了解“我们人民的团结,社会的安定,民主的发展,国家的统一,都要靠党的领导”[2],只有通过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才能将广泛、复杂的人民利益统一到社会主义各项事业中来,也只有通过共产党的领导才能将人民意志上升为法律意志,将人民意志与法律意志相统一。宪法即以法律的形式确保了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领导地位。
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毛泽东就指出:“认清中国的国情,乃是认清一切革命问题的基本的根据”。[3]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历史经验和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准确地把握了我国的基本国情,即我国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宪法也从1993年第3修正案“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进一步发展为1999年第12修正案“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就从法律上明确了社会主义建设的一切政策制定和规划都要从初级阶段这个实际出发。
20世纪80年代初,在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道路初步探索的理论成果的基础上,我们实行了改革开放。由于国际政局风谲云诡的变动,一些人对社会主义,对改革开放感到困惑。1992年,邓小平在视察武昌、深圳、珠海、上海等地时,明确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对社会主义本质的准确把握,也顺利地解决了经济方面姓“社”姓“资”的问题——将“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修改为“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宪法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认识从1988年的“私营经济是补充”到1999年“非公有制经济是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可以说实现了质的飞跃。确立了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新局面。同时指出我们社会主义建设的动力,即“坚持改革开放”。1999年3月,宪法修正案颁布,9月,我国第一次把社会主义者劳动奖章颁发给一名私营企业主——徐冠巨。时间会铭记,30年来,宪法的每一步进展都联系着党和人民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付出的艰苦努力和取得的卓越成就,这都是党和人民探索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经验总结。
二、宪法的每一步发展都体现着党对自身执政规律的深刻认识
毛泽东于1949年6月30日,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中写到,“总结我们的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因此,党在执政过程中要注意民主与专政的统一。
宪法总纲第一条中就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就要坚持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和实现国家政权专政职能的统一。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也就是宪法中提到的人民主权原则。它从法律上保障人民的监督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将人民当家做主贯穿于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特别在基层设立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让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真正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爱国统一战线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保障。随着阶级斗争不再在各种矛盾中占据主要地位,爱国统一战线也随之丰富、壮大。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19条,将社会主义建设者加入爱国统一战线中,更好地促进了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的和谐。
1956年,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中指出:“究竟一个党好,还是多个党好?现在看来,恐怕是几个党好。不但过去如此,而且将来也可以如此。”随着对自身执政规律的深入了解,我们党清楚地认识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也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有利于集中各界人士的智慧,保证党的决策的正确性。我国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确定了党跟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关系,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将政治协商程序纳入决策程序,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4],发挥人民协商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拓宽人民利益的表达渠道。
民主的施行要通过各个国家机构。因此,宪法规定,我国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民主基础上集中,在集中领导下发扬民主。2014年10月20日-23日,在北京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特别强调要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会议明确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5]
我们党在十六届三中全会中提出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这是我们党在执政理念上新的飞跃。宪法中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正体现了党执政理念的新发展。党在国家治理、社会生活中更加注重保障人民的各项利益和自由。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将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将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各项人权的保障不仅扩大了党的执政基础,而且还为我国宪法进行国际交流提供了良好的前提条件。列宁说:“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这也映照着我国宪法的本质。
当然,无论是民主还是专政,都必须以党依法执政、依法治国为前提。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13条中就对宪法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时间会铭记,30年来,宪法的每一步进展都体现着党对执政规律新的认识和把握,从民主与专政到以人为本,从统一战线内容的扩大到依法治国方针的提出,无不标志着我们的党、我们的宪法在日臻成熟。
三、宪法的每一步发展都体现着党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深刻认识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社会发展是个从低级到高级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我国宪法对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进行适时的调整。当宪法修正案14条确定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时,宪法修正案16条相应的指出对非公有制经济要进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当宪法修正案第3条规定了要坚持改革开放时,修正案第12条相应的将邓小平理论作为指导思想写入宪法序言。
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的原理,是我们党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的理论基础。新时期,“三个代表”思想强调了党要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这些思想都在宪法中得到全面展现,体现了我们党在建设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时刻注意发挥人民的首创精神、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体现了我们党对人民群众创造历史观点的进一步继承和发展。
马克思主义指出,社会形态更替是统一性和多样性的结合。列宁曾说:“世界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不仅丝毫不排斥个别发展阶段在发展形式和发展顺序上表现出特殊性,反而是以此为前提的。”[6]我们党开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道路即是马克思主义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在我国的具体体现。宪法序言中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是党对共产主义社会的符合我国国情的概括。
马克思主义不仅揭示出人类社会发展的普遍规律,还为我们不断地探索实践提供了原理和方法论——发展的思想。这就要求我们不能思想僵化,不能停滞不前,不能脱离实际。1982年12月4日,也是这样一个日子,我们党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颁布了现行宪法。从将“三个代表”作为指导思想加入宪法,从将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加入宪法,从将政治文明加入宪法,我们可以聆听到时代前进的步伐,可以认识到到宪法是一部符合国情的法律,可以感受到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是贯穿整部宪法的一根红线。每一次认识的深化都是理论与实践结合的产物,都是思想高度解放的产物,必将促进实践的巨大飞跃。伟大的实践不仅检验着前面的理论,同时又孕育新的理论,而这不是结束,只是新的开始。不断深化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不断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新局面,是我国宪法的不懈追求,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时间会铭记,30年来,宪法的每一步进展都说明了一个民族的精神状态——在瞬息万变的时代背景下,只有时刻保持与时偕行、开拓进取的精神,才能以开阔的视野理解人类历史发展规律,迎接未来新的挑战。
宪法是党的主张、人民意志和法律意志的高度统一。“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7]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胜利召开,为历史翻开了新的篇章。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在我们党的领导下,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坚持恪守宪法原则、履行宪法使命,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中华民族必将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道路上取得更加辉煌的成就。
作者:黄婉珺 范孟男 来源:大学教育 2016年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