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宪法修正案首次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人宪法,使人权真正成为宪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人权入宪,从中国人权发展和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角度,特别是从我们公民角度而言,意义非凡,打开了中国人权发展的新局面。
(―)完善人权保障基本法,强化宪法的人权保障力度
从保障每个公民基本权利的角度,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了修改。
一是涉及公民财产权利的《物权法》出台,该项立法采用了专家论证、实地调查、广泛征求公民对该草案意见的方式进行,开启了开门立法模式,也是中国民主法治进程的一大进步。
二是涉及每个公民受教育权利的《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使义务教育真正实现了义务,保障了公民接受义务教育的平等权利,规范了义务教育的办学行为。
三是关系劳动者生存基础的《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职业病防治法》的修改,最终形成了以《劳动法》为基础,《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为主干的劳动保障体系,保障公民劳动权和健康权的实现。
四是涉及公民最重要权利《选举法》的修改,实现了城乡人数代表比例相同,消除了城乡二元化在选举权方面的差距,在扩大了民主的基础上强化人大监督权。
五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从不同角度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保护。《治安管理处罚法》缩小了治安拘留处罚自由裁量幅度,处罚程序更公正,还增加了执法监督专章,对公安机关特别是人民警察执法规范提出新要求。《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将未触犯刑法但制裁却比刑法还可能重的劳动教养制度废止,从法律角度保护公民不可侵犯的人身自由权。
六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以人为本的理念下,针对消费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切实加强了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特别注重对消费者个人信息即隐私权的保护,同时倡导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也是保护公民环境权的需要。
综上所述,当前围绕宪法,已经形成了相对完善涉及公民多个领域的基本人权法律保护体系。
(二)完善人权特定主体法律制度,促进社会公平公正发展
从对宪法基本权利享有的特定主体保护的角度,近年来相关法律法规也进行了修改,对促进社会公平意义非凡。
《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对实现男女平等,保障妇女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和财产权、人身权以及家庭婚姻等起到了全面保护的作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改,在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最终促进了社会稳定;《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修改不仅增加了精神慰藉的法条规定,老年监督制度的新增,还使得该法在制度上有了新突破,在充分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同时,还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
当然典型的基本权利的特定主体,是享有某种或某些具有特定基本权利的主体,主要体现在诉讼中犯罪嫌疑人不受刑讯逼供的权利和辩护权及诉讼主体辩护、上诉和申诉的权利。《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的修改正是完善了特定主体的这些权利。具体体现为:
修改后《民事诉讼法》中将民事执法活动也纳人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是从加强监督、限制公权力的角度达到保障公民权利的目的。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明确禁止自证有罪,增加了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在与《律师法》相衔接的同时扩大了律师权利,更好地保护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为了防止公安、检察院秘密侦查,侵犯公民隐私权,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还增加了侦查监督制度。
修改后《行政诉讼法》扩大了受案范围,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不仅仅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同时延长起诉期限、可跨区域管辖还起到了保证公民权利行使和保证司法公正的作用。
(三)新增公民扩张性权利,延伸人权保障体系
为了适应新形势和中国融人国际社会的需要,许多未在宪法上明文规定的权利,如发展权、环境权、生存权以及经济活动自由等都在具体的法律法规中予以保护。
《环境资源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渔业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草原法》《煤炭法》等的修改完善,都体现了对集体性权利予以保护,也是对公民发展权和环境权的保护;为了实现经营者的经济自由权,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如《公司法》《商标法》《合伙企业法》等都进行了修改,从不同角度赋予了经营者更多的经济自由。
