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国家宪法日。全国各地公务员纷纷手持宪法,庄严宣誓:忠于宪法和法律。从这一天开始,宪法宣誓制度走进公众的视野,成为政治生活的新常态,推动法治中国前行的步伐。
设立国家宪法日,向宪法宣誓,传递的不仅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理念,更体现中央建设法治中国的决心。
然而,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无论是国旗前的庄严宣誓,还是国徽下的誓言承诺,众希望看到的不仅仅是一个形式,而是国家捍卫宪法尊严的努力。如果没有健全的宪法监督机制,宪法和法律至上的地位不能确立,违宪行为得不到纠正,依法治国只能沦为空谈。
前不久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及时提出,“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在“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上迈出实质的一步,为未来推进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建立了具体目标,指明了方向。
可以想象,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指引下,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能力建设,必将成为未来一段时间内中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重中之重,开启依宪治国新时代。
本期聚焦关键词:依宪治国
2014年12月4日,必将是一个值得永远铭记的日子。在这一天,我国迎来了首个“国家宪法日”。
从我国第一部宪法诞生迄今,已经足足度过了一甲子的时间。195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诞生,史称“五四宪法”。1982年,又颁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称“八二宪法”。
从“五四宪法”到“八二宪法”,从“法制宣传日”到2014年1 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设立“国家宪法日”,我国法治进程经历了无数曲折和风波、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国家宪法日”的最终确立可谓来之不易。
设立“国家宪法日”,绝不仅仅是纪念“八二宪法”那么简单,而是要形成举国上下尊重宪法、宪法至上、用宪法维护公民权益的社会氛围。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秦前红表示,设立“国家宪法日”明确昭示了执政党依宪治国的坚定决心,可以在全社会营造遵守宪法、尊敬宪法、保护和维护宪法的氛围,提升民众的宪法意识和宪法素养,打造官员的宪法思维。
曾名“法制宣传日”
众所周知,12月4日是我国现行宪法颁布的日子,从1982年宪法确立至今,已经有三十多个年头,为什么现在才设立宪法日呢?
其实,在设立国家宪法日之前,12月4日这一天曾被设立为“法制宣传日”。“法制宣传日”来自“五年普法规划”,是“四五”普法规划中确立的。
1978年12月13日,邓小平同志在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发表讲话,坚定地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历史性任务,确定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针。
1982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批转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的文件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决议的要求,从1986年至2000年,全国实施了三个五年普法规划。
2001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批转了《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又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文件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议,2001年5月,中宣部、司法部联合召开了第五次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议,对“四五”普法工作进行了全面的部署。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转的“四五”普法规划明确规定,“将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即12月4日,作为每年一次的全国法制宣传日”。
在全体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首要的任务就是要进行宪法知识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公民了解宪法、掌握宪法,增强宪法观念,树立宪法权威。因此,将现行宪法的实施日作为全国法制宣传日,充分体现了宪法在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明确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基本任务。
