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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盛顿的宪政思想

2015-11-18 10:06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华盛顿是美国独立、制宪以及共和联邦制的奠基者。华盛顿的人格与事业铸造了美国宪政的历史制度和精神。华盛顿的宪政思想是富有创见的,因其政治实践的天才而深刻地影响了美国宪政制度和思想。华盛顿和美利坚合众国的奠基者一起把天赋人权的价值理想贯彻到宪政的实践和理论中, 把自然法转化为宪法,实现了联邦制与共和制的完美结合。华盛顿一生做了两件事:一是领导独立战争,创立了一个共和国;二是主持制宪会议和出任美国一二任总统,为合众国的宪政体制奠定了基本结构和框架。
    引言
    十八世纪美国的独立和制宪是人类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英裔美国人以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相号召,鼓吹革命和独立,背离英国的辖治, 建立了美利坚合众国;1787年制宪“把自然法转变为宪法”[①],确立了美国的民主和宪政制度,把清教徒的宗教精神和政治的自由精神融为一体,以人民主权原则统领美国的民主制,使美国由以新英格兰的乡镇自治及州的独立为基础而建立的邦联终于结成牢固的共和的联邦。
    华盛顿是美国独立、制宪以及共和联邦制的奠基者。华盛顿在独立战争的战火中,受命于美利坚民族危难之际,出任大陆军总司令,为“保卫全部生命所依存的宝贵的天赋自由”[②]而艰苦奋斗;在邦联体制出现危机时,主持制宪会议制定1787年宪法,孜孜以求于共和联邦制的确立,担任美国一二任总统,执政于合众国初创之时,为合众国的繁荣与昌盛打下了坚实而稳固的基础,二任引退,开创美国总统任期不超过两届的先例。华盛顿的人格与事业铸造了美国宪政的历史制度和精神。
    华盛顿虽没有系统完整的宪政理论,但他的宪政思想是富有创见的,而且因其政治实践的天才而深刻地影响了美国宪政制度和思想。本文着重考察华盛顿的天赋人权思想和共和联邦思想。
    一、天赋人权思想
    美国“革命时期的主要政治学说是那些称为‘天赋权利’派的思想。”[③]它们包括一切人在政治上生来自由平等的原始自然状态、政府的契约起源、人民主权以及对专制政府进行革命的权利。华盛顿真诚信奉、热诚维护天赋人权学说,将天赋人权学说作为反抗英国统治、谋求北美独立的正义事业的根据。
    (一)基本人权
    美国独立革命开始反抗英国的论据是宪法性质的,爱国者认为,英国议会向北美殖民地征税不仅不智不义,而且违反英国宪法原则。但更重要的论断是根据天赋人权学说作出的。而美国革命者的政治原则与十七世纪英国革命清教徒的政治原则是相似的。天赋人权是西方从希腊开始的自然法传统在近代的复兴与发展,而洛克、孟德斯鸠等启蒙思想家的自然法思想尤其给予美国革命以巨大的影响。
    自然法学说认为:人类原来处在一种自然状态,“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④],“这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⑤],“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⑥]在自然状态中,任何人都不是天生的统治者,而是天生自由来统治自己,在自治方面人人享有平等权利。
    美国的思想者继承了这种学说,他们宣称人世间存在着一种先于政府、高于政府的天赋权利,这些天赋权利是政治权利的真正基础。汉密尔顿说:“人类的神圣权利……是由上帝亲手写在人性的全部篇幅上,宛如阳光普照,决不能被凡人的力量消除或遮蔽。”[⑦]美国宪法的力量和其条文中所具有的公正意识正源于对于自然法的信仰。
    1.生命权与财产权
    北美《独立宣言》庄严宣布:“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华盛顿强调“为争取生存和自由而奋斗”[⑧]是人类的正义追求。在1774年10月9日致罗伯特•麦肯齐上尉的信中,他认为独立战争是为正义而战,而非为独立而战,任何州政府“它们当中没有一个会愿意丧失对每一自由州的幸福必不可少的那些宝贵权利。……因为失去这些权利,生命、自由和财产便会完全失去保障。”[⑨]华盛顿代表开国者们表示:“那些能影响大陆会议和殖民地各州居民的人,承受天命,不惜牺牲自己的生命,决心要把得自祖先的正义和宝贵的特权传给子孙后代。”[⑩]在1781年独立战争面临危机时,华盛顿相信正义者必得天佑,表示要信赖天意, “我相信上天会伸出更为明显的援助之手。在那极端艰难与黑暗的时刻,上天福佑我国,昭昭甚明。”[11]在1789年第一任就职演说中,华盛顿请求“美国民众尤应向冥冥之中掌管人间一切的神力感恩和致敬。美国民众在取得独立国家地位的过程中,每前进一步,似乎都有天佑的迹象。”[12]