《物权法》立法的过程也体现了对立法的创制作用,实践中公民对一些政策或事件的投票表决也是公民扩张性权利——复决权的行使。比如,在昆明、重庆等地,公众对PX人驻项目通过游行等方式拒绝引人。
(四)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立法,限制公权力过分扩张
《监督法》的通过,加强了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作为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立法法》的修改,开启了新形势下我国立法改革的序幕。作为财政法的基本法——《预算法》,从规范政府收支行为的角度出发,加强预算的监督管理;《行政许可法》使行政立法走向规范;《保密法》缩小了国家秘密的范围,扩大了公民知情权,在国家秘密和信息公开间寻求平衡点,•《国家赔偿法》加大了公民索赔的权利。
综上所述,现行宪法对我国公民基本权利进行了较为广泛的确认和保护,并在遵循人权理论发展的基础上有了较大进步和改善,但仍存在一定问题。
在法治进程中,要实现完善人权保障,重中之重是要加强对宪法权利的保障。根据我国宪法对宪法权利保障的现状,对宪法权利的保障应着重从以下三方面来考虑。
(一)公民基本权利的确认机制仍需改进
在现行宪法中尚未涉及的迁徙自由、罢工自由、信息自由、知情权等权利,也可称为公民应享有的基本权利。根据保障人权作为宪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可以不拘于宪法的明文规定,在保障人权的实践中允许通过不成文宪法规范就可以对本应受到宪法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予以保障。另外,网络时代下公民的表达自由、信息自由、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也应从应然状态变成实然状态。基本权利的保障作为人权保障的重要方面,从宪法角度得到了确认,使人权在微观角度得到相应的保障。从另一角度来看,人权保障也是基本权利的核心内容,所以宪法基本权利的确认机制的完善是对人权保障的进一步推动。因此,从我国宪法现行角度来看,基本权利的确认机制改进,也是为了人权的发展和实现。
(二)现行宪法51条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使原则值得探讨
笔者认为,该法条存在以下方面不完全恰切的内容:首先是关于“集体”这个产生于计划经济时代的概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原有的含义已经发生变化,其不仅仅是包含农村和城市的集体经济组织,而应当是多元化的概念。其次公民在行使某些权利,如罢工和游行示威的权利必然会给一些集体利益带来影响,按照该规定,不允许损害集体利益,必然会降低公民基本权利的价值损害,甚至造成公民很难行使某些基本权利。再次是在国家、社会、集体利益与公民权利之间是否就一定是前者高于后者,笔者认为也不能一概而论,应区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所以,如何正确处理公民权利和国家、社会、集体利益之间的关系,也是需要慎重考虑的问题。基本原则对宪法基本权利的实现和保障的意义重大,所以宪法基本理论不充实,导致司法实践对基本原则的理解不到位,这也会影响基本权利受到应有的保障。
(三)人权保障的宪法救济缺失
“无救济则无权利”。权利救济离不开公民的宪法意识,公民的宪法意识一定程度会反映一个国家宪政状态,但我国公民宪法救济意识整体不强。重点是我国宪法救济立法缺失,宪法救济方式未明确规定。虽然我国宪法列举的公民权利救济权有很多,诸如批评权、建议权、控告权、申诉权等等,但是宪法诉讼制度至今尚未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对于解决宪法争议,使公民宪法权利在受到侵害时得到应有的救济,无论从理论还是现实上看,都是很重要的。此外,宪法救济程序性规定缺失,启动宪法救济程序的提请审查法律文件范围却不包括法律[6]。即使启动司法程序,法官缺乏足够的自由裁量权,无权对法律作出扩大解释,导致基本权利的司法救济严重不足。值得注意的还有,我国现行宪法还缺乏对公民基本权利在紧急状态下的保护机制,事实上在紧急状态下公民的基本权利最容易受到公权力的侵害。
三、人权保障完善建议
1.通过完善普通法律的形式,进一步确认公民的基本权利。从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方式的角度分析,我国宪法采用的是相对保障方式即允许其他法律规范对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加以直接有限的限制或客观上存在这种可能性的方式。以此种保障方式,通过进一步完善普通法律的形式完善宪法中未涉及的隐私权、迁徙权、知情权等权利,最终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2.通过人大常务委员行使宪法解释权,对公民行使权利的基本原则进行明确界定,对集体的含义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做出区分,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行使的前提下处理好公民权利与国家、社会、集体三者之间的关系。宪法基本原则并非凭空产生,它集中反映了宪法现象的一般规律,也是立宪的根本价值所在。宪法基本原则是宪政中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也是宪法基本精神的具体体现,作为宪法哲学的一个重要命题,是宪法法理的研究对象。因此,对于宪法基本原则的研究要和应用宪法学严格区分开来,在明确区分具体原则和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探索宪法基本原则赖以产生的依据等相关问题,从而真正理解宪法基本原则,最终用于指导宪法对基本权利和人权保障的实践。
3.完善人权保障宪法救济途径。公民宪法意识的提高,一方面需要国家在进行普法教育时提高公民的宪法救济意识;另一方面需要国家严格依法治国,真正实现宪政。从宪法救济的角度来讲,在建立宪法诉讼制度的同时,完善宪法救济的程序性规定,扩大宪法救济提请审查的法律问题,应当将法律法规等所有法律性文件包含其内。此外,还要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完善宪法的解释机制,从与国际接轨的角度,建立专门的人权保障机构,在现有内容基础上增加对公民在紧急状态下基本权利的保障机制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