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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我国宪政发展中的对抗性理念

2015-12-13 11:12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要:对抗性理念是宪政意识中的重要内容,它是宪政意识中的重要组成内容.又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宪政文化内部的各个要素。对抗性理念不但影响着各国宪政文化,并且通过宪政意识的作用推动着宪政发展的道路。要在中国实现宪政之路,我们就要客观地对待中西对抗性理念差异,并通过各个方面的努力去培养这种对抗性的宪政意识。

关键词:对抗性理念;宪政;宪政意识


  一、对抗性理念与宪政文化
  对抗理念是从对专制统治的对抗到对国家权力的一种对抗,对抗的本质也从反抗压迫,追求自由、平等到不受国家权力的干涉,以权利对抗权力,追求人权的信念。宪政,是指一种使政治运作法律化的理念和理想状态,它要求政府所有权力的行使都被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宪法的制约。…宪政意味着从对抗到妥协,是一种对抗制度下的状态,而这种制度的孕育并成熟是在一种特殊的背景之下的,这个背景,就是我们所说的宪政文化。宪政文化植根于各个国家独特的文化背景之下,受着不同因素的不同影响,使整个世界的宪政文化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但是这种文化的发展背景是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具有历史的必然性,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宪政文化也体现出了一定的共性,我们发现对抗性就是这样的一种共性。笔者试从西方宪政发达国家的宪政的发展历史人手,并通过对西方和我国对抗性理念差异的分析,提出提高我国公民对抗性宪政意识的解决方案。
  二、西方宪政发展史中的对抗意识
  (一)英美法系
  英国宪政发展的历史,是一部多元主体对抗性的历史。WwW.lw881.com对抗性理念从最开始只存在于贵族到后来普及到民众,随着对抗性理念的增强和统一,反抗压迫,制衡强权的宪政的意识逐步蔓延,使得英国宪政的建立。它最早源于“国务需协商决定”的悠久历史传统。1066年前夕,已形成这样一条公认的准则:“国王未征求意见和得到同意不得行动。”可见英国从很早开始就存在着与国王对抗的理念。1215年英国《大宪章》是世界第一部具有宪政意义的文件,就是当时英国贵族成功迫使国王妥协的产物。近代,对抗性理念不但在当时的贵族阶层得到了体现,随后爆发了苏格兰人民起义,在人民的压力下,议会和军队组成的最高法庭处决了查理一世,标志着对抗专制统治的一大胜利。
  美国是世界上成功实现宪政的国家之一。美国的对抗性的宪政文化,体现了一种多元主体性和普适性,无论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还是适用范围最小的规章,都体现出了一种对抗后妥协;无论是上至掌管国家立法的议会,还是下至普通的老百姓,都不轻言妥协和放弃,为了争取自己的权益而与对手抗衡,而这种对抗性的理念正是现代多元主义的立宪主义理论的思想根基。首先,美国宪法的诞生是一部从反抗殖民压迫到权力之间相互对抗的历史。其次,美国宪法基本原则与制度上,对抗性理念也得以体现。如三权分立和联邦制度。两种制度的精髓充分体现了对抗性的理念。再次,在美国宪法实施过程中对抗性理念也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如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使公民具有提起违宪审查的资格,任何受到法律损害的公民都有权提起违宪审查。正是由于防止政府权力通过制定法律的形式为侵害公民的基本权利创造“良好”的理由,它赋予了公民对抗“恶法”的可能性,增强了公民对抗公权力侵害的反抗能力,极大地提高了公民的宪政意识,使宪法真正融人公民的生活,成为真正保护公民基本权利限制公权力的法律。
  (二)大陆法系的宪政对抗性理念
  法国、德国等国家并没有系统的研究过宪政对抗性理论,但是从其宪法文化的发展以及成文的宪法典中,如法国的《人权宣言》和德国《德国基本法》强调人之尊严不可侵犯,尊重并保护之,是“所有国家权力之责任义务”,明确了公民基本权利的最高价值定位,并明文规定了公民具有抵抗暴力的权利。大陆法系国家虽然宪法文化体现了的特点,形式也各有不同,但是都以宪法条文的形式确保公民对抗性权利能够得以实现。
  通过对以上几个国家宪法发展和宪政文化的研究,我们发现:对抗国家公权力的权利被每个国家明示或者默认的方法纳入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系中。随着对抗性理念的逐步增强和统一推动了民众宪政意识的提高,促使民众积极的参与到宪政的建设之中,而正是有了这种大众的参与,宪政才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并成熟起来。

