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指出:“反腐倡廉建设永远在路上,反腐不能停步、不能放松。”这既表明了中央持续深人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坚强意志与坚定决心,给疑虑反腐倡廉建设会不会是“一阵风”的干部群众吃了“定心丸”,也言简意赅地反映出反腐倡廉建设的复杂性、严峻性、长期性、艰巨性,不能搞“一阵风”。在这过程中,创建“廉洁学”,为持续深人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提供理论支持,显得尤为重要。可以说,创建“廉洁学”与“廉洁法学”是时代的需要。
通常说:“思想是行动的先导,理论是实践的指南。”理论来源于实践,又反作用于实践,对实践有多方面的重要作用。中央多次强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是一场输不起的斗争。”反腐倡廉建设的特殊重要性以及复杂性、严峻性、长期性、艰巨性,尤其需要坚实的理论支持,以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的规律性与实效性。然而,从反腐倡廉研究的现状来看,理论滞后于实践的现象比较明显。据报道,2015年3月5日下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参加他所在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北京代表团审议时指出:“与形势和任务要求相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理论研究还显薄弱,制度建设理论支撑不足。”10月23日,他就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人民日报》发表署名文章时又指出:“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建设的理论基础还相对薄弱,对党的制度建设研究明显不足,党内规则的目标任务、体系框架缺乏理论支撑。”王岐山书记的以上判断,完全适用于反腐倡廉理论研究状况。可以说,理论滞后于实践是反腐倡廉建设的一个软肋,突出表现在反倡廉理论研究的碎片化上。
所谓反腐倡廉理论研究的碎片化,简单地说,就是反腐倡廉理论研究没有形成独立的学科、基本范畴与话语体系,研究成果零星散落,散见于史学、政治学、法学等学科,研究成果的系统性与专业性、深度与广度明显不足。反腐倡廉建设涉及方方面面,是一个综合性、跨学科的课题,当然需要从史学、政治学、法学等学科切人研究,但如果没有共通的基础、基本的范畴,那么,多学科的研究成果就难以沟通交流、形成共识,更难以整合与升华多学科的研究成果,也会制约研究成果对反腐倡廉实践的指导作用。在这个意义上,一些有识之士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呼吁创建“廉政学”,是非常有见地的。
廉政理论研究早已有之,但一直缺乏相对独立的“廉政学”理论体系与学科体系。从文献梳理看,早在20世纪90年代,有识之士就曾呼吁创建与研究“廉政学”。他们纷纷指出:“廉政,在历史和现实生活天平中的分量,决定了我们需要将其作为一个专门的学科来对待,来研究,实行科学的抽象。”“解决廉政问题,毫无疑问,需要行动,需要在工作实践中做出长期而艰苦的努力;同时,也需要理论上的探讨,研究历史经验,认识吏治的规律性。因此,把廉政作为一门学科来对待,创建和丰富这一政治学的分支——廉政学是十分必要的”。这些观点有道理、有价值,但20多年过去了,虽然无论廉政建设实践还是廉政理论研究都有了很大的丰富与发展,“廉政学”却仍然停留于学者们的口头与书面倡议阶段,还没有获得独立的地位。
值得欣慰的是,虽然“廉政学”尚未创立,但有关方面已经在积极推动。如教育部社会科学司、监察部驻教育部监察局共同推出了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教育廉政理论研究),促进了廉政理论研究的专业化与独立性;中央纪委所属的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在其2013年度科研课题申报指南中,将“廉政学学科体系构建研究”作为15个参考选题之一。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反腐倡廉建设规律与新形势新特点,应加快创建包括“廉政学”在内的“廉洁学”,而不能局限于“廉政学”。廉政,顾名思义是廉洁政治的简称,包括廉洁政府、廉洁从政等范畴。在反腐倡廉理论与实践中,除了廉洁政治、廉洁政府、廉洁从政等常见词汇外,廉洁文化、廉洁社会、廉洁从业等词语同样屡见不鲜。习近平总书记在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讲话强调:“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之后,这一新观点先后载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重要文献,成为法治中国建设指导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参考借鉴这一表述,反腐倡廉建设同样需要廉洁从政与廉洁从业共同推进,坚持廉洁政治与廉洁社会一体建设。