    华盛顿论述财产权问题时常将财产权与自由权相提并论。北美殖民地与英国冲突的导火索就是赋税问题。洛克认为,天赋权利包括“生命、自由和财产”。而这些,就是他“根据一般的名称称之为财产的东西。”[13]可见洛克“是把财产当作典型的和重要的权利”。[14]华盛顿由此推论,爱国者反抗的不是赋税本身,“而是英国对我们的课税权。”[15]英国未经殖民地同意就将《印花税法》强加在他们头上,这就侵犯了天赋人权,由此产生了“无代表权的赋税是暴政”的命题。华盛顿把财产权作为天赋人权来维护,这有力地召唤了民众参与独立战争的热情,推动了独立战争的胜利。
    2.思想自由、言论自由与选举自由
    华盛顿特别注重保护人的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和选举自由。首先,在思想自由方面,华盛顿重视宗教自由在实现民主政治中的重要作用。他说:“在导致政治繁荣的一切倾向和习惯中,宗教与道德是必不可少的支柱。……纯粹的政治家与虔诚的人相同,应该尊重和珍爱这些支柱。要列举它们与个人幸福和公众幸福间的关系,一本书也写不完。……因理智和经验都告诉我们不能期望在排除宗教原则的情况下全民道德能普遍提高。”[16]而“品行或道德是民主政府的必要的源泉。”[17]他认为宗教自由之有助于推进民主政治,主要在于它能够使全民道德普遍提高。这与孟德斯鸠对于民主政治的原则的论述是一致的。孟氏说:“在一个平民政治的国家,便需要另一种动力,那就是品德。”[18]
    在言论自由方面,华盛顿强调在大学里讨论政治问题和发表不同政见的自由的重要性。他多次要求国会和政府重视建立大学。他说:“教育是启发和确保我国公民具有正确思想的一种最有效的措施。建立大学更具有特殊意义。在大学里来自美国各地的青年琢磨有关艺术、科学和文学方面的学问。在那里那些有志于从事政治的人不仅可接受理论和原则的教育,而且他们自己也能为实际工作奠下扎实的基础。”[19]
    华盛顿重视维护国民批评政府及官员的言论自由。他曾真诚地表示:“我希望对我的意见,应比对其他人的意见,更能言无不尽。……因而,在我充当民众公仆时,我唯一的愿望是了解我的主人的意愿,使自己的言行符合他们的意愿。”[20]他还说过:“无论过去和将来我都真诚地希望能了解民意,并且可以始终如一地顺从民意。”[21]
    选举自由是华盛顿高度重视的基本权利。思想自由和行动自由分属思想和行动两极,而言论自由则处于两极之间,[22]行动(集会、结社、选举)自由是把信念付诸实践的环节,而选举自由又是行动自由中至关重要的。因为人民授予政府权力然后服从政府和人民享有选举政府的权利是宪政关系中的两个方面,而宪政之为有限政府的意义就在于以权利制约权力和以权力制约权力。
    关于公民权利和政府权力的关系,华盛顿指出:“人民的遴选是一切权力的最纯洁的来源和源泉。”[23]公民的自由选举权是一切公共权力的正当来源和基础。“我倒认为一切权力如系出自英勇自由人民的公正选择,应视为最光荣、尊贵,并为一切权力最纯洁的来源。一个真正心襟开阔、见

