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宪者在制定宪法的时候,对国家性质的认知与对世界秩序的构想是一体两面的,有什么样的国家观就有什么样的世界主义,反之亦然。从“共同纲领”到“八二宪法”,都包含着有关外交政策或者国际事务的表述。不同时期的宪法文本中,此种表述又有很大差异。这种差异与制宪者对中国国家性质的界定是一一对应的,贯穿其中的是敌我之分与革命叙事。然而“八二宪法”四个修正案中展现出新的宪法观与新的世界主义,可以据此在康德的永久和平论的法权结构中,探讨政治宪法学的新世界主义视角和立场,或者说新世界主义的政治宪法学。
按照惯常的理解,宪法处理的是一国内部的政治构造问题,通常无涉国家间政治,后者是国际法的主题。但是如果仔细阅读宪法史就会发现,制宪者在思考一国内部政治构造的时候,背后都有对世界秩序的认知或者想象,并且在内部政治构造中有所展现。就中国宪法史而言,可以观察到一个特别有趣的现象,从共同纲领到八二宪法,都包含着有关外交政策或者国际事务的表述。不同时期的宪法文本中,此种表述又有很大差异,并且这种差异与制宪者对中国国家性质的界定是完全同步的。由此可以初步论断,制宪者在制定宪法的时候,对国家性质的认知与对世界秩序的构想其实是一体两面的,有什么样的国家观就有什么样的世界主义,反之亦然,也就是说制宪者的国家观与世界主义是相互构造的。
宪法序言中的中国与世界
宪法序言是制宪者在立宪时刻的国家哲学与政法理论的集中表述,不仅牵涉到“中国”的界定,同时还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世界秩序的认知。现代国家普遍具有两种属性,即民族国家属性与共和国属性,两者通常是相互关联的或一体两面的,如法兰西共和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国名之中同时内含着民族属性和共和属性,中国自然也不能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时内含了民族属性(中华)和共和属性(人民共和国),两种属性之间有时会存在内在的紧张甚至冲突。宪法序言以及正文中的部分条款表述了中国的这两重属性。但中国既不是西方经典意义上的民族国家,也不是西方经典意义上的共和国,因此两种表述都充满了中国特殊性。有意思的是,宪法中有关中国的民族国家面向的表述是一以贯之的,而有关中国的共和国面向的表述却始终处于不断的修正之中,与之相应的则是外交条款中不断修正的世界主义的认知和表述。
共同纲领要“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这个“大家庭”自五四宪法以后,历部宪法均将其界定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国不是现代西欧意义上典型的民族国家,事实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是经典的“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在从清帝国到现代国家的蜕变过程中,中国努力地以西方的样本塑造自己的民族国家形象,并希望以中华民族来统摄境内的所有族群;但族群的多元是个不争的事实,因此中华民族只能呈现为“多元一体格局”,中国只能呈现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1]其实所谓的民族国家面向,宪法中更多地表述为主权国家,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是最基本的原则。中国作为民族国家,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所追求的就是宪法序言中反复申说的“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由于中国近代历史上的惨痛遭遇,制宪者习惯性地将这个世界民族之林视为霍布斯意义上的自然状态,表现为一种列强秩序,因此反帝、反霸、反殖是这个层面上的世界秩序的核心主题。[2]这是制宪者对国际秩序的基本构想。但当我们考虑中国作为共和国的面向时,问题会变得更为复杂,不再那么清晰明了和一以贯之了。
