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法学论文>宪法论文

试论经济制度在宪法文本中体现的利弊

2016-05-10 11:53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经济制度是我国现行宪法的基本组成部分,我国多次通过修正案对现行宪法中经济制度进行修订。频繁修订经济制度对宪法文本的稳定性与权威性造成了相当的负面影响,影响了宪法的指引性与预测性。经济制度规定全面未必就胜于规定最基本理念或可采取将宪法经济制度与经济法典的统一的模式选择。

 

  一国的现代化有赖于政治、经济、科技、文化诸领域的协同演进。宪法不但应成为社会变迁阶段性成果的确认手段,而且要为未来社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我国多次通过修正案对现行宪法进行部分修订。

 

  修宪目的之一,是使宪法中政策性条款适应并促进社会的发展。诚然,宪法修改顺应了社会变迁对宪法文本协同性的需求,暂时缓解了宪法规范在社会变迁中的滞后状况,但频繁修宪对宪法制度的稳定性与权威性造成了相当的负面影响,损害了宪法的公信力,影响了宪法的指引性与预测性。

 

  如何消除宪法政策性条款变更的弊端成了我国宪法变迁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经济制度是我国现行宪法的基本组成部分,之所以占如此重要的地位,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首先,按照经典马克思主义理论,经济制度决定上层建筑,突出宪法中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有利于在宪法中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

 

  其次,苏俄宪法的首因效应,苏俄宪法作为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因独创宪法的地位及苏联的影响,其结构体例被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借鉴。

 

  又次,我国现行宪法规定较多经济内容是有其具体的历史背景,自改革开放起,我国就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目标,为彰显国家对经济发展的重视程度需要增加相应条文,同时当时法律体系尚不完善,民商法部门与经济法部门亟待建设。所以宪法中规定许多应该由两部门法中规定内容。

 

  与此同时,经济制度中的政策性条款也是政策性条款最集中变动最频繁的区域,为历次修宪的重点,占修改条文的大部分,甚至曾出现了修正案修正修正案的情况。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近年来我国的改革成果迫切需要在国家根本大法中得到体现,旧有宪法条文内容不适于现今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另一方面也在于现行宪法调整了一些不具根本性地位且完全可以由普通法律规范的社会关系;另一方面表现在经济制度内容表述过于细化,缺少涵盖性,无法适应社会变迁的需求。

 QQ截图20160405170502.jpg

  非社会主义国家宪法没有独立的篇章来规定经济制度各层次内容,只是规定了基于保护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所有权内容,而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大多单独在宪法采取专辟章节以一定数目的条文来规定本国基本的经济制度。

 

  在传统的宪法学理论中。此情况被归结为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公开的、彻底的、全面的优越性,而资本主义国家宪法没有此设计的原因被认为是资本主义法律制度隐蔽的、曲折的、虚伪的性质。

 

  近年来我国宪法学理论发展就在于从围绕宪法意识形态性论证到专业性研究,摒弃了片面强调意识形态的观点。

 

每个时代的理论思维,从而我们时代的理论思维,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它在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形式,同时具有不同的内容现行宪法经济制度的政策实现形式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立足于静态解释过去与现实存在,而没有考虑到国家经济形势与经济体制的变化,不是着力于未来发展,其条款同部门法的内容交叉重复,不利于法律体系的和谐运行。

 

  不可否认的是西方发达国家宪法中经济制度设计适应和保障了所在国经济的发展,并维持长期稳定,而社会主义宪法中经济制度或者随着经济环境变化的屡次修订,难以达到制宪者预期目的。造成此现象的原因是什么呢?

 

  难道经济制度规定的和覆盖范围大小是评定社会主义宪法同资本主义宪法的主要标准?这两种体例安排哪种更适于变化发展中的中国经济和中国社会呢?

 

  经济制度规定全面未必就胜于规定最基本理念。如果要全面涵盖经济制度的主要层面,宪法中十余条的容量根本无法涵盖经济制度的诸多领域。如果从保障宪法稳定的角度考虑,保留基本所有制,就可以体现我国的根本社会制度。邓小平说:社会主义制度不等于建设社会主义的具体作法。

 

  只要可以发展生产力,满足实践需要,符合三个有利于,外国的法律制度就可以为我们所借鉴加以利用。不同的社会制度间是可以实现法律移植的,这已经成为法学界的基本共识。过去所认为西方宪法的经济制度设置的隐蔽性、曲折性、虚伪性,是否也可认为是一种旨在使宪法适应社会发展的立法技术呢?

 

  解放思想,借鉴法治先进国家的立宪技术与制度架构对经济制度的内容进行调整,是宪法变迁的应由路径。

 

  结合我国法律体系,或可采取将宪法经济制度与经济法典的统一的模式选择。即删减宪法经济制度条款规定,编订经济法典来体现宪法经济制度的具体功能,作为元政策的所有制与基本经济体制应该以适当形式入宪,而基本决策和重要的部门决策可通过制定民商法与经济法类法律性文件来实现。

 

  作为事实上的法律体系中基本法律部门的经济法至今尚无基本的法典及通则类法律。

 

  经济制度在宪法中分离,与经济法基本理念的融合是经济法部门与宪法部门一种双赢的结果。

 

  作者:黄刚 来源:法制博览 201511

相关文章
学术参考网 · 手机版
https://m.lw881.com/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