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第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提出的关于建立宪法宣誓制度的问题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相较国外已形成的宪法宣誓制度,考虑到我国当前的社会现状和基本国情,我国迫切需要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宣誓制度。
从当前职务犯罪高发的态势来看,一些公职人员忽视了公权力的来源,利用公权力私相授受。公职人员犯罪提醒我们应当树立宪法的权威,建立宪法宣誓制度,让国家公职人员明白权力的来源,纠正错误的观念和行为。党的第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中提出要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树立宪法的权威。宪法宣誓制度在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宪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而我国宪法目前尚无此规定。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深化,我国应当尽早建立宪法宣誓制度。
一、国外宪法宣誓制度
宪法宣誓制度,是指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公职人员上任前公开举行的宣誓效忠于宪法和国家的就职仪式。宪法宣誓制度的建立,最早可以追溯到英国1215年的《大宪章》。《大宪章》在最后的部分中指出:“……余等与诸男爵俱宣誓,将以忠信与善意遵守上述各条款。”英王约翰宣誓以示遵守该规定。自1919年《魏玛宪法》第一次明确建立国家公职人员就职宣誓制度以来,许多国家也陆续在宪法中对宪法宣誓制度加以明确的规定。据统计,到目前为止,世界上124个成文宪法国家中有97个规定了宣誓制度。
美国宪法规定总统当选后执行职务前必须宣誓外,国会的参议员和众议员、各州议会议员和所有行政、司法官员都应当宣誓拥护宪法;美国宪法对总统誓词作如下规定:“我庄严宣誓(或宣言)我一定忠实执行合众国总统职务,竭尽全力维护、保护和捍卫合众国宪法。”美国总统的宣誓就职所有法官皆可受理,但通常由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担任总统就职大典的见证人。
德国基本法规定,联邦总统就职前在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议会集会前公开宣誓,誓词如下:“我宣誓,我愿为德国人民的幸福贡献力量,增进其友谊,去除其弊病,坚持和维护宪法,尽忠义务,施行正义,愿上帝保佑。”宣誓时需要附加宗教宣誓。
南非宪法第12条规定,总统或政府各部部长在就职前要对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或大法官宣誓,其誓词内容包括忠诚宪法及其他法律,增进公民福利,恪尽职守等,宣誓结尾处还附带宗教色彩,祈求上帝的庇佑。
上面只是部分国家规定内容的引述。总览各国宪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各国都分别从宣誓人、誓词、宣誓地点等方面对宪法宣誓制度加以规定,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保了该制度的可行性。
二、宪法宣誓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探究
当前我国正处于法治改革与依法治国建设的全面推进时期,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公民尤其是国家公职人员的宪法意识亟待提高。宪法宣誓制度作为法律仪式,能够激发人民内心对宪法的情感,树立起宪法信念。
(一)建立宪法宣誓制度的必要性
首先,从我国现行宪法文本来看,我国现行宪法中并没有宪法宣誓制度的相关规定。宪法规定了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力来源却并未通过一定的形式加以实践。法律不被实践则形同虚设。宪法宣誓制度在宪法文本中的缺失体现了其局限性。笔者通过宪法发展史及国内法治现状研究,认为我国宪法宣誓制度的建立很有必要。我国公民相对薄弱的宪法意识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法治进程的发展。宪法宣誓虽然只是一种形式,但由于其庄严性和公开性,对于提高公民的宪法意识、增强宪法的权威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有助于激发公民对宪法的认同感,升华宪法情感,存在其客观必要性。
其次,国家公职人员的发展现状使得宪法宣誓制度的建立刻不容缓。国家公职人员作为公权力的执行者,应当保护公民权利,为公民谋福利,然而现实中却屡次出现公职人员利用官职之便谋私利的现象。笔者认为,正是由于公职人员缺乏对公权力来源的认知及宪法意识的缺失才使得他们走上职务犯罪的道路。宪法宣誓制度的建立正是提醒公职人员应当以保障公民权利为己任,切实促进公民的权利得以完整的落实。
(二)建立宪法宣誓制度的可行性
在我国,宪法宣誓制度的构建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完全可行的。首先,从理论上来说,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有利于树立宪法的权威,推进依法治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职人员的宪法观念,提高公民的宪法意识;有利于传播宪法理念,树立法治信仰,使全社会尊重、热爱宪法。国家公职人员对宪法宣誓,立誓遵守维护法治秩序,认同和热爱国家,能够促进国家公民对宪法和国家制度的认同和热爱。宪法宣誓制度绝不只是一种形式,而是将宪法观念落于实处的重要体现。
其次,从社会背景角度而言,当下法治改革背景为宪法宣誓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可行性。继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为依法治国树起新的里程碑之后,2015年全国两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化法治改革。宪法作为社会基本共识和基本价值观的结合体,忠于宪法的宣誓制度的建立对于法治建设的推动作用自不待言。另一方面,中共十八大以来,反腐的力度明显加大。而宪法宣誓制度正是防止腐败的一种制度形式,让国家公职人员意识到法律的权威,使其完成从“不敢腐”到“不愿腐”的转变。也因此之故,宪法宣誓制度的建立更加具有了合理性与正当性。
最后,国外相关制度的建立为我国提供了启迪。综观国外宪法宣誓制度的建立及公职人员犯罪案件,我们不难发现,宪法宣誓制度虽不能够杜绝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却起到了很好的预防作用。诚然,机械地将国外的宣誓制度生搬硬套对我国的发展并不会起多大作用,只有借鉴他国的有益经验,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宣誓制度才能够将之完善、落实。
三、构建宪法宣誓制度的路径探微
宪法宣誓制度的构建,应当是国家公职人员就职前,在注重公职人员职业水平的同时,培养其宪法意识和宪法观念的形式。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宣誓制度
宣誓人员应当包含而不限于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誓词的内容应当包括效忠宪法、维护国家安全和繁荣、恪尽职守、竭诚为人民服务等,并根据其具体的职位分别确定其特定的誓词内容。宣誓的时间可以选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闭幕之前,并择一特定地点进行。与此同时,宣誓的场面应当通过媒体进行公开传播,以受公民监督,促进强化公民的宪法意识。
(二)设立宪法宣誓实施监督委员会
设立宪法宣誓实施监督委员会,专门负责国家公职人员在履职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使公职人员树立起宪法至上,维护法律的法治思维。监督委员会直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其负责。监督委员会应当定期对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进行调查,加强其自身的法治观念。同时,国家立法机关也应当及时完善相关的制度,通过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将宪法宣誓制度写入宪法,从而更好地将宪法宣誓落到实处,保障权力的透明化。
(三)加强国家公职人员的法治建设
在履职期间定期进行法治教育,并将法治的意识、能力以及水平作为政绩考核的标准。就职前的宪法宣誓,就职后的法治教育,双重的保障时刻提醒着国家公职人员应当行使好手中的权力。将法治作为考核的标准,也能从一定程度上推进公职人员的守法意识,深化了宪法的作用,使得宪法宣誓得到有效的运作。
诚然,上述对于宪法宣誓制度立法完善的建立路径只是建立在理论的基础上,要想在现实社会中真正得以实现仍然存在一定的距离。但是在当前的法治背景下,宪法宣誓制度的建立绝不会只是空口白话,而是顺应法治改革与发展的潮流的重要手段。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与法治改革的不断深化,宪法宣誓制度将得到不断完善。
作者:周温涛 陈思如 来源:法制与经济·下旬刊 2015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