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宪法尽快解决1958年被国家无偿收归国有的经租房,是维护国家宪法和物权法的权成、尊重国家公信力、维护社会稳定、凝聚民心的大事。
经租房产生于1958年前后,是对于城市居民私有房屋的国家统一经营租赁。经租房作为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早已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理应在“文革”后返还给私房业主,这既是社会法制进步的需要,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在当代中国,城市房地产投资已经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对于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特别是大宗不动产的保护更具有现实意义。因而,应当尽快采取有力措施对国家经租房进行妥善处理,以彰显我们国家尊重宪法对于私有财产保护的力度和决心,.增强人民群众对于私有财产的安全感,从而进一步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经租房问题的政策与制度障碍
1.经租房不是公房,是国家代为管理的私人房产。经租房(又称“私改遗留产”是“国家经租房”的简称)是指中国城市中的一些私有房产,这些房产在1958年前后被政府房管部门统一代为经营出租,于是就称这类房产为经租房。按当时的做法,把城市里的私有房产分为自住房和出租房,出租房在15间以上的,即由政府代为经租。由政府房管部门负责经租房的经营,如管理、收租、修缮等,并把租金的20%到40%(又称定息)发还给经租房的业主。然而这种房管部门给产权人支付的定息仅仅延续到1966年。“文革”开始后,就再未支付过产权人定息。
在1958年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改造的时候,是采用“经租”的做法,而不是采用“公私合营”的做法。尽管文件里边曾有“逐步改变所有制”的说法,但直至“文
革”结束前从未有任何部门宣布把产权人被经租的私有房产变为“归国家所有”,产权人从未办过房屋产权的转移等法律手续。从法律上来说,他们依然是其被经租房产的产权人。所以,经租房不是公房,而是国家代为管理并代为出租的私人房产。
2.经租房政策障碍。根据1956年中共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将持有当地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地产权证”的个人合法房产被收归国有,统一管理、收租、修缮等,但从未办理相关法律手续。这一重大历史事件,无论党史、国史至今均无文字表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拨乱反正,各种历史遗留问题都得到了逐步解决,但是经租房的问题一直未予以明确,造成很多地方政府在经租房问题上无依据处理,全国各地经租房维权群体多年来重复信访,一直得不到解决。对于长期积累的深层次历史遗留问题,理应引起中央的高度重视,尽早做出决定,避免历史遗留问题未解决又形成新的历史问题,造成恶性循环。
解决经租房问题的典型案例
多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在经租房问题上陆续做了一些7:作,运用不同的形式、办法予以解决,有的已落实并发还经租房产权。
例如,广东、福建等沿海地区早在1975年就陆续将华侨所有的经租房予以发还。以广东为例,该省根据国家和本省的有关文件规定,落实政策发还范围:一是对属于错改性质的房屋,无论是国内业主还是华侨房屋(包括未超过起改点150平方米的住宅房屋;经机关、团体动员安排出租的房屋;所收租金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不是出租的空房)。二是对新中国成立后华侨汇款回国购建的房屋(1949年一1958年)。
再如,《北海报》2012年3月14H刊登了“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告”,该公告言简意赅,明确告知:“根据国家的落实私房政策、《城乡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物权法》等法律、法规,我局拟对管辖内的经租房和代管房进行房屋所有权归属确认。请房屋权利申请人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房屋权属相关证明材料向我局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逾期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我局将依法报市人民政府处置。”北海市政府用这种快刀斩乱麻的方式,依法解决了经租房问题。
这两个案例是近几年来当地政府遵照中央提出的转变思维、依法行政、不等不靠、主动出击、大胆T.作、敢于担尚的结果,其共同点就是不纠缠干历史问题,着手眼前,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或行政等手段,达到依法、合理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经租房问题引发的社会危害
1.损害宪法尊严,违背物权法规定,,1954年、丨975年、1978年、1982年四部国家宪法都明确规定,“_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人、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和“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由此可见,建设部1958年〔85-87〕号文件与宪法规定相抵触,损害了宪法尊严,违背了物权法规定。
