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以中美《宪法》中司法中英译文为例,根据纽马克《翻译教程》中对文本划分,确定法律文本属于表情功能。以奈达的功能对等作为理论基础,从词汇、句法及直译和意译的翻译方法进行了分析,得出法律翻译有其特殊性,要做到准确、简练和规范。
一、《宪法》概要
《宪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以保障人权为目的,对社会进行制度安排的基本形式。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二、法律文本界定
根据纽马克《翻译教程》中对文本划分,确定法律文本属于表情功能。其核心是讲话人,他用话语来表达情感,不考虑反应。这类文本包括文学作品、这类文本翻译时需借助有文化含义的表达法;权威文本。
三、奈达功能对等理论及分析
奈达认为:所有可以能用语言进行表达的含义都可以用其它语言表达。在奈达的《翻译理论与实践》一书中,最贴切的自然对等,是对意义和语体而言的。在语言与文化之间通过找寻翻译对等语,并以合适的方式重新对信息的形式和语义结构进行加工,正是功能对等所强调的。
(一)词汇
1、词汇的普通含义在法律中的特殊含义
2、情态词
在中国宪法和美国宪法中,shall的出现次数最高。在中国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的第七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为表达“不得”,“保证”含义时,根据统计,shall共出现4次。在美国宪法第三条中,为表达“应该”、“有”含义时,根据统计,shall共出现19次。因此,shall所表达应履行的义务,从而使听者或读者产生认同感。而非must,是因为must表达应该或必须服从的命令,给人以强迫感。
根据奈达功能对等理论的第一条,“努力创造出既符合原文语义又体现原文文化特色的译作,最大限度地再现源语文化。”法律翻译中专业术语的含义就是,将普通词汇赋予其特定的并且固定的含义,使读者明白其所要表达的含义。
(二)句法
1、主动态与被动态的统计
法律翻译中常常将主动态与被动态相结合。中国宪法中司法部分,中文译为英文共有27句话,其中被动语态共使用8次。美国宪法第三条中,英文原文共有9句话,其中被动语态共使用9次。因此,法律英语中大量使用被动语态不仅仅是为了强调被动动作,突出动作的承受者,而是出于对有关事项做客观描述、规定等方面的考虑,最大特点就是不带个人主观性。
2、直译和意译的选择
法律翻译的对等性,指在具体翻译过程中,译者应该在原文法律语言中寻找与译文法律语言相匹配的对等语。可是,在实际翻译过程中,由于文化、思想、习俗等因素的影响,无法达到绝对的对等,因此,在法律文本翻译中,也会有直译和意译的结合。
例句1: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The people’s court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re the judicial organs of the state.
这句话采用了直译的翻译方法,这句话较短并且没有能引起歧义的词语。
例句2:The judges, both of the supreme and inferior courts, shall hold their offices during good behavior, and shall, at stated times, receive for their services, a compensation, which shall not be diminished during their continuance in office.
最高法院和低级法院的法官,如果尽忠职守,应继续任职,并按期接受俸给作为其服务之报酬,在其继续任职期间,该项俸给不得削减。
在这句话中,英文共有个37单词,翻译为中文共有54个字。在翻译过程中,加入了“如果”、“应”、“并”等词,以使行文连贯。采用目的语读者熟知的尽忠职守来翻译原文,使句子简练易懂,采用了意译的翻译方法。美国首席大法官采用终身制,因此必须严以律已才能胜任。
经过分析,法律文本中多使用直译的翻译方法,法律具有权威性,因此,在上述分析中,专业词汇较固定,同时,主动语态和被动语态结合使用,在翻译方法上,大多使用直译方法。这与奈达功能对等的第二条相吻合,“如果意义和文化不能同时兼顾,译者只有舍弃形式对等,在译文中改变原文的形式达到再现原文语义和文化的目的”。
四、结论
本文以中美《宪法》中的司法中英译文为例,根据纽马克《翻译教程》中对文本划分,确定法律文本属于表情功能,并以奈达提出的功能对等理论作为理论导向,从词汇、句法及直译和意译的翻译方法三个方面,总结出,法律最重要的准则是公正,同时,法律翻译还应坚持规范性、精炼性和合适性等基本原则,在翻译时必须做到准确、规范、通顺。
作者:柳亚萍 来源:当代青年(下半月) 2016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