多识广的人会理解并尊重这种权力之源,绝不会以此作为自己的残酷的借口。”[24]
    (二)社会契约
    北美契约思想最早源于新英格兰的清教徒。清教徒1620年五月花盟约即宣告:“谨在上帝和彼此面前,庄严签订本盟约,结成国家,以便更好地建立秩序,维护和平,为促进上述目的而努力;并随时按照最适宜于殖民地普遍福利之观点制订公正平等之法律、法令、宪法并选派官吏,誓当信守不渝。”[25]契约是教会和国家两者必不可少的基础。因为人与神有两重契约:“今日你们……都站在耶和华你们的神面前;为要你顺从耶和华你神今日与你所立的约,向你所起的誓。这样,他要照他向你所应许的话,又向你列祖亚伯拉罕、以撒、雅各所起的誓,今日立你作他的子民,他作你的神。”[26]而耶和华所缔结的神与人的契约“也是国王与子民之间的契约。”[27]这种神与人两重互约的思想就导致契约是一切合法政府必要基础的观念。一个公正自由的政治社会只能建立在被治者同意的基础之上。在此观念的指引下,《独立宣言》庄严宣告“政府从被统治者的同意获得公正的权力”。马萨诸塞《权利法案》声明:“国家由人民自愿联合组成;它是一个社会契约,全体人民与每个公民立约,每个公民与全体人民立约,约定为了公共福利,一切人都由某些法律治理。”[28]就此意义上而言,宪法就是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的政治契约,为公共福祉之目的,经由被治者的同意而定立。宪法就是约法。


    华盛顿认为权力最纯洁的源泉是出自民意,他坚定地相信人民有权力和有权利建立政府以及制定和更改政府的法律。他在《告别演说》中说:“我国政治制度的基础是人民有制定和更改他们政府各项法规的权利。但是宪法无处不在,除非全体人民通过明确而且正式的法令予以改变,遵守宪法是我们大家应尽的神圣义务。人民有权力和权利建立政府的这一思想,是以每个人有责任服从已建立的政府为先决条件的。”[29]
    政府源于治者与被治者之间的契约,源于平等自由的被治者基于公共福利的愿望而理性地订立契约,结成社会,在人群之中组成政府,而“正义是政府的目的。正义是人类社会的目的。”[30]
    (三)人民主权
    从基本人权出发,人们订立契约,结成社会,组成政府,那么,政府的权力来自何处?政府统治的合法性从何产生呢?简而言之,主权归于何处?这就是人民主权思想的内容。
    “人民主权原则一开始就是美洲的大多数英国殖民地的基本原则。”[31]它主宰整个美国社会。新英格兰的清教徒尝尽流亡生活,远离家园,寻找不毛之地以守护自己心灵的圣洁和信念的纯正,他们产生和发展起了乡镇自主的制度与原则,“而这种自主今天仍是美国自由的原则和生命。”[32]英裔美国人的环境、来源、智慧,尤其是托克维尔所说的民情[33],使他们建立和维护了人民主权原则。美国革命爆发后,人民主权原则走出乡镇而占领各州政府,人们在人民主权原则的名义下进行战斗并取得胜利。“人民主权原则成了法律的法律。”[34]
    人民主权原则在华盛顿的表述,就是“人民有权力和权利建立政府”,他敏锐地认识到:美国政治制度的基础是人民有制定和更改政府各项法规的权利。而人民的权利和权力就是人民主权。一切权力来自人民,来自民众的同意,也只能为公共福利目的而行使,“宪法所赋予的权力将永远掌握在民众手中。这项权力是为了某些特定目的、在特定期限内授给他们自己选出的代表的。当这种权力的使用违背他们利益,或不符合他们的愿望时,他们可以而且无疑会撤销他们公仆的资格。”[35]
    人民主权原则的重要内容是自主原则。这包括个人的自主和地方的自主两个方面。在华盛顿看来,独立战争就是争取殖民地相对于英国的自主权。北美事件的逐渐深化和发展使得妥协退让不能解决问题时,华盛顿摆脱了独立战争开始时的请愿、劝告方式,决心以独立方式领导北美人民实现十三个殖民地的自主权。在《独立宣言》通过后,华盛顿下令向全军将士宣读,号召全体官兵“努力保卫自己国家的最宝贵的权利和自由。”
    人民主权原则是美国的民主的根本原则。“人民之对美国政界的统治,犹如上帝之统治宇宙。人民是一切事物的原因和结果,凡事皆出自人民,并用于人民。”[36]
    二、共和联邦思想
    华盛顿、杰斐逊、麦迪逊等美国国父们的贡献不仅在于创立了一个合众国,而且在于这“一群半神的人物”创制了美国人宪政的象征----1787年宪法,而“对宪政政府的信仰是美国传统的核心”。[37]美国宪法把共和制与联邦制成功地结合起来,建立了强有力的联邦政府,确立了分权制衡的制度和原则。美国宪法的合法性和至上性不仅由于其由人民制定的事实,更源于其“奠基一个共同的、已经确立的基础之上,即人们深信有一种法高于人间统治者的意志。”[38]这正是自然法的观念。
    (一)共和制
    1。什么是共和?
    什么是共和呢?孟德斯鸠说:“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39]“从词源学上讲,‘共和’的意思基本上相当于公共财富或公共利益(commonwealth or common weal)”[40],“共和意味着最高权力掌握在人民手中,权力的渊源是人民,以及政府是由人民建立的并且是向人民负责的。”[41]托克维尔说:“在美国,所谓共和系指多数的和平统治而言。”[42]“人们把共和理解为社会对自身进行的缓慢而和平的活动。它是一种建立在人民的明智意愿之上的合理状态。”[43]麦迪逊给共和国下的定义是:“它从大部分人民那里直接、间接得到一切权力,并由某些自愿任职的人在一定时期内或者在其忠实履行职责期间进行管理。对于这样一个政府来说,必要条件是:它是来自社会上的大多数人,而不是一小部分人,或者社会上某个幸运阶级;否则少数暴虐的贵族通过他们所代表的权力进行压迫,有可能钻入共和者的行列,并且为他们的政府要求共和国的光荣称号。这样一个政府是有资格的:它的管理人员,是直接、间接地由人民任命,他们根据刚才详细说明的条件保持自己的官职;否则合众国的每个政府以及已经组织完好或者能够组织完好或者很好履行其职责的任何民主政府,都会减低共和政体的性质。”[44]共和国的精神是和平和宽厚。