对中国共和国属性的界定,不是简单的内政问题,同时牵涉到对世界秩序的判断与应对。共同纲领将中国界定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国家,虽然也强调了人民民主专政,但与之相应的外交政策除了反对帝国主义战争外,主要是在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上对于“持久和平”和“友好合作”的追求。五四宪法将中国界定为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比共同纲领略进一步,从人民民主主义到人民民主专政,与之相应的外交政策则突出了与苏联及其他人民民主国家的联盟关系,两个世界的世界秩序构想基本呈现出来。纵观共同纲领和五四宪法时期,国内主要强调人民民主,国际主要强调独立与和平。但到了七五宪法和七八宪法时期,风向完全变了。这两部宪法均将中国界定为“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无产阶级专政取代了人民民主专政,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被凸显出来,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理论成为宪法指导思想。与之对应的外交政策具有三个重要特征:其一,由于与苏联的交恶,反对社会帝国主义、反对霸权主义被凸显出来;其二,强化无产阶级国际主义;其三,毛泽东的“三个世界理论”成为标准的世界秩序认知和处理国际问题的指导原则。两个世界的对抗体系,演化为三个世界的复杂关系。但到了八二宪法,无产阶级专政又让位给人民民主专政,与之对应的外交政策则显示出与世界和解的迹象,虽然依然坚持反帝、反霸、反殖,但这已经不再是外交政策的首要原则,首要原则是强调中国与世界的紧密联系和密不可分。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对于制宪者而言,国家观与世界主义是相互构造的,有什么样的国家观就有什么样的世界主义构想,反之亦然。中国作为民族国家,处于世界民族之林的竞争之中,通过反帝、反霸、反殖,在构想的列强秩序中维护主权与领土完整,表现出强烈的民族主义倾向;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又使得这种斗争不是孤立国家个体之间的相互斗争,而是两个乃至多个不同国家体系之间的对抗,充满革命外交的世界主义倾向。宪法序言中交织着制宪者的民族主义与世界主义,但无论话语体系如何变化,都揭示出一个基本的事实,中国内嵌在这个世界之中,因此中国的国家性质被构想中的世界秩序所决定,反过来也决定性地影响着世界秩序。随着中国日益崛起并深度融入世界,“未来的世界秩序是中国加入这个秩序的过程所定义的。未来的中国也是中国加入这个世界秩序的过程所定义的”
敌友之分与革命外交
这样一个相互构造的国家观与世界主义,究其本质,是建立在敌友之分与革命叙事之上的。新中国历部宪法在序言中都展现了“革命—建国—立宪”这一叙事模式,其基础正是敌友之分。不仅是中国,而且整个世界都被纳入到敌友之分的对抗性的体系之中。只有从这个角度出发,才能更好地理解宪法序言中外交条款所展现出的制宪者的世界主义构想和革命外交的本质所在。
在制宪者眼中,中国本身就是一个对抗性的体系,民主与专政的辩证法是其政治表述。早在1925年发表的《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开篇,毛泽东就明确指出:“谁是我们的敌人?谁是我们的朋友?这个问题是革命的首要问题。中国过去一切革命斗争成效甚少,其基本原因就是因为不能团结真正的朋友,以攻击真正的敌人。”[4]这一思想贯穿毛泽东一生,也决定性地影响着制宪者的国家观与世界主义。在宪法序言中,敌人通常被抽象地表述为“三座大山”:反抗帝国主义意味着一场民族国家革命,目标是主权独立和领域完整;反抗封建主义意味着一场社会革命,彻底摧毁并重建基层社会,将权力的触角伸向每一个具体的个体,直至灵魂深处;反抗官僚资本主义意味着一场政治革命,是争夺统治权的斗争,也是对中国共和国属性的定义权之争。反抗“三座大山”意味着近代中国革命是一场融国家革命、社会革命和政治革命于一体的全面革命,三场革命同时进行,相互牵连转化,任何一场革命的未完成,都不会真正地终结革命。[5]这样一场全面革命,在国内具体化为不断调整的阶级区分与斗争,在国际上表现为持续的反帝、反殖、反霸,以及无产阶级和被压迫人民的国际斗争。新中国宪法叙事是一种革命正当性叙事,只有不断地制造并维持敌友之分,才能稳固革命正当性叙事的基础。当然,如下文将要指出的,这样一种革命正当性叙事在八二宪法以及其后的历部修正案中,已经开始逐步转化为改革开放的正当性叙事。
与反抗“三座大山”相应的则是通过统一战线及政治协商组织,确定“谁是我们的朋友”。宪法序言中通常会有一个段落来阐述统一战线及其组织形式。从五四宪法中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到七五宪法和七八宪法中的“革命统一战线”,再到八二宪法中的“爱国统一战线”,修饰语的变化意味着统战对象即朋友内涵和范围的不断调整。[6]当然,统一战线并不仅限于国内,与反帝、反殖、反霸相应的则是国际统一战线的建立和不断调整。在共同纲领时期,凡是与国民党反对派断交并对新中国友好的,都是我们的朋友。到五四宪法时,已经建立了与苏联的联盟关系以及与其他人民民主国家牢不可破的友谊。七五宪法和七八宪法时期,则试图建立无产阶级国际统一战线,对外输出革命。八二宪法则强调与世界各国人民普遍的和密切的联系,强调中国与世界的密不可分。因此,中国宪法的基础并非美国宪法意义上的“我们人民”,而是敌友之分。中国人民是内在于并依赖于“敌友之分”的,世界人民也是在“敌友之分”中被界定的。毛泽东曾说:“人民这个概念在不同的国家和各个国家的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7]谁是我们的朋友取决于谁是我们的敌人。