  三、近代中国宪政之路堵何处
  孙中山先生为首的革命党人在推翻了满清统治之后,在1912年颁布了《中华民国i临时约法》。这是一个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文件。随后全国掀起了一轮新的立宪高潮,南方各省开始提出“联省自治”的主张。湖北、江苏、浙江、江西、贵等各省纷纷自行制定宪法,并选送代表制定联省宪法。这一时期,省宪运动虽然开展的相当热烈,但是实施不力,仍然是有宪法无宪政。
  回顾这一百多年的宪政

发展史,虽然宪政文化在中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中国在宪政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我们可以看到这种宪政发展与民主、人权无关,统治者是为了宪法而制定宪法,是为了中国独立而实施宪法,宪法沦为一种工具。中国的宪政完全是照葫芦画瓢照搬西方的模式,没有结合中国的国情,没有解决中国国情,了解民众真正的需要。这种缺乏大众基础的宪政是注定要失败的。
  与西方宪政国家相比,我们还存在很大的差距,这种差距并不只是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更是传统文化带来的差异。西方人普遍认为人性基础是“性恶论”,作为西方的宪政思想精髓的权力制约的思想,就是建立在这样的一个前提之上,即认为政府是一种“必要的邪恶”。正是因为人性是“恶”的,那些掌握权力的人更不例外,所以为了防止这种恶性膨胀,民众不仅需要从对抗性的制度上更会从行动上去加以限制和约束统治者。中国传统文化的人性基础则是“性善论”,它强调统治者自身的道德修养,并通过统治者自身的表率作用来影响人们。这是建立在对掌握权力的人充分信任的前提上的,它所注重的是掌握权力的人内在的道德自律,而不是外在法律的制约。民众也充分相信统治者,即使在受到侵害的时候,也坚信统治者总有一天能够改正错误。正如林语堂先生做过的一段精辟的分析:“中国人只知道政府是人民的父母,……是以吾们人民把‘便宜行事’的权利交托于政府,便予以无限的信任……吾们又赋予此辈无限的政治权力,亦从不计自卫吾人之权益。吾们只把他们当作圣贤君子看待。”这样,何谈对抗呢?中国的宪政文化的发展呈曲线型发展。在鸦片战争之后和军阀混战的两个历史阶段,中国曾出现了两个宪政发展高潮,除了和当时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因素有关,不可忽略的是当时知识分子普遍的宪政意识,即一种对抗性的理念。他们接受了良好的教育,深受西方的先进思想影响,主张人们反抗封建压迫和专制统治,力求在乱世中争取自由和人权,实现西方式的宪政之路。可是他们高涨的立宪意识和民众普遍的宪政意识的缺乏形成了强烈的对比,普通大众知识贫乏,根本不懂什么所谓的宪法宪政,更加不明白只有以权利和政府权力对抗才能争取自由和权利,加之长期受到权力的奴隶的封建思想影响,更加不敢反抗,即使零星的力量和思想在镇压后,也变的唯唯诺诺。正是由于民众宪政意识的缺乏,立宪运动缺少了大众的参与,民众如同看戏般的注视着一部又一部所谓的根本大法“宪法”的颁布,然后又在不知不觉中消失在历史中,民主也好,宪政也好,不仅无法阻止战乱,反而成了战火不熄的借口,在民不聊生的社会中,规定宪法中的公民权利只能是欺骗。对抗的本能被长期压抑,即使在宪政文化发展时也没有得到承认,在任何一部成文宪法中也没有肯定对抗这一基本权利。对抗理念的缺乏导致宪政意识的缺乏,而宪政意识的缺乏,也使民众没有对抗的理念。于是我国近代的宪政之路终是未能通畅,我们始终还是权力的奴隶。
 四、对抗性的宪政意识培养
  受历史和传统文化造成了公民以国家权力本位和公民义务本位的精神底蕴,权利意识淡漠,许多公民把那些公正、廉洁的干部奉为“青天”和“父母官”,习惯对权力的依赖和服从,而不知道对权力的对抗和制约。宪政的精髓在于对权力的控制和对权利的保护,权利对抗权力的对抗性宪政意识的缺乏将阻碍我国的宪政之路的进程,如何提高公民基本权利的对抗性的宪政意识,成为当前紧迫的任务,针对中西的对抗性宪政意识差异造成的原因,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提高我国公民的对抗性宪政意识:

  1.创造一个良好的推行宪政的政治环境。“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逐渐唤醒了公民的法律意识,十七大报告肯定依法治国的基本战略,并同时提出要加强民主建设,这些政策都为宪政的实施提供了一个较好的环境。由于民众长期以来对权力盲目信奉和崇拜,对政府官员的信赖,目前我国的宪政意识培养还需要政府在其中采取主导地位,但宪政的实施,对抗性宪政意识的培养始终是对政府权力的一种削弱,在这种矛盾的状态中,政府需要保持开明的政治姿态,一以贯之的走宪政之路,坚持依法行政,坚持控权意识的培养,并引导和培育公民参与宪政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保障公民能够对政府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和批判的民主和自由。只有这种政治环境创造好了,宪政才能具备基本的生存条件。
  2.大力发展市场经济,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宪政是在商品经济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它要求商品交换平等的进行,由此产生了自由、平等、财产权等权利观。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展的高级阶段,市场经济的普遍发展会形成社会成员强烈的权利意识,这不仅要求社会成员之间相互尊重各自的权利,更要求国家承认和保护社会成员的权利。公民的权利意识的觉醒要求国家的统治方式发生转变,因为绝对的不受限制的国家权力必然会践踏公民的权利,所以市场经济形成的权利意识会唤醒人们自觉地用公民权利约束和限制国家权力,这样

对抗性的宪政意识才有了普遍的社会心理基础。
  3.通过有效的制度创新,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宪政发展初期对抗性意识影响宪法制度的制定,反过来,宪法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具有培养公民对抗性宪政意识的作用。培养公民的宪政意识,我们不能忽视制度的重要作用。首先,应该在宪法中明确赋予公民对抗权。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可以说,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公民对抗权的默认。但是,为了更好地维护我国宪政秩序的和谐与稳定,为行政法领域的抵抗权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为了公民能明确正当的行使对抗的权利,我们应该向西方各国学习,在宪法文本中肯定公民的对抗权。其次,对权利的保障始终离不开救济,一切有救济的权利才能真正得到实现。为了保障对抗性权利的实施,从而提高公民的宪政意识,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并结合我国的情况建立违宪审查制度,赋予公民具有对抗不合理制度,保护自己的基本权利的诉权,让宪法走进人们的日常生活之中,让宪法在维护基本权利上真正发挥作用,而不是束之高阁的法律。这是培养对抗性宪政意识的关键之处。
  4.培养各阶层的法制观念,培养正确的宪政观。从理论上讲,公民的宪法信仰、宪法至上理念的形成可以通过有组织、有系统的学习和政府的宣传、普法教育来实现。但是,由于我国是一个地域广阔、人口众多的国家,经济条件相对落后,大多数公民实际上不可能接受系统的法律教育,所以目前我们的培养工作重点应该首先放在法制工作者和青少年。其次,要通过大众传媒的力量提高我国公民的宪政意识,其特点是无时无刻不与社会成员相接触,影响最为广泛,任何政治制度都离不开某种形式的大众传媒。我们应该重视这一重要工具。这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长时间没有体现明显的成效时,公民对宪政可能产生消极的看法,宪政情感可能变的冷漠。我们的教育工作就要耐心和有信心,坚持宪政意识的培养。
  宪政的发展需要全体公民的参与,公众的民意要求、压力及监督是宪政良性发展必不可少的因素,是宪政发展的社会基础。当前,中国正是需要培育公民对抗性宪政意识。只有有了和国家公权力对抗的信心和理念,我们才能达到宪政的真正精髓和目的,为建设宪政国家奠定坚定的思想基础和群众基础,实现我国的宪政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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