2.经租房问题拖延时间愈长,历史文化古城消失得越快。2015年2月25H,习近平主席在考察北京市规划展览时指出:“城市规划在城市发展中起着重要引领作用……让历史文化与自然生态永续利用、1现代化建设交相辉映。”北京市2005年出版的《荩体规划》首次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机制做出规定,提出“推动房屋产权制度改革,明确房屋产权,鼓励居民按保护规划实施自我改造更新,成为房屋修缮保护的主体”。在这里“明确房屋产权”的提法是一个突破,是针对旧城区自1958年“私有房产改造”以来,由混乱的产权导致房屋年久失修,只有彻底落实私房政策,才会促使房产所有人千方百计地保护好它,使其不会成为危房。只有抓住这一根本,能处理好城市改造开发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关系,切实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否则,在棚户区改造、城镇化的进程中,会有大量涉及“文革产”、“经租产”等亟待国家解决的问题不断涌现,势必会影响社会的稳定。
以具有2500年历史的文化古城太原为例,随着城市旧城改造的大规模进行,众多的历史建筑被拆除或被有关部门使用,著名的市内街道鼓楼街,除新建一座鼓楼外.早已面目全非。东夹巷、西夹巷、新民街、帽儿巷、上马街等一大批上百年历史民居被以棚户区改造为名,变成钢筋水泥长城。现在唯一可以证明太原历史悠久的仅剩下保留在原西夹巷、北肖墙等地的几棵老槐树。著名民俗文化保护专家冯骥才数次来山西考察,为一些历史文物和历史民居的消失表示惋惜。
3.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导致拆迁补偿错误。由于经租房的所有权与使用权长期分离,大多数房屋被房管部门在当时分给其他个人居住或直接作为公房。这导致在城市房屋拆迁时,直接将拆迁补偿款支付给经租房主以外的人,真正经租房主的合法权益未得到保护。对于开发商来说,只要支付了拆迁补偿款,就等于完成了购买土地的法律手续,成为土地合法使用人。随着房屋的拆除,经租房主的权利也随之灭失。所以在城市拆迁过程中,经租房主往往反应最为强烈,以自杀、自焚或群体上访等极端手段阻挠拆迁的事件层出不穷,这与我们构建和谐的法治社会是相背离的。
4.所有权不明限制了房屋交易行为。以北京为例,北京市曾出台了《关于
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北京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四合院等房屋的试行规定》,政府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北京历史文化保护区房屋的保护和修缮,还首次允许境外买家参与,并且提供多项税费优惠。但是由于历史原因,北京四合院的所有权关系很氧杂,几乎很少有一处四合院属于独户所有。因为没有所有权上的安全感,北京四合院的成交率只有6%。90%的被调查者说,不买四合院是因为没有安全感,尤其是土地使用权的来源很不清楚。
北京的四合院进人市场进行交易时,其中有很大部分是经租房,由于担心所有权归属不明引起纠纷,购买者投资信心受到影响,使正常的交易受阻,导致即使是在政府出台了多项优惠政策的情况下,老城区的四合院依然无人问津。
所以,所有权不明晰影响了投资人信心,限制了房屋交易行为。
解决经租房问题的几点建议
1.废除一切与宪法相悖的部门文件。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明确将保护私有财产写人宪法,1950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三条规定:“保护r.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1954年、丨975年、1978年、1982年四部宪法都有国家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的规定。且经租房主都在新中国成立后取得了国家发给的房屋所有权凭证,房管部门登记的所有权人也是经租房主,这证明经租房主的所有权从一开始就受到国家宪法的承认与保护。因此,在现阶段认为经租房所有权归原经租房主所有是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的。
经租房所有权被国有化这个过程是根据当时一系列文件执行的,而这些文件都是在我国颁布宪法之后出台的,在中国己进人宪法法制时期,用效力未及法律层级的文件对城市私房主所有权进行限制,不符合宪法保护私有财产的基本原则。所以,废除一切与宪法相悖的部门文件,将经租房返还给原产权人,具有充分的正当性。
2.借势不动产登记,全面清查并登记造册。众所周知,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即将进行,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针对经租房进行全面清查,并登记造册,查清经租房的户数、面积、结构、现状、历史资料等。根据国家出台的相应政策,明确登记权属主体,争取彻底解决经租房历史遗留问题,从而避免引发更多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3.区分类型分别处理。半个世纪过去了,有些经租房仍然以实物形式存在,而有些则因人为和自然原因灭失,我们应该区分不同类型处理。(1)针对仍然以实物形式存在的经租房,应该承认并返还原房主及其继承人。经租房产权人并没有完成所有权归属于国家的法律与经济程序。无论从法律还是现实情况来看,经租房所有权都应该归原房主及其继承人所有。所以针对这一类型经租房应以“归还房屋、赔偿损失、修缮复旧、依旧重建”做法为主。这一做法是维护宪法、落实物权法的体现,也是对经租房主合法权益得到公平公正保护的体现。(2)很多经租房都因人为和自然原因灭失,作为物权载体的房屋已经灭失,原房主当然不能享有物权,只能是根据不同的情况给予合理的补偿,这种补偿在一定程度上照顾了经租房主的情绪,另一方面也在赔偿责任人可以接受的范围内,在这里需寻找一个合理的平衡点。
4.解决经租房所有权权属的具体规则。在经租房所有权纠纷的解决程序上,我们认为,应当采取行政手段与司法诉讼途径相结合的方式。(1>设立临时机构集中处理经租房问题。在全国范围内出台经租房问题解决的政策性文件,在不动产登记时设立临时性机构,通过清查摸底,调査相关证明材料等程序,根据国家政策确定经租房合法所有权人,彻底处理经租房问题。同时,这一临时性的行政机构也负责经租房有关的其他事宜,如经租房内现有住户的安置、已经灭失的经租房的补偿问题等。(2)以民事诉讼作为行政手段的补充。经租房所有权的确定,势必涉及大量证据材料的认定,例如原始的书证、证人证言等等,而这些证据随着年代的久远更趋复杂化,作为普通的行政机关,缺乏审查认定证据的专业能力。证据材料的认定,可通过正规的司法程序,相关的证据材料经过法庭的质证、认证程序作为定案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