    2.共和制的建立
    美国宪法制定者们曾经心怀疑虑,共和制能否在广土众民的美国成功实施,共和制能否与联邦制成功结合。因为孟德斯鸠认为:“共和国从性质来说,领土应该狭小;要不这样,就不能长久存在。”[45]这已成为政治学的一项原则。孟氏认为,从自然特质来说,小国宜于共和政体,中等国宜于君主政体,而大国宜于专制政体。汉密尔顿、约翰•亚当斯都曾认为幅员辽阔的美国会使一个中央政府走向集权。但宪法之父麦迪逊却想象着美国能创造历史的先例。他相信广土众民因有不同的利益,能维护公民权利:“把范围扩大,就可包罗种类众多的党派和利益集团;全体中的多数有侵犯其他公民权利的共同动机可能性也就少了;换句话说,即使存在这样一种共同动机,所有具有同感的人也比较难于显示自己的力量,并且彼此一致地采取行动。……共和政体在控制党争方面优于民主政体之处,同样也是大共和国胜于小共和国之处,也就是联邦优于组成联邦的各州之处。”[46]
    华盛顿是坚定的共和主义者。他认为共和主义不是不着边际的胡思乱想中的幻觉,在任何政体的政府下,法律也不会比共和政体更能得到支持,自由和财产也不会比这更能得到保证,人类也不会比这更能有效地享受到幸福。
    独立战争结束后,美国建立一个什么样的政府:是君主制还是共和制?1782年,有一群军官在纽伦堡集会讨论美国政体问题,他们的意愿是把美国建成君主制国家,并请华盛顿出任美利坚王国国王。华盛顿严词拒绝。他说:“我认为这个请求孕育着可能使我国蒙受最大灾难的阴谋。假如我没有利令智昏、自欺欺人的话,你就不可能找到一个比我更不