国内与国际上的敌友之分并不是孤立的,而是内在统一的,两者之间统一的基础,则是人民。何谓人民?古今中西都是一个模糊不清的问题。在中国宪法的叙事中,人民是那些被压迫者、被奴役者,同时人民也是历史的创造者,更是一切权力的所有者。当然,人民不仅仅是一个内政上的概念,也是一个普遍性的阶级概念,通常被理解为无产阶级和受压迫的人,因此外交条款反复申说,要团结全世界爱好和平的人民,要联合受压迫的人民。正是作为人类大多数的无产阶级和被压迫的人,也就是具有普遍性的人民,贯穿了国内外的敌友之分。“社会主义者相信,阶级的团结、被剥削者四海一家的感情,以及将会从革命中诞生的一个正义与理性社会的前景,会提供这种不可缺少的社会粘合剂”,“阶级的自由结合将为了全人类的利益而驾驭(族群团结的)自然的力量。”[8]因此,真正的对抗不是中国与世界的对抗,而是一切人民与压迫者之间的对抗,宪法(尤其是七五宪法和七八宪法)序言中外交条款展现了中国的革命外交哲学,充满了对抗性的世界主义精神。
新的宪法观与世界主义
宪法序言中的外交条款有一个很特殊的地方,即自始至终都充满了对持久和平与某种普遍性的追求,当然这种追求是建立在敌我之分的基础之上的。为了追求人类的持久和平和无产阶级的彻底解放,必须进行世界范围内的持久的敌我斗争。敌我之分指向的是无产阶级的普遍性,敌我斗争指向的是持久和平。但是,这种将普遍性建立在阶级的普遍性之上的持久和平的追求,实际上意味着持久的对立和战争,只要无产阶级没有彻底解放,只要乌托邦尚未彻底出现,对立和斗争就会持续下去;而为了维持住这个建立在敌我之分与敌我斗争之上的国际秩序,只有不停地制造敌人,不停地制造敌我关系。不过这样一种叙事在八二宪法序言中出现了话语转化的迹象,并随着八二宪法实践孕育出一种新的宪法观与世界主义。
八二宪法序言中的外交条款一开始就强调,“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也就是说,无论中国过去的成就还是未来的前途,都意味着中国深深地嵌入在世界体系之中,虽然反帝、反殖、反霸仍被坚持,但最终的目标是“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邓小平有关“和平和发展是当今世界的两大问题”的论断,正是此种新宪法精神的最好概括,一直在实践中指导着中国新的世界秩序构想和对外关系。此外,八二宪法的四个修正案,重新理解和界定何谓“人民共和国”,将市民社会从国家的管控中释放出来,依法治国、私产保护和人权条款相继入宪,逐步发展出一种消除敌友之分从而重新建立普遍性的新宪法观,从阶级的普遍性迈向法权的普遍性。[9]当然,这样一种新宪法观也预示着一种新世界主义的孕育,这种新世界主义的核心同样是破除国际秩序中的敌友之分,重建中国与世界的普遍性关系,从革命的永久和平走向法权的永久和平。
提到永久和平,自然不得不想到康德,康德在他的政治哲学中,同样表述了国家观与世界主义的相互构造这个问题。在《世界公民观点之下的普遍历史观念》一文的“命题七”中,康德论断“建立一部完美的公民宪法这个问题,有赖于国家合法的对外关系这个问题,并且缺少了后者前一个问题就不可能得到解决”。在“命题八”中论断完美的国家宪法既是对内的,也是对外的。[10]而在《永久和平论》中,康德论断了各国走向永久和平的三项正式条款,即“每个国家的公民体制都应该是共和制”,“国际权利应该以自由国家的联盟制度为基础”,“世界公民权利将限于以普遍的友好为其条件”。[11]在这两个论述中,“公民宪法”与“共和制”是可以等同起来使用的,因此在康德看来,内政即外交,外交即内政,将两者贯通起来的则是共和体制。
康德的永久和平建立在“自由国家的联盟”之上,而“自由国家的联盟”是以国家主权的独立和平等为基础的,并未预设甚至反对一个高于国家主权的世界共和国的建立。康德的理由是主权国家已经提供了公民权利的保障机制,即公民宪法或共和制,因此主权国家不愿意也没有义务放弃主权来建立更高的世界共和国,同时也没有任何正当的力量能够强制主权国家这样做。“于是取代一个世界共和国这一积极观念的(如果还不是一切都丧失尽净的话),就只能是以一种防止战争的、持久的并且不断扩大的联盟这项消极的代替品来扼制人类的害怕权利与敌对倾向的那种潮流了,尽管是不免有经常爆发战争的危险。”[13]因此,康德的永久和平论,最终并未通向一个世界政府,而仅仅限于自由共和国的联盟。
