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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住房权的宪法保护及其制度建构

2016-07-02 11:08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一、公民住房權宪法保护的必要性

 

  1.住房權是一项基本人權

 

  杨成铭在《人權法学》中指出:人權的普遍性是指所有国家和人民都应当努力实现人權的共同标准,普遍性基于人类的共同属性,而不是不同国家民族的特殊性;基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共同利益和需要,而不是各国不同的利益和需要。可见人權来源于人性,基本人權是维持人类生存、平等、尊严、基本自由和发展不可剥夺的起码的普遍權利。因此住房權就是人權,正如西方法谚:家是个人的城堡。我国先贤也早就极富哲理地指出:宅者,人之本。人因宅而立,宅因人得存。人宅相扶,感通天地

 

  人的生存依靠于有关的物质基础,之后才能进一步满足其他更高级的需求。马克思指出: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无疑,住房能够为人们提供吃饭、睡觉的场所、保证人们生活隐密性的空间、遮风避雨、御寒防热,促进人体机能正常运行的环境。由此可见,住房是人必需的生存资料,安居是人的最基本的生理需要。

 

  2.住房權应当属于宪法基本權利

 

  我国政府于19971027日签署了《经济、社会和文化国际公约》,该《公约》第11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權为其本人和家庭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包括足够的食物、衣着和住房,并能不断改进生活条件。各缔约国将采取适当的步骤保证实现这一權利,并承认为此而实现基于自愿同意的国际合作的重要性。我国是公约的缔约国,因此,通过宪法方式保障住房權将是我国履行国际义务的需要。

 

  社会權(生存權、居住權)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需要国家积极给付才能实现。学者埃德提出:就像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一样,经济、社会、文化權利使政府负有三种不同的义务:尊重、保护和实现的义务。就住房權而言,尊重的义务要求政府对公民住房權进行平等分配;保护的义务要求政府防止第三方对这些權利进行侵犯;实现的义务要求政府采取适当的立法、行政、预算、司法和其他措施以确保这些權利的充分实现。事实上,宪法在确认公民住房權的同时,也为政府课以保障的责任和义务。

 

论公民住房权的宪法保护及其制度建构


  二、国外公民住房權宪法保护的经验

 

  据统计,截至2005年底,有76个国家在其宪法中表达了住房權的内容。

 

  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第40条规定:每个人都享有拥有住宅的權利,任何人都不能被随意剥夺住宅。国家鼓励住宅建设,为实现拥有住宅權利创造条件。对贫穷的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需要住宅的公民,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从国家、地方的和其他的住房中以免费或适当收费的方式提供住宅

 

  1996年《南非共和国宪法》第26条规定:人人有權获得适当住房。国家必须在现有资源的范围内采取负责任的立法措施和其他措施,以逐渐实现这一權利。未经法院审理所有情况后发布命令,不得将任何人驱逐自己的家或者将他们的房屋拆毁。任何法律均不得任意驱赶

 

  2007117日,为解决法国居民的住房问题,法国政府部长会议通过了《可抗辩居住權法案》,承诺增加住房建设投入,在法国基本实现人人有房住。其中规定,从2008121日起,在住房申请没有收到满意答复的情况下,五类住房困难户可向主管部门要求解决住房问题,如问题得不到解决,可向行政法院提起宪法诉讼。

 

  三、公民住房權宪法保护的法律制度

 

  1.将公民住房權载入宪法

 

  纵观世界各国住房權入宪的方式,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修宪明文规定;二是通过宪法解释。结合我国的立法实际与国情,笔者认为采取第一种方式对住房權的保护更有效。我国主要是通过宪法修正案的形式来完善宪法,因此,我们可以采用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在2004年宪法修正案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后面增加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获得适当住房權的權利。国家负有尊重、保障和促进公民住房權逐步实现的义务

 

  2.尽快出台统一的《住房保障法》

 

  在公民住房權入宪的精神指引下,尽快出台统一的《住房保障法》,这是保障公民住房權的关键。公民住房權入宪,是不是就意味着公民住房權就可以得到充分的保障呢?宪法规定的基本權利要转化为实有權利,需借助可操作性的具体法律制度。尤其在当下中国,宪法条款不能成为我国司法判断的根据,司法机关还不能直接适用宪法基本權利的条款。我国还要加快制定《住房保障法》,使其被援引作为诉讼和裁判的依据。当然,居者有其屋,并非人人都有住房,而是说具体情况,具体处理,现在住房保障主要针对的是中低收入以及贫困人群,对社会弱势群体住房權的保障是宪法的应有之义。

 

  3.建立住房權保护的违宪审查制度

 

  法谚云:没有救济,就没有權利,住房權隶属于社会權范畴,近年来社会權的违宪审查存在争议。从我国现行的宪法规定来看,我国实行的是立法机关审查模式,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违宪审查。这种违宪审查的模式难以有效地保障住房權等公民基本權利。尤其是,如果全国人大制定侵害住房權的法律,公民如何提起诉讼?为使公民的住房權等基本權利获得真正的宪法保障,应当借鉴世界各国违宪审查的经验,当公民住房權因法律、法规违宪致使公民受宪法保护的權益遭到损害时,有權提起诉讼,以得到适当赔偿。

 

  作者:马存利 来源:中国房地产 2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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