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对于宪法重要性是当今法学家所共同关注且存在争议的重要课题之一。在价值与制度层级上,行政法是宪法的具体化,从而显示了对宪法理想的追求。因此要重视行政法的发展给宪法带来的挑战与机遇,并朝着完善的方向来推动宪法与行政法之间关系的发展。宪法是行政法的根基。宪法在一定的程度上全面规定了政府相关的规章制度,清晰指明了一切“行政活动的基本价值取向”,而行政法是宪法的具体化表现。本文主要首先阐述了行政法与宪法的紧密关系,接着研究了行政法的发展对宪法的影响,最后研究了如何促进宪法与行政法之间关系的长远发展。
行政法对于宪法重要性是当今法学家所共同关注且存在争议的重要课题之一。在我国,“宪法学与行政法学”都是法学者们最大的探究课题。堪称德国“行政法学之父”的奥托•迈耶教授在谈及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时曾经典的说过:“宪法灭亡,行政法长存”, 正是因为迈耶教授当时所面临的时代环境的局限性,因此其不能够与当代的优秀法学者们一样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当时的德国处于一个从警察国走向法治国大转型的特殊时期,对整个国家行政法产生了影响,认为实质走在法治的边缘,使得他对于当时德国宪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关系产生了片面的认识[1]。
一、行政法与宪法的紧密关系
众所周知,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我国所有法律的母法。大到一个国家,小到一个家庭的约束与管理,都离不开宪法的指导。而宪法是行政法实施的必要基础。其为普通公民提供行政方面的帮助以及控制行政方面的权力也丝毫离不开宪法的方向性指引。行政法是宪法具体实现的主要载体,同时宪法也是在行政法行驶上的指南针,两者之间的基本关系在此体现。
1、宪法是行政法的根基。宪法在一定的程度上全面规定了政府相关的规章制度,清晰指明了一切“行政活动的基本价值取向”,宪法中规定的一系列法治国基本原则乃行政权行使必须所遵守的根本性原则,“诸如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等宪法的基本矛盾是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关系”, 保障公民自身最切身的利益以及维护公民最普通的权益其早已规定为宪法的两项基本职能。
2、行政法是宪法的具体化表现。德国著名的学者福斯多夫曾经说:“每个人都应该自求多福”在我们看来,这应是过去社会的信条,在今日的社会,人民不再依赖传统的基本人权,而是转变为依赖 “分享权”[2]。现代普通人民对于法律的感情,除了不仅仅是单纯的要求公权力行使必须遵守一定的法律界限,即要遵纪守法,保证自身的义务与权利得自由实现外,人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亦迫切需要国家有正规的行政法的存在,当人民自身利益遭受到不幸时,国家能够依据法律的规定施以援手对犯罪分子严惩[3]。
3、行政法的发展一定程度和范围内进行很好的补充与完善了宪法,其深入发展对宪法的修正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众所周知,对宪法原则的规定上,往往都是立法者在当时那个主体环境下产生的主观认识,随着时代环境及其社会生活的瞬息万变,往往之前宪法的规定会显现出其自身的局限性与不足。之前已注册成文宪法的“高度原则性、预测及概括性能力的有限性,都注定了其往往滞后于复杂多变的社会关系”。就调整对象而言,宪法与行政法两者之间有相当部分是完全重合的,因而行政法在遵循宪法的总体精神、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宪法的完善与更新发展是有很大作为的。
二、行政法的发展对宪法的影响
行政法与宪法在处理社会关系的范围和对象是相通的。两者都是国家法律的关键组成部分,同时的制约着公民与国家的权力。因此行政法的发展与改变会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宪法的效力,通过对国外的各个国家行政法进行实践的调查表明,行政法类似其它事物一样,对宪法有着相应积极与消极的影响。
1、对宪法产生的积极影响。行政法的发展对于宪法的积极的一面可以从以下不难看出:
(1)在实施行政法的过程中,一定要坚定对宪法的信仰。行政法条令要在日常生活中不断深入并得到实施,其显现出的原则、理念等都体现在人民所自觉遵守的条规上,这在某种程度上凸现出公民要有遵法,守法,法律意识,维护法律的意识,最终使宪法的条令也逐步成为惯例。从行政法角度上看,政府是公民权力的主人,掌控着公民的行为,而从宪法角度上看,法规都是依据公民的日常生活的行为来制定的,公民是实现权力的主载体。
(2)行政法的发展促进了宪法的改造。宪法之所以保持相对稳定,是为了维护其应有的最高权威性,一旦社会的进步对宪法的稳定性产生冲突的时,政府机关必须对宪法进行及时的修改。例如行政法中相关的规定,经过实践的检验,就必定会被宪法规定所吸纳,从而对宪法进行合理的修改,以达到完善当时经济状况的目的。
2、对宪法产生的消极影响。根据以下所述的几点可一看出行政法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宪法的进一步发展。
(1)日益过度膨胀的行政法在一定程度上侵蚀了宪法的权力和强制力。当今我国行政管理方面的规章法规等相对于国外发达国家的数量过多,并且渗透到了生活的各方各面。由于大部分行政立法是为了更好的管理,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只是含有部分维权的成分,因此,这些相应立法的成立缺少认真考虑,得不到有关行政管理的扶持,只有处于放置的状态。相关政府的干预伴随着行政法的膨胀增多,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其权力总量是不变的,然而去伴随着公民所享有权力的相应减少,这类现象是与设立行政法的根本意愿是相背离。
(2)行政法的快速发展违背了宪法的根本精神。逐渐增多的行政立法被政府确定,滥用行政法的组织以及政权的机构也会相继增加。行政专制会伴随着无人承担责任与扩大组织权限的规制法律的来临,必定会加大行政组织缺陷所带来的相应危害,造成宪法对于行政法的限制失去了强有力的效力。并且离开了宪法的价值指导,行政法也必将丧失其科学性[4]。
三、促进宪法与行政法之间关系的长远发展
根据以上分析表明:在价值与制度层级上,行政法是宪法的具体化,从而显示了对宪法理想的追求。因此要重视行政法的发展给宪法带来的挑战与机遇,并朝着完善的方向来推动宪法与行政法之间关系的发展。下面是根据推动宪法与行政法之间关系的长远发展提出的建议:
1、牢固“宪法至上”的基本理念[5]。宪法作为法治的最高和最集中的体现,“宪法至上”表明一般的法律不得与宪法的规范及原则背道而驰,行政法也要受宪法的约束,即使行政法为了结合社会经济的发展做了适当的调整,仍要坚持宪法的基本原则。由此,行政法虽推动宪法来完善,它也只是在某些限定的范围内改变,行政法不能跨越宪法的管辖区域。因此,我们只有把“宪法至上”作为基本的行政观念,自觉普及“宪法至上”的理,才能更好地促进宪法与行政法之间关系的长远性发展。
2、加强政府部门对宪法与行政法的管理。政府自身能够促进社会的福利,从而化解行政法与宪法之间关系的发展带来的正面冲突,尤其是在中国,这种制度能带来更多的便捷。在增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法律理论上熟悉的同时,在日常生活实践中,将宪法与行政法的理念在人群中加以宣传,久而久之,这些理念就都会在社会中不断的传播。
3、建立完善的体制,推动行政法对宪法理念的发展。建立完善的体制是对社会的行政法膨胀及快速发展的迫切需要,只要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反观我国现行实施的宪法,对公民权利都有相关的规定制度,但是却没使其规定加以实现的具体程序,这是我国政府机关现在正面对的一个瓶颈问题,必须尽快进行解决!
总结:
在我国,“宪法学与行政法学”都是法学者们最大的探究课题。众所周知,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我国所有法律的母法。大到一个国家,小到一个家庭的约束与管理,都离不开宪法的指导。而宪法是行政法实施的必要基础。其为普通公民提供行政方面的帮助以及控制行政方面的权力也丝毫离不开宪法的方向性指引。行政法是宪法具体实现的主要载体,同时宪法也是在行政法行驶上的指南针,两者之间的基本关系在此体现。在价值与制度层级上,行政法是宪法的具体化,从而显示了对宪法理想的追求。因此要重视行政法的发展给宪法带来的挑战与机遇,并朝着完善的方向来推动宪法与行政法之间关系的发展。本文主要首先阐述了行政法与宪法的紧密关系,接着研究了行政法的发展对宪法的影响,最后研究了如何促进宪法与行政法之间关系的长远发展。
作者:宋永梅 来源:经济生活文摘 2011年2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