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发生了一系列的新疆暴恐事件,疆独分子妄图将新疆从中国分裂出去。2014年发生了克里米亚公投脱乌入俄以及苏格兰公投脱英事件,在国际上引起了重大影响。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那么该制度的内容和性质是什么、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地区能否享有民族自决权,对于以上问题,本文试从宪法学角度寻找答案。 新疆暴力恐怖事件,指新疆近年来所发生的暴力恐怖事件,此类恐怖事件的参与者在境内外疆独势力的蛊惑下,认为汉族入侵新疆,对社会不满,发动了一系列恐怖行动。新疆暴恐事件的频发,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新疆暴恐事件社会危害性极大,造成了民众恐慌和社会动荡。在近年国际上发生的克里米亚公投脱乌入俄及苏格兰公投脱英事件的背景下,思考我国的民族自治区域制度的内容和性质、我国民族自治区域是否享有民族自决权这些问题,是十分必要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系列国家行为的最高法律准则,因此本文将从宪法学的视角上对以上问题进行探究。
一、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质沿革及其特点
早在1947年7月20日,我国就成立了第一个省级的民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提到“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制定了《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具体规定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形式和内容。在1982年《宪法》即现行宪法首纲第三条中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这里以我国根本法宪法的形式明确了民族区域制度为我国的一项政治制度。1984年中国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下简称《民族区域自治法》),进一步明确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具体内容。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以维护多民族社会主义国家的统一为前提和基础的,而不是一种无限度的自治,在《民族区域自治法》中明确指出,所有民族自治区域都是中国自古以来的组成部分,而自治机关则是一级地方政府,所属于中央政府。我们必须清楚地把握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国家统一之间的关系,不能仅仅强调民族自治而忽略了国家统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单一制的国家,实行中央统一集权最高国家权力归中央所有。而地方政府的各项权力由中央授予,由中央统一领导,整个政府实行层级控制。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也受到中央的统一管辖。作为中央的下属机关,民族自治机关必须遵循宪法第三条中关于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划分的规定,即“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民族自治地区享有一定的立法权和行政管理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九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如《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已由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于2002年3月 21日修订通过并公布,于2002年3月21日起施行。本条例就是内蒙古自治区充分发挥自治区立法权,并结合本自治区的生态环境特点和当地民族生活习惯,制订了符合内蒙古实际情况的法律规定。再如在新疆的哈萨克民族地区,对于犯罪分子的惩罚执行“两少一宽”的政策,即公检法系统对哈萨克民族地区的犯罪人员实行少捕少杀,在定罪量刑上对上述人员从宽处理。再如我国部分信仰伊斯兰文化的民族奉行的“割礼”风俗,按伊斯兰教的教义,割礼是每个穆斯林的责任,这一富有民族特色的行为自然不能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二、我国的少数民族自治区是否有民族自决权
20世纪下半叶以来,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方发生了“独立公投”,例如格鲁吉亚的南奥塞梯地区、南苏丹以及2014年的克里米亚等等。这些独立公投事件所标榜的国际法依据都是民族自决权。民族自决权是指各民族有根据自己的选择确定本国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的自由。民族自决权是《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民族自决权的行驶有其相应的限制,更不应该被滥用。民族自决权的主体限于以下三种:一是遭受殖民统治、正在争取民族解放的民族;二是遭受外国势力入侵的民族;三是主权国家的全体人民。在多民族国家中,各民族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民族自决权的主体指国家领土内中的所有民族。所以,就我国新疆的情况而言,新疆的少数民族并不是民族自决权的主体,相反,全体中华民族才是民族自决权的主体。此外,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的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民族自决权的行使,任何民族想要使用民族自决权,都要以维护和尊重国家主权和维护国家领土完整为前提。
近年来,不断的公投脱离事件引发了不少动乱与战争,如格鲁吉亚的南奥塞梯地区进行独立公投后宣布独立,引发俄罗斯和格鲁吉亚的战争;克里米亚公投后加入俄罗斯联邦,引发了东欧的局部动乱。在世界地缘政治潜在危机和世界格局的急剧变化中,民族自决权成为了引发不安定局势的触发器,一旦局势恶化甚至引发战争,这些夹在国际政治斗争之中寻求民族自决的民族反而成为最终的受害者。如果一个多民族国家已经建立了合法政府并实行有效的统治,民族自决权不应该成为煽动民族分裂的借口。利用民族自决权破坏一个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更是对国家主权的侵犯。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中华民族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后,民族压迫和民族剥削的根源已被消灭,民族自决分离的前提条件已不复存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一些西方帝国主义国家曾企图在我国新疆建立“东土耳其斯坦共和国”、“南疆王国”等非法组织,严重扰乱了各民族的正常生活、阻碍了民族自治区的经济建设,这些事实充分说明了分离对各族人民不利,对中华民族不利。
综上,我国的民族自治区域的自治机关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拥有根据本民族、本地区的情况和特点,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区内部事务的权力。各民族都是中华民族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此前提下,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不包含民族自决权。
三、结语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和制度,使各民族自治地方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得到了全民进步与发展。历史证明,这样的选择是各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的必然,有利于各民族自治地区的发展繁荣和人民当家作主,有利于各民族自主地管理本民族的事务。同时我们也必须认识到,狭隘和片面的民族自决权会损害我国的整体利益,对各民族的大家庭不利,因而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包括民族自决权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