同意你的阴谋的人了。”到制宪会议时仍有鼓吹君主制者,华盛顿与之坚决斗争,他后来对杰斐逊说,他不惜流尽最后一滴血反对改变宪法确定的政体,维护共和制度。对于共和政体与君主政体的区别,华盛顿认为关键在于共和制能使宪法所赋予的国家权力永远掌握在民众手中。他相信授予联邦政府的权力“由组成联邦管理机构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部门分别掌管,只要民众仍起作用,决无蜕化为君主制度、寡头政治、贵族统治或任何其他专制或压迫制度的危险。”[47]1789年4月30日华盛顿在第一任就职演说中坚信:“上帝决不会将幸福赐给那些把他所规定的秩序和权利的永恒准则弃之如粪土的国家。……人们已将维护神圣的自由火炬和维护共和政体命运的希望,理所当然地、意义深远地、也许是最后一次的,寄托于美国民众所进行的这一实验上”[48]
    3.共和制的基础
    “共和的根本原则,是与制约人类的大部分行为的原则(即人民主权原则----引者)相一致的。”[49]人民主权原则是维系英裔美国人观念的链条的最后一环。每一个人上帝都赋予他以能自行处理与己最有密切关系的事务所必要的一定理性,这是美国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据以建立的箴言。这一箴言扩大用于全国,就成为人民主权原则。因而共和在建立其法制的同时,就深入到了美国人的思想、观点和一切习惯。美国人之所以能够建立共和制度,是有其根深蒂固的基础的。美国辽阔而相互分离的国土,使美国人各自管理自己的生活细节,因而由乡镇政府和州政府管理;北美殖民地建立之初,英国人就带来了英国法制和民情中的乡镇自由精神,而美国法制中的联邦形式、乡镇制度和司法权的结构有助于美国维护民主共和制度。英裔移民一开始就形成许多不属于任何共同中心管辖的小社区,每个小社区有自行管理自己事务的生活习惯。地理环境、法制、生活习惯和民情三项原因的结合,使得美国的全部国家制度,实质上都是共和的。而“共和正是基于默认或一种Consensus universalis(一致同意)而建立,并且无需争辩、反驳和证明而存在于美国的。”[50]
    (二)联邦制


    1.什么是联邦
    联邦一词用法接近拉丁文原词“feodus”(条约)的意义,说明一种建立在忠诚(拉丁文feodus是fides即“忠诚”的同源词)基础上的关系。[51]联邦共和国的“政府的形式是一种协约。依据这种协约,几个小邦联合起来,建立一个更大的国家,并同意做这个国家的成员。所以,联邦共和国是几个社会连合而产生的一个新的社会,这个新社会还可以因其他新成员的加入而扩大。”[52]“联邦共和国既由小共和国组成,在国内它便享有每个共和国良好政治的幸福;而在对外关系上,由于联合的力量,它具有大君主所有的优点。”[53]托克维尔认为,为了把因国家之大而产生的好处和因国家之小而产生的好处结合起来,才创立了联邦制度。因而“联邦既象一个小国那样自由和幸福,又象一个大国那样光荣和强大”[54],联邦实现了自由与力量的统一。
    2.从邦联到联邦:制宪会议
    1776年7月9日《独立宣言》之后,美国独立战争胜利前夕,1781年《邦联条例》产生了邦联政府,但邦联政府软弱无能。“政府财政的拮据以及对外贸易及国内贸易的不景气”[55]导致费城制宪会议的召开。华盛顿和制宪者们都认为邦联制度存在严重的缺陷。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邦联政府权力很小,而且机构不健全。邦联没有管理内外贸易和征税的权力,无力实行有效的管理,邦联缺乏司法权,邦联无权对各州使用武力。邦联法律没有保障,无强制服从的权力,无惩罚不服从的权力。其次,各州独立和权力过大。“邦联政府结构上的主要弊病,在于立法原则是以各州或各州政府的共同的或集体的权能为单位,而不是以它们包含的各个个人为单位。”[56]华盛顿鉴于邦联的不足之处,在1787年3月致麦迪逊信中提出“凡是有判断能力的人,都不会否认对现行制度进行彻底变革是必要的。”[57]而且他指出了强制力量的必要性。
    在独立战争时期,大陆会议建议各殖民地久已存在的因地方自治而建立的地方性议会或代表大会或委员会“为了尽可能符合宪章的精神和实质”,可以选举产生议会以行使政府权力。此后,新罕布什尔州、南卡罗来纳州、弗吉尼亚州、新泽西州、特拉华州等州议会分别通过各自州的宪法。而1780年马萨诸塞州制宪会议通过州宪法,其拟定、讨论和通过都可以说是1787年宪法的先驱。
    1787年5月25日,十三州的五十五名代表集会费城。华盛顿作为弗吉尼亚州的代表,出任代表团团长。他这时55岁,处在名望的巅峰。人民因独立战争的胜利对他怀有感激之情,“这种感激之情,使他处于众望之颠。人们对他怀着热爱之情,甚至是一种敬畏之情。人们感到他出席此会是对此会的成功至关重要的”[58]。经过几个月的讨论、妥协,会议制定了《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这部宪法“严格说来既不是一部国家宪法,也不是一部联邦宪法,而是两者的结合。其基础是联邦性的不是国家性的;在政府权力的来源方面,它部分是联邦性的,部分是国家性的;在行使这些权力方面,它是国家性的,不是联邦性的;在权力范围方面,它又是联邦性的,不是国家性的。最后,在修改权的方式方面,它既不完全是联邦性的,也不完全是国家性的。”[59]
    华盛顿在制宪会议上总是想尽一切办法使各种观点都亮出来,然后使它们归于一致。他具有一种在矛盾中找到共同点的天才。对于宪法的制定和通过,“华盛顿的支持或是反对是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的。……说华盛顿的影响,不管这种影响曾经如何加以发挥,对使大会决定接受这些主张是重大的也许是决定性的因素,似乎一点也不过分。”[60]
    对于这部宪法,华盛顿给予高度评价,他说“会议的时间虽长,但在整个会议期间,充满我希望见到的和谐一致、一心为公的气氛。”[61]“此次提出的宪法并非完美无缺。但如考虑到组成制宪会议的形形色色的成份,以及要予以照顾的各种各样的利益,这部宪法中带根本性的缺点如此之少,实非始料所及。由于日后可以对宪法进行修改和变更,我认为民众应该接受提交给他们的这部宪法。”[62]他认为代表来自许多不同的州,他们态度不同,环境不同,各有所爱,但却能联合起来,建立起一个全国性的政权体制,几乎无懈可击,这是一个奇迹。而在关键性的两个问题,即授予联邦政府权力和权力的行使上,华盛顿清醒地认识到这两点是整个机器赖以运转的枢轴,他认为:


    “首先,授予联邦政府的权力,并未超出一个健全的政府为行使其职能所不可或缺的范围。……
    其次,这些权力(因所有执政者永将通过定期举行的自由选举由人民任命)由组成联邦管理机构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部门分别掌管,只要民众仍起作用,决无蜕化为君主制度、寡头政治、贵族政治或任何其它专制或压迫制度的危险。”
    [63]
    华盛顿相信“新宪法至少有一点可取之处,就是采取了比人类迄今所建立的任何政府所采取的还要多的防范和其他难以逾越的措施,以防止走向暴政。”[64]对于宪法的不足之处,华盛顿认为“宪法已为这种补救敞开大门。我认为,民众(因为要由他们来判断)能够亲身体验,所以他们能和我们一样,对必要进行的变更和修改作出最适当的决定。我觉得,我们并不比我们的后辈有更多的灵感、智慧和美德。”[65]
    1787年美国宪法适应于美国民情的主要原因“在于立法者的品格”[66]。联邦的立法者们不仅以他们的才智著称,而且更以他们的爱国精神著称。华盛顿作为革命时期伟大的政治领袖,伟大的智慧和精神力量,无疑是其中最杰出的。
    3.联邦制的理论基础
    1787年宪法建立的联邦制“实际上出自一个全新的理论。我们应当把这个理论视为今天的政治科学中的一大发现。”[67]
    在1789年美国联邦之前建立的联邦,为共同目的联合起来的人民虽同意遵守一个政府的法令,但却保留了由自己调整和实施