2001年12月4日成为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主题是:增强宪法观念,推进依法治国。随后几年的“法制宣传日”分别把宣传主题定为“学习宣传宪法,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弘扬宪法精神,增强法制观念”等,至2013年,宣传主题定为“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共筑伟大中国梦”。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韩大元教授认为,从积极意义上讲,“法制宣传日”活动开展十多年以来,在全社会普及了法律知识,提高了公众法制观念,推动了法治的发展与进步。
但同时韩大元教授也认为,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法治发展进入新阶段的背景下,法制宣传工作将面临新的课题与挑战,如何强化宪法的作用,更好地实施宪法,将成为法治发展模式转型的基础与基本目标。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宪法处于“统帅”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治首先是“宪治”,“普法”的核心首先在于“普宪”。在每年的“法制宣传日”我们也根据不同主题,宣传宪法,但宣传宪法的内容并不集中,力度并不够,在实践中虽然宣传了一些法律、法规,但在全社会仍没有树立起完整的法治理念,也难于形成社会共同体的核心价值观。
法律界积极呼吁设立“国家宪法日”
在法律界,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的呼声由来已久。
“宪法,被称为根本大法。设立国家宪法日,是一个标志性的安排,也是对‘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方略的落实。它不仅仅是增加一个纪念日,而是要形成举国上下尊重宪法、宪法至上、用宪法维护人民权益的社会氛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京都律师事务所创始人田文昌律师说。
“1982年现行宪法通过之时,我正在吉林大学法律系念本科二年级。”韩大元教授回忆说。32年后,他依然清晰地记得当时的情景:“学校宣传栏几乎贴满了宣传宪法的文本和图片。课堂上,老师一条一条地给我们讲解宪法文本,点燃了我们学习的激情。”可能恰恰因为这种原因,才让韩大元教授成为了最早呼吁设立“国家宪法日”的专家教授之一,他早在2001年就建议将12月4日定为我国宪法日。“
一些社会成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对宪法这部国家根本大法的认识还非常欠缺,维护宪法的自觉性没有形成为社会的内在动力。社会生活中违宪现象不断出现,有的拆迁案件中,公权力与私权利发生冲突,还有一些地方,用土政策对抗国家法律,宪法权威受到严重损害。”韩大元教授说。
2009年,韩大元教授主持的课题组曾经对1300多名领导干部宪法意识作过一次问卷调查。调查发现,大部分人认为宪法的主要作用就是规定国家基本制度,而认为宪法的核心是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权的,加在一起才三分之一。
而有记者随机采访某学校初中学生发现,提起“宪法”二字,他们大部分都称“不知道”,只有个别人说“听说过一点”。在学生们心中,宪法似乎是离他们非常遥远的一个话题。不用提宪法的具体内容,就连宪法是什么,孩子们都在心中打一个大大的问号。
“不用说学生们不懂宪法,就连老师,你去问问,除了政治老师,也没多少懂宪法的。”一名80后老师说,他上中学的时候只听老师讲“宪法是根本大法”,但是具体内容却不甚了解。
据一项社会调查显示,在1 197名受访者中,完整读过宪法的仅15.7%,完全没有读过宪法的有33.2%,而读过但未读完的占到51.1%。
由上可见,对于宪法知识的普及和敬畏宪法意识的提高已经到了十分必要的时刻,所幸此时设立“国家宪法日”的时机开始成熟。
“国家宪法日”终被设立
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法治建设进入了新阶段。
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指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
201 4年9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大成立60周年大会上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随后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并在《决定》中指出,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从此,“法制宣传日”真正转变成了“国家宪法日”。
去年首个宪法日,全国各地密集开展多项宪法宣传教育活动,旨在通过仪式或寓教于乐的活动,提升宪法在全社会的尊严与威信,加强民众的宪法意识,以推动“依法治国”在中国的实践。
从“法制宣传日”到“国家宪法日”,韩大元教授认为,这并非仅仅是名称的变化。首先,设立国家宪法日有助于落实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发挥宪法作用,维护宪法权威;其次,设立国家宪法日有助于普及宪法知识,有助于公民通过各种宪法宣传活动感受宪法的价值,扩大宪法实施的群众基础;再次,设立国家宪法日有利于深化法制宣传教育的内涵,发挥法制宣传在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的积极作用;最后,设立国家宪法日也有助于在国际社会树立我国尊重宪法的良好形象,扩大我国宪法的国际影响。
而田文昌律师认为,中国法治建设的每一步,走得都很艰难;法治理念的建立,更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设立“国家宪法日”,看上去仅仅是个纪念日,好像算不上大事,实际上它的意义非常深远,是一件将来会越看越明白、越看越理解的大事。它是用国家意志的方式来宣告: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已经定了格,再也不容反对了,,好的理念,会推动制度的进步;当然好的制度,也会带动理念的转变。设立“国家宪法日”,体现了党和国家用法治理念引领制度创新和社会进步的决心。
作者:祁彪 来源:民主与法制 2015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