那么仅仅依靠上述永久和平的三项正式条款是否就能够确保永久和平呢?进一步来说,永久和平的三项正式条款如何才能建立起来?康德在《永久和平论》的“系论”中又阐述了永久和平的保障机制和秘密条款。康德认为:正是大自然这位伟大的艺术家通过自然的强制,使人类建立起根据自由法则应该建立起来的永久和平。这一自然的机制包括战争的教化作用,语言和宗教的多样性使得人类永远相互区隔而无法完全一统,以及与战争无法共处的商业精神。除了自然机制的保障之外,永久和平尚有一项秘密的条款,这项秘密条款并非如柏拉图所期待的那样,让统治者成为哲学家或哲学家成为统治者,而是让哲学家“自由地和公开地谈论进行战争和调解和平的普遍准则”[14]。
我们暂且不从哲学上讨论康德上述永久和平是否能够实现,至少就康德身后这200多年的历史来看,大自然并未能够通过自然机制达致人类的永久和平,商业精神席卷全球,但战争从未终止过。人类一直尝试建立各种永久和平的国际机制,从国际联盟到联合国,再到欧盟这样的区域性尝试。这一非自然的人为建构过程或许在康德看来,正是大自然隐秘教化的结果,但这一努力指向的却不再是“自由国家的联盟”,而是通向超主权国家的世界政府。
从国际法发展的历史来看,二战之前可以称之为条约法秩序,各国通过各种各样双边的和多边的条约建构起复杂的国际法权秩序。这是一个群雄逐鹿的时代,充满各种各样成王败寇的不平等条约,中国由于近代特殊的遭遇通常将其称为列强秩序。二战之后随着联合国以及各种国际组织的建立,世界进入到更具普遍性的国际法秩序时代。国际法秩序并不排斥条约法的存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以条约法的继续存在作为基础,但与此同时又建立了包括《联合国宪章》、《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一系列超越条约法律关系的普遍法律秩序,以及包括联合国安理会、世界银行、国际贸易组织、海牙国际法院等一系列国际机构。国际法秩序虽然依旧是不平等的结构,但却是以主权独立和主权平等作为基础的,因此在很多时候无法有效地被主权国家尊奉,以至于国际法学界对国际法是否是法律一直存在争议。新世界主义的法律秩序应该进一步超越国际法秩序,迈向更具普遍性与强制力的世界法。
就本文所涉主题而言,未来需要在两个层面上建构世界法秩序:第一个层面是主权国家参与建立的世界联邦或者说世界共和国,今天的欧盟体制提供了区域性的探索,虽然举步维艰,但也有其重大的积极意义。与联合国体制不同的地方是,世界联邦意味着国家主权不再是绝对的,但也并不是试图消灭国家,而是要求国家让渡部分主权,交由世界联邦共同行使。第二个层面是全球公民社会的建立,世界公民权利不再仅限于康德意义上消极的“好客权”,更重要的是哈贝马斯意义上的一个普遍联系与沟通的全球公民社会,一个世界范围内的政治公共领域,哲学家或者说知识分子将在此发挥重要的建构作用。
再回到八二宪法,序言中的外交条款有列强秩序意义上的旧世界主义的残余,也有迈向普遍法权秩序意义上的新世界主义的倾向。随着中国日益深入地融入到世界秩序之中,并必定在这个融入过程中重新定义中国与世界及其相互关系,那么对这一过程就不只要有新世界主义的哲学构想,同时也要关注新世界主义的法权安排,也就是一种新的国际法权秩序问题,其中的核心依然是康德所揭示出来的建立在共和体制之上的永久和平及其法权基础。
康德在论述永久和平的形成机制时,曾谈到如何由点及面地形成自由国家的联盟。“一个强大而开明的民族可以建成一个共和国(它按照自己的本性是必定会倾向于永久和平的),那么这就为旁的国家提供一个联盟结合的中心点,使它们可以和它联合,而且遵照国际权利的观念来保障各个国家的自由状态,并通过更多的这种方式的结合逐渐地不断扩大。”[15]在新的世界法权秩序的形成过程中,康德的教诲依然适用,世界联邦或共和国的建立,也一定是以一些大国为核心逐步展开并以此为基础的。这既是中国的机遇,更是中国必然要承担的历史使命,是真正意义上的世界历史的中国时刻。
中国政治宪法学通常关注近代中国革命、立宪和建国问题,“探索中国宪制的动力因、质料因、形式因以及目的因……需要在生存主义的基础上重塑中国宪法的规范主义”[16]。但是如果上述所言不虚的话,那么政治宪法学就需要有此种新世界主义的视角和立场,除中国宪制转型以及其他国家的宪制发生学问题,更需要关注世界法权秩序的重建问题,从而将中国法权秩序的重建与世界法权秩序的重建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其中的核心依然是共和体制问题。因为在康德看来,共和体制必然是趋向于永久和平的,“大自然迫使人类去加以解决的最大问题,就是建立起一个普遍法治的市民社会……这个问题既是最困难的问题,同时又是最后才能被人类解决的问题”[17]。这是中华民族向世界历史民族转化的必由之路和必然使命。
作者:翟志勇 来源:探索与争鸣 2015年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