联邦法律的权力。联邦政府统治各州,如联邦政府满足自己需要,必须求助于各加盟政府。为此,常常形成加盟政府与联邦政府的对立。联邦制固有的致命缺陷即联邦政府的相对软弱性会使得对立之结局是最强的加盟政府挟威自重或联邦政府陷入无政府状态。
    而美国的联邦制,不仅同意联邦政府有权颁布法律,而且同意由它自己执行。这种权力行使的不同使得美国联邦政府直接治理公民个人。它的力量不是借用的,而是自己创造的。1789年联邦政府被赋予“租税、战争、商业管理与处理西部的土地”[68]等重大权力,拥有自己的行政人员、法院、司法人员和军队。美国联邦政府能够做有权做到的一切。
    美国的联邦共和制度之所以能够建立,其根源还在于其乡镇自治的民情。美国的共和精神,即自由民族的风气和习惯,通过乡镇自治先在各州产生和发展起来,然后普行于全国。联邦的秉公精神不外是地方爱国主义的集大成。每个美国公民都把自己对小共和国的依恋之情转化为对共同祖国的热爱了。
    细致分析起来,首先,美国联邦各州有共同的利益,这些共同利益的结盟需要形成了它们联合的精神纽带;其次,美国各州具有必要的文明同质性,各州有相同的起源和语言,处于相同的文明水平,具有相近的思想和感情;最后,美国国家优越的地理环境,“联邦制的建立和保持,主要应当归功于国家的地理环境。”[69]
    联邦制度是有利于美国繁荣和自由的组织形式。美国共和制度之所以能够存在和长久延续,依赖于联邦制度的存在和长久延续。
    4.分权制衡
    分权制衡是1787年美国宪法的重要原则。
    分权制衡学说来自洛克和孟德斯鸠,美国人照着食谱做布丁,把思想、理论转变为行动、实践,体现了美国人的政治天才。
    分权制衡原则包括三层含义:首先是分权:1787年宪法规定了横向的立法、行政、司法三个机关之间的权力的分立和纵向的联邦与州之间的权力的分立。分权的目的在于制约,这就是第二层含义:以权力制约权力。其意在通过国家权力内部的相互制约以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华盛顿认识到权力有立法行政司法三个部门分别掌管,则无蜕化为专制制度的危险。“防止把某些权力逐渐集中于同一部门的最可靠办法,就是给予各部门的主管人抵制其他部门的必要法定手段和个人的主动。……野心必须用野心来对抗。”[70]


    制约权力的观念和实践根源于对于人性的深刻洞察。“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71]人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人之中存在着知与无知、崇高与卑贱、善与恶、灵与肉、光明与黑暗的冲突与和谐,人是神与兽、佛与魔、天使与魔鬼、无穷大与无穷小之间的一个中项,人可以无限完善,但人性中有幽暗、有残酷的一面。为了防备人性的弱点,提升人性的善良的一面,才对政府设置种种内在和外在的控制。华盛顿在《告别演说》中,提出要“正确估计支配人类心灵的对权力的迷恋及滥用权力的癖好”[72],提出“行使政治权时,必须把权力分开并分配给各个不同的受托人以便互相制约,并指定受托人为公众福利的保护人以防他人侵犯。这种相互制约的必要性早已在古代的和现代的试验中显示出来。”[73]
    但是制约本身不是全部,分权制衡的精神在于平衡。“政府结构必须能使各部门之间有适当的控制和平衡”[74]。使权力为公众福利和正义的目的有效行使其管理职能,同时又保持对权力的优良控制,实现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平衡,管理与控权的动态平衡,这是分权和制约的归宿。司法审查制度是实现权力分立、制约、平衡的重大创造。华盛顿认为司法权是保障民众利益,对于受到侵害的公民提供必要救济的重要武器,在宪政制度中起到唯一的平衡摆作用。由此,平衡乃是宪政制度的价值,是宪政制度的理论基础。
   
    结语
    华盛顿的人格和事业与一个共和国的诞生和奠基融为一体。他沉默寡言、沉着冷静、机智勇敢。他具有正直的人品、诚实的品德和高度的责任感。华盛顿怀有对北美人民的热爱,有坚韧不拔的毅力和勇气以及对于事业的无限忠心和坚定信心。他的人格具有真知、道义、博爱、力行和正信的力量。
    华盛顿一生做了两件事:一是领导独立战争,创立了一个共和国;二是主持制宪会议和出任美国一二任总统,为合众国的宪政体制奠定了基本结构和框架。
    华盛顿和美利坚合众国的奠基者一起把天赋人权的价值理想贯彻到宪政的实践和理论中, 把自然法转化为宪法,实现了联邦制与共和制的完美结合。华盛顿永远无愧于美国国父的荣誉。
   
   
     资料来源与注释:

    [①] H•s•康马杰:《美国精神》,南木等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第458页。
    [②] 非力普•s•方纳编《华盛顿文选》,商务印书馆,1960年,第37页。
    [③] 梅里亚姆:《美国政治学说史》,朱曾汶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50页。
    [④] 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第5页。
    [⑤] 同上。
    [⑥] 同上第6页。
    [⑦] 转引自梅里亚姆:《美国政治学说史》,朱曾汶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50
    页。
    [⑧] 《华盛顿选集》,聂崇信、吕德本、熊希龄译,商务印书馆,1983,第52页。
    [⑨] 同上第45页。
    [⑩] 同上第54页。
    [11] 同上第185页。
    [12] 同上第256页。
    [13] 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第77页。
    [14] 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下册,刘山等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第592页。
    [15] 《华盛顿选集》,聂崇信、吕德本、熊希龄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41页。
    [16] 同上第321页。
    [17] 同上。


    [18]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第20页。
    [19] 《华盛顿选集》,聂崇信、吕德本、熊希龄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320页。
    [20] 同上第287页。
    [21] 同上第306页。
    [22] 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85年,第158页。
    [23] 华盛顿•欧文:《华盛顿传》,新华出版社,1984年,第209页。
    [24] 《华盛顿选集》,聂崇信、吕德本、熊希龄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54页。
    [25] 转引自梅里亚姆:《美国政治学说史》,朱曾汶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11页。
    [26] 《旧约•申命记》29:10-13。
    [27] 转引自梅里亚姆:《美国政治学说史》,朱曾汶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13页。
    [28] 同上第27页。
    [29] 《华盛顿选集》,聂崇信、吕德本、熊希龄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317页。
    [30] 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266页。
    [31]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第61-62页。
    [32] 同上第44页。
    [33] 民情(Habit)依照托克维尔使用的含意,与拉丁文mores一样,“它不仅指通常所说的心理习惯方面的东西,而且包括人们拥有的各种见解和社会上流行的不同观点,以及人们的生活习惯所遵循的全部思想。”(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 第332页。)托克维尔把民情理解为一个民族的整个道德和精神面貌。“I comprise under this term,therefore ,the whole moral and intellectual condition of a people.”见Alexis DE Tocqueville:Democracy in America,310(Vintage books,Alfred A.kopf,Inc.and Random House ,Inc.1945)。它是“人在一定的社会情况下拥有的理智资质和道德资质的总和”(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 第354页。)民情的内容包括实践经验、习惯、见解,托克维尔认为民情对于美国民主的建立至关重要,把它视为自己观察的焦点和全部理论的终点。
    [34] 同上第62页。
    [35] 《华盛顿选集》,聂崇信、吕德本、熊希龄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237页。
    [36] 托克

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第64页。
    [37]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第8页。
    [38] 爱德华•S•考文:《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强世功译,三联书店,1996年,“序言”第 Ⅰ页。
    [39] 同上,第Ⅴ页。
    [40] 路易斯•亨金:《宪政•民主•对外事务》,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6年,第12页。
    [41] 同上。
    [42]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第461页。
    [43] 同上。
    [44] 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193页。
    [45]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第124页。
    [46] 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10-11页。
    [47] 《华盛顿选集》,聂崇信、吕德本、熊希龄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239页。


    [48] 同上第257页。
    [49]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第463页。
    [50]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第462页。
    [51] 丹尼尔•布尔斯廷:《美国人建国历程》,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译,三联书店,1993年,第510页。
    [52]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第130页。
    [53] 同上第131页。
    [54]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第183页。
    [55] 马克斯•法仑德《美国宪法的制订》,董成美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第30页。
    [56] 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73页。
    [57] 《华盛顿选集》,聂崇信、吕德本、熊希龄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234页。
    [58] 马克斯•法仑德《美国宪法的制订》,董成美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第12页。
    [59] 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198页。
    [60] 马克斯•法仑德《美国宪法的制订》,董成美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第120页。
    [61] 《华盛顿选集》,聂崇信、吕德本、熊希龄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236页。
    [62] 同上第235页。
    [63] 同上第239页。
    [64] 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198页。
    [65] 同上第237页。
    [66]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第171页。
    [67] 同上第175页。
    [68] 查尔斯•A•比尔德:《美国宪法的经济观》,何希齐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第122页。
    [69]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第189页。
    [70] 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264页。
    [71] 同上。
    [72]《华盛顿选集》,聂崇信、吕德本、熊希龄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320页。
    [73] 同上。
    [74] 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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