从十八大以来反腐倡廉建设实践来看,实际上也呈现出了廉洁从政与廉洁从业共同推进、廉洁政治与廉洁社会一体建设的新态势,也就是反腐倡廉建设全覆盖、全面推进的态势。典型例子有三:一是巡视全覆盖。《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改进中央和省区市巡视制度,做到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全覆盖。”这是之前完全没有的要求。二是日前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央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修订为《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不仅适用对象从党员领导干部扩大到全体党员,而且将适用领域从单一的廉洁从政拓展到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四个方面,实现了廉洁要求的全覆盖、全方位、全天候。三是日前与《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一起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它被广泛誉为“史上最严”的党内法规,将党章和其他主要党内法规对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要求,首次整合规范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这六类。之前,在反腐倡廉理论与实践中,常见的是“廉政纪律”,“廉洁纪律”难觅踪影。但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确定的是“廉洁纪律”。
以上三个例子,充分说明反腐倡廉建设领域远不限于政治领域,表明创建“廉政学”已不能适应反腐倡廉建设的新形势新要求。从反腐倡廉规律来看,也不应限于政治领域。古人云:“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廉者不受嗟来之食。”“廉耻事大,死生事小。”以上名言表明,廉洁是官员与百姓、政府与社会共通共享的价值,无处不在、无时不在,不能为政治与政府所垄断。各地各部门开展的廉洁文化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家庭等活动,体现的就是这一原理。
综上所述,无论从反腐倡廉规律还是实践来看,都需要加快创建“廉洁学”(可简称“廉学”)。此外笔者关注反腐倡廉理论与实践十多年,但就笔者阅读所见,没有看到有关国外冠名“廉洁学”的文献,这从一个侧面说明,国外反腐倡廉理论也是碎片化的。十八大后,我国反腐倡廉建设力度加大、成效显著,受到国外广泛关注和好评。加快创建与发展“廉洁学”,有助于增强我国反腐倡廉的国际话语权,提升反腐倡廉理论国际交流的层次和水平。
创建“廉洁学”,非常关键的一点是要夯实廉洁学的理论基础,在基础理论上有重大突破,增强廉洁学的自主性、自洽性。从体系看,廉洁学可细分为廉洁政治学、廉洁哲学、廉洁文学、廉洁文艺学、廉洁史学、廉洁法学、廉洁经济学、廉洁管理学、廉洁社会学、廉洁心理学、廉洁传播学、廉洁教育学、比较廉洁学等子学科。
在创建与发展“廉洁学”的过程中,需要格外注意“廉洁法学”。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讲话指出:“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意味深长。那么,怎么才能做到“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呢?怎么促进领导干部“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呢?一个重要方面就是需要强化有针对性、参考性乃至指导性的理论支撑与智力支持。从这个意义上讲,创建并发展“廉洁法学”,势在必行,迫在眉睫。
廉洁法学是廉洁学与法学的交叉之学。相对于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等可以称为“元老”的成员而言,廉洁法学是新成员,类似于近年来兴起的体育法学、航空法学、证券法学、卫生法学等。同时,廉洁法学构成丰富,具体可细分为廉洁法理学、廉洁宪法学、廉洁行政法学、廉洁刑法学、廉洁民法学、廉洁商法学、廉洁刑法学、廉洁诉讼法学、廉洁国际法学等子项。如,廉洁宪法学重点研究宪法中与廉洁有关的规范,性质类似于常见的财政宪法学、军事宪法学等。
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同志10月23日在《人民日报》撰文指出:“人心向背是最大的政治。目前人民群众对不正之风反映最强烈,对腐败最痛恨.,对改进作风、廉洁自律要求最迫切。”11月2日,他又在会见美国前国务卿基辛格时指出:“党员干部的作风和廉洁问题关系人心向背、关乎党的执政基础,是最大的政治。”这些论述,真实,朴实,深刻,透彻,昭示了反腐倡廉建设的强大民意与战略定位,也蕴含着创建与发展“廉洁学”、创新反腐倡廉理论的重要理由与动力。我们相信,植根于广大人民群众强烈反腐倡廉意愿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廉洁学”,会成为现实,发展壮大JK务实践,引人注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